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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相似点与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相似点与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相似点与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相似点与区别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注意: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婚姻,撤消后,追溯到登记之日起无效。)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提醒:此种情况下,如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履行离婚的程序达到目的)。

(4)享有管辖权的机关不同。可撤销婚姻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管辖;无效婚姻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管辖。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分院 系部:政法系 专业:法律专业 级别:2002级 班级:三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

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婚的一个特征概念。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① 一.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 法律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保障婚姻依法成立的必要手段。确认无效婚姻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内容。按照《婚姻法》地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接着,我们来讨论下每种具体情况: 1、重婚的。

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 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可以预见我国婚姻法由于正确地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但是,其具体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可撤销完善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界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我国现行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的不足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界限不明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十分相似,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为自始无效,且均需经有权机关宣告后,才产生无效的后果。法律如此规定似乎并不妥当。首先,既然立法最终采二元制模式,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表明立法的态度是承认区分两者的必要性的。但依据法律的具体内容,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几乎没有区别,这又似乎表明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其次,将两者规定相似的法律后果,使《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可撤销婚姻的违法程度小于无效婚姻,各国一般将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将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由于可撤销婚姻一般对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期间等问题上都有区别。根据我国《婚姻法》,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受胁迫方,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无效婚姻法律未作时效限制。除此之外,两者的主要区别本应体现在法律后果上,但《婚姻法》对此却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均为自始无效。这就使得《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再次,将可撤销婚姻规定为自始无效,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是弱势方和无过错方,法律本应提供特别的救济,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受胁迫方无权分割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的财产,无权继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201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

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相关调查显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中国传统婚姻模式造成了一定冲击。 1.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南京的李女士和男友准备结婚,本来女方家打算出钱装修,但现在改变主意了。“将来万一有个闪失装修又带不走。”女方家认为,过去那种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的办法现在不被看好了,相比之下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婚姻咨询师常君说,新解释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以保证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缩水。 2.更多女士将争取掌控家庭财产。 “成家后,我想掌握更多的经济大权。大权在握,心中不慌。”李女士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家庭中经济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会更多地争取对家庭财产的掌控权。 “要是我也会这么做,但是真正离婚划分财产的时候,就算你手里握着一沓存折,也是白搭。”南京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巩蔺娜说,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还是需要进行平分,最实惠的处理方法,还是在房产证上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共有人加上去。 3. 财产公证是否会增多? “过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办理婚姻财产公证的并不多。”张先生觉得,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会引起不少女性对婚姻财产的重视,办理此类公证的人会有所

增加,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昨天我还跟同事讨论这个事儿,但是并没有太多人来办理婚姻财产公证。"郑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毛旭说。毛旭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更加明晰,“一旦打官司,直接看房产证就行了”。 家庭理财规划您必须知道的八个可行措施 几乎每天都有人在微信上问我们怎么进行家庭理财规划配置,很多人认为我们的金融和政治体系已经崩溃,运作这些体系的领导者犯下了错误(至少是间接地),要解决问题,他们必须放弃既得利益、放弃权力,可能还会让自己受到牵连。我们相信几百年来都是这样的情况,今天我们不过是了解得更加透彻而已。 就通天顺家庭理财而言,我们不怀疑我们正在走向一轮严重衰落,它将对我们的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破坏。我们不知道此事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一年之后?10年之后?100年之后? 没法知道,但我们相信此事在我们有生之年发生的概率相当大,而在我们孩子们的有生之年发生则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事情。 那么投资者该怎么办呢?肯定没有完美的答案,但我们看到很多人都在做我们觉得很愚蠢的事情。他们把所有资金都投进股票、基金、黄金或房地产当中,我们觉得这些做法都错了。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篇一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一)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 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婚姻法已经公布实施了二十个年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有许多变化,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加之当初的立法不太完善,出现了法无明文的立法空白,无效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文章试就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作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婚姻无效制度的性质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婚姻无效的实质是违法婚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因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

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

婚姻法婚姻无效的情形的规定

一、婚姻法婚姻无效的情形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判决婚姻无效后财产的分割 如果婚姻被判决无效,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应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里的财产范围应当不同于离婚时财产的范围,这里的财产范围应当仅指为了共同生活双方或者单方购买的各种财物,包括房屋、家具、衣服等等。而一方尚存的存款、公司收益、股权收益等,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下,要考虑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因为这种情况下,一方出资的一半属于他的合法配偶所有,应当准许合法配偶取回。

三、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收稿日期:2002-05-10 作者简介: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2年9月 第3期(总第46期)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Sep. 2002 No.3(General No.46)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曹艳芝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克服了原有婚姻法的一些弊端,完善了法律体系。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存在缺陷:内容不够全面,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条文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本文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希望立法机关制定单行法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弥补缺陷。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性;缺陷;婚姻家庭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3-0018-05 Advancement and Defectiveness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Cao Yanzh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Abstract: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has tremendous advancement. It reflects amalgam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overcomes some maladies existed in old marriage law and perfects law system. But the new marriage law exists defective ness yet: Its content is insufficient, some relative systems are no perfection and law clauses exist logical mistakes. The article finally suggests legislature enacts one -way law or Supreme People’s Court works out judicial explanation to make up with those flaws. Key words : New marriage law; Advancement; Defectiveness; Marriage and fam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案予以修改,并于当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具有哪些进步性,是否还存在缺陷,这些问题将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简单探讨。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经过20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其总体情况是良好的,它起到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 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是,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婚姻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 (一)新婚姻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正确协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于婚姻家庭本身是一个伦理实体,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较,与道德有着更加密切的关系。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强烈地冲击着婚姻家庭稳定的现象,有

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 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在论文的选题、

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年出台了新地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地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地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地,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地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实现人口再生产地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地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地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地自然属性决定地.、组织经济生活地职能.以婚姻为基础地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地作用.家庭地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地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地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地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地重要地经济单位.、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地,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地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地特点,因此家庭教育地作用是重要地、不可代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地结合,婚姻关系地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地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地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地条件,家庭地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地、名存实亡地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地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地.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地家庭,对整个社会地婚婚姻家庭关系地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地.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地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地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地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地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地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地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地安定团结和国家地现代化建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地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地,两者是相辅相成地.两者是相辅相成地.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地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地约束.应当允许离异地,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地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地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地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地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地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地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地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地影响也是不可忽视地.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地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地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地要作必要地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地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地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地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地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地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地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地夫妻共同所有地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地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地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地问题,首先要追究地是“包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地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地问题.很显然,新地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包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地.而目前地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地“权益”,而对双方地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包养第三者地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地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地危害性更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地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地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地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地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地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地.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地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地,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地保障,而且会怂恿

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

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 方? 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是人生大事,贯彻于普通人的一生。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基本的法律,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之前婚姻法的条款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为此,最高法陆续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共同构成新婚姻法。那么,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下面小编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 新婚姻法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夫妻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

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财产方面的规定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还有对妻子有利的规定,如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说的?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图文稿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分院 系部:政法系 专业:法律专业 级别:2002级 班级:三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

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思考

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思考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论文摘要我国新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律冲突。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 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得不到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 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

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二、?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 1、?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论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的几个特点 ( 一) 新婚姻法增添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内容 男女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也应该体现在婚姻关系中,婚姻不是靠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能维持的,而应该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新婚姻法增添了这一部分内容,指出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有义务来维护家庭的和谐,在这个问题上,夫妻双方是平等的,没有谁应该负更大责任。因此,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还要对对方忠诚。 ( 二) 新婚姻法增加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考量 当前,小三、二奶、第三者已经成为了婚姻关系中的热门词汇,这些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婚姻关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伦理秩序和在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新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在法律条文中增加了关于已婚仍与他人同居的制度规定,这对于保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保护婚姻中当事人的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家庭暴力这个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也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家庭暴力的规定,该规定对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更为有利,对于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美满也有重要意义。 ( 三) 新婚姻法增加了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 财产问题一直是婚姻关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避免骗婚、依靠婚姻谋取钱财的不良行为,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效力进行了规定,对婚姻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充实了关于夫妻财产中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些细化的规定,给现实婚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操作依据。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 一) 对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财产归属权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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