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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能动物论

诚能动物论
诚能动物论

诚能动物论

(一九一六年五月六日)

周恩来

浩浩乎大地之上,集无量数生物分子以成人。人者,万物之灵也。各具本能,感拥仁智,发挥其固有之天性,以角逐于天演界中。优者胜,劣者败。强有力者统一部分之人民而驾驭之;庸愚者慑伏于权威之下,无敢或动;暴烈者不甘居受治之地位,思起以代。于是相动以干戈,相搏以血肉,胜者得存,仆者继起,辗转相寻,有争无已。呜呼!芸芸众生,相率以入此潮流中,争生死存亡之道者夥矣。然上下五千年,纵横十万里,其能以一己之所行所言,范围世界之人类,虔心信仰,莫余外者,仅得数人焉:儒之孔,西之耶稣,佛之释迦是也。夫三子亦犹人也,贵未及于天子,富未比乎陶朱(注1),享寿亦若中人,秉权要异将相。而其炫赫于当时,照耀于后世,言中于人心,行垂于史册。虽以天子之贵,陶朱之富,老彭(注2)之寿,将相之势,莫能易焉。何哉?岂非以三子之诚能动物也耶!不诚无物,孔氏之言也(注3);守诚坚信,耶氏之旨也;勿诳言,勿欺骗,佛氏之戒也。守真抱璞,感人以诚,秉天道,尽人事,又三子之同行也。三子之言行既若是,其感人之深又如彼,是三子之诚信善矣。然诚之为物,非学力所可及也,亦发于中而形于外耳。亦即孔氏之所谓仁,耶氏、佛氏之所谓灵(注4)也。盖仁也,灵也,人类之共有天性。发于言,著于行,无丝毫假借,无智利相扰。一人行之,而众人服之;一国守之,而万邦协之。若是则虚诈绝,诳伪逃,无人我之分,鲜名利之见,相跻于大同之境;种界破,国界灭,相趋于和平之途;利私之竞争消,真我之面目见,而三子之所希冀者,达矣。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类之产生,距今亦千万年矣。仁灵之具无或差异,其达于大同之境、和平之途,宜矣。乃极目大地,众生熙熙,万国攘攘,日所谋举而行者,殆非利己不与,诈人不归之道。呜呼噫嘻!长此相往,人其鱼矣,国其墟矣。然而上天生人,又胡为乎秉之以仁以灵,使之有入诚之一途?而众人茫茫,又曷为乎产三子以为人类之表率?是知三子之以诚名,非三子之力,众人之功也。设众人皆各本其天性,相接以诚,则世界又何至有虚假诈伪现,而以诚为贵哉!下车泣过,大禹之诚感罪人(注5)。祷雨桑林,商汤之诚格上天(注6)。西伯被困,殷纣以其诚而赦其命(注7)。武侯治蜀,黔首以其诚而守其法(注8)。化干戈为玉帛,孔子折冲齐鲁(注9)。反内犯为罗拜,子仪心服回纥(注10)。王阳明诚格蛮苗(注11),华盛顿德感民众。是诚也,大之垂举后世,小之造福一身。反而行之,则新莽自号圣贤,终居篡窃之名;曹操伪礼贤士,卒贻奸恶之讥;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抚特涅(注12)之毒,万国共晓;故一人之智慧有限,万民之督察綦严。其以一手欲掩天下目者,实不啻作法自毙。以诈为利,以伪为真,卒至自覆自败,与人以可讥可耻之据。善乎美总统林肯之言曰:虚伪可以惑少数人于终世,伪惑人类于一时,而决无惑世界人类于最长时期也。知乎此,则人类亦何乐相率以自炫诈术,而为非动物之事乎!且吾窃怪以今人之明,而终不免于欧洲血战,华人自争,使世界无宁日。丧无量数人之生命脑力,以供彼一二私人之指挥,其智可悯,其愚不可及也。然又安得三子之再生今世,为世人振聋发聩,相导以入于诚哉!嗟乎,世俗日偷,民风不古。回忆唐虞盛轨(注13),不禁兴无涯之戚。执政者苟于感人动物之事,注意及

之,则返诚去伪,一转瞬耳,又何至日以干戈相寻,欺伪相诈哉!悲夫!

* 1916年5月6日,南开学校组织了一次全校国文特试,11个班的代表200多人参加。试题有二,可任择其一,周恩来选《诚能动物论》。周恩来获个人第一名。国文教师张诗岑的评语是:“以孔、耶、释之教诂题,大含细入,高挹群言。少陵所谓‘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作者实得其妙诀。而通体用笔之遒紧,布局之绵密,尤征功候之纯。冠冕群英,断推此种。”程玉孙先生的评语是:“识见高超,理境澄沏。而通篇章法,复极完整合作也。”本文后被《校风》作为《代论》,发表在1916年5月15日《校风》第30期。现手稿已佚,本书据《校风》刊出。

《周恩来早期文集》注1:春秋时越国大夫范蠡,灭吴后辞官隐居(据说还带着西施同志),化名陶朱公,经商大富。注2:老聃,即老子,活了九十岁(据说九十岁后西出函谷关“得道”了^^);彭祖,传说活了八~~~百~~~岁。

注3:《礼记·中庸》第二十五章:“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

注4:有特定涵义的特定词语,学识所限,不敢妄译。仁,一般能够理解;灵,愚见大概相当于所谓理性、灵性。姑注于此,仅供参考。

注5:汉刘向《说苑》:“禹出见罪人,下车问而泣之。左右曰:‘夫罪人不顺道故使然焉,君王何为痛之至于此也?’禹曰:‘尧舜之人皆以尧舜之心为心,今寡人为君也,百姓各自以其心为心,是以痛之也。’”

注6:《淮南子·主术训》:“汤之时,七年旱,以身祷于桑林之际,而四海之云凑,千里之雨至。”注7:西伯侯姬昌,即周文王,曾被商纣王囚禁于羑里,后被释放。

注8:《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终於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注9:孔子曾佐鲁定公与齐景公会于夹谷,匡正了齐君臣不合礼法的行为,使景公愧惧而归还了侵夺鲁国的土地。

注10:唐代宗时,仆固怀恩反叛,联合回纥、吐蕃攻唐。郭子仪以数骑驰赴回纥大营,说服回纥与唐联兵以拒吐蕃。

注11:王阳明即王守仁,号阳明子,世称阳明先生,明代著名哲学家,曾镇压西南瑶民八寨民变。

注12:……不知这是谁人。疑即今译“梅特涅”者,十九世纪奥地利帝国宰相,著名外交家,对内统治十分残酷,后在国内革命中被赶下台。(好像高中历史学过?)

注13:唐尧虞舜,传说中上古太平盛世之君。

论真诚能够感动万物

浩荡广阔的大地上,汇集无量无数生物分子而形成人类。人类,是万物之灵。每个人都具备人类的本能,天生的感性中就拥有仁善和智慧,发挥他们固有的天性,以此在竞争演化的世界中角逐。优秀的胜利,庸劣的失败。强大有力的人统一一部分人民来驾驭他们;无能愚昧的人慑服拜倒在权力威势之下,没有谁敢动一动;强横猛烈的人不甘心处在受统治的地位,想反抗代替统治者。于是干戈相攻,血肉相搏,胜利的得以生存,失败倒下的又有人相继而起,循环往复,争斗不休。唉!芸芸众生,一个接一个地进入这潮流中,争夺生死存亡之道的人太多了啊。然而上下五千年的历史,纵横十万里的地域,那能够用自己一个人的行动言论,规范全世界的人类,使他们虔心信仰,没有剩余例外的,却不过几个人:就是儒家的孔子,西方的耶稣,佛教的释迦。这三个人也都是人,尊贵赶不上皇帝,富有比不上陶朱,寿命也如同中等人,又不像将相那样执掌权要。然而他们在当时光辉赫赫,在后世照耀千秋,言论打动人心,行为垂范历史。就算用皇帝的尊贵,陶朱的富有,老子、彭祖的长寿,将相的权势,也没有能代替的。这是为什么呢?难道不是因为这三个人的真诚能感动万物吗!不诚就没有万物,这是孔子的话;保持诚心坚定信仰,这是耶稣的宗旨;不要说谎,不要欺骗,这是佛教的戒规。保持纯真天性,用真诚来感动人,依照自然的道理,尽人最大的努力,这又是三人一致的行为。三人的言行既如此,他们又那样感人至深,说明这三个人的真诚确实是美好的。但是真诚这种东西,不是凭学识能力可以达到的,也只是产生在心中而表现在外面罢了。也就是孔子的所谓仁,耶稣、佛教的所谓灵。因为仁,灵,是人类共有的天性。在言词中显露,在行动中体现,没有丝毫假借,没有智谋利益干扰。一个人奉行真诚,众人都信服他;一个国家信守真诚,万国都协助它。像这样,那么虚假欺诈就会绝迹,谎骗诓伪就会消失,没有他人自我的分别,少有名声利益的偏见,一起进入大同的境界;种族的界限打破,国家的界限消灭,一起走上和平的道路;自私自利的竞争消除,真正本我的面目出现,而那三个人所希盼的世界,就达到了。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类的产生,到现在也已经千万年了。都具备仁灵这是没什么差异的,那达到大同境界、和平道路,是理所应当的了。然而放眼大地,众生万国,熙熙攘攘,每天谋划发动而遵行的,却差不多是不利己就不做,不骗人就不干的道路。唉呀!长此以往,人要成为被宰割的鱼肉了啊,国家要毁败成为丘墟了啊。然而上天生人,又干什么给他仁给他灵,使他有达到真诚的一条途径?而茫茫众人中,又为什么产生这三个人来做人类的表率?于是明白了这三个人因为真诚而著名,不是三人的力量,而是众人的结果。假使众人都各自依照自己的本性,以诚相待,那世界又何至有虚假诈伪出现,而以诚为贵啊!看到罪犯就走下车来为他的罪过哭泣,大禹的真诚感动了罪人。在桑林祈祷降雨而成功,商汤的真诚触动了上天。西伯侯姬昌被囚禁,殷纣王因为他的诚恳而赦免了他的性命。武侯诸葛亮治理蜀国,百姓因为他的诚信而遵守他制定的法度。化干戈为玉帛,孔子凭借诚调解了齐鲁二国之争。使举兵内侵反过来变成钦佩罗拜,郭子仪因为诚使回纥心服。王阳明的挚诚匡正了反乱的苗人,华盛顿的德行感动了民众。可见真诚,从大的方面能垂范激励后世,在小的方面会造福自己一人。反其道而行之,那么新朝王莽自称圣贤,却终于得到篡位窃国的恶名;曹操假装礼贤下士,最后留下奸恶的讥嘲;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抚特涅的狠毒,万国共晓;所以一个人的智慧有限,万民百姓的督察

很严。那要用自己一只手遮住天下人眼目的,实在不啻于作法自毙。拿欺诈当作有利,拿虚伪假作真诚,终于自己覆灭败亡,给人可以讥嘲耻笑的依据。美国总统林肯的话说得好啊:虚伪可以迷惑少数人一辈子,虚伪能迷惑人类一时,但绝不能在最长时期内迷惑全世界人类。明白了这个道理,那么人类干什么还乐于一个个地炫耀自己欺诈的手段,做不能感动人的事呢!而且我私下奇怪凭现代人的明智,却终于免不了欧洲的喋血战争,中国人的自相争斗,使世界无宁日。消耗无量无数人的生命脑力,以供那一二个自私自利之人的指挥,他们的智力值得怜悯,他们的愚昧愚不可及。然而又怎能有这三个人重生于今世,为世人振聋发聩,引导他们进入真诚之道啊!唉,世俗日益浇薄,民风不再古朴。回忆远古尧舜盛世,不禁兴起无尽的悲哀。执政者若果然对感动人心的事,注意实行,那么返回诚朴离弃伪诈,一转眼罢了,又何至于每天干戈相向,互相欺诈啊!悲哀啊!

如何看待动物的权利

如何看待动物的权利 ---林学09-3 吴娇 0一.什么是权利 作为权利的要求有三个要素: (1) 权利主体,即谁拥有这个权利谁有这个要求如我们讨论病人权利,权利主体是病人;讨论动物权利,那么权利的主体就是动物。 (2) 权利的直接客体,即要求什么所要求的可以是物质资料,可以是服务,也可以是简单的“甭管我”。 (3) 权利的间接客体,即对谁提出要求这可能是其他的人,也可能是单位、国家。但有两点值得注意: 二.动物有没有权利反过来就是说,人类对动物有没有义务 1.动物没有权利,人类对动物没有义务。 这种观点有几个理由: 神学上说,自然、动物都是上帝为人创造的,为人提供衣食来源,除了人,什么东西本身都没有价值。所以人对动物没有义务; 哲学理由是说“天地之性,人为贵”,人贵在哪里呢因为人有理性,或者说人有德性。妇女有理性,因为她能对投票做出理性决定,所以她们也应该有选举权。而狗不能对投票做出理性决定,因此狗没有选举权。所以男女平等不能用于非人的动物,因为动物没有理性。 2.人对动物有间接义务。 1)亚里士多德: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有理性,动物没有推理能力,只有有理性的人有权利利用缺乏理性的人和动物,但不能毫无理由地肆意施暴于非人的动物,不能虐待动物。 (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我们这样来评价:我们肯定理性更高的人、更为完善的人在分配的时候能更多地得到生活中的好处,这是一回事,但不能说不完善者仅仅为完善者存在和利用。) 2)康德:人本身就是目的,动物是间接达到人的目的的手段。 3.人对动物有直接义务! 神学认为人类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有爱心的守卫者,自然和动物本身就是good,我们对它们有直接义务。所有被上帝创造的东西都有它本身的价值,不是说它能为人提供食品衣物才有价值。动物和人一样,都是上帝创造的,在伊甸园的时候人是不吃动物的,人和动物是平等的。 哲学理由有一种认为,从科学上、进化论上说,动物是人的近亲,人应该平等地对待我们的近亲;另一种认为动物也是个体,它们是生活的主体,它们有充分的心理能力,像欲望、记忆、有意向行动、情感等。我觉得通过我对猫的观察,它的确有自己的心理能力。 最重要的还是因为动物能感受疼痛! 动物是否有权利不在于它们能否推理,也不是它们能否说话,而是它们能否感到受苦。大家可以看到一些现象,就是猫、狗等动物在长期受到虐待,它们的神经非常痛苦以后,整个状态都会改变。受到虐待的动物和受到宠爱的动物是不一样的,这和人一样。 三.伦理学如何看待动物权利

论功利主义与动物权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202566.html, 论功利主义与动物权利 作者:刘城语 来源:《现代交际》2020年第04期 摘要:动物能否享受权利,一直以来都是以其是否具有“理性”为标准的判断。长久以来,西方哲学界对此争论不休,也无法得出结论,甚至连何谓“理性”都无法阐明。我们应当回到现实生活中,从感觉经验出发,用功利主义的观点对动物能否享受权利进行判断。通过分析,我们确定了虐待动物这一行为的错误性,并且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心理疏导的方法阻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保护理性功利主义 中图分类号:N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4-0242-02 动物能否享有权利,是西方伦理学以及哲学界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细细梳理下来,我们会发现其实早在古希腊时期,这一争论就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关于动物能否享有权利的判断依据是动物是否具有“理性”。那么这一判断依据真的可靠吗?笔者认为,我们还需考虑。 一、动物是否具有理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动物不具有理性,故不能享有权利。而古希腊哲学家多认同这种观点,譬如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非理性的动物为人而存在……大自然是为人的缘故而创造了所有动物。”[1]对于他而言,动物与工具无异,或为人类服务,或成为食物,满足人类的口腹之欲。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继承了这种观点,坚持认为动物不具有理性,进而否认动物的权利,认为人在利用动物时可以为所欲为——“它们没有理性,与人不是同类;取用动物是合法的,博爱不涉及动物”[2]。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人类不得不大量使用动物来实验,有的实验很残忍。这时笛卡儿的机械论为人们可以心安理得地进行试验提供了理论依据。笛卡儿认为,不具备理性的动物与机器并无二致,机器尚无权利可言,遑论动物。在残忍的动物实验中,它们发出的尖叫也就相当于老旧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与之相反的观点是:动物与人类同样具有理性,所以动物与人类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譬如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都有灵魂,因而也具有理性。如休谟就曾说过:“动物也可以借同情感到悲伤,而且悲伤所产生的全部结果和它所刺激起的情绪,和我们人类方面几乎完全一样。”[3]随着科技的进步,许多科学家也发现了动物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甚至还有记忆和目标。1865年,美国人亨利·博格建立了美国反虐待动物协会,这一行为点燃了美国反虐待动物的火种,使动物保护运动形成了燎原之势。1873年,迫于动物保护

动物权利

动物需要权利吗 伴随着主流道德观的演变,人们对动物的态度也一直摇摆不定,早期的宗教道德观念是主张人与动物拥有同等生存的权利;后来在宗教世俗化的发展中,人们转而将动物视为毫无理性、低等的“无感觉之机械”而恣意剥削;而近代一系列思想解放运动的出现,接受动物权利论的人们又将其视为道德意义上与人类等同的“道德顾客”。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些截然不同的对于动物的态度呢鉴于以下的一些理由,我认为动物不需要也不应当具有权利的,当然对动物的恣意虐杀也是不可取的。 在接下来的论证中,首先要确定这样一个大前提:我们人类生存于地球上,我们发言的基础应当是保证自身生存的,也就说在对动物权利的处理中不该将人类置于无法生存的境地。(这里且不讨论生存质量的问题,即底线是人能够生存)。我想这个前提显然是应当得到所有正常人类认可的。 从定义来讲,权利是指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获得的价值回报,它的一大特点是与义务具有对称性。这里的重点是权利的主体是人,只有当人身处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利才能被体现出来,因而动物的权利论本身就是毫无根据的,权利的概念产生及应用于人类社会,这一概念本就与其他动物是毫不相关的,我们又为何要去谈论所谓的动物权利论呢当然动物权利论的支持论点也许会牵强的将动物权利视为人类社会权利概念的延伸。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众所周知,非人的动物世界是不存在社会结构的,即使像那些分工明确的群居动物(诸如蚁类、狮),它们的职能分工也不过是基于生物本能的一种生存形态,群体内部成员除了生殖、取食、哺育等本能行为外没有其他的更高形式上的联系,更不要谈存在类似人类社会道德准则之类的联系了。既然如此,没有社会概念的依托,权利又从何谈起呢。另一方面,“道德顾客”的概念允许了动物单方面享受权利而无义务,这又违背了权利的最初定义,假如我们讨论的是人类社会的所谓“权利”,那么就不该割裂其概念而去断章取义进行论述。因而从权利的本质角度来说,我们是有理由否定动物权利论的。 对动物权利论实践性的考量中,有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类似秃头悖论的问题,何种动物该拥有动物权利论支持者口中的权利呢区分一个物种是否拥有“权利”又该是秉承什么样的标准呢相信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动物权利论支持者那里也是有着不同的答复。假如说所有的哺乳动物因为相对高级而具有所谓的权利,那其他物种比如爬行动物、鸟类、鱼类、昆虫、低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摘要: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饲养动物”范围界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动物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何谓“饲养动物”?对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中探讨的主要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例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猛兽等。不包括天然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因为人们对其的控制程度较低,所以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动物园里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饲养,属于饲养动物。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等),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但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的动物,例如家养的乌龟,金鱼等,则不构成本文中探讨的“饲养动物”。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文中所探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主

如何看待动物的权利

如何看待动物的权利? ---林学09-3 吴娇 090114324 一.什么是权利? 作为权利的要求有三个要素: (1) 权利主体,即谁拥有这个权利?谁有这个要求?如我们讨论病人权利,权利主体是病人;讨论动物权利,那么权利的主体就是动物。 (2) 权利的直接客体,即要求什么?所要求的可以是物质资料,可以是服务,也可以是简单的“甭管我”。 (3) 权利的间接客体,即对谁提出要求?这可能是其他的人,也可能是单位、国家。但有两点值得注意: 二.动物有没有权利?反过来就是说,人类对动物有没有义务? 1.动物没有权利,人类对动物没有义务。 这种观点有几个理由: 神学上说,自然、动物都是上帝为人创造的,为人提供衣食来源,除了人,什么东西本身都没有价值。所以人对动物没有义务; 哲学理由是说“天地之性,人为贵”,人贵在哪里呢?因为人有理性,或者说人有德性。妇女有理性,因为她能对投票做出理性决定,所以她们也应该有选举权。而狗不能对投票做出理性决定,因此狗没有选举权。所以男女平等不能用于非人的动物,因为动物没有理性。 2.人对动物有间接义务。 1)亚里士多德: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有理性,动物没有推理能力,只有有理性的人有权利利用缺乏理性的人和动物,但不能毫无理由地肆意施暴于非人的动物,不能虐待动物。(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我们这样来评价:我们肯定理性更高的人、更为完善的人在分配的时候能更多地得到生活中的好处,这是一回事,但不能说不完善者仅仅为完善者存在和利用。) 2)康德:人本身就是目的,动物是间接达到人的目的的手段。 3.人对动物有直接义务! 神学认为人类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有爱心的守卫者,自然和动物本身就是good,我们对它们有直接义务。所有被上帝创造的东西都有它本身的价值,不是说它能为人提供食品衣物才有价值。动物和人一样,都是上帝创造的,在伊甸园的时候人是不吃动物的,人和动物是平等的。 哲学理由有一种认为,从科学上、进化论上说,动物是人的近亲,人应该平等地对待我们的近亲;另一种认为动物也是个体,它们是生活的主体,它们有充分的心理能力,像欲望、记忆、有意向行动、情感等。我觉得通过我对猫的观察,它的确有自己的心理能力。

浅析动物保护与福利问题及解决

综述题目:浅析动物保护与福利问题及解决 考试科目:动物保护与福利 学院:畜牧兽医学院 专业:动物医学专业 学号:81100456 姓名:许映雪 指导教师:李玉梅 题交日期:2011年10月10日 摘要:近几年来,动物福利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实验动物福利日益被人类所重视,在符合科学目的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更为合理的手段,充分体现实验动物福利。我国畜牧业出产中动物福利问题斗劲凸起,已成为动物和动物产物国际商业的一个壁垒。因地制宜解决我国畜牧业出产中动物福利问题势在必行,理当引起高度正视。文章对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特征以及对我国出口状况和潜在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就动物实验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实验动物;动物实验;动物福利;畜牧出产;国际商业;动物福利壁垒;贸易壁垒;OIE标准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1]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 二、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9]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 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物件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物件损害责任案例 【案情】 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所有的A号货车进行年检,车检前须将车厢卸下,联系被告唐某所有的B号吊车(该车于2013年6月被注销)来起吊车厢,张某雇请原告刘某驾驶A号货车与其一同去开发区卸吊车厢。唐某将吊车停靠在货车的左侧,刘某上到货车车厢上栓吊车绳,捆绑吊车还未下车,被告唐某便开始起吊,大约吊起3米高度时尼龙绳吊带断裂,货车车厢掉落下来,车厢一角砸了刘某脚板,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分歧】 那么,该纠纷属于何案由及如何赔偿,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告刘某是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并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捆绑吊绳)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刘某系因唐某的吊车所伤,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故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只能由被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唐某驾驶被注销的B号吊车,在为张某有偿起吊车厢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尼龙绳,在原告受害人刘某还未离开被起吊车厢下面的情况下,而造成刘某伤残事故的发生,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进一步细分案由应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作为B号吊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预见该尼龙绳不能吊起重达6吨的货车车厢,且该尼龙绳有可能断裂造成被吊物A号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疏忽大意,被告唐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刘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们知道,物件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完整版)论动物的权利

论动物的权利 动物的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由生态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类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这是动物权利的最原始起源。 在动物的权利的脉络体系中,汤姆·雷根教授所主张的动物权利是指道德权利而不是指法律权利,道德权利是美国独立宣言所坚持信奉的:建立政府的惟一理由首先是保护公民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独立于法律权利并且比法律权利更根本。并且这里的动物权利主要是指消极的道德权利,是指不被伤害或不受干涉的权利。动物权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及其所投身的动物权利运动的反对是必然的,在目前的中国更难得赢得市场。汤姆·雷根主张动物有权利的理由与用来证明人拥有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他认为,通常所理解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的根据是,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天赋价值”(inherent value,也译为内在价值),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天赋的;所谓“天赋价值”或“天赋”的权利,是指这种价值或权利是不以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由别人或任何组织授予的,还不是由于他为别人做了某事而获得的,更不是因为每一个都具有道德能力或理性;因为某一些人不具有这些能力,但人们并未因此而否定他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仅仅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能力或理性来确定他是否有资格拥有道德权利,那我们就可能剥夺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如果我们仅仅根据一个人是否促进他人的利益来确定他是否有道德权利,那我们不仅会剥夺不能为他人做某些事的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并且从根本上已经将人视为了他人的工具。由于一切人因具有天赋价值而拥有权利,而动物也具有天赋价值,所以动物也具有权利。概括起来,汤姆·雷根教授主张动物拥有权利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认为所有人都具有天赋价值的理由是,所有人都是生活主体;而动物也是生活主体,所以动物也具有天赋价值。由于认为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存在物都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因而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人和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动物都拥有获得尊重对待的平等权利。 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权利论者的理由,主要不是动物权利论者用以支持动物拥有权利的理论根据,而是某些动物权利论者实施动物权利的如下作法和主张,卡尔·科亨认为,我们有义务关心这些生物也许能够体会到的痛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够吃动物,如果吃肉是我们的偏好的话。从我们对动物的关心并不能推出在医学研究中不能使用动物的结论,因为在对付某些人类疾病时,对药方的寻求以及对人类痛苦的解除基本上都依赖于使用大家鼠、小家鼠和其他动物的实验。卡尔·科亨将他反对动物权利的论文称为“为利用动物辩护”,显示了很强的说服力。卡尔·科亨批评的动物权利论者“原则上反对使用任何动物。

饲养动物侵权的责任法律

饲养动物侵权的责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的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共七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这对于人们无论 是基于个人爱好,还是生活情趣或工作需要而饲养动物,同时遵守 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生活,将起到巨大的教育、规范和 管理作用。 人类饲养动物自古已有,而规范人们饲养动物行为的法律也是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18世纪的《汉穆拉 比法典》,我国秦朝的《秦简?法律答问》,对人们饲养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已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规定。1987年1月1日 生效实施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的赔偿责任就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该法条内容规定的比 较原则,而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存在差异,对上述法律条款 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发生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往往会 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发生很大争议,甚至通过诉讼也不易平息 纠纷。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民法发展加快的趋势,各级地方政府对饲 养动物管理的地方法规不断完善,而人们饲养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 在不断发展和扩大,相关的纠纷类型和数量也随之增多,解决纠纷 的难度也有相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规范人们饲养动物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侵权发生和制裁侵权 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最近审查的一个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就比较典型,可 能具有一定的启示或借鉴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 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

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国际法

浅谈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国际法 朱兴贵[1] 王红戟[1] [1]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650212 摘要: 1、动物福利的含义 1.1动物福利的提出最早由美国人修斯提出,动物福利的广义概念: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狭义概念:是指在动物的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其痛苦,不得虐待动物。称为动物福利。 1.2、国际普遍理解的动物的五大福利 (1)环境福利:动物享有适宜生态环境的权利,即动物享用其赖以生存发展的适宜的大气、土地、房舍或栖息场所和其他必需生存条件,免受困顿之苦的权利。(2)生理福利:动物享有适宜的饮水、空气、食物和营养,免遭饥渴之苦的权利。(3)卫生福利:动物享有趋利避害、接受防治疾病,免受伤病折磨的权利。(4)心理福利:动物享有仁慈主义待遇,免受额外痛苦和过分劳作的权利。(5)行为福利:动物有表达天性习性,免受过度限制的权利。1.3、动物福利的基本准则: (1)农场动物的福利:饲养环境应符合它们的生活习性,在屠宰的过程中,为了尽量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应尽快使动物陷入无知觉的状态。(2)实验动物的福利应尽可能的减少活体动物实验,更有必要寻求代替实验方法。对必须进行的动物实验要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将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最低程度。(3)伴侣动物的福利养主必须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证宠物不会迷失,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4)工作动物的福利:在动物从业一定年限或达到一定年龄以后,将不再从事任何工作,并且在余生会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5)娱乐动物的福利:娱乐动物,关闭的铁笼不但空间大,有发现用铁器驱打动物之事。(6)野生动物的福利:设立野生动物的等级保护,禁止使用某些残忍的,不可采用的方法对待野生动物。 2、动物保护国际法 动物福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动物福利法涉及到多方面法律条文,并分散在各个法律体系中,不单独以动物福利法冠名;狭义的概念是指一部专门的、独立的《动物福利法》,比如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先后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2.1动物福利立法动机: 2.1.1动物福利立法是维护人类的健康及生存的需要:动物福利法体现一种新型的法制伦理,即不仅要把人际关系作为立法的范畴,还要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立法的范畴。动物福利法要求人们取之有道,满足动物在生命的各个阶段的基本需求 2.1.2动物福利立法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是人类爱心延伸的产物。 2.1.3动物福利立法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2.2制定中国的动物福利法应考虑到3个问题:(1)立法宗旨和福利标准。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动物福利过高,会给生产者或者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的负担,造成浪费。(2)、立法原则。根据各国现有的动物福利法的历史及渊源的考察,满足动物的需求是动物福利法的首要原则(3)、立法框架。可以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来区别对待。 3.对今后我国重视动物福利的思考 (1)、对动物福利的重视,不单只是为了一味的让动物生活舒适而已,确保家畜享有动物福利. (2)关注动物福利是降低集约化动物农场的风险和负面影响的一个重要途径。(3)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小视。动物福利说大一点,这关系到社会文明水准;说实际一点,这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国际法思考 1

司考民法知识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基础知识。 为防止出题人使坏,请看一眼下面的内容:①须为饲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培养、保管的微生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确定责任。②须因动物独立加害。故: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③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故:若甲向乙出售一头牛,因该牛患有猪流感,交付后,使乙的另外3头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④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邻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邻家纯种的名贵狗怀孕。⑤包括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包括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后者如:狗追咬人,致使被追者跌入水沟受伤;又比如,马受惊撞倒路旁的车辆,车辆倾覆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理解。 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受害人仅有一般过错的,不能减轻责任。③可以减轻饲养人责任的受害人过错,仅限于受害人“挑动动物”的过错(见【例1】)

动物保护论文

动物保护的含义是什么 王文锦指导老师:冯照军 (徐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 摘要:本文主要试图论述动物保护的含义是什么以及怎样更有效的实施动物保 护。为了保存物种资源或保育生物的多样性,人类社会提供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这类保护的科学理论是以遗传学、动物行为学和动物生态学为基础的。 关键词:动物;动物保护;保护措施;生物多样性;保健;福利 What is the animal protection Wang Wenjin Supervisor:Feng Zhaojun (School of Life Sciences, Xuzho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Jiangsu,221116,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nimal tried to protect what is meant and how mor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nimal protection . In order to save the species, resources or conserva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 human society offers a variety of effective protection measures . Such protection is based on scientific theory genetics, ethology and animal ecology based . Keywords: animal animal protection legally limited subject Protection measures Biodiversity Health Welfare

英语辩论关键句动物权利

英语辩论(动物权利) 人类不应该拿动物做实验 Humans should not take the animal experiment 1.动物权利说 1 animal rights 动物也有权利 Animal also have the right to 人类也是动物,如果人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动物也应该有。人类现在在改变弱肉强食的法则,他们用不应该死的动物用来做实验,将其折磨致死。这样影响了食物链的完整性,从而使那些将此动物做为食物的动物饿死,进而影响更高级的动物。就是这样微小的改变,积累起来,会影响到整个生物界,更会泱及人类。 Man is an animal, if people have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animal should also have. Humans now change the law of the jungle, they used to do experiments with should not dead animal, betortured to death. This affects the integrity of the food chain, so that the animal be starved forfood animal, thereby affecting the higher animal. Is this small change, the accumulated, will affect the whole biosphere, it will affect the human. 2.换位思考说 2 think that

有关动物权利保护的争论

有关动物权利保护的争论 沈显阳(法学院)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 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在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 1992年,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人”(beings),而非“物”(things);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 由澳洲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建立,基地位于美国西雅图的“泛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这份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 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 动物权利主义者并不主张动物与人类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比方说,他们不认为家禽应该享有选举权。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 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 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神经系统的动物。 他们坚持认为,人类及其一些机构为了食用、娱乐、制作化妆品、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的行为,违背了动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权利。

而动物权利保护的反对者则认为,由于动物无法对社会契约进行讨论或是做出道德判断,不能够顾及他人的权利,甚至根本对权力没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认为享有精神上的权利。 动物权利主义学者RogerScruton认为这些人的逻辑是“因为只有人类担负责任,所以也只应由人类享有权利”。 动物不会作为有道德感的主体去尽到其责任。 它们无法认识到其他动物的权利。 为了生存,它们本能地杀死并吃掉其他动物。 它们的行为是基于条件反射、恐惧、本能和智力的综合作用,但是在行为过程中他们无法进行道德判断。 如果权利仅存在于可以,而且能够相互提出道德要求的的主体身上,那么动物是不能主张权利的。 就职于密执安大学和密执安医学院的哲学教授卡尔.科恩在1986年10月出版的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中写道: "权利的拥有者必须有能力去理解用于管理所有主体,包括其自身的义务规范。 在运用这些规范时,他们必须能够认识到其自身利益可能与正义发生矛盾。 只有在一个能够有自控能力,有道德判断能力的群体中,才有可能正确地引入权利的概念。 科恩否定了彼得.辛格和其他动物权利鼓吹者的论断。 他们主张,是不是道德主体不能够作为区分人与动物的基本特征,这是因为,有一些人(例如,大脑被严重损伤的人和那些犯了罪的精神病患者)就没有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 对动物侵权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下面是 ___精心为你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一起来看看。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特别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指被侵权人遭受损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定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例一〗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从乙家门前路过,一日,当甲路过乙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将甲咬伤。此例中: ①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致害,因而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②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责任。

动物权利、动物福利法理分析

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法理分析 摘要:动物是人类生活中的伙伴,也是维持自然界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似乎并不和谐融洽,况且伴随着人们猎奇心理的出现,虐待动物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这不得不引发了社会和国家对于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法理思考,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法律体系仍不完整,存在着诸多缺陷,所以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无法达到满意的效果。笔者通过介绍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基本内涵,就动物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动物保护的必要性,比照已有先进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欧美国家及时发现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终进行一一解决,推动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旨在构建和谐的生态关系。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福利;法理 一、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之概述 在研究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动物”的定义和范围,以动物和人类的关联程度进行划分,可以将动物分为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两大类。首先,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对野生动物作了界定,即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的珍贵程度和现存数量将其具体分为濒危野生动物和一般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由于其珍贵性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其次,驯养动物顾名思义就是由人类饲养长大的动物,按照其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功用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种:农场动物、实验动物、饲养宠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这五大类,其中农场动物主要为人类日常生活的食品生产、加工提供来源;实验动物主要是满足科研需要、医疗技术的提高而饲养的;宠物我们都不陌生,主要是陪伴人们生活、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动物,一般人们同宠物之间会建立起深刻的感情;工作动物是指可以代替人工劳动而为人类提供某些服务,例如警犬、搜救犬、导盲犬等等;娱乐动物则是进行娱乐性质的表演给人们带去欢乐的公务,例如马戏团的动物,水族馆里的海狮、海豹、海豚等。当然,有些动物可能并不单单属于哪个分类,可能同时属于两个以上的分类,就比如狗这类动物,是人类饲养宠物最多的一类,而且它也为公安机关、为盲人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帮助,最后经过训练可以进行一定的娱乐性表演,所以说其性质具备交叉性和多样性。不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都属于在动物福利的视角下,在法律上对动物的概念进行限定的动物,这两大类动物和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的活动对其有深刻的影响,它们是否享有良好的福利不仅关系到其生存状况的好坏,也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发

动物福利及动物福利法概述

一、动物福利法概述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 以动物的生活方式及与人类的关系来划分,可将动物分为六大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人类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划分是为明确动物的法律定义,为保护、利用和管理打下基础。 在对动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动物福利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 (二)动物福利法的定义 动物福利法包括狭义的动物福利法和广义的动物福利法。狭义的动物福利法,其立法标题或者内容必须包含“动物保护”、“保护动物”或者“动物福利”的字眼。广义的动物福利法不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还包括客观上有利于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 客观上有利于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主要是指人或者组织在行使权利(力)或者履行义务时使动物得到客观上的好处的立法。2006年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动物福利问题举行联合新闻发布会,会上指出了“国家林业局作为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方针,对野生动物的繁殖、利用,采取了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国野生动物的福利状态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建立了野生动物档案,强化了监管措施,确保对野生动物有良好的对待”等表述,可见我国官方所认可的动物福利观念是广义意义上的。 动物福利法还可以分为国际动物福利法和国内动物福利法。国际动物福利法是指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协调意志的,保护动物福利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内动物福利法是指为了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在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动物福利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已经规模化、体系化。在它们的参与和推动下,国际动物福利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三)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区别与联系 动物的福利不同于动物的权利。它是以人为本位的,而从其定义出发可以发现动物福利是指在动物保护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人们给予动物的动物保护措施使其康乐。最近十来年,一些法学学者提出“动物权利”的观念,并运用动物在个别国家可以被判处死刑、可以继承财产等个案素材论证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种观点认为,立法主体不等于法律关系的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人,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不是人。如对于动物,动物虽然不能用语言表达其诉求,作出像人一样的意思表示,但是,它的主人或者其他代表人、代理人,可以基于自己对动物的了解代表动物要求有关的人为或者不为某些行为。这种认可动物权利的观点,实际上把动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对待。其实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若通过法律确立动物的权利便意味着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这无疑对于我们目前的伦理、法律体系都是一个颠覆性的冲击。所以正确的认识动物的权利与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才更有利于我们掌握动物福利的概念 二、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 (一)国外动物福利的思想起源 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是动物福利立法思想的起源,是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自然法”的概念。古罗马法学家没有明确提出“动物福利”概念,但对动物主体地位的肯定成为了动物福利立法的思想启蒙。 (二)国外福利立法实践 早在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就被通过,而英国在

论动物的民法保护(一)

论动物的民法保护(一) 摘要:在现代,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保护问题,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之后,我国学者也开始围绕着究竟动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以及是否应该建立物格制度来保护动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应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来探讨关于动物在我国民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1]。”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2]。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认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3]。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问题4]。” 3.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认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认为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其次,如果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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