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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差旅费管理制度

业务差旅费管理制度
业务差旅费管理制度

公司差旅费用核批报销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差旅费用的管理与控制,本着节约开支,提高办事效率为原则,公司各部的差旅费用管控达到较为合理的水平。

2、范围

本制度是公司差旅费用控制工作依据和标准性文件,公司所辖部门遵照本制度执行。

3、职责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并修改,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公司财务部负责该制度的实施、解释工作,公司及所辖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

执行,如本制度未予以明确规范的事项可提议增补修改。

4、差旅费用概念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发生的住宿、餐费、交通费及(不含招待)其他杂费。

5、差旅费的管理原则:事前书面申请、事后书面汇报,费用据实限额报销。

6、出差申请流程

6.1、出差流程:出差人→部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6.2、各部门人员在开展业务需出差时,须提前1天以上向公司提出申请,经部门批准办理《出差申请单》(详见附表一)后方可外出。

6.3、出差人员在《出差申请单》中须写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人员人数、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等。有关领导批准后,在人事部备案,如需借款凭批准《出差申请单》到财务办理借支手续。

6.4、未经批准所产生的差旅费由本人承担。如果超过原定计划天数须经直接上级批准,否则对超过天数的费用不予报销。

7、出差人员的住宿费:

如出差地区可提供住宿条件的,出差人员应在提供住宿的地方住宿,无住宿条件的按下列住宿标准执行。

7.1、住宿按以下标准检附正式发票限额内实报实销:

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深圳。

二级城市:特区城市(除深圳)、计划单列市、苏州、宁波、温州、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及有国家经济开发区之城市、包头、大连。

三级城市: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7.2、住宿标准:副总经理/业务部总经理出差住宿必须为四星级酒店;部门经理出差住宿必须为快捷酒店。以上标准为/夜/间,超出标准部分自理,副总经理以下,同性两人同行必须住一间,就高不就低,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同性两人同行分别住宿。

7.3、人员在火车、轮船、客运车中歇夜或由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不得再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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