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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违反商业道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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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例:高管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被解雇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公司高管因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两高管被公司开除后,公司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王先生和吴先生分别在上海贝尔企业通信有限公司服务了15个年头,曾分别担任该公司的部门总监和经理。2009年9月24日,贝尔公司以王、吴两人在职期间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规范》为由,决定予以开除处分。

王先生和吴先生向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诉,两人都称与贝尔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贝尔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结工资、加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共计212万余元;同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退还补充养老保险金。

今年1月,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裁决不服,于是官司打到了徐汇法院。

在法院庭审中,王先生和吴先生都坚持各自在仲裁庭上的观点,起诉到法院是因为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给少了。而贝尔公司方面则称,《公司商业道德规范》第6.5款规定:员工必须避免参加与公司的义务或责任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商业决定、行为或其他户外活动,公司的资产不可用于个人获利。王、吴两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本无须支付赔偿金。

经过两次庭审,面对贝尔公司递交的整整一筐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专项合议庭的法官们细心甄别,缜密分析,终于查明,2005年9月起,上海市新注册了一家名为“学舟”的信息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这家“培训中心”以提供场地和设备的名义,先后向贝尔公司收取培训服务费66万余元。而上海的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原本是向各类院校、培训机构和单位免费开放的,是一个公益性的平台。所谓的“学舟培训中心”是王、吴两人直系亲属挂名参股的,由王、吴两人直接操纵的机构。贝尔公司所称王、吴两人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规范》的事由,指的就是培训费舞弊。

法院又查明,在涉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予任何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贝尔公司酌情支付王、吴两人折算工资、通讯费和交通费;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马勇刚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者,特别是公司的部门管理人员,理应履行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那种利用培训业务从中牟利,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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