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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瓮安县群体事件分析

湖南商学院课程论文

题目关于瓮安县群体事件分析

学生姓名张文茜

学号131410003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行管1301班

指导教师邬定国

职称讲师

2016 年 6 月

公共危机管理案例分析

——关于瓮安县群体事件分析

摘要:2008 年贵州瓮安县“6·28”事件是一起群体性事件,是当地民众与其政府管理部门互相信任度不高,民众对政府的各种不满情绪长期积聚的爆发。该案例从事件聚集、围观、参与人数、事件的剧烈、破坏程度来看,可以称得上是我国较典型的群体性危机事件。瓮安县的此次危机事件的后果严重,影响广泛并且社会关注度高。本文对此次事件发生的背景,过程,政府部门处理程序及其处理工作中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并对政府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改善、提高我国公共部门管理公共危机事件的工作、能力。

关键词:“6·28”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危机管理

一、瓮安县“6·28”事件发生的背景

(一)经济落后,民众生活水平低

瓮安县坐落于中国最贫穷省份之一的贵州省腹地,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3.25%,第一产业比重占GDP的38.6%。瓮安县水利资源丰富,正在建设的有国家重点工程构皮滩电站,同时瓮安也是矿产资源的富集县,全县煤炭总储量10.64亿吨,磷矿总储量6.5亿吨,铁矿藏量1500万吨,锌矿藏量60万吨以上。农业县、水电站、矿产,在中国可以分别将它们理解为贫穷、移民、暴富阶层,因此瓮安是一个贫穷的县城,瓮安县群众长期以来对县经济发展缓慢,收入太低,生活艰难十分不满。

(二)政府威信力低

瓮安县政府和瓮安县人民之间有深刻的矛盾。该县治安长期不好,安全指数极低,群众的幸福感也低,少数公安人员涉黑严重。因此,县公安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群众中丧失了公信力和权威性,在“6·28”

事件发生之前,2007年9、10月,瓮安县城连续发生了四起爆炸案,至今未破案,此事让当地居民人心惶惶,一些居民直言根本不信任警察。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三)少女之死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李树芬于2008年6月22日凌晨溺水死亡。当日7时40分许,经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现场勘查、尸检、DNA鉴定,认定李树芬系跳河自杀。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有被奸杀嫌疑。6月25日,黔南州派法医复检,结论仍为溺水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公安部门责令当时在场人员王某、刘某、陈某等人赔偿50万元。6月26日,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

二、瓮安县“6·28”事件演变过程

(一)危机前阶段

6月21日晚,李树芬在刘某做俯卧撑的时候“被水淹了”。十几名消防队员打捞半个多小时未果,撤走。

22日,家属请求将王某等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派出所未做笔录就将人放走。家属怀疑死者系他杀,请求刑侦。公安局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未予立案。

23日,家属对结果怀疑,向黔南州公安局申述、提出再次尸检要求。公安局认定死者溺水死亡系自杀,并向死者家属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

24日,家属对公安机关结论不服,拒绝领回尸体处理。维稳办组织双方调解,失败。

26日,黔南州公安局再次进行尸检,仍维持溺水死亡结论。家属则坚持奸杀嫌疑。调节依旧失败。

27日,家属反悔调解方案,不同意安葬。公安局再次下达《尸体

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时17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谣言四起、真假混杂、舆论哗然。多人以各种方式反映危险,相关负责人搁置不问。(二)危机阶段

28日,死者家属和当地群众到县政府请愿。人越聚越多,个人利益受损害者、社会闲杂人员加入。整个过程始终没有领导出现,打砸抢烧开始,并冲破民警在公安局一楼大厅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抢夺消防龙头,剪断消防水带,消防人员被迫撤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作出8点批示。而市县领导仍处于等待上级命令中。 29日凌晨1时30分,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抵达现场。武警部队陆续进入现场。2万多群众陆续散去,事态暂时平息。

29日6时起,6000多人聚集,少数心怀不满的人煽动。

29日晚7点,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执行命令,开始强行清场,人群逐渐散去。

(三)危机后阶段

30日,石宗源看望、听取汇报、座谈、与媒体沟通。媒体增加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报道。

2日,进行第三次尸检。对事件处理进行情况通报。启动干部问责,相关责任人被免职。司法机构依照法律惩治犯罪分子。

6月24-26号公安局对李树芬家属及王姓和刘姓家属进行调解,要求李树芬家属将李树芬尸体领回处理。黔南州公安局再次进行尸检,仍维持溺水死亡结论。 6月27号公安局再对被害人家属与其相关人进行调解。再次下达《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时17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

三、政府部门危机管理工作

(一)危机阶段

1.派出警力,进行维稳,向上报告情况 6月28号公共机关派出大量警员,消防员,警车进行维稳工作。黔南州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将重要信息编发《黔南公安情况反映》向上报告。贵州省委书记

石宗源作出8点批示。

2. 高层领导出面与群众沟通 6月29号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崔亚东接到石宗源的批示后,带领省公安厅有关人员火速奔赴瓮安。6月29日凌晨1时30分,崔亚东一行抵达“瓮安事件”现场,遵照省委书记的指示精神,靠前指挥,处置正在进行中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从外地调集的武警部队进入现场。公安、武警向围观群众喊话,劝告群众“不要围观,尽快离开现场”,随即拉好警戒线。

3. 武警开始强行清场崔亚东和当天赶到瓮安的武警总部副参谋长薛国

强、省武警总队队长周爱民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应对措施。6月29日19时,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执行命令,开始强行清场,人群逐渐散去。

4 . 高层领导现场指挥6月30日一大早,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宗

源专程奔赴瓮安,现场指挥“6·28”事件处置工作。

(二)危机后阶段

1.领导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30日,石宗源看望、听取汇报、座谈、与媒体沟通。07月01日瓮安6.28事件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称50余名嫌疑人被抓媒体增加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报道。

2. 组织专家再次进行尸检,发布结果 7月02日贵州专家组对李树芳进行第三次尸检07月09日李树芬第三次尸检结果公布,结论为溺水死亡。

3. 处罚相关渎职官员,设立信访机构 7月04日瓮安县原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被撤职05日瓮安新任县委书记和代理县长走马上任,06日瓮安县公安局设立信访日。

4. 组织调查,逮捕暴力事件带头人员公安部对组织、策划、指挥和参与“6·28”事件的主谋熊教勋向全国发出了A级通缉令,要求

尽快将其抓获归案。

5. 开展政府政府整顿工作实施干部问责制度,解决合理诉求与积案,作出一系关于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制度安排。

四、瓮安事件危机管理工作的成功与不足

(一)危机管理的成功之处

1.慎用专政措施

在整个危机事件的处理,不法分子用石头、砖头、酒瓶、爆竹等袭击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消防兵,广大民警和武警、消防官兵保持了极大的克制,没有动用火力,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以及各级公安、武警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一同努力下。在二十九号下午,最终依法、克制、妥善处置了这起群体突发事件,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有力地维护了瓮安县的社会稳定,恢复社会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害。

2.舆论监督的初步参与

6月29日凌晨,数千群众继续到县政府,公安局门前围观,甚至用石头等五物品攻击公安干警、武警官兵。此后,瓮安县委有关负责人在与黔南州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尽管还未充分调查清楚情况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但随后当地媒体开始大规模地刊登和播放《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使翁安县以至全国人民引发广泛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政府的行为。

3.危机过后彻底整顿瓮安政府

在危机事件过后,对瓮安县政府原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被撤职予以撤职处分,同时瓮安模式除了采取依法惩戒不法分子、打击黑恶势力等群体性事件的一般善后处置措施外,实施干部问责制度,解决合理诉求与积案,作出一系关于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制度安排。更重要的是根据事件过程中当事主体扮演的不同角色和应该承当的义务或责任,采取了全方位的整顿;和以往相比,采取了多主体的治理方式,大大拓展了治理空间,因而成为类似事件善后处置的宝贵经验。

(一)危机管理的不足之处

1.危机管理的组织机构,预警不完善

在这次危机事件中,瓮安县政府在危机发生后未能由专门的危机管理部门即刻拿出应对预案,导致事态发展不断恶化。如果翁安政府提早制定、启动针对社会群体危机的应急管理预案,可能就不会出现管理混乱不堪的局面,更不会出现暴动事件。在6·28事件发生之前,瓮安县就已经处于不稳定阶段,各种公共事件频发,民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只有59%,到2008年6月为止群众的上访量已达到3348起,这些都是重要的警示信号。6月28号,公安局、县委、县政大楼被点燃后,找不到相关负责的组织,相关的领导仍未站出采取果断的措施,而是从县政府到州领导,层层开会研究,层层请示等待,却没有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事发当时,瓮安县政府相关部门能针对“上访”问题采取相应地补救措施,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此次上访或许不会演变成群众暴乱的地步。

2.危机管理参与的缺乏

从一名初中生的落水事件演变成群体事件来看,正是因为当地政府缺乏危机意识,缺乏对公共危机的感知能力和应付能力,在危机隐伏期为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加以阻断,往往就导致瓮安群体事件的破坏性影响不断蔓延,最后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因为当地政府缺乏危机意识,未建立完备的应急体系,导致政府主体进行公共危机管理时缺乏统一指导,从而影响了危机的可控性。因此,是否具备危机意识,及危机意识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公共危机管理的质量。如果没有危机意识就不可能有具体的危机防范行为。

3.危机管理信息不公开

在瓮安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对外信息公开不及时,人们不知道政府的应急措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众还有媒体获取的信息不对称。暴动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内,暴动近况等重要信息没有被有效的传达,甚至在群众街头抗议的警报信息发出很长一段时间,危及形势扩大等紧要信息也没有通过有效的传播渠道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政府

部门和社会各界,导致公众未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出行计划,使得相关相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这场暴动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从瓮安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所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危机信息是公众最希望获得的,也是政府最应该向公众传播,让公众知晓及时正确的信息,才能稳定公众的情绪,避免危机的扩大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和更大的损害。

五、公共部门危机管理工作的改进建议

(一)健全公共危机过程管理中的组织结构

在瓮安群体危机事件的处理中,可以发现在瓮安县政府缺少了一个专门应对危机事件的管理部门或机构,这导致了危机事件发生很长时间都无相关的部门时采取及时地行动,只能等待上级的层层批示,这就错过了有效控制局面的大好时机。因此,在各个层面建立综合性危机管理核心协调机构,强化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这是我国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一种趋势。因此,我国要全面建设公共危机管理制度的职能,最终发展成为独立的专业危机管理部门,并努力向全过程和全社会的全面危机管理模式发展。

(二)健全公公共危机过程管理中的预警机制

危机预警工作是公共危机管理的首要工作,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也是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前控制事态的技术保障。有效的信息预警机制可以通过全面的信息收集,对信息做出有效的预测,然后及时做好危机预警,争取用较少的代价解决,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在危机前期就应该注重各种社会信息的收集工作和分析工作,以掌握社会的各种动态发展,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可以从下面开展下面几个方面:⑴全面的危机信息收集⑵及时地危机预警甄别⑶有效的危机信息加工⑷有效的警报子系统。

(三)增强公共危机过程管理中的参与意识

危机管理意识说到底是一种对于生命的尊重。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政府与其他社会机构首先应该告诉老百姓各种危机发生的潜在性;其次,要通过多种教育手段向公众普及应对危机的知识与技能,

提高国名的危机应对能力。使危机一旦发生时民众能保持从容冷静;并经常进行一些应对危机的训练和演习,强化公众的危机观念。(四)加强公共危机过程管理的公开力度

信息化能力是现代化政府进行管理和决策时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是对政府现代性、规范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靠擦得一个重要指标。整个的政府信息传播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只有构建灵活、有效的公开机制,才能使政府既能从外界不断了解到多边的公共危机信息,及时在政府之间沟通、消化信息尽快做出决策,并通过有关部门、大众媒体和机构传递给公众,并将公众的意见高效反馈给政府,使政府根据反馈意见适时出台和调整有关政策有关措施。我们可以从建立准确地信息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这两方面从制度上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加强事后总结与报告

从公共危机管理的成效来看,,这是对公共危机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项工作的总结,认识到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应急措施,更加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理顺工作程序,将总结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能够扩大经验教训的借鉴范围,有利于本地区乃至全国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

(六)加强危机管理法制建设

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属于非常态性法制,因此它有很多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它的法制化建设需要遵循不一般的原则,应急权利恰当应用。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已取得部分成果,但仍需不断发展、完善,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必须特别强调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依法行政和公民权利保障问题。

六、结语

当今世界是一个纷繁多变的世界,在多变的世界中全球公共危机面临着诸如经济动荡、战争威胁、生态恶化、自然灾害等变数。完善国内危机应对的机制建设和法律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危机管理系统,

建立区域预警应急联动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中心全球危机治理体系,这些都是变化世界中的公共危机管理良策。

参考文献:

[1] 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M].2009.3

[2] 马照. 政府公共危机过程管理研究--基于“瓮安事件”处理过程的分析[D].2009.6

[3] 阎志江. 贵州回应“瓮安事件”不实传闻[N].法制日报2008.3

[4] 周忠伟. 瓮安事件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启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5]曾鹏,戴利朝,在集体抗议的背后--论中国转型期冲突性具体行动的社会情境[J].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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