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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四电”工程招标管理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0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四电”工程招标管理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203号)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证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工程(以下统称“四电”工程)招标活动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模式

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继续实行“四电”系统集成招标模式。建设单位应选择信用良好、具有“四电”系统集成施工业绩的施工企业承担“四电”系统集成任务。

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建设单位应优先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招标模式,也可分牵引供电、电力专业(下称强电)和通信、信号专业(下称弱电)进行集成招标。

时速160公里及以下普速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四电”分专业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也可分强电、弱电进行集成招标,也可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模式招标。鼓励跨铁路局长大干线采用系统集成模式招标。

二、资质要求

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和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潜在投标人须具备铁路电务、电气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时速160公里及以下普速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铁路电务、电气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为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在满足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前提下,非长大干线项目允许具备铁路电务、电气化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三、业绩要求

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潜在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四电”系统集成施工业绩。

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招标模式时,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四电”系统集成施工业绩。采用强电、弱电分开集成招标模式时,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强电或弱电集成施工业绩;投标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牵头方应具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强电或弱电集成施工业绩,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具备普速及以上铁路相应施工业绩。

时速160公里及以下普速铁路建设项目,长大干线应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普速及以上铁路“四电”施工业绩,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业绩要求。

四、标段划分

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四电”系统集成招标标段划分应以全线技术标准、制式、设备接口统一为原则,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线路长度、联调联试段落、开通时间、运营管理等因素,合理划分标段。由1家建设单位管理的项目,原则上按1个标段招标,线路长度大于1000公里的,可划分为2个标段。由多家建设单位管理的长大客专项目,可按铁路局管界划分标段。

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招标时,原则上划分为1个标段;强电、弱电分开集成招标时,应按强电、弱电各划分为1个标段;跨铁路局项目也可按铁路局管界划分标段。

时速160公里及以下普速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2014]59号)规定划分标段,强电、弱电分开招标时可分别划分标段。但对于长大干线以外的其他普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划分适合铁路电务、电气化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

枢纽“四电”工程宜纳入相关高速铁路(客运专线)的“四电”系统集成联合招标;未采用联合招标的,“四电”关键设备采购时,应保证枢纽与接入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采用一致的设备类型和参数。

客运服务系统工程可按独立系统进行单独招标,也可纳入“四电”工程一并招标;防灾监控工程具备条件的应纳入“四电”系统集成一并招标;配套房屋应纳入“四电”工程招标范围。

五、编标时限

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四电”系统集成招标时,招标人应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足够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的时限要求不少于40天。其他建设项目编标时限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规定。

六、物资监管

建设项目采用系统集成模式的,集成商对“四电”物资设备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要督促集成商依法合规进行“四电”物资设备采购,把好采购、调试、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物资设备质量。建设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四电”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工作。为满足系统全程全网组网要求,保证与既有系统的互联互通,由多家建设单位管理的长大干线项目或由1家建设单位管理但划分为多个标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导各标段集成商统一采购设备类型和参数一致的设备。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四电”物资设备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被清出铁路市场的物资设备。

为保证“四电”工程主要物资设备质量,加强“四电”物资设备管理,由总公司物资部会同运输局、工程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程序逐步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四电”工程重

要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和集成商必须按发布的合格供应商目录采购相关物资设备。

铁路建设项目“四电”工程重要物资设备供应商纳入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上报“四电”工程重要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信息,总公司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四电”工程施工图审核工作,对全线技术标准、制式、设备接口统一等提出明确要求;要合理设置资格和划分施工标段,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业绩等条件;应根据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运营单位证明等材料认定投标人业绩。总公司和铁路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格条件设置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客运专线“四电”系统集成招标的指导意见》(铁总办[2013]4号)同时废止。前发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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