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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成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本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

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3.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并接受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

5.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并具备一定经验和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

6.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九州借记卡;

7.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且贷款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贷款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同时出具表决通过经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有效证明性文件;

(2)借款人必须以个人和其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

8.贷款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佳(贷款人注意规避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务不佳、国家禁止行业、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

9.个人信用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恶意欠款记录和其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录;若借款申请人对信用报告内容提出异议,则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贷款人核实后做出判断;

10.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同意和原则上不同意发放的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2.以房龄1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或房龄10年以上的商业用房做抵押申请本贷款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3.对于借款申请人存在委托代理情况,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4.对于能够从贷款申请资料获知的借款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中,有进入戒毒所记录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5.对于借款申请人的户口处于迁移状态,且无具体迁入地址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6.以两套以上(含)的个人住房做抵押申请本贷款的,其中任一套房产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原则上不同意发放贷款。

7.以一套住房抵押申请本贷款,抵押房产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同意发放贷款。

上述第6、7条规定,对于符合我行高端优质客户相关标准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对于能够从贷款申请资料获知的借款申请人有刑事违法记录的,原则上不同意发放贷款,如借款申请人有贷款记录,且还款记录良好,谨慎介入。

9.对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有恶意欠款记录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用途

第九条借款用途:

1.本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即用于借款人合法的投资、经营活动中正常资金需要;

2.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其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

3贷款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如股票、证券投资等)。

4.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与借款申请人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5.贷款用途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业务。

6.贷款用途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投放,以及相关为其配套生产的企业;禁止通过本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等。

7.限制向采矿业、建筑业发放用于企业经营的本贷款。

8.鼓励对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其他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发放本贷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个人经营性贷款限额一般为单一客户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贷款限额是指对单一客户贷款总额的最高限制,单一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

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和本贷款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即单一客户在我行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和本类贷款余额的

总和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以上执行,具体上浮比例分行可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对我行总体业务支持和贡献情况自

行掌握。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2.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款方式可选择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则上鼓励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质押担保、抵押担保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仅限自然人)所有的个人住房或个人商用房。分行必须对楼龄、房产地理位置、房屋类型以及我行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贷款人资信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贷款抵押率,凡是以住宅房抵押的,其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楼龄最长15年;以商用房及高档别墅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楼龄最长10年。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

抵押房产价格以我行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市场交易价格孰低者为准。

第十六条采用专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公司仅为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要求严格审核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质,担保公司必须经分行评审通过,并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保证金账户,在我行保证金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

第十七条采用质押担保的:其质押物应为我行开立的个人储蓄人民币定期存单,贷款信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质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 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 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 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 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XX银行零售信贷业 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 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 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

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 8.2零售贷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根据《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借款人具有ⅩⅩ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身体健康,信誉良好,有固定收入或可靠的经济来源,经营状况良好,贷款投向合理,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经营性贷款采用房产抵押作为担保形式,不得对个人发放信用贷款、其他个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和以公司财产作担保的贷款。 4.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房产,且房产应处于ⅩⅩ市内五区范围内。并以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价值(经有权部门评估)全额抵押,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所提供的房产应具备变现能力强、地段好、没有所有权争议等条件。 5.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6.在我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东方卡账户。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贷款额度 以规定的抵押率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结合确定,在总行规

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单户多笔贷款应合并计算、统一授信。房产抵押贷款额度。住宅抵押率为60%,商业用房为50%;分行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超过额度或抵押率的贷款需上报总行审批。 房产价值应经我行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2. 贷款期限 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为3年。经营性贷款的后续贷款一般不得以借新还旧方式操作,贷款到期不给予展期。 3.贷款利率 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我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相应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 4.还款方式 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 借款人应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还本付息。 三、贷款调查 借款人的个人身份真实性,个人资产、资信和收入来源、水平以及抵押物的价值、有效性是个人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核心内容。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各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基本条件

各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基本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 ☆ 业务简述 个人经营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客户合法经营活动所 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 产品特色 1. 贷款额度高:贷款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2. 贷款期限长:最长可达5年; 3. 担保方式多: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多种方式; 4. 具备循环贷款功能:一次申请,循环使用,随借随还,方便快捷,并可通过商户POS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的自助发放。 ☆ 申请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 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工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 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7. 借款人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 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资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 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5. 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xxx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 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物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电子国债、大额存单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 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 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 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 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 (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 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 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 (一)积极发展对象 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 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 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 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 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招商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

招商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产品指引项目限制性条件或信贷政策 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授权书和股东会决议予以证明)。 经营实体个体工商户或公司;注册地在大成都范围内(绵阳、乐山、泸州地区客户亦可受理);注册期满2年或能证明申请人在该行业有成功经营2年以上经验。 授信期限最长3年。 授信额度1、按户授信,是指,在总授信500万元以内,需核查夫妻双方在招行的总授信情况,且只能以一人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在总授信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需核查夫妻、父母、子女在招行的总授信情况,且只能以一人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 2、加成担保模式:最高1000万元; 3、纯担保模式:最高300万元。 担保方式1、加成模式:客户提供抵押物,抵押给银行,抵押物包括住宅、商铺、厂房、办公楼,主要接受2000年以后成都市主城区和一圈层郊县物业。可加成至评估价值的100%(商业物业为净值价值,即扣除处置税费)。 2、纯担保模式:由担保公司担保,客户不向银行提供抵押物。 保证金1、加成模式:5% 2、纯担保模式:20% 利率定价 有抵押物的情况纯担保情况 额度费利率额度费利率2% 上浮40% 2% 上浮45% 1% 上浮50% 1% 上浮55% 0 上浮60% 0 上浮65% 还款方式2年期以下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亦可按月等额还款。3年期客户只能按月等额还款。 放款模式1、周转易:客户在招行开通网上银行,预先设定交易对手账户(只能为对公账户),随借随还,不受额度限制。贷款可先放到客户个人账户,也可自动跳转到客户企业在招行开立的对公账户,再对外支付。 2、发放到客户在招行开立的对公账户,再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对外支付。 3、直接受托支付给交易对手。 调查重点客户经营场所、抵押物中的商业房需实地调查。 资料清单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收入证明、财力证明 抵押物产权证、国土证(商品房可不提供)、评估报告 经营实体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贷款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近一年任 意3个月纳税证明、近3个月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前一年度财 务报表和本年度季度报表、近期购销合同。 用途资料购销合同(时间、金额相匹配)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 适合地区: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州市,韶关市,汕头市,佛山市,江门市 贷款币种:人民币适合人群: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贷款利率:0.60% 贷款期限:1.00个月- 60.00个月 办理时间:7天贷款用途:短期周转贷款,个体户经营贷款 其它费用:无其他收费 2产品介绍 个人经营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客户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3产品优势 1. 贷款额度高:贷款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2. 贷款期限长:最长可达5年; 3. 担保方式多: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多种方式; 4. 具备循环贷款功能:一次申请,循环使用,随借随还,方便快捷,并可通过商户POS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的自助发放。 4贷款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 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工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 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7. 借款人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 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资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 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5. 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6. 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 7.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详细资料 1. 新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7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年利率是5.94%。 2. 房屋抵押贷款条件: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内;房屋的面积各银行要求不一;房屋要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一般要求商品房,公寓,商铺,写字楼。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通过专业的房地产担保公司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已经成为居民个人不动产理财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贷出资金以满足临时的消费需求甚或企业经营需求,以期盘活居民手中持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只是分享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 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 (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 (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 (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 (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 (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 (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

个人经营性贷款调查报告分析

个人经营性贷款调查报告 关于xxx申请x万元个人小额贷款 的调查报告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身份介绍 借款人xxx,女,42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区xx园210楼3门201室。配偶: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二人自结婚以来,夫妻关系和睦,家庭生活稳定。现在xxxxxx水产品批发市场共同经营冷冻水产品生意,商户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借款人较早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持有、我行双币贷记卡、借记卡,存有定期储蓄存款。 2、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 借款人现拥有个人资产450万元,每年实现租金收入18万元。本市xx区别墅一套,占地面积208平方米,价值230万元(附房产证、土地证);xx道步行街有商业门市房1套,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价值220万元,现租给xx医院使用,合同租期为10年(2014.9.1-2014.8.31),年租金收入18万元(附产权证、土地证、租赁合同)。 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在他行原有个人商用房贷款1笔,金额80万元,期限5年,现已结清,无不良纪录。

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借款人从1992年在xxx市场经营冷冻水产品生意,主要以批发带头虾、去头虾、虾肉为主,以供应饭店水产品为辅。在十 几年的经营过程中,借款人诚信经营,形成了一定的业务规模,建立了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其中批发客户35个,主要有大连的xxxxxx、xxxxxxx,沈阳的xxxxxx,秦皇岛的xxxxxxx。零售客户38个,主要有xx、xxx、xxx、xxx等。在xxx水产批发市场租用80平方米冷库两处,存货共20多个品种价值200多万元(详见库存清单)。从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存折、银行卡等账户的业务流水计算,平均每月销售额为120万元,月净利润为10万元左右,现有职工8人。今年1-7月份已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实现净利润70万元。 其水产品进货渠道主要是北京、广东等地。这些产品销往我市xx、xxx、xxx、xxxxx等大型饭店、酒店及二级批发商。借款人所经营的冷冻水产品在我市规模较大,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借款人自90年代初在我行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没有违约记录。由于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主要为定额税,年纳税 1.2万元。故无法从借款人的财务数据上做具体分析,只能从其销货清单及进货单据来分析其具体经营状况。通过票据的具体查看,借款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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