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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运送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往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分配、货物保险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维护双方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构成要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由以下要素构成:

1.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海运公司或个人。承运人在合同中承担运输责任,并提供合适的船舶和设备。

2. 托运人:托运人是指那些将货物委托给承运人运输的当事人。托运人有货主或代理人的身份,将货物提供给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运费。

3. 货物描述:合同中应明确详细描述货物的品名、数量、尺寸、重量、包装等信息,以确保货物能够正确且安全地进行运输。

4. 运输方式和路线:合同应确定货物的具体运输方式(如整箱、散货)、船舶类型(如集装箱船、散货船)以及货物的运输路线。

5. 运输费用和费用分配:合同规定双方之间关于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如运费、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的分配。

6. 运输期限和时间表:合同应约定运输的期限和提取货物的时间表,并规定延误或违约的损害赔偿方式。

7. 船舶抵达和交货地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和船舶

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并规定双方对于货物交付的义务和责任。

8. 货物保险:合同中是否包括货物保险,以及保险的类型和范围。

二、合同签订和履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确

认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义务。

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妥善保管和运输货物,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则需按时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并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三、违约和争议解决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将构成违约行为。违约

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于争议的解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采用仲裁方式。双方

可以通过协商或选择一个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

四、国际司法管辖和适用法律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将影响合同的

解释和执行。合同中通常会指定主管法院或选择适用的法律管辖合同。

五、风险转移和责任限制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规定承运人

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限制和责任转移。

例如,国际货物运输公约(Hague-Visby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对特

定风险的责任限制,如可归责于船舶本身的缺陷或非人为原因导致的

货物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七、其他注意事项

在签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和理解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符合国际法律和商业惯例。

综上所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

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费用分配等事项,确保了货物能够安全、顺利地

运抵目的地。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在发生争议时

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

并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和相关法律。只有合同的正确执行和遵守,才能

保障国际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

第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 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基本概念,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各种方式和特点,重点掌握海洋运输、航空运输和集装箱运输方式及其特点,以及这三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计算方法;了解国际贸易的销售合同中有关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了解各种国际贸易的运输单据及其作用,重点掌握海洋运输单据的性质、分类、内容和作用。 第一节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多种,主要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多式联合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以及管道运输(如石油、天然气产品的运输)和电力运输等。 一、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海洋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中采用最广泛的运输方式,因为海洋运输具有下列优点: 1、限制少—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往往发生在几个大陆板块之间。因此铁路、公路运输都受到了隔海的限制,而海洋运输则具有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尽管航空运输也有天然航道,但因其运输成本过高而使其规模经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运量大—海洋运输的能力远远大于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能力。据统计,海洋运输的货物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到80%以上,而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中将近90%是通过海洋运输来完成的。目前,一艘大型集装箱班轮的承载能力已经超过一万个TEU(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即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业内人士也称其为标箱),已经超过了第二欧亚大陆桥(东起位于亚洲的我国连云港,西止位于欧洲的荷兰鹿特丹)采用火车的铁路运输整整一年的货运量。一艘“巨无霸”的大型集装箱班轮所装载的集装箱若改用火车运输,火车车厢的总长度将达到90公里之多。 3、运费低—由于船舶运输的运量大、航程远,使得海洋运输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加之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导致海洋运输的成本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运输速度慢、运输周期长、航期不准确、运行风险较大(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受港口与码头建设规模的影响(大型船舶无法停靠吃水深度浅的小型码头)。 按照船公司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大类。 (一)班轮运输(Liner Shipment) 班轮称为定期船,班轮运输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预先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上,沿途停靠若干个固定的港口(称为基本港,Base Port),往返运载货物。 班轮运输可归纳为“四固定”、“一负责”、“义务见提单”。即: 1、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停靠固定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输费率; 2、班轮运费负责到底,即运费中已含各项费用,一般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如装卸、滞期、转船、运河等附加费用; 3、承运人(Carrier,即船公司或船公司的货运代理,并有权出具海洋运输单据的法定代表人)和托运人(Shipper,即货主,往往是卖方)双方的义务以承运人签发的海运单据(如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为依据,以事先在海运提单背面印就的条款构成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项构成: 1、基本运费-是指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主要运输费用以及装卸货费用,也称主运费,其收取的多少一般与装卸港之间的距离有关,与装卸港是否基本港有关; 2、附加费-是指对一些特殊货物或临时情况,需要特别另外加收的费用。如: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危险品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冷冻附加费、洗舱附加费、熏蒸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直航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苏伊士运河附加费、巴拿马运河附加费等。在石油价格起伏波动不定的当今,燃油附加费(BS-Bunker Surcharge,或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常常会被承运人作为一项主要的附加费向托运人征收。 班轮运输的基本运费和附加费可以依据船公司定期公告的《班轮运价表》(Liner's Freight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内容 (二)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合作发展原则 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 (一)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简述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

简述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海运承运人与货主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明确:海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货物的保护、损失或延迟的赔偿等。 2. 条件复杂:海上运输涉及多个环节,如装卸、中转、保险等,因此合同要考虑各种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的约定。 3. 补偿方式多样:海运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一般可通过赔偿、拒绝承运人的要求以及放弃运输合同等方式进行补偿。 4. 国际合同性质:海上运输合同往往是跨国合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5. 风险高:海上运输风险大,因此,合同中需约定适当的风险转移条款,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双方利益。 总体来说,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主要是其难以预测的风险和条件的复杂性,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各项条款,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是指运输承运人与货主之间为货物海上运输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对于国际贸易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大部分国际贸易的货物都需要经过海上运输。以下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 1. 责任明确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必须确保海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承运人应该对货物进行保护,避免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等问题。如果由于海运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发生了损失,海运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 条件复杂 海运运输涉及到很多因素,如装卸、中转、保险等,因此海上运输合同要考虑各种情况,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约定。此外,海上运输合同的条款也受当地政策法规的制约。 3. 补偿方式多样 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意外情况,如海浪侵袭、火灾、货物被盗等。如果货物发生损失,海运承运人通常可以通过赔偿、拒绝承运人的要求以及放弃运输合同等方式进行补偿。 4. 国际合同性质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通常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商业惯例。这种合同的有效性也受到国际法规的制约。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当地法律和国际法律进行充分了解,以使合同有效。 5. 风险高 海上运输风险高,包括货物的丢失、损坏、海盗袭击等。因此,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可能为简答题:(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 水路运输方式的特点:①运量大;②运费低;③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④速度慢;⑤安全性和准确性差;⑥水路货物运输最适合于承担运量大、运距长、对时间要求不大紧、运费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货运任务。 2海上危险的特点: ①遭遇海上危险的可能性大②海上危险造成的损失巨大③为适应海上危险而建立了特殊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共同海损制度、海上保险制度、海上救助制度等 3国际性的特点:①船公司业务经营依存于国际海运市场②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③适用的法规国际统一性。 (二)国际海运组织(了解有哪些及性质,及成立时间)(可能以选择题或判断的形式,如书本P33单选题4,判断题2) 1国际海事组织(IMO)1948年3月6日成立,1959年正式成立,性质: 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IGO)。总部伦敦 2、非政府间组织NGO: ①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委员会BIMCO 1905年; ②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1897年 3国际海运企业间组织:班轮公会联营体 (三)国际海运船舶营运方式: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定义):定期船运输,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线的各挂靠港口之间们经常的为非特点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 特点:①不签订书面运输合同②指定地点交货③装卸货及搬运费划分④无滞期费和速遣费等条款 租船运输(定义):相对于定期船运输而言,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和费率本,船舶经营人根据市场需求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通过签订租船合同的方式安排运输而获取利益的方式。 ②租船运输的特点:●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国际租船市场行情影响租金或运费水平的高低。●营运的费用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并在租船合同中订明。●租船运输主要适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如谷物、矿石、煤炭等。 (四)货运船舶(了解)干货船(杂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液货船 (五)航线(了解)p18 经过的港口(了解)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考,如书本p33单选题1 太平洋航线大西洋航线印度洋航线 集装箱的三大航线:1 远东———北美航线(远东—北美东岸航,远东——北美西岸航线[远东--加利福尼亚航线和远东——西雅图,温哥华航线] 经过的港口:远东—北美西岸航线:亚洲的高雄、釜山、上海、香港、东京、神户、横滨等北美西岸的长滩、西雅图、洛杉矶以及亚州的中国、韩国地区。 远东—北美东岸航:美国东部地区的纽约、新泽西港、查尔斯顿港、新奥尔良港。 2 远东—欧洲,地中海航线 3 北美-----欧洲地中海航线 (六)海运货物 货物的概念:经由运输部门承运的一切原料、材料、工农业产品、商品以及其他产品或物品。 货物的分类(了解) 分类: 按装运形态分:件杂货和散装货 按性质分:普通货物和特殊货物 积载因数(定义):每一吨货物在正常堆积实际所占的容积,(包括货件之间正常空隙及必要的衬隔和铺垫所占的空间)单位为立方米/吨。 货物性质(了解)【物理化学生物机械性质】 国际危规IMDG,危险货物分类9类(爆炸、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物质和有感染性质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4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的所有标志均须满足至少三个月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清晰可辨。{可能考判断}

国际商法

§6.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提单 ?二、《海牙规则》 ?三、《维斯比规则》 ?四、《汉堡规则》 ?五、租船合同 一、提单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案例 “阿登内斯”轮代理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阿登内斯”轮未直驶伦敦,而是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都应该船到达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2)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 (3)承运人应否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二)提单的类型 ?签发提单时是否已装船,可分为: ? 1 已装船提单 ? 2 备运提单 ?*3 预借提单 ?*4 倒签提单 案例 福建省宁德公司与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于3月29日签订了一份CFR购买 3000台空调机的合同,由日本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承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同年6月30日和7月25日两次提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宁德公司于7月25 接到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 月29 日与福安供销公司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购销空调机的合同。但由于货物实际上是于8月21日才装船的,9月1日才抵达目的港,致宁德公司持提单在目的港提货不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2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2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托运方(甲方)_________ 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承运方(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船舶有_________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港_______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_______材料包装,每包体积_________米,重量 _________吨。(或_______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 _________港_____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__月____日时至_______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_________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__元,全船运费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运费结算办法

鹿特丹规则中文版本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定义 1 第二条本公约的解释 4 第三条形式要求 4 第四条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4 第二章适用范围 5 第五条一般适用范围 5 第六条特定除外情形 5 第七条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6 第三章电子运输记录 6 第八条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6 第九条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6 第十条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 6 第四章承运人的义务 7 第十一条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7

第十二条承运人的责任期 7 第十三条特定义务 8 第十四条适用于海上航程的特定义务 8 第十五条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 8 第十六条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 8 第五章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 9 第十七条赔偿责任基础 9 第十八条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10 第十九条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11 第二十条连带赔偿责任 11 第二十一条迟延 11 第二十二条赔偿额的计算 12 第二十三条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时的通知 12 第六章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13 第二十四条绕航 13 第二十五条船舶上的舱面货 13 第二十六条海上运输之前或之后的运输 13

第七章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义务 14 第二十七条交付运输 14 第二十八条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14 第二十九条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15 第三十条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 15 第三十一条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15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16 第三十三条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16 第三十四条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16 第八章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16 第三十五条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 16 第三十六条合同事项 17 第三十七条承运人的识别 18 第三十八条签名 18 第三十九条合同事项不完备 18 第四十条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19 第四十一条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20

海运货代与单证

第二章海运货代与单证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海运单证租船货运业务流程 第一节班轮运输概述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旅客运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分为:杂货班轮运输RAIL TO RAIL(船舷至船舷)/TACKLE TO TACKLE(Tackle to tackle )和集装箱班轮运输CY/CY(CY/CY=container yard to container yard 从集装箱堆场到集装箱堆场) 1、班轮公司 定义:又称远洋公共承运人(OCEAN COMMON CARRIER),指拥有或自营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服务,并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运输企业 . . . . 特点:拥有自已的船期表/ 运价本/ 提单或其它运输单据 2、船舶代理人 定义: 指受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 承租人委托,为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 集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务,依法设立的船舶运输辅助企业。 3、无船承运人 定义:又称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oncarrier).以承运人身分接受货载,签发运输单证,收取运费, 通过班轮公司完成货运,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法设立的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 特点: 1>我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人应当办理提单登记并有自已的运价本 2>无船承运人通过与班轮公司订立协议运价来赚取运费差价,但不能获取佣金 4、海上货运代理人 定义:又称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指受货主委托,代表货主为其办理海运货物相关事宜,并依法设立的海运代理服务企业 特点: (双赢) 从货主获取代理费,从班轮公司获取佣金 5、托运人 定义: (shipper)指本人或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并将货物交给合同承运人的当事方 特点:通过与承运人订立协议运价来赚取运费差价,但一般不能获取佣金 6、收货人(consignee) 7、船期表:主要内容: 航线/ 船名/ 航次编号/ 始发港/ 中途港/ 终点港名/ 到达和驶离各港时间/ 其它注意事项等 特点:航线短,挂港少→船期表准确 航线长,挂港多→船期表不准 第二节散杂货班轮货运程序 1、货物出运 1)揽货(CANV ASSION): 2)订舱(BOOKING) 2、装船与卸货 1)装船(LOADING) 由班轮公司负责 2)卸货(LANDED)由班轮公司负责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你听说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吗?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之损失以及产生之责任进行赔偿的合同。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不须经保险人同意 一般而言,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发生转移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其原因是: 首先,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意味着保险标的的座落地址和所处环境要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风险必然要发生变化。 其次,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意味着被保险人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而不同的被保险人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同、防风险意识不同必然也会引起保险标的的风险要发生变化。 如,甲企业私自将其保险财产中的一台机器设备转移给乙企业,在保险期内,该机器发生全损,甲企业和乙企业都不能获得赔偿。 因为在出险当天,甲企业对该机器已无保险利益,而乙企业也不是该机器的被保险人。因此,转移保险标的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由保险人根据转移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大小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重新确定保险价格。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标的的转让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其理由是: 其一,托运人一旦将货物(保险标的)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始终控制在承运人手里,不会因为提单的转让,即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使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 其二,在海上运输中经常会出于货物贸易的需要,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常常可以通过转让提单进行买卖,被保险人也因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新的提单持有人也因未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而失去保险保障,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就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在海上贸易中,有时货物要经过多次转手交易,如果每次转让均需得到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必然会妨碍货物的流转,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而,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视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从合同,其转让可随着货物提单的背书转让同步进行。即只要被保险人背书后就也提单同时转让受让人,而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相关阅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是我国目前经营各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采用的一种标准保险单。其内容分为正面与反面。正面印有该保险所需填写的基本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数量和包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承保险别;检验理赔人或代理人名称;赔款偿付地点;合同签订日期等。背面则载有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损失处理、索赔理赔、保险争议处理、时效条款等项内容。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存在。保险凭证与上述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的正面所列内容与上述保险单相同。但无背面条款。只是在正面注明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三)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是指国际贸易的发货票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凭证。亦称联合发票。其具体程序是:保险人在出口公司为国际贸易活动签发的出口商品发票上。加注承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保险人的公章。至于保险单上所列明的其他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B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 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 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

海商法讲义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意义 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专题论述) 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②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 ③包运合同 ④多式联运合同 水路运输,因经由通路的不同,可细分为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海上运输根据参与业务活动各方所属国籍和调整各方法律关系所适用法规的不同又可区分为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通常把国内沿海港口间的海上运输称为沿海运输,而将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外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称为远洋运输。 远洋运输(ocean shipping)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提供船舶,在本国港口与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或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与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

按运送旅客或货物,并收取运费的运输。远洋运输又称为“国际航运(international shipping)”。所谓“第三国运输”,通常是指本国船舶在国际航线上完成的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的运输,即与本国进出口货载无关的运输。 1、两大运输方式的区别 远洋运输船舶的营运方式及比较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提单运输,是指船舶按照事先制订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 班轮运输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货载的零星、多样和运行的定期、定班。正是根据这两个最明显的特点,通常又有两种对班轮运输进行分类的方法: (1)、按定期、定班是否严格区分,班轮运输可分为严格的班轮和不严格的班轮。前者也称核心班轮,即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service schedule)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另一种是定线但不一定严格定期,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也有一定的伸缩性;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

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包括国际贸易物资运输与国际非贸易物资(如展览品、援外物资、个人行李、办公用品等)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及其他运输方式 海上运输的作用与特点:运输量大通过能力强运费低速度慢风险大 海洋运输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它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线长面广环节多时间性强情况复杂风险大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组织。 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的特点:专业性强单证复杂涉及面广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以服务对象分类国际货运代理为托运人海关承运人班轮公司航空公司服务。以服务作用分类顾问组织者进出口代理委托人---提供拼箱服务经营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运输延伸—提供物流服务按代理业务分类租船代理人船务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咨询代理人 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优点:用过能力强运量大运费低适货性强缺点:风险较大航速较慢 船舶构造:船壳、船架、船舱、甲板、船面建筑种类:客船、客货船、货船 货船:杂货船、干散货船、冷藏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特殊货物船 二、船舶专有名词 (四)船舶吨位1、重量吨位包括排水量吨位(重排水量吨位轻排水

量吨位实排水量吨位)载重量吨位 2、体积吨位包括注册总吨位(总载重量净载重量)和注册净吨 总载重吨(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净载重吨(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缩写D.W.C.T.)。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容积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缩写为GRT)。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的场所的内部空间(或体积)的总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吨折合所得的商数。 容积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缩写为NRT)。又称注册净吨,是指从容积总吨中扣除那些不供营业用的空间所剩余的吨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来装载货物的容积折合成的吨数。 船舶载重线指船舶满载时的最大吃水线 船舶载重线分类TF(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F(Fresh Water Load Line)表示淡水载重线 T(Tropical Load Line)表示热带海水载重线 S(Summer Load Line)表示夏季海水载重线 w(Winter Load Line)表示冬季海水载重线 WNA(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表示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指船长为100.5米以下的船舶,在冬季月份航行经过北大西洋(北纬36度以北)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船籍:是指船舶的国籍。船旗:是指商船航行中悬挂其所属国籍的国旗。 方便船旗:是指在外国登记,悬挂外国国旗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营运船舶。 船级:表示商船技术状况的一种指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又称海运提单合同,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由货主和承运人签署的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规定了货物运输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包括承运人对货物的负责和义务,以及货主对承运人的支付和义务等。以下是一个左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示范,供参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123456 签订日期:20XX年1月1日 双方 甲方(承运人):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XXX 乙方(货主):XXX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XXX 一、定义

1.1 “合同”指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其随附的任何附件。 1.2 “货物”指本合同项下甲方承运的所有货物及其附件。 1.3 “装货港口”指货物装货的港口。 1.4 “卸货港口”指货物卸货的港口。 1.5 “提单”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装货单证,以充分说明装运的货物及其数量、货物状况、装卸港口、托运人、收货人等信息,并作为货物的收据。 二、货物托运 2.1 乙方委托甲方运输货物。货物数量、品种、标记、包装及其它有关记录,以提单上载明的为准。提单作为货物的收据,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2.2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交通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罢工等情况,甲方应尽力保护货物安全,并立即通知乙方。 2.3 如货物需保险,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时提供保险单副本给甲方。 三、运输条款和费用 3.1 运输条款:本合同采用FOB/CIF的条款,乙方负责货物从装货港口到卸货港口之间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2 运费:运费根据实际货物数量、体积、重量等综合因素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国际商法之海上,航空,陆路运输法

《国际商法》之八——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八章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节铁路货物运输法第三节航空货物运输法思 考题:1、提单的概念、作用是什么?2、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义务与免责的主要规定各是什么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两大类,即提单(Bill of Lading)与租船合同(Charter-party)。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作为提单受让人亦可取得提单的权利。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一)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各国采用公约的方式船舶在国际间运输货物,遇到的法律问题往往带有涉外的因素。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协商制定共同遵守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早在1924年有关国家就缔结了《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有关国家缔结了《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缔结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海牙规则于1931年生效。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生效。汉堡规则于1992年10月生效。目前,

多数国家采用海牙规则。少数国家采用维斯比规则。批准加入汉堡规则的国家有20个。海牙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由于该规则第一次是在海牙起草的,所以习惯上都称之为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共有16个条款。第1条至第8条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责任与权利。第9条是对承运人赔偿限额的货币单位的解释。第10条规定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第11条至16条规定了缔约国批准、退出、修改海牙规则的程序。各国政府采用海牙规则并据以制定国内法时,是采用第1条至第8条的规定。至于第9条,由于各国的货币单位不同,并不要求都以英磅作为货币单位。缔约国可以把100英磅折合成本国的货币,作为赔偿的限额。维斯比规则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订。由于该规则的准备工作是在维斯比完成的,故称为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共计17条。第1条至第5条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第6条至第17条是加入和退出的手续以及解决纠纷程序的规定。汉堡规则于1978年3月在汉堡签订。汉堡规则共有34条。第1条至第26条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第27条至第34条是加入、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各国采用国际公约的方式,在大陆法国家或是制定海商法典,或是在商法内列有海商一章。在英美法国家,则是制定单行法,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运法。 (二)标准租船合同格式与约束租船合同的法律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租船合同制定公约。大陆法国家在其国内法即海商法内对租船全同作出规定。英美法国家没有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单行法。英美法国家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被广泛使用,例如金康航次租船合同格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标准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标准版合同协议模板)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

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格式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参考文本。在具体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时,各种运输单证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 至另一港的合同。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 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 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何推论承运人负有索赔责任?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无愧于索赔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错,以致货物因迟延交 货而毁损或者损毁的,承运人应正数索赔责任。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 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没能在规定的时间期满六十日内交货货物,有权对货物毁损明确提出索赔命令 的人可以指出货物已经毁损。 推荐合同范文·煤炭运输合同·土石方运输合同·垃圾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无愧于索赔责任?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供职人在驾车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错: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犯罪行为、检疫管制或者司法扣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篇一: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海商法的核心部分,因为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是居于首位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船舶使用和船员作用的实现主要体现于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从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毫无例外地成为各国海商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基础理论,提单是其中心内容。此外,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也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按照我国运输市场的实践,长期以来习惯于将国内的内河和沿海的货物运输合同称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互独立的一种合同,适用专门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货物运输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成为实现国际经济交往目的的必要环节。其中,海上货物运输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经济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有关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和惯例也因此成为调整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基础而被借鉴。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列入运输合同的范畴,成为专门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独立合同种类,因此,它不仅具有一般运输合同共有的双务、有偿等法律性质,还存在着如下法律特点: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其他运输合同 作为运输合同的具体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海路将所承运的货物送达到目的地。为此,承运人不仅要付出其劳务和费用,而且应当自行承担海上风险来履行运输义务。由于海上风险大于陆上风险,现有的科学技术又决定着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陆上货物运输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 海上货物运输是实现国际贸易活动的必要手段,因此,与国际贸易合同相适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会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般舶经由国际航线航行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之间,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不同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常涉及第三人(收货人) 由于国际贸易是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从而,相应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还必然要涉及到第三人──收货人。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而且普遍采用格式合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3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而航次租船合同则应当是书面形式,而在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当事人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班轮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等种类。 1.班轮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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