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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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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

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

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

查行为应当禁止。

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由于各国均在追求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两大诉讼模式的相互影响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混合式”诉讼制度的趋势。所以各国采用的侦查模式均非绝对的弹劾式或职权式,而有其两面性,但毕竟因着历史渊源、价值取舍的不同,各又有所侧重。如:美国为加强控制犯罪的司法措施,对某些过分有碍打击犯罪的权利保护程序作了修改和变通。扩大了侦查官的权利,降低了搜查、逮捕、扣押的适用标准,并严格了保释条件;日本、意大利在侦查制度中已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保持沉默,被羁押的嫌疑人享有保释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官令状制也为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德国和法国所着立践行。

二、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侦查机关享有强大的侦查权力,手段宽泛;采取搜查、扣押、邮检、拘留等措施不需法官签发司法令状,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的侦查制度与职权式模式极为相似。尽管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部分内容,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可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等,但与典型的职权式国家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侦查机关乃至侦查人员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具有超职权特征,缺乏必要的监督。(1)侦查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从对公民人身、住宅的搜查,物品文件甚至邮件的扣押,到对公民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等,都是由侦查机关自行作出决定,

自己独立执行。(2)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问题上,虽然超过法定羁押期限需由检察机关批准,但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均可以自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之日起计算,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已羁押的期限一概不计,重新计算。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往往也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3)法律规定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宽松,为侦查人员创造了自由、灵活行使权力的条件。除逮捕之外,其他的强制措施要么没有规定适用的条件(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么条件宽泛、模糊(如拘留),即使是搜查、扣押、冻结这类具有严厉强制性,极易引起司法纠纷的侦查手段,也没有规定适用条件及限制情节,以至将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削弱至最低限度。

第二,作为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之一的“不被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规则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仍有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赋予其沉默权,不享有不供述的自由。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还负有一起完成惩治犯罪任务的义务,一旦沉默,将被作为认罪态度不好受到从重处罚。我国刑事司法中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意味着嫌疑人在诉讼中承担实质性证明责任。

第三,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极为有限,不具备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力量。律师没有与侦查机关平行的调查取证权,无权查阅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要受侦查机关的控制和监视,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权在场。在整个侦查程序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还远远未达到辩护人的要求,因而无法与侦查机关形成相互抗衡的控辩关系,无法实施对侦查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目前在理论上,侦查制度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47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要负刑事责任;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l条规定,法院对于侦查机构通过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一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16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和证言。然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两院的司法解释对侦查活动影响不够,而与侦查制度关系密切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回避了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致使侦查实务中大量存在以非法收集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和认定犯罪的情况;二是两院的司法解释排除了部分非法言词证据的效力,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尚无明文规定,侦查实务中一般也都不排除;三是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再依法定程序获取的衍生证据,其法律效力无明确规定。上述缺陷无异于助长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其结果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破坏法治和人道主义原则现象的发生。

我国侦查制度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受传统

法律观念“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偏重惩罚犯罪,忽视人权保障。为了很好地控制犯罪,保障更大多数人的安全,高效地查明案件真相,追究惩罚犯罪人成为侦查工作的第一需要。为此,在侦查制度的建构上,赋予侦查机关以较大权力的同时削弱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当属必然。其次,我国国力不足,物质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目前的侦查还难以摆脱依赖低成本的口供。再次,我国在统领侦查制度的刑事诉讼法立法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导致检察院、法院无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加之缺乏侦查监督的一整套制度,“检察监督原则”难以真正实施,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恣意行使侦查权;二是在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用刑事司法国际标准衡量,仍有差距。如没有确立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对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制过多,侦查期限的延长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制约机制以及配套的保证制度等;三是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未作解释。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诉讼结构和诉讼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在刑事诉讼中加大当事人权利保障和赋予控辩双方以适当对抗的背景下,侦查制度调整力度不够,致使侦查方式与庭审方式难以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

三、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

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既要依据国家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又要跟随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重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乃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是一个国家走向文明法治的标志,理应成为设计我国侦查制度的基准。

第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基于权力制衡原则,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又称令状制度)以制约侦查活动,该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在实施涉及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等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前,必须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取得后者的司法授权,否则该行为将面临归于无效的危险;法院还同时受理公民对强制侦查措施不服而提起的申诉或上诉。这些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强制性措施范围很广,包括逮捕、搜查、扣押、羁押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以及窃听等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既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也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当然,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存在“紧急情况”,侦查机关也可以自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但必须在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向法院报告,由后者在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的意见后,作出相关的书面裁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该裁定不服,应当允许其向原作出强制措施的法官提起一场旨在解决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申诉,由法官通过开庭的方式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仅反映了"司法最终裁决"的法治原则,也符合"控诉与裁判分离"的基本诉讼,是正当程序这一刑事诉讼目的的体现。

第二,调整检警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挥和监督。

根据侦控职能具有同质性和隶属性的法理,检警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主从关系,它们在地位上不能平等。检察机关领导、指挥警察机关进行侦查工作,而警察机关的任务是协助检察机关侦查犯罪或受其指挥、命令侦查犯罪,检察机关没有领导权,对侦查的监督只能是形式上的监督,无法抑制检警之间互不买帐、互相扯皮的现状。为此,应

当考虑:(1)弱化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确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警察机关包括立案、撤案、取证、执行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进行领导、指挥、监督,使之更具有准确性、权威性,以保证刑事追诉活动能持续高效率运作。(2)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监督应将事务监督权与人事奖惩权结合起来,做到事权统一,才能增强监督效力,防止被监督者的“抗命”和“扯皮”。①第三,赋予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了职权式侦查与当事人主义特征的对抗制庭审之间的矛盾,使我国诉讼结构内部存在机制冲突。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赋予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以弥补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和控方力量的先天强大。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至少应有如下诉讼权利:(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部分享有沉默权。我国理论界对是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争论很大,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我们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折衷说”较为可取。因为,目前我国违法犯罪的绝对数量比较大,控制犯罪依然是政府、社会重点考虑的问题,安全优先的刑诉目的的建构至少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动摇。限于侦查人员的素质不高、侦查技术水平低下以及现有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我国所能确立的沉默权只能是有限的沉默权。据此,应该修改刑诉法第93条,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有限的沉默权。如犯罪嫌

①根据日本刑诉法第193条,检察官对司法警察可作一般指示、一般指挥或具体指示,司法警察必须服从检察官依法实施的指挥监督。为保证这种监督权,日本刑诉法第194条规定,检事正以上检察官,如认为司法警察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必要时,可向国家公安委员会或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提出诉追,要求惩戒。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调查司法警察条例》第11条、第13条,检察官对于二级司法警察官与司法警察,有直接奖惩权;对于一级司法警察官,有转请其上级长官奖惩的权力。

疑人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沉默权,沉默权的实施有若干例外等。(2)扩大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参与的范围,赋予律师享有阅卷、调查取证权,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在场。(3)应及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考虑立法上将刑事法律援助扩展至侦查阶段。

第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要进行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价值权衡,而且要充分考虑到当前的法治环境、司法资源及人员素质等因素。对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获取的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所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则上应予以排除,但应设立若干例外情形,以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价值均衡,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体而言,可作如下考虑:(1)关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考虑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得的应当严格予以排除。这既符合国际社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精神,也与我国两院的司法解释相一致;二是程序违法,但未对证言提供者的人身权利构成影响的,经过查证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取证过程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予以保留。(2)关于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允许有一些例外。例外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刑事案件;②特殊情况下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或对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显著轻微,在事后能通过补办手续使证据形式上合法的;③以侵犯相对人权利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系相对人申请采用的;④其他可以例外的情况,包括

最终或必然发现、善意搜查等。①(3)对于与刑事非法证据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衍生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为线索查获的其他证据,一般应予排除;而对于虽以非法证据为线索,但还有其他与该线索无关的合法的证据加以印证的证据,鉴于非法手段对形成衍生证据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离开了非法手段,该衍生证据最终或者必然是会发现的,则应予以采纳。

申艳乐,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邮政编码:450002

①董华等:《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创立》,《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283页。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

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 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甚至会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缺乏专业人员及设施 技术侦查制度因为其特有的技术性特点而受到关注,该制度的运用实施不但对操作者的技术要求高,同时对于侦查设施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然而,技术侦查措施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技术侦查措施并没有被广泛的使用,所以在有了新规定之后,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设施。因为该项制度在之前虽然有所运用,但数量却屈指可数,使得我国司法机关缺少对技术侦查制度的了解与重视,更别提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去建设高端的硬件设施和培着技术侦查所需要的技术性人才了。 二、完善技术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 由于目前我国在该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规定模糊、部分条文规定不周全等问题,需要在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中进行完善,重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条文规定应更为细致。此次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演化的回顾与展望(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演化的回顾与展望(一) 摘要:中国的经济体制演化经过30年的历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本文试对其回顾与展望。 关键词:经济转型;体制演化;中国模式;特点 中国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经济转型和体制演化,取得较大成效。 一、经济体制演化的主要特征 中国经济体制演化的主要特征是政府推动,这是一种既非完全市场化,又非完全行政化的形式。这种演化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的行政化逐步转向行政权力制约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过程。 (一)资源配置行政化的作用。资源配置的行政化与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就使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准动员状态,资源配置实际上是通过资源的行政化动员方式进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后,我国政府仍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当然,在经济改革初期,这对资源的配置又是必要的。 资源配置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在所有的资源中,资金是企业创建和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从经济方面说,一国经济发展的快慢,与资金投入的多少有很大关系。在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的筹集不可能通过市场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政府向金融机构与社会筹集资金,形成大规模的信用资金。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凭借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一方面使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资金横向拆借规模日益扩大,另一方面强制或变相强制性的社会集资规模也相应增大,从而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自有比重明显低于借人比重,形成了典型的“负债经营”。这种状况是资源动员行政化在资金筹措方面的典型体现。 在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配置上,政府动员的行政化也得到充分体现。政府的统一安排是劳动力向新的产业转移的唯一途径,在企业创办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怎样的劳动力、需要多少劳动力,均由行政管理机构决定,也就是通过计划实现的。尽管存在个人收入的差异,但它还不能成为调节劳动力部门间转移的支配力量,竞争性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形成,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仍由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来控制。不过,这种控制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才有所放松。资源的行政性配置不仅仅存在于资源结构性转移的“原始积累”过程中,而且在企业再生产过程中,行政机构也直接介入。在土地资源配置上,也体现出更加明显的行政配置色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是无偿使用,而且不得转让。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不过,上述有偿征用土地的做法仍是非市场竞争性的,行政性配置的特征十分明显,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上的控制权力远远超过市场力量。 政府之所以具有直接的社会动员作用、集中资源配置能力和高积累机制,除其行政机构的权力中心地位外,最根本的原因是公有产权制度。公有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依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来实现的,它不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自然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同样,计划经济的瓦解,也就是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是以打破单一公有制局面开始的。在不断的市场化条件下,生产资料的直接归属关系发生变化,使地方政府在宏观政策有所松动的情况下能轻易实现资源的部门间转移,并通过行政性动员,使政府的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其拥有的资产总量也不断扩张。 (二)行政权力制约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在传统的体制下,行政权力主体在大部分时间里扮演了控制者的角色,具有强有力的直接动员资源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一般按行政原则来决定资源配置的方向和重点。在我国开始市场化改革后,市场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著作用。这样,资源的配置又会接受市场信号的导向。也就是说,政府资源配置的决策受到双重因素的影响。市场机制引导着行政机构的投资方向决策和产业结构选择,而且这种引导作用不断增强。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

绪论课后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由国家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惩罚顺应民众的报复心理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于是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轨道 (2)刑事诉讼是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犯罪人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人身财产利益,而且被视为威胁社会安全和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专门机关代替国家追究犯罪人的行为责任(3)刑事诉讼应理解未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6年、2012年、2018年全国人大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国的母法,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2)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原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渊源 (3)有关法律。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4)有关法律解释。较为重要的主要有《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等 (5)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定。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 (6)有关国家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缔结或参见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刑事诉法的任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据此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专门机关惩罚犯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社会、人民的法益不受侵犯,同时刑诉法也规定专门机关在指控犯罪时,应遵守权利界限,保障被追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犯罪追诉社会化是当前国际社会推崇的刑诉理论,我国刑诉法的重要任务就是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既符合国际趋势,也体现我国特色。要实现此任务应完成以下三点要求:①必须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追究;②必须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在整个刑诉活动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刑诉法的两个任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惩罚了犯罪、保障了人权,才能最充分地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促进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只有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国家专门机关才能准确、及时地追诉犯罪,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参考大纲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大纲 项目特性表 1 前言 1.1 编制背景及过程 简要说明方案的编制背景及过程。 1.2 复垦方案摘要 内容应包括:(1)生产建设项目服务年限及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2)方案涉及的各类土地面积,含项目区面积、复垦区面积、永久性建设用地面积、复垦责任范围面积、征(租)地面积等;(3)土地损毁情况,含已损毁和拟损毁土地的面积、地类、损毁类型和程度等;(4)说明土地复垦目标,含拟复垦土地的地类、面积和复垦率等;(5)复垦的投资情况,含静态总投资、动态总投资和单位面积投资等。 2 编制总则 2.1 编制目的 从加强土地复垦资金管理、保障土地复垦实施、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防止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说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目的。 2.2 编制原则 根据项目自身特点以及当地自然地理、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说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体现的原则。 2.3 编制依据 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文件、地方规划及当地自然与社会经济资料等。 3 项目概况 3.1 项目简介 说明项目的名称、隶属关系、企业性质、项目类型、生产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与能力、生产服务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项目范围等。列表说明项目用地构成、规模。 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批复的项目范围拐点坐标及相应的投影参数、项目总工程平面布置图。 3.2 项目区自然概况 3.2.1 地理位置 项目区的地理坐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位置及交通状况,附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3.2.2 地形地貌 说明项目区的地形地貌类型和海拔高度等,附项目区地形地貌图片。 3.2.3 气侯 说明项目所在地的降水、蒸发、日照、温度、积温、无霜期、风向与风速等气象特征。3.2.4 土壤 说明项目区的主要土壤类型及其地带性分布特征。 3.2.5 生物 说明项目区所在地的天然植被和人工植被,附不同植被类型图片。 天然植被包括地带性植物群落类型、组成、结构、分布、覆盖度(郁闭度)和高度等。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

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 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

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一、概念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现状分类》等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8]393号) 二、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1.开补充耕地之源,土地复垦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 2.开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之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开生态用地之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4.开建设用地之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5.“十一五”期末,是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目的和作用 1.对于缴纳复垦费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为政府提供判定复垦义务人是否有条件复垦的依据,根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是否缴纳复垦费、缴纳方式、缴纳费用的计算等等。 2.对于自行复垦的,复垦方案的编制用于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计划实施土地土地复垦。复垦义务人根据批准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复垦,按阶段完成复垦后,申请验收,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通过的,复垦的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主体 依据行业特征分类: 1.采矿系统,包括煤炭开采业、铁矿山、铝土矿、石膏矿、金矿、铜矿、石棉矿、锡矿等.采矿系统可根据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地面扰动大,水土流失严重,但地下矿的水资源破坏和地面塌陷危害较大。 2.交通运输业、包括现有的和正在修建的铁路、公路、码头、海港、大型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等,以山区丘陵区公路、铁路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 3.电力系统,主要包括火力发电站、变电站等,以粉煤灰及其堆积场造成的污染流失为主。 4.冶金系统,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特殊钢厂、炼铁厂、其它金属工业企业,也可包括炼焦厂,主要是尾矿、炉渣及其它废弃物乱堆乱放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5.化工系统包括硫酸厂、烧碱厂、纯碱厂、磷肥厂、橡胶厂、造纸厂等、以环境污染为主,其次是水土流失。 6.建材系统包括水泥厂、陶瓷厂、石料厂、挖砂场、石灰场、砖瓦窑等以扰动地面、挖石取土取石取砂、破坏植被造成的水土流失为主. 7.水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输水工程等。大型水库、水电站和引水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对河道、沟岸、水资源等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较为突出。

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新疆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邵旭升1,李正1,李飞2,冯军江2 (1.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北京10008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乌鲁木齐 830002) 摘要:目前新疆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及项目单位重视不够、职能部门管理能力不强、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滞后、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部门之间不够协调、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有序推进。建议从六个方面推进土地复垦工作:(1)加快健全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加强土地复垦配套政策制度研究;(2)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促进复垦资金渠道多元化;(3)加强土地复垦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方案编制单位及人员管理;(4)加快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化建设和系统研发;(5)加快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调查评价工作;(6)理顺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关系。 关键词:土地复垦;现状;问题;对策建议;新疆 中图分类号: F301.2;F062.1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2-6995(2014)05-00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我国西北边陲,亚欧大陆中部,总面积166.49万km2,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央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和全国19省市对口援疆工作的深入推进,新疆工业化、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大批援疆和新疆本地的交通水利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油气管道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展开,这些工程的建设不可避免地损毁了大量土地资源,出现了地方政府和生产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已逐步引起新疆政府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尤其自2011年3月以来,我国相继发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土地复垦工作开展开启了新的历程。因此,新疆如何切实贯彻落实这些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复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与探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新疆土地复垦现状的梳理分析,总结归纳土地复垦实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新疆土地复垦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新疆土地复垦发展历程与现状 自1988年国家制定出台《土地复垦规定》和1994年新疆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后,新疆开始了小规模的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当时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主要依靠政府出资组织开展。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人地矛盾的日益突出,土地复垦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新疆各地也开展了一定规模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但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并未对土地复垦足够重视,土地复垦工作进展滞后。在此背景下,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方式、费用等内容。尤其是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1]。土地复垦工作也逐渐成为新疆土地整治工作的重点,并在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面组织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在矿山土地复垦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新疆共有3320座矿山,矿山开发利用累计损毁土地面积约47480.25hm2,其中,已有7675.22hm2因采矿活动损毁的土地得到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为16.16%,累计投入矿 *收稿日期:2014-03-10;修回日期:2014-04-21 基金项目:新疆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研究(新国土资函[2013]469号) 作者简介:邵旭升(1973-),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工学学士,主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土地整治研究。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Syllabus of Interrogation 花涛主编 (54学时) (本科侦查学专业)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二〇〇六年六月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是侦查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本科院校侦查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教学计划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教学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大纲。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侦查讯问学》课程的教学,达到以下的目的和要求:使学生理解侦查讯问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明确侦查讯问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初步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技能;具备讯问的能力和制作相关文书、讯问笔录的能力。 二、教学对象:适用于本科侦查学专业。 三、课程类别:本科专业课程。 四、教学原则和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侦查讯问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中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处理好课堂讲授与组织学生动手操作的关系,并结合讲授内容组织学生模拟审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二)精讲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和知识面,精选讲授内容,对实践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与侦查讯问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规范要讲深讲透,对那些学生通过自学就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内容,则应采取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并有目的地指定精选的参考材料,使学生全面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多种形式教学的原则。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应选用讲授、实验、讨论、模拟演练和多媒体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主动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达到教学目的。 (四)注重能力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更应加强案例教学、模拟审讯等实训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操作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缩短适应实际工作岗位的时间。 (五)注重理论前瞻性的原则。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理论应超越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把已经成熟或基本成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纳入教学内容,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 (六)科学性、合法性和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性是一门学科的生命,教学中要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正确。由于《侦查讯问学》具有明显的法律性,教学过程中传授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等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教学中要既教书、又育人,注意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培养学生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服务人民的崇高思想品德。

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

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古代的侦查机制,在古代中央集权和王权至上的思想影响下形成了侦查、起诉、审判三者合为一体的特点。同时在人治大于法治,皇权第一的古代社会,审判充分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刑讯也就毫无意外的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重视,其功能被人为的异化了。这些机制的非科学性,严重的阻碍了古代侦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影响深远,积重难返,就是现今进行的侦查机制的改革也不能完全摆脱其影响。因此,对中国古代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其兴衰成败,取其精华弃其糟泊。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机制的改革会有一定程度的意义。 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查阅相关史料,从刑事司法体系、刑事案件的受理、相关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古代侦查机制所表露的一些现象和规律进行了分析、研究,也对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形成和演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探索。 二、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 (一)依附于审判的侦查机制 1.封建社会前期 犯罪和侦查是一对孪生兄弟,犯罪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侦查几乎是和犯罪同时出现,有了犯罪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去侦查,从而维护阶级统治,国家社会安定。 东周的侦查机制。根据《周礼· 秋官· 司寇》可

知,周朝“设官分职”的“ 掌邦禁”和“掌邦国”是“刑官之属” 。中央诉讼机关称司寇,其下设置“司剌”专职侦查讯问,并设有负责侦查案件事实的“禁暴氏” 一职。 春秋时期的侦查机制随着社会的变革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体系上更加完善,出现了许多与侦查职能有关的官职。根据《周礼》的记载,这一时期的诸侯列国出现的具体执行侦查职能的官员有: 司稽、禁暴士等。这些官职的职能与现代防暴警察、巡逻警察相似,都负有侦查犯罪的任务。由此可见,社会变革时期的春秋时代,侦查机制在横向上得到丰富和发展,但侦查的地位在根本上还是没有变化。 2.封建社会时期 (1) 秦汉时期的侦查机制。秦朝的统治者对京师的治安非常重视,对京师的治安采取朝廷的中尉、京师的军政长官中尉和内史双重负责制。秦代地方上则是设立“亭” 、“游缴” 、“里正和伍老” 。《后汉书·百官志》记载: “ 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究” 。 可以看出来秦朝设置这些官员来负责侦查案件,维护治安。汉朝大多数承袭秦朝的制度,“亭” 是汉朝基层行政单位,与秦朝的 “ 里正和伍佬”一样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协 查办案的任务。 (2) 隋唐时期的侦查机制。隋代中央机构中掌管京师治安的是左右武侯府,执掌昼夜巡查,执捕奸非,警卫皇帝的任务。地方行使侦查工作的有法

第四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其演变试题(2017)

第四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其演变试题(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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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其演变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最基本、最深刻的动力是( A ) A.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B.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C.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矛盾 D.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矛盾 2.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一般规律是( B ) A.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B.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自身的性质 C.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D.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用暴力剥夺直接生产者,使生产资料和货币财富在资本家手中迅速积累的历史过程是 ( C ) A.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 B.资本积累 C.资本的原始积累 D.资本主义再生产 4.自由竞争和生产集中的关系是( A ) A.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B.生产集中引起自由竞争 C.自由竞争限制了生产集中D.生产集中消灭了自由竞争 5.生产和资本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 C ) A.商业信用 B.银行信用 C.垄断 D.滞胀 6.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是( D ) A.垄断完全排除竞争B.只有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 C.只有非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D.垄断和竞争并存,并凌驾于竞争之上 7.垄断时期的竞争与自由竞争相比( A ) A.竞争目的不同 B.竞争手段没有变化 C.竞争激烈程度和后果相差不大 D.竞争范围相同 8.垄断竞争与自由竞争相比( C ) A.竞争目的相同B.竞争激烈程度和后果相差不大 C.竞争范围扩展D.竞争手段没有变化 9.垄断资本在经济和政治上进行统治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 B ) A.制定垄断价格 B.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C.掌握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政权 D.协调垄断组织之间的矛盾 10.垄断利润指垄断资本家凭借其在生产和流通中的垄断地位而获得的( B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论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论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起诉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 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独立性仍然较弱,与立法 精神、人民需求、立法追求等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理念、 客观情形、法律制度、司法主体等方面的不完善。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从 国外经验中引以为戒,我们竭力从多方面健全与重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不起诉;控审分离;人权;制约机制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 我们知道不起诉制度主要是检察院不起诉的行使。此处所说的刑事不起诉权,亦就狭义而言,就是指公诉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抑或不适宜起诉的时候 不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权力。自从控诉和审判分离原则得以 确立,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了控诉式诉讼制度,由此,现在意义的刑事公诉制产 生了。完整意义上的刑事公诉制度,包括刑事起诉制度与刑事不起诉制度。因而,虽然各国的不起诉制度形式各异,内容有别,但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建立了刑 事不起诉制度。一个国家的是否科学以及健全的重要指针是其国内刑事不起诉制 度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合理。 二、我国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设定不够周密,存在漏项 在实践中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案件曾经生效判决确定或者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检察院该如何处理?显而易见,此种情形并不属《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须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之一,然而现有的法律程序却不能够 马上的来补救,检察院也只能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捕,应通知立即释放。这时如果再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这种处理办法直接带来两个问题:(1)形成程序倒流,明知是无罪的人不能马上得到纠正,还其自由,而还要象皮球一样被踢回原处。(2)如果是本院自侦的案件纠正起来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 的建议,不撤销案件,而将案件重新又移送给检察机关怎么办?据此引发的疑难 问题都无法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 (二)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司法实践中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上控制的非常严格,部分省的适用控制在一 个非常低非常稳定的数值,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观上主要是受“免予起诉”滥 用阴影的困扰,担心一旦放开对不起诉的控制,会重蹈“免予起诉”的覆辙,造成“不起诉决定”的滥用。客观上,缺乏一种有效的从根本上纠正错误的处理方法。 依据一些学者的实证分析,很多国家的不起诉率远远高于我国。我们国家长期把 刑事诉讼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具,在严打观念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很少关心起诉率、对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问题。 (三)存疑不起诉的适用违背疑罪从无的精神 检察院是享有存疑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退一步讲,依据刑事诉讼法 规定,这类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使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应作出无罪判决,这里用“可以”一词显然是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三、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土地复垦报告表--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1、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依法已报或需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2、指标解释: (l)企业性质(或工程类型):生产项目填写企业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建设项目填写工程类型。 (2)用地规模(面积):指为满足生产建设需要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破坏土地面积。 (3)永久性建设用地:指修建办公楼、厂房、公路、铁路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占用的土地。 (4)破坏土地:指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分为已破坏和拟破坏土地(包括已办理征收手续的破坏土地面积)。 (5)生产能力(或投资规模):生产项目填写年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填写投资规模, 即项目投资估(概)算总额。 (6)生产年限(或建设期限):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项目填写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建设项目填写建设期限。 (7)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指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土地的利用现状,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破坏土地等。 (8)土地复垦率:复垦土地面积(包括复垦的建设用地、农用地面积)占破坏土地总面积的比率。

附件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和格式)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日 填表说明 1、编制报告表的要随表附送:项目区标准分隔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不得小于1:2000)、土地复垦所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及其他必要附件。 2、有关指标解释、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计量单位等同报告书要求。 (1)其他农用地三级地类: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炊、晒谷地等用地。 (2)建设用地三级地类: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3)未利用地三级地类:未利用土地、其它土地。 3、表内关系: (1)用地面积=永久性用地面积+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合计。 (2)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破坏类型合计≥预期复垦面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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