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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PCT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PCT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PCT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PCT专利国际申请

PCT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PCT规定的方式提出的专利申请称为国际申请。一般说来,国际申请是一个PCT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为得到几个缔约国的保护而提出的专利申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国际申请分为两个阶段,即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程序。

一般情况下,中国个人或单位做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申请。然后,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国际申请,并要求优先权。这样,申请人就有12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有必要向外国申请专利,通过什么方式提出申请,以及为提出申请进行必要的准备。如果申请人未能在12个月内提出,也应在原中国专利申请公开之前提出,但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果已超过12个月并且发明内容已公开,再提出的国际申请会因不具有新颖性而被驳回。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

局统一进行外,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国际检索是指中国专利局按条约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主题进行检索,找出与其相关的文献并指明其相关程度。通常中国专利局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从最早的优先权期限起30个月,即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前主动办理进入各国的手续。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与直接申请的手续基本相同。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定分别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国际申请可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是外观设计。

PCT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了以下好处: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

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

七、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与中国专利申请基本相同。但是在申请流程上与中国专利有所差异。下面就让呱呱知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小编为您介绍下此为你介绍,以供您参考。 一:提出专利申请: 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专利申请文件内容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走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应当是在中国申请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向欧洲发出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提交优先证明文件。 二: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洲专利局一般会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检索后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专利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内容来评估,发明的专利性和授权的可能。 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三:专利申请公布: 欧洲专利局将于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结果,下网检索报告在公布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选择是否继续申请。 四: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或欧洲专利局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之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之定费和审查费。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五: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件,并允许进入授权阶段。或对文本与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六:专利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在之定国名单中选择专利生效国,并通知欧洲专利局选择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国规定,需要将此项专利全部内容翻译成专利生效国语言,并提交给该国。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文章来自:呱呱知道网 呱呱知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提醒您:呱呱知道网是全国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都有很高的知名度,服务用户超过10万+公司。知呱呱以专业,快捷,高性价比为用户提供一对一顾问管家式服务,免费商标专利在线查询,不成功就退款。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 前言 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 欧洲专利公约部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 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 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 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 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 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 收费规定部份: 第五条第一款(d)项; 第六条第二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 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EPO)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of 13 December 2001) ?Bibliographic Entries ?Texts Select Language▼Table of Contents 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 file_id=12654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zcfg/flfg/zl/gjty/ 200804/t20080415_378153.html ?PART 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Chapter I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Rule 1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Rule 2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Rule 3 (deleted)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Rule 4 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Rule 5 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Rule 6 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Rule 7 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Chapter II 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Rule 8 Patent classification 第八条专利分类 ■Rule 9 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 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0 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1 Business distribution scheme for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and adoption of its Rules of Procedure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Rule 12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PART 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I OF THE CONVENTION 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Chapter I Procedure where the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is not entitled 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Rule 13 Suspension of proceedings 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 ■Rule 14 Limitation of the option to withdraw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Rule 15 Filing of a new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by the person entitled to apply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Rule 16 Partial transfer of right by virtue of a final decision 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Chapter II Mention of the inventor 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 ■Rule 17 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详尽细则中英对照样本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详尽细则中英对照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EPO)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of 13 December 2001) ?Bibliographic Entries ?Texts Select Language▼Table of Contents ?PART 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Chapter I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R ule 1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Rule 2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Rule 3 (deleted)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Rule 4 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Rule 5 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Rule 6 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Rule 7 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Chapter II 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Rule 8 Patent classification 第八条专利分类 ■Rule 9 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 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0 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1

关于欧洲专利

关于欧洲专利B3文献 专利文献部 何 欣 摘要:本文以新出现的欧洲专利B3文献为研究对象,以其产生背景为线索,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规定条款为依据,阐述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对B3文献的产生进行详细介绍。关键词:B3文献限制程序撤回程序 2008年7月23日,欧洲专利局出版了首份因限制性修改程序产生的B3文献EP0591199B3。这标志着欧洲专利局引入新的专利文献种类并在文献出版中实际应用。B3文献的诞生源于《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以下简称《EPC2000》)。《EPC2000》异议和限制程序(即第四部分)中的新增条款是B3文献产生的法律依据。新增的法律条款就是下文即将介绍的限制或撤回程序。 一、关于限制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限制或撤回程序诞生于2008年,但早在1994年召开的欧洲申诉扩大委员会上,各成员国就对是否允许欧洲专利权人通过采取限定专利权的方式,达到异议自身专利的目的进行讨论。因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而产生的限制专利权的情况,源于新发现的现有技术或可能提起的诉讼。 这种专利保护的要求最终体现在《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中。《EPC2000》规定专利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Limitation or Revocation Procedures)的请求,以实现对原始权利要求的基本限制或完全撤回。 限制或撤回程序的法律基础是《EPC2000》的新增条款第105a、105b和105c条。伴随着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的《EPC2000》,新条款适用于该日前授权或该日后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 《EPC2000》第105a款是限制或撤回请求条款。条款规定因专利权人的请求,欧洲专利可以被撤回或权利要求做出限制性修改。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限制或撤回请求。待专利权人缴纳限制或撤回程序的费用后,欧洲专利局方可认定该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当欧洲专利处于异议程序未决期时,专利权人不能提出请求。 该条款明确了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请求仅可由专利权人提出,并且在欧洲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请求。但是,在异议程序未决期内不能提出请求。 《EPC2000》第105b款是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条款。条款规定无论限制或撤回请求是否满足实施细则的要求,欧洲专利局都应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若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请求满足相应要求,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限制或撤回决定,否则驳回该请求。欧洲专利局做出的限制或撤回决定对于所有缔约国授权的专利都将适用。限制或撤回决定自欧洲专利公报出版之日起生效。 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的请求自始具有有效力,即受限或撤回专利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有效,而非自限制或撤回决定公布日起有效。 限制性修改程序赋予专利权人通过授权后简单、 便捷且费用较低的程序来缩小专

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流程及所需文件

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流程及所需文件对于外观专利来说,它不仅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企业文化,同时它也是蕴含着相关的商业价值,对于企业的相关利益得以保护。下面来看看欧盟外观专利申请的流程及申请欧盟外观专利所需要的文件。 申请欧盟外观专利的流程 (1)准备资料; (2)提交资料; (3)专利审查; (4)专利公告; (5)延期公布(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立刻公布设计,可以要求延迟公布); (6)授权下证。 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所需的文件

需要准备申请专利的公司资料,包括英文或是拼音的公司全称,公司的英文地址以及电话传真邮箱等。 若是个人申请注册,需要个人的拼音名字,地址,电话,传真和邮箱等。 1、申请专利的公司资料,包括英文或是拼音的公司全称,公司的英文地址以及电话传真邮箱等。若是个人申请注册,需要个人的拼音名字,地址,电话,传真和邮箱等。 2、要注册专利的产品资料以及JPG格式图片1至7张。 3、要注册的专利类别,欧盟专利类别跟中国一样,或是告之产品的名称。 4、若主张存在国内注册的优先权,需要国内已在先注册的优先权外观设计的官方证明的副本以及对应的英文或法文翻译。此类文件可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欧盟外观专利可作用于以下28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罗马尼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所以欧盟外观一份申请,可以作用于欧盟28国。 同时,受脱欧影响,自英国正式脱欧日(2019年3月30日欧洲中部时间零时)起,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不再在英国境内有效。除非英国和欧盟在后续谈判中就相关问题另行达

在欧盟国家申请专利的途径与程序等流程

在欧盟国家申请专利的途径与程序等流程目前,欧盟地区的专利包括有欧盟专利(欧盟发明专利)和欧盟外观专利两种,但是有很多企业朋友对于这两种专利的申请流程都不是很了解。 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成立了欧洲专利局(EPO),EPO根据统一规则对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申请进行审查授权并且在EPC缔约国内生效,享有在缔约国内申请同样的权利。截止2015年5月11日,公约缔约国共有38个,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英国、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芬兰、阿尔巴尼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土耳其。 此外,欧洲专利还可在非EPC缔约国(延伸国和生效国)内生效,包括延伸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黑山,有效国——摩洛哥,因此欧洲专利在40个国家内享有同等保护程度的法律效力,但是欧洲专利后续可能的执法和司法仍由指定生效国具体进行。目前欧洲正在讨论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相关协议(the Agreement on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在欧盟生效后,欧洲专利持有人可向EPO申请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欧盟范围内将会获得统一机构——统一专利法院的保护。 一、欧盟发明专利申请途径

1.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 2.通过巴黎公约向欧盟申请专利(优先权有12个月); 3.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欧盟申请专利(优先权可达到30个月)。 二、欧盟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1、整个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时间:3-5年 2、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左右,欧专局会发出通知。 3、欧洲专利局检索: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自申请日起2年左右,收到欧洲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并附件一份对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审查意见书。 4、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将于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 5、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6、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 7.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8.有效期限:自申请之日起20年。EPC规定的欧洲专利授权条件同时也是国内法院判断欧洲专利有效性的依据。 三、欧洲专利审查程序

最新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程序

最新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程序 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 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的基础是一个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英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或是一个在欧洲专利局提交的指定英国的专利申请,或是一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英国或欧洲并指定英国的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香港标准专利第一步: 记录请求的审查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指定专利局公布指定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记录请求。 所需文件: 1.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指定专利申请公开文件的复印件 3. PCT公开文件的复印件,在以一项PCT国际申请为基础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下提交;(只适用于以PCT作为基础的申请) 4. 摘要的中文和英文版本; 5. 关于申请人有权申请被授予该标准专利的声明,和支持该声明的文件。当在香港提交请求的申请人和指定专利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才需要。(例如转让证明) 知识产权署核对有关请求是否在六个月内提交。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请求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规定。如符合最低限度规定,设定该请求的提交日期。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请求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规定。若记录请求符合形式上的规定,则将被记入专利注册记录册,并予以发表,在宪报刊登公告,同时就发表记录请求一事通知申请人。 如果在发表记录请求五年后,仍未进入注册和授予请求阶段,则申请人应当每年缴纳未来一年的维持费。 香港标准专利第二步: 注册与批予请求的审查程序 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应在指定专利授权后或记录请求发表后6个月内提出,

以后到期的日期为准。 所需文件: 1. 核实的指定专利公开的说明书; 2. 关于申请人有权获得该标准专利授予的声明,和支持该声明的文件。该声明和支持文件只有在香港提交请求的申请人和知识产权署记录的标准专利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才需要。 知识产权署核对有关请求是否在六个月内提交。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请求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规定,如符合最低限度规定,设定该请求的提交日期。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请求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规定。若注册与批予请求符合形式上的规定,则将被记入专利注册记录册,知识产权署将批予标准专利及发出证明书,并发表批予专利,在宪报刊登公告。 东莞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dongguan 上海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shanghai

《欧美专利申请流程》word版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一个可以有四种选择: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3、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 4、欧洲专利局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根据不同的需求,客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程序。 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 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洲国家提出申请登记,即通过巴黎公约的形式。(当申请人寻求最多三个欧洲国家专利保护时经济上才是可行的,不推荐) 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在欧专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授权,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只针对欧洲,并至少寻求三个欧洲专利局成员国的保护) 3、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 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提出申请登记。(主要针对最多为三个欧洲国家,但本程序不适用于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摩纳哥、荷兰和斯洛文尼亚) 4、欧洲专利局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 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31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该程序目前最常用) 申请流程 a、提出欧洲申请 b、官方受理 c、形式审查以及检索 d、公开 e、请求实质审查 f、欧专局是否核准:是,则进行下一步 否,驳回通知 g、核准预先通知 h、核准正式通知以及缴费 i、公告 j、进入异议或者进入指定国生效 1 / 1

欧洲专利官费以及国外事务所代理费: 申请阶段:4380欧元 实审阶段:2950欧元(这部分根据案子的复杂程度有不同程度浮动) 授权阶段:1545欧元 不包括翻译费/国内代理费/具体国家生效费,以及其它的附加费和审查过程的维持费.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a、提出美国申请(临时案或者正式案) b、官方受理 c、公开 d、请求实质审查 e、美国专利局进行审查:如果不授权则申请人准备答复审查意见 f、审查员撤回对案子的驳回,发出费用和授权通知 g、支付授权费用 h、年费的缴纳 美国专利官费及代理费 申请阶段:官费(1250美元)代理费(1500美元) 实审阶段:代理费(每答一次审查意见2500美元,每增加一次增加1000美元)授权阶段:官费(2040美元)代理费(200美元) 不包括翻译费/国内代理费,以及可能的附加费等.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及途径介析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及途径介析 共同作者: Marco T. Connor? , 林亚松 摘要:在欧洲申请专利有四种途径:直接适用国内程序 ;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 ;欧洲专利局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不同申请途径的主要程序各不相同、各有不足。欧洲之外的专利职业代理人有必要了解在欧洲申请专利的大体情形,以便更好地服务客户。 关键词:欧洲专利申请程序途径 简介 世界范围内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数量一直持续上升,目前几乎是20年前的两倍。2004年,仅欧洲、日本和美国的专利申请量就将近一百万件1。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推动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于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TRIPS 针对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规范规定了最低标准,特别要求各国国内法必须满足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并要求规定强制执行、补救措施以及争议解决等一系列程序。 就知识产权而言,印度、中国等亚太发展中国家最初并没有意识到TRIPS所能给经济带来的利益,但随着印度、韩国尤其是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13年后的今天,知识产权在这些国家得到高度重视。中国2004年所登记的专利就达到130000件,其中中国人申请的登记占65000件,这意味着10年间获得登记的专利增长了6倍23。这一惊人的数字清晰地表明,国内发明活动和技术创新正成为该地区的经济推动力,东亚和南亚国家已经成为专利发明领域的积极参与者。 亚洲专利申请者在亚洲区域外的专利登记数量证实了这一变化。2000到20054年间东亚和南亚在欧洲专利局所作的申请登记增长了3倍,接近6000件,虽然这一数量与欧洲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总量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亚洲申请者只占3%), 然而这一切有力地表明了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带动了技术创新从而使得亚太国家申请者在亚太区域内外的专利申请登记量持续增长。 近5亿人口、约14.2 万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的欧洲市场,正越来越强烈地吸引着南亚和东亚各国的公司。目前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有统一关税市场和被13个成员国所采纳的统一货币和共同的贸易、农业和渔业政策,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本该在欧盟各成员国都有强制力的欧盟专利。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欧洲国家都是欧盟成员国,特别是瑞士,挪威,摩纳哥,冰岛和巴尔干国家。欧洲存在着的像马赛克一样的主权国家以及他们各自的国内法和不同语言,给区域外希望获得欧洲专利保护的国家在申请专利时带来了麻烦,但幸运的是,几种简化的程序为我们带来了希望: 1)欧洲专利局(EPO)5。作为欧洲的专利认证机构,它目前拥有32个成员国。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在欧洲申请专利只需要通过一个单一程序、一种语言(法语、德语或英语)、一次申请即可。一旦专利获得认证,专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向他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所有EPO缔约国确认该专利。 2)专利合作条约(PCT)6。作为专利国际申请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目前拥有137个缔约国,它?All correspondence to be addressed to Kirkpatrick SA, Av. Wolfers, 32, B-1310 La Hulpe, Belgium (ip@kirkpatrick.eu). 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 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page-7398 3在同一时期,欧洲专利申请的登记数量大约翻了一番. 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facts_figures 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7592757.html,/index.en.php 6 http://www.wipo.int/pct/en/

欧盟专利的申请流程表

欧盟专利的申请流程表 首先小编给大家说说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的区别?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 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 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

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 麻烦。当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虽然PCT申请相当于“额外付费”,但PCT相对巴黎公约进入国外的好处在于: 1.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长,给申请人充分的决策时间、降低风险、节省费用。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利用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程

序对该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并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是否要到具体国家去申请。可以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适配置。如果同时进入多个国家,巴黎公约就要在12个月内筹集到进入多个国家的大笔申请费用,而通过PCT途径则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 2.一表多国,办理方便。只须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能得到一个可在多个国家生效的国际申请日,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3.进入国家阶段前提供报告,参考价值大,降低风险、节省费用。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可以在进入其它国家之前得到一份高质量的。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高标准的国际 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及欧盟专利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及欧盟专利申请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的区别?哪种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更好? 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

一、欧洲专利概述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0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但在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 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第二,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第三,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第四,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第五,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

EPC2000及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转载-EPC2000及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EPC2000,即欧洲专利公约2000 预计生效日期最迟是在2007年12月13日 与现有公约相比,申请,检索,授权程序是一致的 申请的时候,对于通过巴黎公约进入欧洲的专利可以用任何语言递交,然后等EPO的通知再补交英语或者德语或者法语的翻译件,至少为2个月 但PCT进入欧洲没有变,时间为31个月,要以EPO认定的官方语言 申请的时候可以提交说明书也可以只提交一份引用的在先申请 优先权可以在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递交增加减少或者修改,优先权翻译文件只需要在被要求时提交,只有在出现E 类文件,有可能是抵触申请的时候才需提出翻译需要 检索阶段 检索报告大约在申请日起一年内作出 还将包括一份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包括有是否可专利性的意见 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根据报告的指示修改申请文件 在检索报告之后六个月内公开申请包括检索报告 最迟在公开之后六个月内提出实审,并指定国家 对于新颖性,是绝对新颖性包括公开与使用,在整个欧洲地区适用抵触申请,防止重复授权 在提出实审之后6个月至12个月的时候会收到第一次OA 授权阶段 异议,授权之后九个月内 一般异议的理由为专利性不够,公开不充公以及超范围修改 异议的过程会要有1.5到2.5年左右 没有复审程序,只能上诉至法院 在检索报告作出之前可以提加速审查,在EPO发审查意见之前都可以做修改 授权之后在三个月内去具体国家登记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不是等同原则,也不是周边原则,介于两者之间,一个欧洲专利授权后的保护范围,还要考虑与该权利要求所载明的原理等同的其他原理。 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一般我国多以英文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需要)。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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