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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47167256.html,

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李泽

来源:《新校园·中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市民社会逐渐兴起和成熟,人们的权利

意识也随之逐步增强。在隐私权保护领域,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最初的“一个人独处的权利”,而开始扩展到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实践中,西方国家已经承认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合法性。然而,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困境。理论上,“公共场所”大都是公私混合的社会场所。实践中,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而且隐私权保护本身也因为社会权利意识的缺乏麻烦不断,这也直接导致了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陷入困境。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要走出现在的困境必须突破现有的立法格局,从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的协调中找寻出路。

关键词:隐私权;公共场所;立法缺失;实践困境;立法完善

一、引言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兴起、媒体的发达和科技的进步,实际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现象也更加普遍。如医院等社会公共机构擅自公布、泄露当事人的病历、病体照片、个人资料等;为了达到“更好的管理”目的,在公司、超市甚至学生宿舍中,越来越广泛地安装了“窃听监视”系统;电信、银行、保险、房地产、网络公司等随意公布客户、员工的电话号码、邮件地址、住址、收入等;利用高科技产品如红外线摄像仪、可拍照的手机进行偷拍。种种侵害现象让人们对自己的隐私安全感到恐慌,几乎每天我们的隐私权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侵犯。在侵害隐私权现象大量增加的同时,隐私权被侵害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呈现出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样的发展趋势。过去,侵害人以频繁搅扰的方式干扰他人的宁静生活;如今,这种侵扰方式已经落伍,电话骚扰成为时尚。过去,侵害人通过跟踪、偷窥等方式非法获得他人的隐私;如今,利用窃听器、远红外线等装置,可以易如反掌地获得他人的隐私。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在学术界引发激烈的探讨。

传统观点认为“隐私止于屋门之前”,现代人格权的发展,使隐私从私人住宅扩及公共空间。一些国家的判例表明,住宅并不能作为私生活和公共领域的绝对界限,私领域还可能及于住宅之外的公共空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摩洛哥卡罗琳公主案的判决表明,隐私也存在于公共场合。只要此时权利人相信其活动不在公众视野中,具体标准应根据个案的情况判断。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工作场所、公共场所不属于绝对的私人空间,但是不排除这些场所具有相对的私人空间的性质。因为,一方面,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中,虽然原则上属于不特定人共享的公共空间,但并非完全排除私人空间的可能性,在这些领域有可能存在私人更衣室等私密空间。另一方面,即便是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在个人使用的时候,也有可能形成隐私。个人暴露于公共场所,其隐私已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不意味着在公共领域公民的隐私权完全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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