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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解医疗纠纷防范

律师讲解医疗纠纷防范
律师讲解医疗纠纷防范

医疗纠纷防范

从患者就诊开始,患者和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就成立了。患者作为消费者,接受的是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医院有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患者有义务配合医院的医疗工作,不得隐瞒病情,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拒绝治疗。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处于劣势地位,加上对医疗知识的欠缺,很难对自己的病情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且,医疗行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可能违反医疗常规,患者被错诊、漏诊和误诊;患者被错误的施行手术、护理和用药;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高额医疗费用等等,导致医患纠纷剑拔弩张。

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到底有没有过失?有多大过失?是合理的医疗风险还是医疗过失?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原发性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医疗处置是否得当?......这些问题是医疗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诉讼的律师,今天从法律角度与大家一起探讨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应该注意问题。

一、 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1、医方因素

医院存在管理缺陷,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问题突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执行不力,行为不太规范;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对病人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患者对此怨声载道;大型检查,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加,超出病人负担能力;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医患关系紧张等。基于上述原因,一出现问题患者很容易将所有矛盾都集中在医院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身上。

2、患方因素

患者把医患双方信托关系视为单纯的买卖关系。认为既然已经付费,医院就理应提供令人满意的就医环境、服务措施、治疗技术。一旦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不尽人意,就极易诱发患方非理性的维权行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常识,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医疗过失行为,即使掌握一些医学知识,也是比较肤浅,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一旦治疗方案结果不甚理想,或感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障时,就迁怒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从而引发医患纠纷。三是病人和家属期望值过高。特别是病情恶化或死亡时,患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难以承受巨大压力,有些病人或家属会情绪激动、急躁,与医务人员发生过激行为甚至引发暴力事件。四是有的患者或者家属对医护人员小题大做、无理取闹、出言不逊;有的无视法律,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甚至伤害医务人员等。

3、社会因素

我国正处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疗保健制度还不够完善,部分贫困群众无法承受较高的医疗费用,缺乏健康保障。卫生资源分布不均且严重不公平;卫生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农村人口众多,却只享受较少的卫生资源。社会地位高低不同,享受医疗保健制度不同,导致部分人群心理上不平衡,使得矛盾更容易激化,医疗机构也成为不满者泄愤的窗口,这也是现阶段医疗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自律能力较强的医院,由于管理水平高,能够保证服务质量,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反之,就可能造成一系列混乱,引发医患矛盾。另外,在医疗纠纷报道中,某些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方面,缺乏职业道德,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某些别有企图的患者用来向院方施加压力的工具,加深了

社会公众对医院的不信任、不理解和不满意。

二、 医疗纠纷的特点分析

1、频发性

近些年,医疗纠纷频频发生,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据统计,全国有76.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63.1%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0.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现象;1.8%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患者家属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

2、复杂性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有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家属的参与,还有新闻媒体、医疗鉴定单位、法院甚至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医闹)的参与,这无疑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其变得更加复杂化。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使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深化。

3、社会性

医院是社会的窗口,在当前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医院也提出了建设新型的和谐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明明医院没有过错,也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这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使有些患者认为只要一闹,钱财就到,形成了恶性循环。

4、利益性

一方面,医院公益性质逐步弱化,在“两个效益”上更偏重于经济效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患者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医院由于利益之争内部关系不和谐,导致工作上互相扯皮推诿,互相配合欠佳,使得

患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患者本身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主观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这样医院的利益和患者的利益之间就出现了矛盾,一旦没有协调解决好,就会使原有的矛盾更加激化。

三、发生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与方式

 当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人身健康,那么要采取什么方式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患者的维权途径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能够采取以上三种方式进行维权。

四、《侵权责任法》与医疗行为的关系

一般而言医疗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但是医疗行为如有不妥当的情况发生,给他人造成损害,就要受《侵权责任法》的约束了。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针对医疗纠纷专门做了的具体规定

(一)举证责任

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

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

但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该法规的过错责任主体并不限于医务人员,也包括医疗机构的过错。这就意味着,今后在医疗机构内的任何过错造成患者的损害,都会构成医疗损害侵权的过错要件。不难看出,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医疗侵权,医务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出现过错,也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如医院电工、电梯工等后勤人员导致的过错,也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同样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所以说,《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医疗损害责任所需要的过错要件的责任主体,赋予了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这是我们医院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必须树立的一个新概念,导致医疗损害责任成立的过错不再是医务人员的专利。医院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器械分发、消毒人员等,只有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自的规章制度履行本岗位应有的注意义务,才能确保自己的岗位工作正常运行,才能有效避免出现过错导致医疗损害责任的发生。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疾病属于个人隐私。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患者到医院看病,往往还可能要将除疾病以外的其他隐私暴露给医生。原来在民法通则上有名誉权的说法,没有隐私权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是确认的。患者医疗病志上记录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配偶、疾病状况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隐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对于这一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对患者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医生泄露信息造成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责任。而在患者住院时可能遇到的医疗检查被实习生观摩等情况,也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案例】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收治了一名22岁的患者,该患者因为受凉后咯痰,发热10天,呼吸困难一周,端坐呼吸3日,到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因为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治疗。入院后,为了挽救母子平安,医生建议剖宫产手术,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在医生的强烈要求下,患方亲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上“要求药物治疗、拒绝手术治疗,一切后果自负”的表示。最后医生因没有征得患方同意,无法进行手术,造成了“一尸两命”的后果。 这个案例就反映了知情同意的问题。

【案例-替代医疗方案】一病人宫外孕需要手术治疗,手术的方式有微创手术和开腹手术两种。医生给患者实施的是微创手术的方式,后因病人的原因结束治疗。病人到达外地之后,发生了腹痛的情形,于是与医疗机构发生了纠纷。病人主张,并不知道对这种病症还有其他的治疗方式,医疗机构虽然说明微创手术更好,但是并没有告知病人传统的治疗方式。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对医疗风险的告知,医生往往有错误的认识:医生在治疗的时候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在治疗中该风险确实发生,医生认为既然在治疗之前已经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风险发生之后法院仍然对该案进行审理,那么告知的意义何在?这个告知是法律规定的医疗行为的必须义务,同时法院审理该案的意义在于当一个医疗风险发生之后,可能是正常的医疗副损伤,也有可能是医疗操作失误造成的。如果是正常的副损伤引起,医生可以免责;但是如果是因为医务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承担责任。

 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增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这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还有待相关法律、诊疗规程进一步完善。

(三)医疗机构对患者紧急情况的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案例】两位老人骑车外出,其中一位老人被车撞伤,经医院检查被撞的老人肝门部位破裂,情况紧急。医务人员让同来的老先生签字,

但是这位老先生认为责任太重,需要由亲属签字。在此期间,病人病情越来越重。医疗机构要等同来的老人送回病人亲属的签字之后才进行治疗,但因为浪费了时间,导致病人失去了治疗的机会。对于本案,医疗机构可以不必等病人亲属签字,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病人既不同意医生的意见,也不再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可以由两位医务人员在病例中记录“已告知患方应当实行的治疗方案,但是患方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可以免责。2007年,北京一家医院曾发生因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在患者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经过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医院才能实施抢救?

《侵权责任法》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

(四)医方负担的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医患关系的性质以及医方所肩负的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

【案例】一患者右眼视力下降,直到失明,但因为左眼还正常,因此并没有到医院治疗。但是春节之后,左眼的视力也极具下降,最终失明,于是到医院寻求治疗。医生经过诊断发现患者一只眼睛是白内障,另一只眼睛是白内障玻璃体出血,血块挡住视网膜。医生首先治疗的是

白内障,治疗结束之后再治疗白内障玻璃体出血。消除玻璃体的血块后发现患者的视网膜剥脱,就用激光粘视网膜,但是激光治疗失败,左眼失明。过了一段时间,患者左眼发生了塌陷,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患者主张,虽然并不指望医院把病情完全治好,但是总不能病情恶化。但是医生是不能保证完全阻止病情的发生和发展。所以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肩负的不是保证治愈的结果,而是诊疗的过程要符合法律的规范,符合专业人员的要求。只有在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责任。

【案例】患儿男三岁。因食地摊贩卖的毛鸡蛋中毒后到某医院求医,该院以没有救治能力为由让患者自行转院。经另一家医院处置后由120送至某三级医院。到第三家医院时患儿病危,初步诊断食物中毒,呼吸循环衰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父母以医院延误抢救为由,将参与抢救的四家医疗机构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定第一家医院承担50%的责任,第二家医院和120急救中心各承担25%的责任,第三家医院不承担责任。

法院之所以认定第一家医院承担50%责任的原因就是没有承担首诊医生负责制,对于病人并没有采取正确的治疗方法。如果病人自己要求转院,医院可要提示患者及家属可能存在的风险,法律方可认定医院尽到了注意义务。

解读:“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医疗机构的推定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只要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不论违反这些规定是否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一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为了防治纠纷的发生,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资料。因为只有病历资料才能证明医务人员的诊疗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病历的证据学特性就体现在这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均会被直接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个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这些做法既损害了医疗形象,又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因此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例保管与借阅制度,防止病例丢失。要按照要求进行病历的修改,不按规定修改可能会被认为是伪造和篡改

(六)病历的书写和复制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案例一】某患者上呼吸道感染,用抗生素和中成药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患者出现发热、寒战等症状。医生判断是输液反应,因此给予相应处理。经过处理后,患者寒战停止,体温未能恢复,但是体温的恢复是需要一段时间的,医生就随时观察患者的体温和血压。但是医生在观察中的体温和血压并未写入病历本。不久之后,病人的体温和血压急剧升高,医生赶忙请求转诊,但是转诊之后,抢救未成功,患者死亡。法院判决该医生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医生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治疗过程中,医生并没有将血压和体温等情形写入病例。

【案例二】一男性病人到医院就诊,医生写下“发热源待查,右下肺炎(?)”,让病人进行检查。检查之后发现病人I型呼吸衰竭和II型糖尿病。医生将补充诊断直接写入“发热源待查,右下肺炎(?)”之下,但是笔记和墨迹与之前有所不同。后本案发生纠纷。

患方主张病例系伪造,坚决反对将该病例作为鉴定依据。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赔偿64万元。

事实上,这本病例是真实的,但是因为书写的问题,该病例并未成为鉴定依据。

以上两个案例告诉我们病例的书写时非常重要的,任何门诊部、医疗室都要设置门诊病历本,或者详细的门诊记录,并且长期保存。在书写病历的时候,医生不能忽略病人的现病史、既往病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以达到保障医疗安全的目的。病历要客观、真实,不能

涂改。

(七)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隐私权包括病人所有的身体秘密、个人生活习惯、和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情形。

【案例】患者未婚先孕,要求医生做人工流产,但是医生要给患者进行检查,在双方对话的时候只有医生和患者两人,但当医生再次进入诊室的时候带了很多学生。病人提出异议,双方发生纠纷。

很多义务人员认为:医生是给患者进行诊疗的,带学生的教学实习行为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是教育培训合同,两个合同时平行的,医生没有权利要求患者配合教学实习。既然两个合同是平行的,不能用教育培训合同凌驾于医疗服务合同之上。因此患者没有配合医生进行教学培训的义务。

隐私权的范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历资料只能应患者的要求查阅复制,当然患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复制复印。

(八)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往往得

不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个别患者的“医闹”行为,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机构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烧纸钱等等,医务人员被打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基于社会民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相关国家机关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维护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也常常慎之又慎。往往利用行政手段迫使医疗机构赔偿了事,以息事宁人维护所谓的和谐。

职业“医闹”的频频出现与相关部门打击不力不无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规定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就是没有这条规定,我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得到保护。关键是还要看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能以牺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来换取所谓的“和谐稳定”。

(九)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项免责事

由,符合这样的规定情形的之一的,应当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必须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否则会出现不利于治疗的后果。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而延误治疗,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说明受害患者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延误治疗造成的,证明对损害的发生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应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本条第2款是关于医疗机构主张适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作为免责事由的时候,如果受害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进行过失相抵。具体方法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医疗机构一方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紧急抢救措施是在危急情况下采取的,为了挽救患者生命,对紧急措施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不再考虑,两项衡量,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只要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即使造成不良后果,对患者的身体有一定的损害,也不认为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因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抢救非典患者的生命时,其实都预料到大剂量注射激素类药物会有副作用,但舍此没有别的医疗措施可用,因此,对造成的后遗症等,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人类对于自己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直至今天也不能完全认识自己。因此,医疗

技术和医学水平总是有局限性的。正因为如此,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病症,医务人员无法治愈,这是正常的。《侵权责任法》一方面将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确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标准,另一方面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在这个问题的两端作出了合理的规定。对此,应当注意条文使用的“当时的医疗水平”与《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在适用时,一定要与当时的医学科学水平相区别,不能采用当时的医学科学水平,也不能采用当时的医学科学技术的水平作为标准。在当时的医疗水平条件下,医疗机构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了但没有办法防免,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照原则性规定应当免责的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对此,《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那么,究竟是《侵权责任法》不承认不可抗力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还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则免除责任呢?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则,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只要法律没有不得适用的明文规定,就是可以适用的。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尽管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不可抗力,但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发生地震,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不良后果,当然可以免除责任。确定适用不可抗力免费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则,应当是医疗机构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的直接原

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与医疗过失作为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的,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分析,确定医疗机构减轻责任。

2、医疗意外。《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但是,既然构成医疗意外。那么就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没有过失。既然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当然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意外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为免责事由,但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意外没有过失,当然也就没有责任。医疗意外是指因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通常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专业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2018版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有力地保障患者安全,增强全院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根据本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 (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及时亲自参与事件处理,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力争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将调查处理经过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 (三)在上报医务科的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纠纷有关的全部病史资料。若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

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史及实物均保存在医院。 (四)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负责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及家属答复、解释。 (五)对于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应组织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具体人员见附件)进行讨论,确定事件性质,明确主体,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并及时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做好科室相应文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科。根据调查结果及科室意见,由医务科拟定初步处理方案。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进行。当事人应适时介入,特别是在处理与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事件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参与解答病人及家属所提问题。涉及到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时,科主任应参与赔偿数额的最终商定。 (八)医疗纠纷病例的尸检、申请医学会鉴定、协议公证及法院应诉等事宜,由医务科牵头,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参与。 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

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跟处理

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医院面临医疗纠纷的压力加大,赔偿数额增大,作为社会矛盾终端的医院,如何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能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从事医疗活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几年来一直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课题组成员通过对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广东省各部属医院、省直医院近3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找出医疗活动中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薄弱环节,从法律角度提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 1.1医疗纠纷的现状目前国内医疗纠纷出现纠纷数量增多、赔偿额上涨、性质恶化的情况,呈现发生纠纷医疗机构级别高、司法介入多、患方提起多的特点。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调查了114家医院,发现医疗纠纷数量以倍速级增长,2005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30起,2006年增加到66起;赔付金额上涨,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额为10.81万元,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费平均达到100多万元。2001年北京医师协会对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调查结果表明:3年来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其中致伤致残者90人,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病人欠费达1.5亿元。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709起,2004年1370起,2003年1102起。

医疗纠纷处理及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讲稿)

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 一、中国医患关系现状 1、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发生; 2、医生形象被丑化,变成了“白狼”“魔鬼”; 3、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相互防备。 我们如何面对患者呢? ——理解患者体现人性关怀 二、医患关系和谐关键 1、理解患者! 2、因为某一天,我们自己也可能成为患者。 3、调查表明:大部分投诉与医疗技术无关。 三、医患沟通的艺术 1、患者就医时的心理状态 ①否认(讳疾忌医):患病后原有角色、权利丧失,出现惆怅感,不愿意承认已发生的事实,总认为“生病”是不光彩的事。医师要理解患者,不要指责和批评,甚至说出“早干什么去了?”而要耐心帮助他们分析病因、治疗方法、积极治疗后的预期等,使他们对待疾病有“既来之,则安之”的态度,积极配合医师治疗。 ②恐惧、焦虑:这种心理的产生,除了与疾病带来的生理上的不适和痛苦有关外,还可能源于常被医师忽视的、而被患者认为很重的社会压力——不能上班、不能履行社会及

家庭义务所产生的负疚感。对此医者应表示同情、关怀与安慰。出于恐惧和焦虑,患者可能会对医疗结果抱有不现实的期望。当医疗结果未达到其期望值时,不满与投诉随之产生。 ③易产生愤怒情绪: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排长队挂号、长时间候诊、交通不便、气候影响、经济压力、无助、社会歧视等。而难于确诊、治疗的疾病或已有明确诊断却难以治愈的疾病,常使患者因产生无望的情绪而生怒。如果医师对上述诸因素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在接诊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解释、说明或鼓励,以化解病人暂时的愤怒,应可能形成医患矛盾。 2、医患沟通存在的问题 ①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对三家综合医院医疗投诉分析表明: 80%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 ②打断患者说话:72%的医生平均23秒后就打断患者说话,患者不间断陈述的时间只有6秒钟; ③忽视患者心理:医生只注意身体疾病,而不重视患者的心理感受; 研究表明:缺乏与患者沟通的医生更容易成被告。 3、医患沟通的技巧---倾听 倾听,最重要也最基本的技巧。医生必须尽可能耐心、充满同情地倾听病人的诉述,并有所反应。饱受各种痛苦折

医院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院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安全的核心理念:防范胜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医疗安全原则 一、质量为核心 质量是医院的水平、档次、形象、声誉、认可、资本和效益,是前人努力和奋斗的结晶,需要我们一代代传承、光大和提高。质量是水平和责任的综合体现;质量是医院的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安全,没有安全就有纠纷。 1、预防为重点 预防医疗纠纷是医疗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医务人员从细节、环节和过程入手,严格遵守医疗规程,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全面维护患方权益。 2、培训为基础 培训的目的是警钟长鸣,提高医疗风险意识,确保医疗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维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方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意识 1、法规意识 依法执业;遵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双签字) 2、质量意识 合理检查、明确诊断、合理用药、科学治疗、确保疗效、保障安全、维护健康。 3、服务意识

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被动服务-满意服务-主动服务-感动服务。 4、安全意识 遵守诊疗常规,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签字手续,规范书写病历,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效益意识 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防范医疗纠纷的8项措施 一是严格依法行医; 二是提高医疗质量; 三是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遵守医疗规范; 五是履行告知义务; 六是加强医患沟通; 七是尊重患者选择; 八是强化行风建设。 四、解决医疗纠纷的4种途径 一是双方协商;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节; 三是医疗技术鉴定; 四是民事诉讼。 五、医疗安全的中心任务

坚持从源头、环节和过程防范,努力减少或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使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六、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 七、医疗纠纷分类 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 有过失医疗纠纷和无过失医疗纠纷。 ①、有过失医疗纠纷: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②、无过失医疗纠纷: 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属于疾病自然转归,而患方却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 八、医疗事故分级:医疗事故分四级11等 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构成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就构成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分甲、乙二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篇一:医疗纠纷试题及参考答案】 lass=txt>一、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3.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7.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患方 c.双方 d.提出申请方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 45天内完成 a.接到申请 b.决定受理 c.材料齐全 d.答辩之日 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10.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11.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4.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培训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培训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长沙市医调委主任莅临南仁开展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讲座 12月5日下午,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李亦山主任应邀在长沙南仁医院会议室作了题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的卫生法学讲座。该讲座由院长刘晓萍主持,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20余名临床医护人员认真听取了讲座。 讲座上,从医40余年并拥有20年临床经验的李亦山主任以自己丰富的从医经验和现身案例向大家展示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在亲身经历了多起医疗纠纷后,向政府提出了建议:由政府建立第三方组织来调解医疗纠纷。医调委建立后,5年间解决近500起纠纷,成功率在95%以上。在现场,李主任以长沙市医调委总顾问的角度,从依法行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病情、措施以及风险,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选择权,以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并结合大量具体生动的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讲解。 现如今,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意识的提高,大家对医疗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医务人员与就医人员的信任出现了鸿沟,更由于某些医疗行为和医疗处理的不规范、医患沟通的不到位,导致医患关系愈发紧张,医疗纠纷频发。李主任强调,现在的医患关系已经变得很微妙了,全体医护人员要做到爱院如家,加强各科室之间的协调和管理,杜绝任何可能发生纠纷的漏洞,守好“第一道防线”。 讲座上李主任还讲到,要规范处理医疗纠纷,就要从下面4个点着手。1、依法依规进行治疗,如获得医疗资质认证,手术时牢记家属签字等;2、操作医疗仪器时按医疗法规操作;3、注意与患者及患者家属间的及时沟通;4、各医护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医护水平。 在讲座结束后,院长刘晓萍表示,提高医护人员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能力,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今后我们要更加严格规范医疗操作,积极与患者沟通,在保护患者基本利益的同时,提升医护人员的安全感,建立健康和谐的医疗体制。

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章爱芬 (无锡市人民医院,江苏无锡214023)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376(2014)11-0048-03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医疗改革的不断推进,医患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正确认识目前的医疗现状,找到化解医患矛盾的钥匙,使医患关系回归正常的轨道,是管理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医疗现状;.医患矛盾原因;医疗糾纷的防范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全国卫生行政部门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国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5093件,打伤医务人员2604人,医院财产损失6709万元;2004年,全国发生该类事件8093件,打伤医务人员3735人,医院财产损失12412万元;2006年1~10月,此类事件增加到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20 467万元。河南省医师协会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73. 85%的医院出现过患者或家属在医院内拉横幅,聚众同攻医院、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现象,64.62%的医院出现过患者或家+属殴打陕务人员的现象,97.69%的医院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给予赔付,64.62%的医院认为当前医务人员的执业状况较差,甚至恶劣[9]。本文旨在对这一现象进行探讨,从中寻找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新特点和新观念。 1新形势下医疔纠纷的现状与特点 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可归纳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⑴。具体表现为:(1)医疗纠纷数量成倍增加,非医疗事故者明显多于医疗事故者,例如收费纠纷、服务纠纷等。(2)索赔额增高,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3)以往以行政处理为主,现在有相当一部分转向诉诸法律,不但增加了难度和成本,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个案的判决差异较大,同情弱者的思维方式以及参考人身伤害赔偿条款的做法往往使医院被判脱离国情和医学科学的高额赔偿,医院难以接受。(4)“医闹”现象:以医疗纠纷为由扰乱医院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故意诽镑,敲诈勒索等不良现象甚至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给医院造 收稿日期:2014-07-24 48 成损失,更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2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成因与分析[2] 2.1医源性因素。某些医院领导忙于抓经济,忽略了科学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导致个别医务人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硬、.服务不到位、甚至违章违规、擅离职守,以至在诊疗中发生误诊误治、延误抢救、操作失误等失误,由此引发责任在院方的纠纷。 2.2误解性因素。医疗本身是一种高科技髙风险的行业,由于人们对“高风险”认识不足,期望值过高,一旦疗效不好、有残缺或者死亡,往往误认为必定是医务人员出了什么差错。此外,医疗作为一种社会福利,费用由国家或单位报销的思想根深蒂固,一些人的潜意识里就是看病不用花钱,现在要个人自己出一些,心理就不平衡,把气出在医院头上,特别是疗效不如人意时,更是不能自拔,非闹一下不可。 2.3误导性因素。在医患关系上,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病人作为弱者往往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同情,加上有些传媒不当炒作,整个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损害,信任度下降。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一旦疗效不如人意,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可能是医务人员出了错,甚至可能因误导诱发纠纷。 2.4故意性因素。个别心怀不轨的人为赖帐或敲诈,故意挑起纠纷;个别脾气暴躁者到医院看病闹事,甚至还有打骂恐吓医务人员和打砸医疗机构等恶性事件的报道。这种情况即所谓的“医闹”现象。 3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3.1医院自律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主要举措。医疗纠纷因素中,医源性因素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因素,即使在其他因素占主导的个案中,也常或多或少带 Medical Equipment VoL27,No.11有医源性的问题。因此,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在于医院自律,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改进工作。“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是医院的服务宗旨;“以病人为中心,让病人放心满意”应成为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科技兴院,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以德治院,以法治院,做好岗位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各项有关卫生法律、法

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

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

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 一、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一)医院各科室、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临床、医技科室要立足本科室制定相应的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二)各级医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严格依法行医。 (三)各级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以及各项医疗核心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四)各级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诊疗操作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五)医院不断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教育,提高医院医护人员责任意识。 (六)严格落实“医患沟通”制度,不断提高医护员工沟通能力和技巧。 (七)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尊重、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八)严格落实“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疗安全。 (九)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监督调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十)各科室要密切关注患者,认真自查,对有纠纷迹象的患者,要立即上报相关主管职能科室,并耐心与患者家属做好沟通。 二、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一)处理原则:预防为主,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二)凡发现医疗纠纷迹象或发生医疗纠纷者,应立即上报主管职能科室。 (三)各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医疗纠纷迹象应立即解释、沟通、并报告科室主任、护士长。科主任、护士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主动关注患者及其家属情绪动态,做好沟通,解答患者或其家属疑问,以抑制纠纷发展,并向相关的主管职能科室(医务科、护理部或总值班)报告。 (四)各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医疗纠纷的,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科主任、护士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到现场进行解释说明,参与抢救或治疗,避免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对于突然发生的医疗纠纷,按照《突发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预

2018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C)。 A.1987-6 B.2002-9 C.2018-10 D.2019-1 2、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A)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 小时 B.8 小时 C.12 小时 D.24 小时 3、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D)。 A.协商 B.调解 C.诉讼 D.以上均是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B)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5、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A)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都不对 6、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 B.5 C.7 D.10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A)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A.双方共同 B.患方 C.医方 D.法院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C)小时内进行尸检。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60小时 9、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C)执业活动。 A.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3个月以上1年以下 C.6个月以上1年以下 D.以上均不是 10、患者有权查阅的病历资料有(D )。 A.急诊病历 B.手术记录 C.检验报告 D.以上均是 二、判断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加重了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 3、发生医疗纠纷,只有通过协商、调解后,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 4、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医学会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设立。(X) 6、医疗机构封存的病历资料必须是原件。(X) 7、《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 8展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比例较大的一方承担。 (X ) 9、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D 10、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三、填空题 1、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安全的核心理念:防范胜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医疗安全原则 一、质量为核心 质量是医院的水平、档次、形象、声誉、认可、资本和效益,是前人努力和奋斗的结晶,需要我们一代代传承、光大和提高。质量是水平和责任的综合体现;质量是医院的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安全,没有安全就有纠纷。 1、预防为重点 预防医疗纠纷是医疗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医务人员从细节、环节和过程入手,严格遵守医疗规程,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全面维护患方权益。 2、培训为基础 培训的目的是警钟长鸣,提高医疗风险意识,确保医疗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维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方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意识 1、法规意识 依法执业;遵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双签字) 2、质量意识 合理检查、明确诊断、合理用药、科学治疗、确保疗效、保障安全、维护健康。 3、服务意识

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被动服务-满意服务-主动服务-感动服务。 4、安全意识 遵守诊疗常规,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签字手续,规范书写病历,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效益意识 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防范医疗纠纷的8项措施 一是严格依法行医; 二是提高医疗质量; 三是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遵守医疗规范; 五是履行告知义务; 六是加强医患沟通; 七是尊重患者选择; 八是强化行风建设。 四、解决医疗纠纷的4种途径 一是双方协商;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节; 三是医疗技术鉴定; 四是民事诉讼。 五、医疗安全的中心任务

坚持从源头、环节和过程防范,努力减少或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使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六、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 七、医疗纠纷分类 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 有过失医疗纠纷和无过失医疗纠纷。 ①、有过失医疗纠纷: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②、无过失医疗纠纷: 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属于疾病自然转归,而患方却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 八、医疗事故分级:医疗事故分四级11等 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构成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就构成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分甲、乙二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考试题及答案

2018年新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部门是() A.卫生主管部门 B.司法行政部门 C.公安机关 D.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B.医务科长 C.应急办主任 D.科室主任 3、医疗纠纷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由()承担 A.医院 B.医生 C.患者 D. 责任比例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1 B.3 C.7 D.15 5、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A.2018年11月1日; B.2018年10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0月1日 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A. 诊疗活动 B.意见C规章制度 D.费用 8、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A.6个月以上1年以下 B.1年以上3年以下 C.3年以上5年以下 D.5年以上7年以下 9、应当在患者死亡()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A.8、4 B.12、5 C.24、6 D.48、7 10、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 ) A.免费医疗 B. 拒绝治疗 C. 参与评估 D. 要求保密 11、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选择题及参考答案

2.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 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3. 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4. 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 会诊意见 C. 5. 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C.12 D.以上都不对不具刑事违法性 A.6小时 B.8 小时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 A.15 天 B.30 天 C.45 7. 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 A.医方 B. 患方 C. 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 A.接到申请 B. 决定受理 9.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 如数 C. 检验报告 应当在 小时 可以在 天 双方 45 C. D. 天内完成 材料齐全 警示 10. 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 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11. 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 D. 手术记录 内补记。 D.24 小时 申请上一级鉴定无 规定 D. 承担 提出申请方 D. 答辩之日 D. 抚慰 D. 损害程度 伤口感染 D. 疑难病例讨论 内补记。 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 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 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不具刑事违法性 14. 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 会诊意见 C. 手术记录 15. 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 写病历的应当在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 天 B.30 天 C.45 天 D. 无规定 17.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 双方 C. 提出申请方 D. 患方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由作出。 A.医学会 B. 鉴定专家 C. 鉴定小组 D. 共同商里 1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 抚慰 C. 警示 D. 如数 20.对不能确疋死因的尸解时间「般为 A.2小时 B. 6 小时 C.12 小时 D.24 小时 A.2 天 B.7 天 C.15 天 D.20 天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总结.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培训总结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的发生,改善服务态度,增强医务人员对工作的责任感,预防医疗纠纷,杜绝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强化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防范意识与医患沟通技巧,我院采取集中培训与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3月20日和2014年9月25日对全体职工进行“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 本次培训重点强调了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并从强化医院、科室管理入手,通过大量具体的案例及本院近期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和产生原因,指出医疗事故(纠纷)的具体表现、防范与处理和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和适用法律等。结合具体案例强调了容易发生医疗纠风原因: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医生态度生硬或冷淡,引起病人不满;或病人叫医生,医生不去看病人,看过病人后不做处理或无交代和解释,或说病人不是我管的等管床医生来了再说。 2、值班医生对在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病情变化,不在病程录中及时记载。对危重、疑难、诊断不明的患者,不请示汇报,擅自作主,自以为是,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请上级医生会诊,从而延误病情。光

交代,不用药处理。或观察不仔细,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消极等待。 3、应急能力不强,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熟悉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预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 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把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乏熟悉,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非凡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假如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或抢救不得力,很轻易引起患方误解而出现纠纷。或者只挑好的说,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说或没强调,未引起病人的重视。 4、不重视病人的主诉,三级查房流于形式:查房走过场,不查体,自以为是,过分相信自己,思路狭窄,不仔细查病人,不认真思考,不耐心仔细地解释病情和回答病人的疑问,经常出现误诊,或出 现新的情况而束手无策。 5、交代病情无记载:病历中反映不出上级医生的水平,对疾病的分析如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处理原则、预后判定、及可能出 现的严重结果,家属的要求和意见在病历中不能体现,不能很好的保 护自己。 6、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对疾病的熟悉不足。病情判定失误,贻误治疗询问病史不详,检查简单、粗糙,过分相信仪 器或实验检查,没有自己认真分析病情,,对病情没有作出正确的判定,使病情继续发展,贻误疾病的诊治,造成问题扩大或纠纷。 7、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例如:注射操作失误、内窥镜检查粗暴、 手术违章操作,给患方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

常见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技巧

常见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技巧 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医务科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纠纷的原因 1、医疗本身的风险大、难度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非完美性。如:副作用、后遗症、确实难以预料的事件等。 2、技术问题。如:对疾病不认识,对严重性估计不足,医疗条件的限制等。 3、缺乏谈话技巧、自我保护意识差和法律意识淡漠。如:解释工作欠缺;过于自信、说满话、打保票;在患者和家属的面前暴露医方问题或不足等。 4、未按规章制度执行。如:术前谈话和手术志愿书未签字;病危通知未及时发出或未签收;未经同意或认可擅自改变治疗方案;跨科开药引出不良后果;病史涂改、保管不善;检查不及时等。 5、其它。如:植入物质量问题;设施问题:床断裂、地板滑;费用等。 6、医护人员的责任心问题。如:自己处理不了又不汇报上级医

师;《条例》实施以后,还擅自涂划病史;检查报告"斜疝" 写成"斜癌";病史记录患者上腹痛、大汗淋漓,但未量血压、未做心电图、未留观,实际是急性心梗;病史记录"头孢"阳性,还用此类药物,引起纠纷等。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 1.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包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司法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医调委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篇一:医疗纠纷试题及参考答案】 lass=txt>一、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3.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7.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患方 c.双方 d.提出申请方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45天内完成 a.接到申请 b.决定受理 c.材料齐全 d.答辩之日

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10.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11.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4.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17.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双方 c. 提出申请方 d. 患方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由作出。 a.医学会 b.鉴定专家 c.鉴定小组 d. 共同商量 1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考试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考试姓名:科室:成绩: 一、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3.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7.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患方 C.双方 D.提出申请方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45天内完成 A.接到申请 B.决定受理 C.材料齐全 D.答辩之日 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10.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11.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4.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17.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双方 C. 提出申请方 D. 患方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由()作出。 A.医学会 B.鉴定专家 C.鉴定小组 D. 共同商量 1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抚慰 C.警示 D.如数 20.对不能确定死因的尸解时间一般为 A.2天 B.7天 C.15天 D.20天 21.患者的实体权利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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