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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飞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陈飞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舟,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美景街9号202房。

诉讼代理人潘启锐,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安夏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安夏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环市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家本,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棉春、梁慧华,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飞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蓬江区人民法院(2001)江蓬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0年10月28日,被上诉人安夏公司(甲方)与上诉人陈飞舟(乙方)签订了〔2000〕江安夏字第15#01铺号《购买房屋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江门市好景花园盈翠苑第15幢商铺首层H轴至V轴交1至1/5轴,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单价6500元/平方米,房屋价款为1365000元;二层H轴至V轴至楼边交1轴至16轴至楼边(包括206、207住宅和二楼办公室),建筑面积 560平方米,单价1500元/平方米,房屋价款840000元;首层小车房一个,价款65000元;以上房款合计2270000元,交款时间为第一次签约首期付款67万元,余下160万元实行银行供楼付清;乙方如逾期付款,甲方则根据乙方应付欠款额按月息20‰另向乙方收取罚息;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甲方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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