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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ICS

DB42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送审稿)

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2008

前言

本规范的第4、 5.2.1、 5.2.2、 5.4.2、 5.4.4(a)、 5.4.6、 5.4.16、5.4.17、 5.4.18、 5.5.1.3、

5.5.2.1、 5.7.2、 5.7.5、

6.1.1、 6.1.2.1、6.1.2.7(c)(d)(f)(g)、6.1.2.8(c)(d)(e) 、6.1.2.9(c)、

6.2.1、 6.2.4、 6.3.3、

7.1、 7.2.1、 7.3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由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德应黄庆祥熊瑞屏龚敏陈俊杰陶菊勤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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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言

为规范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结合

本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制订本规范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DB42/××××—2008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0963.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本规范中所指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

3.2

建筑面积 floor area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3.3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3.3.1

低层住宅lower-rise dwelling

一层至三层住宅。

3.3.2

多层住宅 multistory dwelling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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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层至六层住宅。

3.3.3

中高层住宅 middle or high-rise dwelling

七层至九层住宅。

3.3.4

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3.3.5

超高层住宅 super-high-rise dwelling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

3.3.6

独体别墅 villa

独门独院住宅。

3.3.7

联排别墅 townhouse

几幢低层单户别墅并联组成的联排住宅。

3.4

变电站 substation

电力网络中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3.5

开关站switchgear station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本规范中称10kV开关站为开闭所。

3.6

配电变压器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将10kV电压变换为38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和干式配变。按产权归属分为公用配变和专用配变。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配变称公用配变;设备产权属居住区业主,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或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的配变称专用配变。

3.7

配电室 distribution room

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供高、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

3.8

箱式变电站cabinet/pad-moun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3.9

环网柜ring network cabine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3.10

电缆分接箱 cable tapping box

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3.11

配置系数collocation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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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系数(Kp)是综合考虑了负载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居住区配置系数的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12 电能计量装置electric power metering device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其电源、预付费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

3.13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long-distans electric meter auto-read system

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4 供配电建设原则

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

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35kV-110kV公用变电站、10kV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4.2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

适度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3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

4.4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

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1 居住区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负荷等级按表1分为一、二、三级。

5.2 居住区供电要求

5.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2、2.0.3条规定。

5.2.2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6条规定。

5.2.3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5.3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5.3.1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容量配置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配置:

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 m2及以下的用电,负荷宜不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 m2以上、150

m2及以下,负荷宜不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 m2以上,负荷宜不小于16kW。

(条文说明: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定,康居住宅负荷用电指标为:基本型4kW或50W/ m2,提高型6kW或75W/ m2,先进型8kW或100W/ m2。为了便于实际工程计算,本规范按建筑面积分为60 m2及以下、60-150 m2、150 m2以上三种规格。针对不同的城市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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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的不同区域,负荷指标会有差异,可以进行精确核算,但不应低于基本型的标准。)、

b) 别墅类住宅用电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户宜不小于16kW。

c)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100W/ m2;商业(会所)类100-150W/ m2。

(条文说明: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定并略有提高。)

5.3.2 容量配置

a)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b)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c)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馈送容量宜按不小于0.7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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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条规定不包括居住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负荷,其负荷分级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5.4 居住区供电方式

5.4.1 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电压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采用220/380V。

5.4.2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A及以上,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按电网规划同步布置35kV或

110kV公用变电站及高压线路通道,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用地规模由供电企业提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作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居住区内用电应由新建变电站出线供电。

5.4.3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为10000kVA~30000kVA(含10000kVA)的,宜建设1-2座大、中型

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为5000~10000kVA(含5000kVA)的,宜建设1座中型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为2000~5000kVA(含2000kVA)的,宜建设1座小型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不足2000kVA的,可建设小型开闭所供电,亦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供电。

(条文说明:根据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7.3.4条规定,开闭所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

5.4.4 居住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取得,并遵循以下原则:

a) 大型开闭所(2进8-14出)应由两路由变电站馈出的专线电源供电。开闭所主接线方式应采用

单母线分段接线,并设置母联。用地面积宜不小于100 m2(长×宽:13.5 m ×7.5 m)。

b) 中型开闭所(2进6-8出)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可由变电站馈出专线供电,也可由临近的大

型开闭所供电。开闭所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单母线接线,用地面积宜不小于86m2(长×宽:11.5 m ×7.5 m)。

c) 小型开闭所(不超过4出)宜由大、中型开闭所供电,也可由有供电能力的架空线路供电。开

闭所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接线,用地面积宜不小于24m2(长×宽:6m ×4 m)。

5.4.5 为节约建设用地,美化居住区环境,开闭所进出线宜采用全电缆线路。出线回路数由居住区负荷分布情况和开闭所规模决定。每回出线所接配变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可采用架空线路。

5.4.6 居住区高压供电线路(电缆)设计应满足居住区终期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配电变压器配置可视居住区负荷发展分步实施。

5.4.7 新建居住区宜采用配电室供电。配电室电源来自变电站或开闭所,可采用放射式、环网式或二者相结合的供电方式。配电室接线宜简化,需要联络备用的,低压侧宜设置联络。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公用配变可采用杆上台架式配变。因场地限制无法建设配电室而又不允许安装杆上台架式配变的处所,可考虑采用箱变。采用箱变供电时,宜构成环网方式。如不能形成环网,其分支线路的串接设备不宜超过三级。

(条文说明:居住区内的供电方式可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也可根据各地区常规方式来确定。一般来说,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建筑,宜采用放射式系统;对于负荷分散、用电容量不大的建筑群宜采用环网式供电系统。)

5.4.8 每座配电室的配变配置台数宜为两台,单台容量宜不大于630kVA,不得超过1000kVA。台架式配变容量宜不大于315kVA,变压器台架宜按最终容量一次建成。箱变容量选择要为负荷自然增长留有余地,单台容量宜不大于800k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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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条文说明:参考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7.4.2条规定)

5.4.9 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或密集母线,并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低压线路可采用架空线,架空线应采用绝缘线。

5.4.10 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指配变低压桩头至住宅户表进线端的电气回路长度)一般按表2控制,必要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5.4.11 每座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总数宜不超过12回。

5.4.12 低压配电网络三相负荷力求平衡,配变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不大于15%。

(条文说明:参考SD 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7.5.2条规定。)

5.4.13

低压电缆可采取电缆沟槽敷设、管群敷设、桥架敷设及沿墙架空敷设等敷设方式。

5.4.14 低压线路截面须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考表3进行选择,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宜与相线截面相同。

表3 各类低压线路导线截面标准表

5.4.15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可采用插接式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插接式密集母线宜根据功能要求分段供电,预制分支电缆供电范围视负荷分布情况确定。

5.4.16 配电室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无功补偿柜,补偿容量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20—40%配置或按计算确定。

5.4.17 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 或TN-C-S 接地型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

(条文说明:参考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6.5.2条规定,在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4.2条中也有规定。)

5.4.18 低压零线在主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及接户线三相四线供电的入户支架处均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5.5 居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

5.5.1 开闭所、配电室建设

5.5.1.1 居住区开闭所、配电室宜为地面上独立式建筑,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考虑到设备运输方便、进出线便利,并留有消防、检修通道。设计时应满足防火、防震、防潮、防尘、防小动物、隔热、通风降噪等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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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居住区内地面上确无开闭所、配电室建设用地时,亦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需满足5.5.1.1条所列设计要求,且相邻层不应为居民住宅。

5.5.1.3 超高层住宅建筑,可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预留配电室的位置,配电室的相邻层不应为居民住宅。高层建筑的配电室应有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参见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4.2条规定。)

5.5.1.4 开闭所、配电室为非独立房屋结构时,其所在建筑物内不应有与电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

线路通过。

(条文说明:此条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3.3.1条规定。)

5.5.1.5 户外箱变宜位于居住区负荷中心,安全、隐蔽、进出线方便,与周围环境协调。距人行

道边不小于1m,距主体建筑不小于1.5m,并采取防噪音、防潮、防小动物、防车辆碰撞、防兒童攀爬等措施。

5.5.2 电缆通道建设

5.5.2.1 电缆通道设计应与居住区道路规划及区内环境相匹配,并一次建成。

5.5.2.2 电缆通道断面除敷设10kV电缆外,需考虑信息管网的敷设断面。

5.5.2.3 对横穿道路以及有重机械负载的地段应采用排管敷设方式。主干道路和居住区内宜采用

排管方式。

5.5.2.4 电缆沟、井的设置与现有或规划道路建设相结合;电缆沟、井盖板与路面平齐,并能开

启,不宜设在道路中间;盖板表面宜与道路景观材料相协调。

5.6 居住区公共建筑设施用电

5.6.1 居住区内公共配套建筑(如大型商业网点、会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物业管理用房等)

及公共设施(如消防设备、电梯、水泵、小区路灯等)应采用专用配电室供电,设备容量按专用用户配置。专用配变不得采用杆上台架式配变,不宜采用箱变。

5.6.2 居住区内有多个专用配电室时,宜建设专用中心配电室,由专用中心配电室向各专用分配

电室供电。

5.6.3 居住区内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 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的公共配套建筑、零星商业网点以及住宅楼道和车库照明等可由公用配变引出专用低压回路供电,不得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

5.7 电能计量装置设置原则

5.7.1 居民住宅用电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5.7.2 电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保证电气安全、计量准确以及

装置的可靠性和封闭性,并考虑不扰民、方便客户使用,以及供电企业对计量装置抄表、换表等日常维护因素。

5.7.3 居住区内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远程自动抄表系统与一次配电系统同步

设计,同步建设。(条文说明:此条文依据GB/T50314-2006 12.2.2条规定)

5.7.4 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8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超过8kW时,宜采用三

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5.7.5 居住区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建及公共服务

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计量装置。

5.7.6 非居民客户电能计量装置按居民客户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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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选型

6.1 高压设备

6.1.1 配电变压器

6.1.1.1 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

(条文说明:

(1)损耗性能按JB/T3837-1996《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方法》附录A电力变压器产品性能水平代号的确定:

油浸式变压器S8型空载损耗与负载损耗符合GB/T6451组1

S9 型空载损耗比GB/T6451组1下降10%,负载损耗降10%

S10型空载损耗比GB/T6451 组1 下降20%,负载损耗降15%

S11型空载损耗比GB/T6451 组1 下降30%,负载损耗降15%

干式变压器7型空载损耗与负载损耗符合GB/T10228-1997《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组1

8 型空载损耗与负载损耗符合GB/T10228-1997《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组2

(2)噪声水平按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8

DB42/××××—2008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影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6.1.1.2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建筑内的配变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条文说明:

(1)按GB 50053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器设备的配电所。”

(2)按GBJ16-87(2001年版)第5.4.1条“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

6.1.1.3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S11型及以上的全密封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5dB。

6.1.1.4 干式变压器应选用SC(B)10型及以上的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6.1.1.5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防尘、防水性能优异的变压器,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要求。

(条文说明:

地埋式变压器是引进美国GE技术设计生产的新型配电产品。它是一种将变压器及相应辅助设备组合在一起,安装在与公众无直接接触的户外基准面下并能在一定时段内浸没在水中运行的变压器。具有占地面积小特点。

按GB 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P68为最高等级,防尘防浸水。)

6.1.2 开关柜

6.1.2.1 开关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应能满足现场停电检修和维护等运行使用要求,选用“五防”功能完备的加强绝缘型产品。断路器应选用无油化产品,其中真空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设计制造的产品。

(条文说明:

按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反事故措施第11.1条有关规定:

(1)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除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交流高压断路器技术标准》、《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技术标准》、《气体绝缘技术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标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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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家电网生[2004]634号)及《关于高压隔离开关订货的有关规定(试行)》(生产输电[2004]4号),不得选用已明令停止生产、使用的各种型号开关设备。

(2)断路器应选用无油化产品,其中真空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设计制造的产品。

(3)高压开关柜应选用“五防”功能完备的加强绝缘型产品,其外绝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空气绝缘净距离:≥125mm(对12kV),≥360mm(对40.5kV);

2)爬电比距:≥18mm/kV(对瓷质绝缘),≥20mm/kV(对有机绝缘)。)

6.1.2.2 宜选用能靠墙布置的开关柜。

(条文说明:

从供电公司运行维护需要,宜采用不靠墙布置的开关柜,柜后留有检修通道,例如XGN2型,但布置面积较大,住宅区开发商一般较难满足。为节约占地面积,特提出本条,推荐采用靠墙布置的开关柜,检修通道设置在开关柜前。)

6.1.2.3 开关柜母线、进线柜、母联柜的额定容量,宜按开闭所的最终容量一次配置到位。

(条文说明:

为提高对用电客户的供电可靠性,避免因更换开关柜内母排、引下排以及开关元件而长时间停电,特制定本条款。馈线开关柜的开关上侧也应按此原则,开关以下以及电流互感器等元件因更换时停电范围小且时间短,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今后逐台更换。)

6.1.2.4 同一开闭所内宜选用技术参数匹配、结构一致的开关柜。

(条文说明: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更换,要求开闭所内开关柜应有可扩展性,特制定本条款。)

6.1.2.5 大型开闭所应采用断路器柜。中、小型开闭所宜采用断路器柜,如采用负荷开关柜,其上级应设保护。

(条文说明:

按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3.2.7条“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考虑到大型开闭所一般作为其他中小型开闭所或配电室的电源,馈线容量一般较大,应采用断路器。对于中小型开闭所,可采用负荷开关柜,为避免母线故障造成停电范围过大,特要求进线柜的上级电源侧设断路器。)

6.1.2.6 配电室内宜采用负荷开关柜。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不宜对架空线路或多台配变供电。

DB42/××××—2008 (条文说明:近年来,在10kV配电变压器的保护和控制开关的选用中,由于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与断路器相比具有结构简单、操作维护方便、造价低、运行可靠等优点,从而使组合电器获得广泛的应用。但短路后造成对沿线未动作限流型熔管性能的劣化,不宜使用限流型熔断器来保护架空线路或多台配变。)

6.1.2.7 对断路器柜柜型的要求:

a) 宜采用中置式小车柜,不宜使用落地式小车柜;

b) 真空断路器开关柜的机械稳定性宜达到操作和开断在一万次以内免维护;

c) 真空断路器应选用本体与操动机构一体化开关,其开断短路电流不应小于20kA。操动机构的

机械寿命不应小于一万次,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

d) 采用固定式开关柜时,真空断路器柜应设置隔离刀闸;

e) 宜配置微机保护;

f) 宜采用模块化的柜体结构,应通过内部故障燃弧试验;

g) 柜体采用夹具组装工艺装配,板材厚度应满足强度要求;

h) 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4X;

i) 带电显示装置宜为面板式,并宜带有校相插孔。

(条文说明:

(1)常用的开关柜柜型分为固定式与可移开式两类。

其中固定式国产典型柜型有GG-1A与XGN2,GG-1A的缺点是柜顶母线裸露在外,为半封闭式开关柜,防护等级低,尺寸较大,为1218mm×1200mm×2800mm,断路器与操动机构分离安装,故障率较高。XGN2型开关柜柜顶母线已封闭,防护等级为IP2X,尺寸为1100mm×1200mm×2650mm,比GG-1A 的尺寸略有缩小,对房屋层高要求仍较高。

另一类可移开式开关柜有JYN系列间隔式手车开关柜与KYN28系列中置式铠装手车开关柜。间隔式手车开关柜在结构上分为四个小室:仪表室、断路器手车室、母线室和电缆室。四个小室之间有隔板封隔,隔板大都采用接地金属板,唯断路器手车插头套管附近采用绝缘材料板以解决对地绝缘问题。铠装式乃是由间隔式发展而来的,结构类似,但全部隔板均为接地金属板,安全性更高。中置式铠装手车柜是为改善落地式手车柜的某些问题而演化出来的。中置的出发点是降低断路器对地面的高度,将地面上的导轨移到中间隔层上,断路器隔离插头中心线对中问题较易保证,小车重量也大大减轻,断路器小车的互换性也较好。中置柜一般均可靠墙布置,KYN28型开关柜的尺寸为800mm×1500mm ×2300mm,ABB产品UniGear ZS1的尺寸可做到650mm×1340×2200mm,西门子产品NXAir尺寸可做到800mm×1300mm×2000mm,防护等级为IP51。

为节约使用面积,降低层高需求,推荐使用中置式开关柜。

(2)按DL/T 402-1999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第6.101.2.4条“频繁操作用的断路器的机械稳定性试验进行如下:真空断路器的机械稳定性试验定为1万次、2万次、3万次、4万次;SF6断路器的机械稳定性试验定为3000次,50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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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断路器本体与操动机构一体化按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反事故措施第11.1条有关规定。弹簧操动机构性能优异,为开闭所首选。城市电网变电站10kV母线短路电流水平已超过20kA,变电站内开关柜一般已选用31.5kA以预留发展,提高供电可靠性。鉴于25kA及以下断路器价格差异较小,特提出25kA这一短路电流开断水平。

(4)变电站已普遍采用微机型保护,在开闭所采用常规电磁型保护或反时限保护动作时间较长,无法与变电站保护配合,推荐选用微机型保护,变电站内开关加短延时配合。对距变电站距离较近的全电缆线路,为实现开闭所内开关与变电站开关的配合,必要时可考虑纵差保护,其保护差动通道可采用通信电缆或光缆。)

6.1.2.8 对负荷开关柜柜型的要求:

a) 宜选用SF6负荷开关或真空负荷开关;

b) SF6负荷开关的外绝缘宜为充气绝缘,真空负荷开关应设置隔离刀闸;

c) 当负荷开关带接地开关时,其负荷开关分合操作孔与接地刀闸的分合操作孔应各自独立,并互为联锁,在接地刀操作孔处应挂锁防误;

d) 负荷开关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20kA;

e)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其熔断器任何一相熔断时,其撞击器均应能通过联动装置将负荷开关三相可靠分断;

f) 宜配备面板式短路故障指示器和面板式带电显示装置,带电显示装置宜有校相插孔。

(条文说明:

(1)产气式负荷开关分合较大电流的能力较强,相反,分合小电流的能力较弱;另一个缺点是产气材料可能会耗尽,而且难以知道究竟什么时候耗尽。并且故障率较高,并在带电合闸时产气式负荷开关有时会产生弧光泄漏,影响人身安全,其灭弧罩需不定期维护,可靠性差。不应再行采用。(2)SF6负荷开关采用空气外绝缘时受温差凝露影响较大,易爬电闪络。湖北地区不宜采用空气作外绝缘,宜选用充气绝缘的SF6负荷开关。真空负荷开关因断开后间隙小应设置隔离刀闸来满足停电检修需求,因真空开关灭弧能力较强,在开断小电流时可能产生截流过电压,应配置避雷器来进行防护。

(3)负荷开关的短时耐受电流设定为20kA是为了与变电站、开闭所开关相匹配。

DB42/××××—2008 (4)按三相同时分断)

6.1.2.9 对户外环网柜的要求:

a) 宜采用全密封共箱式SF6气体作外绝缘的SF6负荷开关单元柜;

b) 电气结线宜采用单母线,母线及进出馈线均应绝缘封闭,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X;

c) 各开关柜单元应配置接地刀闸,负荷开关单元应选用三工位型式,其分合操作孔与接地刀闸

的分合操作孔各自独立,并互为联锁,在接地刀操作孔处可挂锁防误;

d) 配备面板式短路故障指示器和面板式带电显示装置,带电显示装置应有校相插孔;

e) 采用可分离式肘型或T型电缆头,带外屏蔽层,安装时外屏蔽必须接地。电缆头的三叉分支

套宜设置在环网箱体底部上方,并有效固定。

(条文说明:

户外设备对防护要求较高,湖北地区湿度较大,温差变化明显,应选用SF6气体作外绝缘的负荷开关,采用肘型或T型电缆头作进出电缆附件。)

6.2 低压设备

6.2.1 应采用3C认证的低压产品。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根据设计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低压电线电缆与低压电器已被列入国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

6.2.2 低压开关柜宜为框架组合装配式结构,骨架板材厚度满足强度要求。母线及进出线均绝缘封闭。

6.2.3 低压电缆分接箱的母线及馈线均绝缘封闭,进出线设空气开关。箱体底部严密封堵。

6.2.4 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分补和共补相结合等功能。

6.3 电缆

6.3.1 高压电缆宜采用带铠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低压主干线、支干线电缆宜采用四等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根据使用环境需要,可采用带铠、防水外护套、阻燃型电缆。

(条文说明:

按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第3.5.4条空气中固定敷设电缆时的外护层选择的规定:“(1)小截面挤塑绝缘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设时,宜具有钢带铠装。

(2)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严重的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可具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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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或钢带铠装。

(3)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需要时,可含有钢丝铠装。

(4)除本条(1)~(4)项外,敷设在梯架或托盘等支承密接的电缆,可不含铠装。

(5)除应按本规范第3.5.1 条(3)项的规定采用,以及高温60℃以上场所应采用聚乙烯等耐热外套的电缆外,宜用聚氯乙烯外套。

(6)严禁在封闭式通道内使用纤维外被的明敷电缆。”)

6.3.2 电缆载流量根据运行方式、环境温度、敷设方式、并列条数和间距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地下直埋电缆需考虑土壤热阻系数的修正。不得采用电缆并联的方式来增大单回电缆的允许载流量。

(条文说明:

载流量的规定按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附录C。

按电缆厂家建议,双根电缆并联运行时,当接点不良时另一根电缆运行电流较大,易过载老化。)

6.3.3 对电缆附件的要求:

a) 应考虑防水,电缆中间头应绕包防火带;

b) 铠装层接地应与铜屏蔽带分别接地。

(条文说明:

按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附录E“橡塑电缆附件中金属层的接地方法”:

E1 终端

终端的铠装层和铜屏蔽层应分别用带绝缘的绞合导线单独接地。铜屏蔽层接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25mm2;铠装层接地线的截面不应小于10mm2。

E2 中间接头

中间接头内铜屏蔽层的接地线不得和铠装层连在一起,对接头两侧的铠装层必须用另一根接地线相连,而且还必须与铜屏蔽层绝缘。如接头的原结构中无内衬层时,应在铜屏蔽层外部增加内衬层,而且与电缆本体的内衬层搭接处的密封必须良好,即必须保证电缆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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