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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官兵婚恋观分析

对青年官兵婚恋状况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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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1-05 15:34:30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部队官兵的婚恋问题既是个人问题,也在影响部队和谐稳定的重点。能否引导广大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帮助官兵妥善处理好婚恋家庭问题,直接影响到部队的内部安全与发展建设。近期通过问卷调查、座淡讨论、个别谈话等方法,对所属官兵的婚恋家庭状况进行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官兵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处理个人婚恋问题,妥善把握工作与婚姻的关系,但受多元化观念、多类型环境制约以及官兵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个别官兵在婚恋家庭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特别给予关注,认真研究解决。

一、 部队官兵婚恋现状

(一)官兵婚恋观念日趋多样化。当前,在社会变革、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的新形势下,部队与地方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官兵婚恋观念呈现多样化。一是婚恋观念日趋开放。调查问卷显示,未婚青年官兵对“婚前同居”选择“能够接受”和“无所谓”的占80%;认为“网恋是一种新型恋爱方式,可以与网络中认识的异性谈恋爱”的占75%;认为“恋爱不一定要结婚,分手不代表不负责任”的占80%。这一组组数据反映了官兵婚恋观念的日趋开放,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和官兵与社会越来越广泛的接触,一些非主流婚姻观念对青年官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二是婚恋观念日趋功利。调查问卷和个别谈话显示,未婚青年官兵在择偶方面认为“配偶的工作、收入和家庭背景是首要考虑因素”的占45%;认为“如果没有经济基础作保障,即使自己很喜欢也不会与之结婚”的占70%;认为“相貌是自己选择配偶的一项最重要标准”的占37%;认为“找一个能有助于自身事业发展的配偶很重要”的占65%;在个别谈话中还了解到,有35%的已婚官兵表示“如果再给一次选择的机会,自己会把配偶的个人收入和家庭条件放在第一位”。这说明官兵对配偶的相貌、经济、家庭背景等更加注重,婚恋观念更加趋于功利。三是婚恋观念更加实际。问卷调查和座谈讨论显示,80%的官兵选择“渴望‘山楂树之恋’式的纯洁爱情,但自己不可能获得,还是找一个门当户对的配偶比较实际”;65%的官兵选择“在驻地或家乡找对象,不会接受两地分居的婚姻”;15%的官兵表示“自己与对象长期分居两地,有分手的打算”;7%的官兵表示“接受两地分居的现状,会与其结婚”;30%的官兵表示“谈恋爱时可以随意一些,但真要谈婚论嫁就要对对方的各个方面有一个全

面的了解”。这说明官兵的婚恋观念比较容易受社会、地理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决定官兵婚姻的不再仅仅是感觉,官兵的婚姻观念更加实际。

(二)官兵婚恋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增多。在调研中发现,受个人婚恋观念、工作性质、经济条件、两地分居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官兵面临的婚恋问题和家庭矛盾日益增多,需要给予高度关注。一是盲目交友、婚恋草率的问题。青年官兵正处于青春萌动期,在生理、心理上与异性交往的要求较为强烈。但由于部队的特殊性,青年官兵的空余时间和生活区域受到严格限制,几乎没有机会与异性进行接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青年官兵交友的盲目。问卷调查显示,90%的青年未婚官兵渴望与异性进行交流,对出现在视线内的异性有较强的关注度;35%的青年官兵认为“跟异性交往感觉最重要,不在乎对方是什么人”;45%的官兵表示“曾经或正在利用互联网与自己不熟悉的异性交流感情”;10%的官兵与异性交往不到一个月就开始谈婚论嫁。二是未婚官兵择偶困难的问题。目前,本单位青年未婚官兵的比例占官兵总数的55%,通过对这部分官兵进行问卷调查,其中10%的大龄官兵“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女朋友”;20%的官兵表示“驻地符合自己择偶标准的异性太少,在驻地找到合适意中人的几率很渺茫”;30%的官兵表示“自己几乎没有机会与地方适龄女青年进行接触”。三是已婚官兵两地分居影响家庭稳定的问题。问卷调查显示,本单位警官两地分居人数为6人,占总数的21.7%,这些两地分居的警官平时对家庭、老人、子女照顾较少,易引起配偶的埋怨和家人不满,夫妻间容易出现相互误解、猜疑等问题,引发家庭危机。已婚士官因部队政策规定,目前均处于两地分居状态,这些士官的配偶部分与双方父母不在一地,有的还没有固定工作,一个人照顾孩子,家庭实际困难和生活压力很大。四是少数已婚官兵婚姻家庭矛盾突出的问题。调查显示,单位35%的官兵(包括警官和士官)配偶没有固定工作;55%的官兵表示“偶尔会与配偶因琐事吵架”;5%的官兵表示“经常会与配偶吵架,已经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关系”。

二、造成部队官兵婚恋现状的原因分析

部队官兵婚恋观念的变化和婚姻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和外部原因,是社会环境、个人观念、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环境因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种思潮的相互交融,生活质量、竞争压力、“房奴车奴”、社会地位等名词经常出现在官兵嘴边;“娶个好老婆,少奋斗十年”、“娶妻,先看老丈人

”等思想在部分官兵头脑中占有一席之地,社会环境已经影响了部分官兵的婚恋观。一是日益加剧的经济社会压力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高房价、高结婚成本已成为官兵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少官兵承受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在生活压力面前,不少官兵不得不放弃或改变自己颇为理想化的婚恋观,更多地去考虑配偶的职业、收入、家庭背景等现实因素。二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随着“功利主义”、“享乐主义”、“不劳而获”等不良思想的蔓延,不少社会青年不是比贡献、比学识、比修养,而是比家境、比潇洒、比消费。部分青年官兵在与地方青年进行交流时,心态失衡,对迅速富裕起来的渴望,使得少数青年官兵坚持以对方家境富裕为择偶标准,只是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背景而草率成婚。三是家庭和亲友的影响。每一位官兵的父母和亲友都希望官兵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工作忙、机会少等客观原因,部分官兵迟迟未能“修成正果”,回家探亲时父母和亲友一遍又一遍的催促,对亲友美满家庭的羡慕都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官兵的婚恋观,导致少数青年官兵盲目交友,婚恋草率。

(二)个人观念因素。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年轻官兵在婚恋问题上的自主意识日益突出,择偶方式由自由恋爱、亲朋介绍逐步向网络交友等扩展。首先,官兵传统的道德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受西方文化影响,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婚恋美德受到一些新观念、新潮流的冲击,少数官兵家庭责任感、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逐渐淡薄,导致个别自控能力差,思想道德素质不强的官兵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滥交异性朋友,严重影响了部队内部的稳定。其次,官兵在认识自我方面存在偏差。部分官兵在择偶中没有正确的给自己定位,存在“高估”和“低估”自己的现象。高估,即对择偶标准要求太高。随着军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工资待遇的大幅度提升,不少青年官兵择偶标准过高,导致成了大龄青年。低估,即对自身信心不足。个别官兵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片面的认为自己难以获得异性青睐,无心择偶,逃避婚恋。

(三)职业特点因素。部队工作具有任务繁重、生活紧张、纪律严明等特殊性,官兵生活工作的环境在地域上也有限制,这都给未婚和已婚官兵带来了不便,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对于部分未婚官兵,由于部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婚姻面临诸多困难。未婚官兵往往工作繁忙、远离家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寻找心仪的对象。对于个别已婚官兵,由于工作压力和缺乏沟通,已婚官兵婚姻仍然面临挑战。加之无暇顾及家庭

,在儿女抚养、照顾老人、家务劳动等方面长期依靠妻子一方,缺乏情感交流也容易引发感情危机。对于个别部队领导,存在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自己不好过分干涉”的片面思想,平时不注意对所属官兵的婚恋行为进行教育监督,出现问题后才幡然醒悟。

三、部队官兵婚恋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丰富教育形式,引导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注重用正确的婚恋观念引导官兵,提升婚恋质量,促进家庭和谐。一是加强正面教育。通过课堂教育、谈心交流、组织谈话等形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官兵学习《婚姻法》、条令条例等部队婚姻管理有关规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婚姻文化、婚姻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适时组织开展军人婚恋观专题教育和军人荣誉感教育,教育官兵始终不忘军人身份,树立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婚恋指导。在部队内部适时开展婚恋心理咨询教育、婚恋问题专题心理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青年官兵纠正错误偏见,端正择偶动机,明确择偶标准,逐步使青年官兵养成良好的婚姻道德行为,提高自身化解婚恋矛盾和自我承受能力,避免因婚恋挫折而导致心理矛盾加剧,预防过激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警示教育。针对官兵思想认识上的个体差异,在正面宣传引导的同时,以部队官兵因婚恋问题引发的案(事)件为反面教材,引导官兵分析每一次案件的起因,警示官兵遵守道德规范,结合自身实际深刻检查存在的问题。

(二)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官兵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官兵。一是生活上多关心。努力为官兵解决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看病、转业安置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难题,为官兵婚恋家庭稳定提供外围保障。切实落实好大龄官兵、两地分居官兵的休假探亲制度,真正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处理自己的婚恋问题。二是感情上多交流。对于未婚官兵特别是大龄未婚官兵,各级领导要主动与其交流思想,消除他们的急躁情绪。要引导官兵分清主次,明白自己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这个主要方面,从而使婚恋与事业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三是合理调配干部任职。已婚官兵任职调配时,充分考虑居住地等地理因素,确保已婚官兵能够安心工作,不因家庭问题牵扯过多精力。对于适龄未婚官兵,适时将他们从偏远工作岗位调整到城区岗位,扩大他们的择偶选择范围。

(三)健全婚恋服务机制,保证官兵婚恋质量。不断完善各项服务机制,满足官兵正当的婚恋需求、提升婚恋质量。一是建立婚

姻情况登记制度。对未婚官兵,各单位领导应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择偶标准、家庭状况等方面情况,逐一做好登记。充分发挥自身与地方单位接触较多的优势,为所属官兵牵线搭桥,把好婚恋关口。二是建立婚恋联络制度。建立“社会、单位、家庭、个人”一体化的婚恋联络机制,积极与未婚官兵父母联系、沟通,发挥他们在官兵婚恋中的重要干预作用,及时纠正偏差,减少婚恋问题发生;加强与驻地妇联、民政、教委、医院等单位联系,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帮助官兵解决婚恋问题。三是完善政审排查制度。各级组织要注意观察、掌握官兵的婚恋情况。在官兵确定恋爱关系时,必须及时介入,通过发函、座谈等形式,审查对方的自然和社会情况,政审时还要加强双向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对方在婚前了解部队、了解官兵。对双方条件明显不符、差异较大的要进行适度必要谈话,帮助处于迷茫状态的青年官兵端正观念、认清事实。

(四)加强纪律约束,规范官兵婚前行为。对于部分自控能力比较差的官兵,很容易受社会风气和不良思潮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这就需要组织在源头上抓好管控。一是要强化经常性思想分析制度。要严格落实对官兵特别是青年官兵的经常性思想分析、思想汇报制度,充分发挥“三互”小组、思想骨干队伍的作用,搞好不间断的思想考察,及时掌握官兵的思想、工作、生活、社交等情况,把苗头和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使官兵时时处在组织监管之下。二是要加强法纪条例的落实力度。要认真抓好官兵的法纪教育,教育年轻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自由与部队纪律的辨证关系,把追求婚恋自由的权利限定在部队条令条例允许的范围内,防止个别官兵打着“婚姻自由”的旗号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对违反纪律的官兵给予必要的思想教育和纪律处分。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加强对所属官兵的关心、管理,严格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制度,对不尽心、不尽职造成婚恋问题的单位,及时追究相关责任,真正发挥各级领导的管理教育作用。(



部队领导存在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自己不好过分干涉”
的片面思想,平时不注意对所属官兵的婚恋行为进行教育监
督,出现问题后才幡然醒悟。

三、解决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的对策

基层青年官兵是部队建设中生力军、主力军,婚姻恋爱
也是其不可回避的人生课题。如果处理不好工作、感情和家
庭的关系,很容易牵扯官兵精力,极有可能对部队全面建设
会产生负面影

响。因此,各级要高度重视解决好基层官兵的
婚恋生活问题。

(一)加强教育引导,端正官兵婚恋观念。
要高度重视
关心官兵的婚恋问题。
一是坚持正面教育。
通过组织官兵学
习学习《婚姻法》、《纪律条令》、《军队贯彻实施〈婚姻
法〉的若干规定》和《军人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深入开
展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帮助官兵认清军人不仅要执行
《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部队关于军人婚恋的特殊
规定,增强官兵处理婚恋问题的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
观念,从而引导官兵正确对待交友、恋爱与结婚,正确处理
做好工作与组建家庭的关系。
二是注重谈心教育。
充分发挥
“三互”活动的补充作用,结合官兵个人经历,区分不同原
因、不同层次,分别开展提醒式、警戒式婚恋教育。加强与
官兵的谈心交流,以召开婚恋观座谈会、集中讨论会和个别
谈话等方式,对官兵的婚恋情况进行了分析,倾听官兵在工
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和婚恋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已婚干部
谈经验、感受,未婚官兵谈困惑、迷茫,及时化解各类思想
等方面难题,减轻其家庭负担;对于妻子无工作、生活困难
的家庭,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为其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
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夫妻关系
紧张但仍有感情基础的,要积极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同时尽
最大努力帮助官兵解决居住条件、子女入学、入托和家属就
业等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官兵家庭矛盾。

(三)严肃婚恋纪律,规范官兵婚恋行为。
要加大对官
兵婚恋问题跟踪管理的力度。
一是严把审查关口。
要本着对
官兵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军人结婚年龄、对象地域要求、
审批程序等特殊规定,切实落实官兵恋爱报告和函调核查等
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发现思想道德等存在问题的婚恋对象,
同时教育引导官兵把追求婚恋自由的权利限定在部队纪律
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官兵以婚姻自由为名做违法乱纪的事
情,把好官兵婚恋观和军属入口关。
二是健全管理机制。

持把加强官兵婚恋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通过建立官兵家庭档案,修订完善干部婚恋管理规定,进一
步规范教育、谈心、家访、慰问等活动,逐步形成婚恋管理
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利用不同时机,对官兵花钱大
手大脚、网恋现象、与驻地女青年交往等方面进行深入排查
整顿,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将不良现象消灭在萌芽
状态,确保牢牢掌握官兵的思想动态和婚恋状况。
三是严格
责任追究。
要坚持从优

待警与从严治警并举的方针,当官兵
的荣誉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鼓励官兵勇于、善
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个别打着恋爱的幌
子,欺骗感情玩弄对方等违背社会公德、逾越法律界限的行
为,应坚决支持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和部队
的良好声誉。
严格落实领导
“一岗双责”
责任制,
对不尽心、
不尽职造成婚恋问题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确保真正发挥各级领导关爱、管理作用,保证部队的安全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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