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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20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20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20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公司人员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用人决策、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提高、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努力建设责任班子,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项问责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问责事项: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导致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三)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发生给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六)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

(七)违反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超投资严重的;

(八)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

(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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