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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

(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2—10款情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三)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为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其内容存在

异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出现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十三)投标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十四)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的投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五)投标人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一)使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持无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印章、印鉴参加投标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施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的;

(四)伪造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投标文件,且不说明正当理由而放弃投标的;

(七)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或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应参加开标会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注册建造师不参加开标会的(以下情况除外:因重病或重伤[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职或死亡的;被司法机关羁押或限制自由的;被行业监督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转出的;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收支费用不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核算,且项目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其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的劳动合同、上年度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评标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性评审意见的;

(三)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四)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判定废标而不废标的或任意扩大其他投标人废标范围的;

(五)向其他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或应当保密的其他情况的;

(六)对第七条中涉及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责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投标人参与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投标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列入不诚信企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评标的,对评标专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建立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监察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时,应当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实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投诉人不

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虚假、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01、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①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02、有哪些 1、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8、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1、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1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13、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1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17、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1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19、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摘要:本文将分析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围标串标现象,分析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提出防范围标串标的策略群和政策建议,目的在于研究如何有效的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本文在对围标串标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以求对实践操作具有指导意义,加强有关人员对围标串标现象的重视。 关键词:招投标;围标串标;产生原因;应对策略 虽然我国实行《招标投标法》已经长达8年多之久,但是招投标工作一直不尽人意,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围标串标现象占有很大的比例,十分突出。 招投标本身应该是一种公平的竞争行为,它要求参与竞争的各方处于充分的竞争状态,但是我国现行招投标中非充分竞争现象严重,导致了大量的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并且围标串标是一种典型的危害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发生的频率很高。根据刘荣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法理分析》一文指出,在我国招投标市场上,围标串标行为所占已经达到了一半以上,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围标串标的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而且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成因 围标串标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不是单方面原因就可能产生的,而是综合了种种因素,互相作用,互相维持,才形成了今天的局面。如果想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行为,或者说让围标串标行为更好的为建筑市场服务,必须理清产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从根本上掌握它。根据大量的资料研究,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⑴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我国现有的各种建设工程技术法规大约有3500项,要求强制执行的有2700多项。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存在制定、实施、修改方面透明度差、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数量过多等问题。而且由于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国家单一主体向目前国家、地方、企业等多元主体转变。但是,建设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建设却没有跟上。因此,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空白地带。 ⑵政府监管不严,执法薄弱 在我国,市场监督机制相当不完善,而且政府被认为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从招投标到建设工程质量,从勘察设计到企业资质认定、竣工验收等,几乎

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强化进场交易管理。对建设规模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标50万以上100万以下、服务标20万以上50万以下),要严格参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施行办法》(市政府令143号)执行。对50万以下的施工标和20万以下的服务标,荐在区零小工程企业库中选取。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管。区发改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区招标办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加强规范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审核,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删除范本条款;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

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政府投资的大型重点项目工程,区招标办工作人员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对招标交易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招标交易流程要细化监管到位,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中标人有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竣工、结算等违约情形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四、严格履约保证金管理。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中标价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现金)。 五、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将合同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住建部门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

浅谈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与预防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如何做好招标和投标工作的认识——浅析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及预防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工程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如何防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是工程建设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1.围标串标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串标即指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而相互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或者投标人与发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业主利益的手段和行为;狭义的串标就是除围标以外的串通投标行为。 围标即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让约定的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从串标围标的概念可以看出,串标的外延更宽,基本包含了围标的含义; 而围标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串标的一部分。 2.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和串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区分,围标以串标为手段,串标以围标为目的。围标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以围标发起人为主体,其他参与围标人响应围标发起人的意见。而串标除了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外,也有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监督机构、评委等招投标参与各方的纵向联系,往往参与各方共同出谋划策。 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多挂一投。一家投标人挂靠多家投标人对某个项目或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挂靠投标人(通常称为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

(新)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

围标认定办法

3)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 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特征码识别、商务标雷同性检查、错误雷同性检查三项内容进行,有其中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a特征码识别, 显示企业在制作标书文件的过程当中记录的所有机器码(CPU号、网卡号、硬盘号和企业身份认证锁号),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特征码有一项相同,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商务标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b.1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的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2选择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3评标委员会可以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其中一种对比,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对比,无论选择一种还是同时选择两种对比,只要满足b.1、b.2之一对比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c错误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错误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错项、漏项、增项数量之和超过5项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论工程招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论工程招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本文发表于《中国招标投标》2011年第六期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如何防范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一直是摆在工程建设领域当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工程招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现象的表现特征 1、串标围标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对“串标”作出如下定义:所谓串标,是指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或“相互串通招投标”,以达到规避合法竞争,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关于“围标”,在法律层面似乎没有找到确切的表述。但是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表现得十分猖獗。 在实践中,所谓围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多家投标企业事先约定,针对招标文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并在报价、技术标书等方面做足文章,以最终实现让其中的某一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根据围标的表现特征,我们发现:所谓的“围标”,是指没有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仅以投标人之间相互事先串通,然后约定以某种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因此,“围标”是串标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串标围标的方式 围标串标的方式表现为以下三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二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三是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或约定轮流“坐庄”;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520347.html, 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一、串标和围标的表现形式 1、概念 串标是指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和内定投标人之间非法串联,在招标程序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双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联主要是以围标形式出现的。串标是虚假招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串标往往伴随着腐败。 串标的主导行为人是招标人。 围标是投标人之间在某利益集团导演下采取不同投标策略,不正当谋取中标。无论谁中标,利益集团内的投标人都有不同收益。 应该指出,在国际工程界投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甲投标人在付给乙方合理的睡觉费”后,乙方可放弃投标。这是允许的。而围标是投标人串联后还要投标,这是两者现象上的不同。

围标的主要行为人是投标人。 2、表现形式 串标:(1)招标人委托内定投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内定投标人的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包括制定特别考虑的评标办法; (2)招标人向其透漏标底或影响中标结果的其他重要信息; (3)招标人纠集若干投标人陪绑,内定投标人代表这些陪绑投标人制作不同投标价的投标文件,甚至代缴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内定中标人给陪绑投标人付适当的咨询费。 围标:(1)利益集团导演布置制作不同报价和服务内容的投标文件,借其他法人的资质和名称,一个法人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加投标; (2)利益集团组成投标共同体,达成相互补偿协议后各法人分别投标; (3) 串标围标相结合,利益集团同招标人勾连,限制其他投标人投标或通过资格预审限制其他投标人入围,轰轰烈烈走形式,认认真

真走过场。 二、成因 1、串标往往发生在国有企业的项目中,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项目承办人对已经使用的货物或建筑商有多年的了解,考虑到备品、备件和服务等原因,希望内定这些老客户;或者有资金缺口希望承诺垫资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按照领导意图考虑本位主义希望老客户或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中标。 二是项目承办人有利益关系,供应商多年攻关的结果,这样,实力强的单位不一定比得上手段强的单位,其往往有腐败问题。 2、围标主要发生在建筑、交通和其他项目总承包等工程领域。 一些大型集团常采用这种办法,为保证本系统或自己的强项肥水不流外人田。围标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招标人事先不知情,围标只是投标人之间的交易; 二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勾结即串标、围标相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

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

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 “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甚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对串标围标是深恶痛绝,“一旦发现就立即废标。”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围标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 某招投标公司的老总进一步指出,在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由于参与串标的供应商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使得串标人操纵的标价超出合理低价范围,从而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另外,参与围标串标的供应商往往诚信缺失,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履约,这就给采购项目的最中交付留下了隐患。 “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业界人士呼吁。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如何遏制投标供应商围标

如何遏制投标供应商“围标” 毋英奇 “围标”或称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在此,笔者结合招标实例,就如何防止投标供应商“围标”问题谈一点看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案例一:某市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招标,拦标价为70.5万元,共有4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70.26万元、B公司70.36万元、C公司70.40万元、D公司58.68万元;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具体方法是首先产生评标基准价,即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然后下浮8个百分点作为合理低价下限,低于此值的报价视为不合理报价,最后对入围的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按此评审方法,上述工程的评标基准价为4家公司的算术平均值67.43万元, 下浮8个百分点即合理低价下限为62.04万元,其结果是D公司58.68万元的低报价出围,而A公司70.26万元的高报价中标。这显然是A、B、C三家公司高报价“围标”所致。 案例二:某市局密集架招标,采购数量为460 m3,采购预算为55万元,共有4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29.86万元、B公司59.17万元、C公司42.98万元、D公司57.93万元。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其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得基本分40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上加1分,最多加1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按此评审方法,报价分的评标基准值为47.49万元,与其相比,A公司报价低37.12%,报价得分为50分;B公司报价高24.59%,报价得分为15.41分;C公司报价低9.50%,报价得分为49.5分;D公司报价高21.98%,报价得分为18.02分。 此案中,A公司虽然报价最低(比中标的C公司报价低30.53%),但由于B、D两家公司高抬报价,几乎完全抵消了A公司应有的报价优势,使A公司报价得分仅比C公司高0.5分,加上其他不利因素,A公司最终与中标失之交臂。 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围标”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围标者的投标报价普遍都高而且有的很接近,只有事先设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一些;二是投标人较少,而且绝大多数是参与“围标”的投标人。如何能有效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优化招标环境 要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和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竞争。投标供应商偏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供应商“找人”陪标。 改进保密措施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采购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

关于围标串标的含义

中新网5月25日电今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 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通知》表示,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 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 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 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 人废标,谋取中标。 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通知》指出,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 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对此,《通知》表示,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 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而对于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通知》指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如下: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 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 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 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3.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 采购人向协议供货经销商询价,但在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购

防治围标串标

防治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罪详细内容有哪些?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一、防治围标串标的方式有哪些: 健全配套法规 从源头上防止围标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围标等现象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改进评标办法 推行最低价评标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最低价评标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工程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对于串标行为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制定)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串标行为的追诉时效 同时上述规定的处罚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备注:对于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目前只有两个特殊规定,分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这两个特殊规定并不适用于串标行为。 为此,即使贵司的当年串标行为事实得到确认,由于贵司实质上没有中标,因此串标的违法行为没有持续,期限从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日起计算(即贵司行为终了之日)两年。超出期限,前述行政处罚规定不能适用。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 情形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经济利益

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

围标串标概念

围标串标概念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 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

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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