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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许多领域中都具有相关的明文规定,然而我国却依然没有一部对其进行全面反应的法律条文,并且,理论方面对这种连带责任所做的相关研究也非常少。本文对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全面分析着手,深入研究了民商法练到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又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作为中国民商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连带责任是主要是为了补偿救济,将民商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然而,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适用中所具有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连带责任立法目的的实现受到一

定程度的阻碍,本文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相结合,研究分析连带责任在民商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提出几种对策。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及其存在的几大问题

1.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他们的共同债务需要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同时还将他们内部的债务关系引发出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当有多个责任人时,他们中的每一人都肩负着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有连带关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 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

连带责任基本问题探析

连带责任基本问题探析 [提要]本文从连带责任的来源、性质、内外部关系等基本问题入手较全面地阐释了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同时,作者还分析了相近似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的来源、特征,以及与连带责任的关系等问题,为深入理解并辨析多数人责任中的系列概念提供了借鉴思路。 一、连带责任的来源和性质 (一)连带责任的来源 民法研究普遍认为,责任是从债务转化而来,即所谓债务是第一性的义务、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因此,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应是来源于连带债务。 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据此定义,连带债务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为单数,只存在一个债;②连带债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③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全 部责任。其中,关于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为单数的观点,与现实中的连带债务并不完全相符。例如,连带保证是一个债,与其相关联,势必还存在一个主债。两个债既为主从关系,又可相对独立。依笔者之见,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单一债关系下的连带,称为共同连

带债务,例如共同侵权之债、合伙之债等;多个债关系下的连带,称为可分连带债务,例如连带保证债务、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责任等。不论连带债务债的关系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其给付内容均应是同一的,且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数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之前提。给付内容的同一性和连带依据的确定性(意定与法定)是连带债务得以成立的关键。债数是否单一,不是判断连带债务构成与否的关键。 除连带债务外,不真正连带债务也被认为是连带责任的另一债源。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债务的集合,判定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民法学说。国外立法虽无明确规定,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已为许多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大多赞同这一学说,而且还进一步将由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性质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在此种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责任人也有义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关于连带责任的性质,概言之,有如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实用版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致:公司 承贵公司与(以下称借款人)于年月日签定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下称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借款合同(包括今后可能补充,修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中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损失等(利息额计算至本人实际支付日),本人保证在贵公司代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2、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交纳利息,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款通知五日内,无条件代借款人支付本息、违约金以及损失等费用。 3、如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4、上述三种情形下,贵公司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偿。一经贵公司要求,本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 三、本人用于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详见清单)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份; 3、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多笔债务的,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起两年。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如贵公司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本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保证函。 七、本保证函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函持续有效: 1、本保证函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函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定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借款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标准)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 住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为担保《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为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04的《XX供应链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主债权合同》:指主债务人与贷款机构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 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甲方与主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xx01的《投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上述合同/协议名称和编号以实际签署为准。 1.3主债务人:XX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省。 1.5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7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 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8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 第2条被担保债务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 (1)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 (2)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主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 应付费用。 (4)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由于主债务人违反《主债权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 费(如适用)、评估费、翻译费等。 第3条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如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 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主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7577993.html,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 我们知道,有时候有些行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法律并没有专门的连带责任法,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赢了网小编整理归纳了一些连带责任条款,详细请阅读下文。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 1、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权的授权不明的,民法通则的第65 条。

2、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民法通则第666条第2款。 3、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民法通则第66 条第3 款。 4、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不反对的,民法通则67条。 5、转委托时,如果转委托不明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受托人和转委托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81条。 6、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对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的409条。 7、合伙中债务承担,民法通则第35条。 8、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9、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10、联营中的半紧密型的联营,在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

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52条。 11、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 12、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的148条。 13、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2、18条。 14、共同保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 15、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是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176条。 16、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条。 17、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 18、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时,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

合伙企业法诸多问题探析

合伙企业法诸多问题探析 《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想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它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经将合伙企业纳入了破产适用的范围,但对于合伙企业如何具体适用破产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破产是否意味着合伙人可以适用破产制度等问题,立法者仍然对其保持回避态度,这无疑说明了该问题复杂性和困难性。但无论如何,问题仍需要解决的。本文就从合伙企业破产中其中一个根本性问题着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破产法免责制度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该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合伙企业破产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赋予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责的立法背景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赋予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责的立法背景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法,

但却仍然强调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法背景体现在:首先,我国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最终责任可以保障债权享有追偿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由于合伙企业设立没有出资的最低限,合伙企业财产难以都确定和掌控,特别我国法律已经确定了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则很容易诱发破产债务人以破产作为规避其债务的合法行为,如在合伙企业破产之际,将其财产恶意转移到合伙人,以逃避责任,为了使其合伙企业破产不至于滥用而规定了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后,合伙人仍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二)赋予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责存在的问题 诚然,从理论上看,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伙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企业抽逃资金,欠债不还的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笔者有疑问,是否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真的能保障其债权的全面实现?通过一定的分析,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主要理由有: 首先,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当合伙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候,出于破产边缘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仍在市场中运营,由于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对普通合伙人享有追索权,因此,债权人基于对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摘要: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一、连带责任的认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终)股东

自然人股东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河北省限公司: 承贵公司委托中国银行与河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于年月日签定的《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石-01-2011-044号)的有关约定,贵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上述《委托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借款。 二、本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合同》(包括今后可能补充,修改变更后的《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所有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如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失及其他费用等(利息额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本人保证在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2.如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保证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3.上述两种情形下,贵公司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偿。本人将无条件对借款人欠付贵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贵公司提出索赔,本人保证无条件清偿。 三、本人用于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借款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依法属于本人的部分; 3.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如贵公司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本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保证函。 七、本保证函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函持续有效: l.本保证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函中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定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委托贷款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借款本息及损失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1.在所有的借款本息及损失尚未全部清偿前,借款人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人,本人将不与贵公司并列分享追讨上述款项、资产或权益;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最新)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标签: 一、《侵权责任法》的三大补充责任 (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本条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2.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对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是过错责任,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加强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设计。 4. 对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责任”,是与过错行为的原因力相应的责任。 5.工作人员由于职务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无过错的,对被害人亦应承担全责。“补充责任”是指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事实上无力赔偿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在原因力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的部分,可与无力赔偿的范围相等,也可小于它。 (二)违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本条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2.未履行公共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为一般侵权,不属于特殊侵权,故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的构成也是过错责任。但对责任

(完整版)公司担保保证合同

公司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 题 缘起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民商事实务领域,当责任人不只一个人的时候,每个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关于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令人颇为头疼的问题。 一般而言,当事人会面临单独承担责任或者是几个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本备忘录主要是针对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共同责任是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分为三种: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形)、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自己承担自己份额。补充责任则是按顺序,在先的承担完后才是后面的。连带的就是连带责任人连带在一起。 为了方便客户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有一个参考依据,我部将实务中常见的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梳理,以方便大家使用。 相关规定 一、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民法研究普遍认为,责任是从债务转化而来,即所谓债务是第一性的义务、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因此,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应是来源于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据此定义, 连带债务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给付内容的同一性;?连带债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连带责任制度中,实际上存在着两重责任关系,即连带责任人与权利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以及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其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就

在于转移风险,将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的风险转移由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从 而保障受害的权利人得到足够的赔偿。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1、代理时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 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 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 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 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 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代 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个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 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被委手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 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_林超融

第11卷 第1期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11 No.1 2009年1月 Journal of Zhangzhou Technical Institute Jan. 2009 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林超融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福建漳州 363000) 摘要:间接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是为该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或者造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扩大或者有教唆的行为,行为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继续或实现条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应当类型化,脱离共同侵权制度,间接侵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间接侵权实行过错和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在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上,依照间接侵权与和其相对的直接侵权的关系,分类处理。 关键词:间接侵权;归责原则;责任形式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1417(2008)03-0055-05 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的义务,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它要求侵权行为人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此承担的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权益人的利益,而是间接的通过对第三人的教唆、帮助等行为,使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这就是间接侵权行为,而此类侵权行为中第三人往往是不特定的,为一比较散乱的群体,当我们通过法律对此类行为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发觉,这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要么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要么即使找到的也只能部分侵权行为人,难以对受害者给予比较周全的保护、补偿。为此笔者试着就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归责原则是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探讨不多。笔者认为既然间接侵权行为其客体为知识产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参考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也是如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侵权法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它对于确定侵权责任,提高社会的道德风尚,预防损害的发生,保护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确立人们正确的行为准则,协调利益冲突。 一般认为,侵害知识产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着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据。《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构应有权命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 收稿日期:2008-12-25 作者简介:林超融(1956-),男,成人教育学院院长,讲师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doc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 篇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下称:借款人)年月日签订编号为《融资协议》约定,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上述《融资协议》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融资协议》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向贵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如债务人未按《融资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损失等(利息额计算至本人实际支付日)时,本人保证在贵公司代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2.如债务人未按《融资协议》中的约定按期足额给付本息,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款通知五日内,无条件代债务人支付本息、违约金以及损失等费用。 3.如债务人未履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

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三.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 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后的部份; 3.本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 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贵公司代偿之日起,直至债务人欠付贵 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

公司用业务员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英文)

甲方:河北XX有限公司 乙方(担保人): 乙方自愿为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及其它规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为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及其它规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经济损失的范围及内容: 1、不按规定回款款项及孳息。 2、擅自挪用公司货款款项及孳息。 3、其它经济损失等。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长期,自签订合同当日起自甲方和解除合同之日止。 四、乙方自愿以以下财产作为连带赔偿之财产。 1、乙方的工资、薪金及其它劳动所得。 2、乙方配偶的工资、薪金。 3、乙方房屋及其它不动产。 4、乙方其它合法收入。 五、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200 年月日 附: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乙方收入证明。 英文版附后 Joint liability assures to contract A: hebei XX Co., LTD Party b (guarantor) : Party b shall work for a period of financial regulations for violation of companies and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economic losses caused to the company, is liable for the specific matters agree: Party a, party a during working voluntarily for breach in financial regulations and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economic losses caused to the company shall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Second, the economic losses of scope and content: 1, does not press formulary collection and yields. 2, arbitrarily use company payment funds and yields. 3 and other economic losses, etc. Third,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This contract deadline for long-term contracts, since the date of the party an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4 party b with the following belongings as voluntary joint compensation of property. 1 party b's wages, salaries and other labor income. 2 party a spouse, the wages, salaries. 3 party b houses and other real estate. 4 party other legitimate income. Five, the contract party b from seal, signed by party a, by his court of jurisdiction. Party a: party b On day 200 years Add: 1, party b id: 2 party b income by place unit.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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