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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管理制度概述

为了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

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二、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根据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

三、采购员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有对方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办好相关手续。

4、采购员的差旅费全额报销。

四、饲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水稻、黄豆等。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五、人员管理制度

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六、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牲畜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种牲畜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七、药物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

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牲畜用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7、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八、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

1、日常重视四周卫生,及时把死、病清除到无害化处理场所深埋,及时隔离、防护清除生活垃圾。

2、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制度,制定完整进仓和领用记录,记录需用相关人员签名。

3、值班人员遵守相关守则、制度,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

4、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六六六、敌敌畏、麻痹性毒素、腹泻性药物。

九、奖惩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得到一定的奖励

1、对养殖场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养殖场重大损失的;

2、进行自主创新,节约成本,成效显著的;

3、进行立体综合养殖,效益明显的;

4、管理措施有力,使养殖场连续18个月没有发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1、弄虚作假的,如考勤、采购作假的;

2、经常迟到早退的(一个月累计≥3次);

3、无故旷工的(一个月累计≥18小时);

4、打架斗殴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处理;

5、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使公司养殖场经受损失的,严重的交司法处置;

6、私自宰杀养殖场牲畜,照价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7、出现养殖场无人看管时间超过35分钟的情况的等等。

第二章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能购到高品质低成本的产品,从而达到降低成本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供货商提供的物料满足公司的规定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物料采购时,价格之审核、下单、订购、验收等,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处理。

四、权责

(1)由采购部门负责对物料的采购工作。

(2)设计部负责提供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条件等。

(3)仓管和采购部负责对采购回的物料进行验收。

五、采购计划的制定

(1)采购部根据公司的《月生产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月采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

(2)采购部还需根据公司业务的淡旺季的需求,核对仓库的库存量,确定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的实际缺口,编制当月《采购月计划》。

(3)《采购月计划》经总经理核准后,采购部与财务部各持一份,采购部依《采购月计划》进行采购作业。财务部根据《采购月计划》安排采购所需的资金。

六、采购的实施

1、选择供应商

1)、供应商的选择需从批准的【合共供应商名单】中选取;

2)、采购部一般应挑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询价,以作比价、议价依据;

3)、采购部主管在审价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的,则由采购主管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4)、总经理在核价时,均可视需要再行议价或要求采购部进一步议价;

2、价格调查

1)、已核定之物料,采购部必须经常分析或收集资料,作为降低成本之依据;

2)、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均有义务协助提供价格讯息,以利采购部比价参考;

3)、已核定之物料采购单价如需上涨或降低,应附上书面之原因说明;

4)、采购数量或频率有明显增加时,应要求供应商适当降低单价;

5)、采购部应随时掌握市场价的浮动数据,以利于更好的-了把握市场;

3、询价和比价

1)、根据采购物料的品种、规格、标准、数量、和交付期的不同,采购人员应选择至少三家符合采购条件的供货商作为询价对象;

2)、采购人员根据过去采购的情况,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成本预算等情

况,确定采购目标价格;

3)、在得到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后,采购人员对供应商的报价条件进行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核对,以保证供应商可以提供的物料符合公司实际的采购要求,并对供应商所报的价格、交付期、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便选择条件最优的供应商;

4)、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送请购部门确认;

5)、专业材料或用品,采购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6)、在供应商的报价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以使双方最终在全部条款上达成一致。

4、订购作业

1)、在采购作业所需的全部条款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采购人员需填写正式的采购订单,订单需要列明至少下列条款:

a、供应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b、采购物料的详细描述: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等,如有超出标准的特殊要求需特别注明;

c、订单所采购的数量/重量:单位包装数量/重量;包装件数;

d、价格:单价,合计价、合同总额,定金或预付款

e、交付期:分批交付时应明确每批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量。

f、付款方式

g、标识:物料本身或包装上的文字标记(订单号、供应商、品名、规格、单位包装的数量/重量、批号)。

h、所需的质量证明资料(检验单、质保单、出厂证明单、化验报告等)。

i、质量保证条款:发生质量问题时进行退换或其他处理方法。

j、装箱清单(送货单)和销售发票的要求。

2)、采购订单经物控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司合同公章生效。采购单一式二份,双放各保存一份。采购部负责采购订单的存档。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七、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人员及车辆消毒规定

1、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人员必须在门卫室按规定严格消毒(紫外线、消毒

垫、消毒盆)。

2、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车辆必须严格消毒(高压喷雾消毒)。

3、任何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消毒,更换已消毒的工作服、鞋等。

4、来访人员经批准进入生产区,应消毒,更换场内提供的工服、鞋套、头

套等,并按指定路线进行参观。

5、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彻底冲洗干净(包括车厢内),经过严格消毒处理后

在场外至少停留30分钟以上,才能进入生产区。

6、生产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进入其它车间,进入前应先消毒,回本车间时也

应作消毒处理。

7、工作人员进入本车间应消毒;包括消毒盆洗手、脚踏消毒垫。

二、羊舍消毒规定

1、饲养员负责本车间内及羊舍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

2、在消毒时为了减少对工作人员的刺激,应配戴好口罩

3、每三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由生产主管另作安排

4、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配制溶液

5、每十五天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6、根据羊(牛)舍面积,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适量配制消毒溶液

7、消毒覆盖面尽量达到100%,消毒效果:地面、墙面以湿润为准,羊体、

羊栏以滴水珠为准。

8、消毒须在清扫冲洗圈舍且地面干燥后进行,消毒后12小时内不得冲洗

圈舍

9、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三、生产区环境消毒规定

1、生产主管负责生产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周消毒一次,特殊情况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5、生产区大门的消毒池内的消毒液每周更换一次,以达到消毒效果。

6、每周六下午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7、消毒范围包括道路、水泥地面、下水道以及各种设施等,消毒覆盖面达到100%。

8、作好消毒记录。

四、生活区消毒规定

1、后勤主管负责生活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十五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根据生产主管的意见由后勤主管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十五号和月末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5、消毒范围:道路、下水道、食堂、宿舍、公司大门、娱乐场所、厕所等生活设施,覆盖面100%。

6、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五、器械工具消毒规定

1、生产工具由本车间饲养员定期消毒。

2、治疗医用器械由生产主管或其指定人员每天定时消毒。

3、消毒方式

(1)、生产工具用消毒液作喷雾消毒。

(2)、注射用具用高压蒸煮消毒。

(3)、实验室用具和器械用干燥箱消毒。

(4)、产房器械及设施用消毒液消毒和熏蒸消毒。

4、生产工具包括饲料铲、饲料车、粪铲、粪车、料箱、补料槽等。

5、注射器、针头等洗净后,每天定时送到兽医室,集中蒸煮消毒。

6、上水设备、饮水器、水箱等用漂白粉稀释成3%的溶液,浸泡或冲洗消毒。

7、配送饲料的车辆应专用,并定期严格消毒。

8、粪车在使用后应在羊舍外指定地点冲洗干净,待干燥后消毒。

六、生产消毒

1、配种消毒应先清水洗干,在消毒液消毒在清水擦干。

2、分娩母羊消毒。

3、接产、助产消毒。

七、熏蒸消毒

1、用量:每立方米需高锰酸钾6.25g,40%甲醛12.8ml。

计算:长×宽×高(包括凹凸部分)。

2、方法:

(1)、先打湿;如可能,使室温保持在27度左右。

(2)、每3-4米放置一平底容器;在所有容器内放入高锰酸钾,量取甲醛,从羊(牛)舍一端迅速倒入甲醛;或先倒入甲醛而后将称量好的、用纸包的高锰酸钾放入容器,这样更安全。

(3)如事先在容器内放入1倍量的水,可使反应缓和,不致使内容物溅出来。

(4)、关闭门窗熏蒸12小时以上。

(5)、进羊前至少通风24小时。

八、消毒的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各种消毒药物,遵循使用说明的规定和要求。

2、在配置消毒液或实施消毒时应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

3、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消毒液消毒同一部位和物品。

4、在对上水设备、饮水器、水箱消毒后,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干静。

5、大门、羊舍入口处的消毒池(盆)应定期更换药液(一般每周更换1

-2次)。

6、人或动物皮肤不得直接接触消毒液,一旦眼睛、皮肤上沾有药液应及

时冲洗干净,特别是使用烧碱、生石灰等腐蚀性强的药品时要注意安全。

九、清洗消毒程序

1、羊只转出后对羊舍清扫、刮干净,清除一切污物。

2、用清水将地面、羊栏、墙面、料槽、天花板等设施冲洗干净。

3、干燥。

4、用2%-3%的烧碱溶液,泼洒地面、羊栏、料槽、墙面等。

5、待干燥后,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

6、干燥。

7、消毒。

8、空置。

第四章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感染病和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

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一、疫情监测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

疫病监测方案。

2、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备、药品等,对养殖场的畜禽疫病进行

监测。

3、发现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4、对畜禽进出栏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5、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

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卫生消毒制度

1、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物及畜禽排泄物。

2、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

8、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9、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三、隔离制度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符合

政府有关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其建筑布局、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3、有车辆、圈舍等器具场所的清洗消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持有《个人健康证明》

6、防疫制度健全。

四、动物检疫报检制度

为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动物防疫网络,实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凡进入动物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到当地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登记报检,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产品。凡无免疫耳标和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买卖和运输,对违反动物产地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兽药使用登记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六、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七、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八、标识佩戴制度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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