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适用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适用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适用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适用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注销;

2、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申请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事宜,委托期限至年月日,委托行使下列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注: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申请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年试行本) 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 市区范围水污 染防 治类 .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 标要求未达标的项目; .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 .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致畸、 致癌、致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的项目; .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 .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的建材、电子项目; .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 染料化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 发等重污染项目;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 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 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包括:.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 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备禁止生产的项目、明令淘汰项目;.生产方式落后、 高能耗、严重浪费资源的项目;.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 康,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不符合经济规 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及“新五小”项目;(十五小: 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 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 本)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 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 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年本)》 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水利部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 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评 〔〕号)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 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 2 / 7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9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警示牌项目建设申请

警示牌项目建设申请 一、项目背景 1、园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改造 提升传统产业,发挥技术改造资金对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 市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技改)项目设备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和“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实际设备投入额 的15%、20%、30%给予资助。 2、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时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发展的 支撑作用日益增强。2016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呈现总量规模增长快、 技术突破赶超快、具有优势的企业和行业发展进一步加速、产业集聚特色 突出、中央和地方政策措施密集出台、融资环境有所改善的总体态势,但 仍存在研发投入需增加、资金支持力度需加大等问题,同时八大细分产业 发展各具特点。 3、目前,区域内拥有各类警示牌企业949家,规模以上企业21家, 从业人员47450人,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7年底,区域内警 示牌产值113192.20万元,较2016年99004.81万元增长14.33%。产值前 十位企业合计收入51820.77万元,较去年44181.75万元同比增长17.29%。

二、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一)项目名称 警示牌项目 (二)项目承办单位 xxx投资公司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 该项目选址位于xx高新区。 (二)项目用地规模 该项目总征地面积47063.52平方米(折合约70.56亩),其中:净用地面积47063.52平方米(红线范围折合约70.56亩)。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59300.04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45750.1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59300.04平方米;预计建筑工程投资4991.19万元。 四、项目产品方案 项目主要产品为警示牌,根据市场情况,预计年产值28692.00万元。 采取灵活的定价办法,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依据原辅材料的价格、加工内容、需求对象和市场动态原则,以盈利为目标,经过科学测算,确定项目产品销售价格,为了迅速进入市场并保持竞争能力,项目产品一上市,可以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迅速提升项目承办单位的知名度和项目产品的美誉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现行有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5日生效日期:2017年0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附件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 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 1 市区 范围 水污 染防 治类 1.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未 达标的项目;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 3.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致畸、致癌、致 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 铬、铅、砷的项目; 4.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 5.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50%的建材、电子项目; 6.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染料化 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发等重污染项目;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 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7.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包括:a.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 备禁止生产的项目、明令淘汰项目;b.生产方式落后、高能耗、严重浪费资源的项 目;c.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项目;d.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 及“新五小”项目;(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 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 项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4.《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 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水利部4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 入的指导意见》(环评〔2016〕190 号) 7.《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 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发射性制品;新五小是指小钢铁、小水泥、小 炼油、小玻璃、小火电;) 8.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 建设水源保护、水利维护、生态修复项目除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网 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 的物料进行养殖的项目;禁止建设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项目。 9.禁止不符合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的小水电开发。 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 环评〔2016〕14号) 8.《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012.10.1) 9.《荆门市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10.《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 2 / 6

2021年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 年版)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

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报环评审批事项统一清单

企业投资项目申报环评审批事项统一清单 一、事项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

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 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修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32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 山 2020年6月23日 附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序号

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

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清除隐性准入障碍,推动实现生态崛起的战略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编制《负面清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清晰透明、公平公正、操作性强的我市各园区内以及园区外的各类禁止和限制的企业准入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企业进行投资,实现保护生态的基本目标。《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为各级政府引进产业提供指引:凡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准入的产业,我市一律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凡是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准入产业,根据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行有选择性地禁止进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负面清单》主要由五个层面构成:第一层面是以主体功能分区实行差异化管理制定的产业发展禁入目录,主要是根据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家和省鼓励类、允许类目录中筛选出不符合我市战略定位和主体功能定位的相关产业。第二层面是园区禁止进入目录,即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环评、经贸、发改部门等批复文件内容执行,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合的企业投资项目禁止进入。具体条目由各园区拟订经市发改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另行发布。第三层面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限制类项目严格把控,对禁止类项目一律禁止进入。第四层面是限制或禁止用地,对不符合目录要求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第五层面是滨江流域禁止产业目录,对不符合《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项目一律禁止投资。 (二)主要内容 1、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企业投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投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适用于“非禁即入”原则。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我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定位分为重点开发区域、生态发展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根据不同功能区定位实行差异化负面清单(见附表1)。 2、全市产业园区内允许进入的企业投资产业目录 清远经济开发区、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广东顺德(英德)经济合作区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环评、经贸、发改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 说 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 —3 —

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4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1—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采矿业 4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制造业 5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6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9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10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

厦门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厦门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精神, 以及《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闽政办〔2016〕13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部署,为做好厦门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在福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体现了中央对福建加快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我省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继续先行先试,积极为全国相关领域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独特优势,更好地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我省开放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

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扎实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到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独特优势,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做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实施。通过试点工作,及时将调整(增加、删减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反馈到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同时,要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着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文件,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

江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新增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7个) 12、黎川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该县地处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4大类23中类26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4中类4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3大类19中类22小类。清单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 1 —

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与《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所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中重复列出。 3、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强制实施的有关要求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清单所列产业的规模(或产量)、布局(或范围)、生产工艺(或装置)、清洁生产水平等管控要求,均按照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规划及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制定。 4、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 2 —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negative list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market access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market access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and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MOC) released two revised negative list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market access. The two lists, one for the piloted free trade zones (FTZ) and one for the rest of the country, contain fewer access-limiting measures. Pilot FTZs now have 37 listed items for foreign investors, down from 45, while non-FTZ areas are required to implement 40 items instead of 48.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了两份修订后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两份名单中,一份是自由贸易试验区(FTZ),另一份是全国其他地区,包含的准入限制措施较少。试点自贸区从(之前的)45个降至目前的37个外商投资项目,非自贸区从48个到要求执行的40个项目。 We will lift all foreign investment restrictions beyond the negative list, and provide equal treatment to all types of businesses registered in China in the post-establishment phase. A complaint mechanism will be set up for foreign companies to air their grievances. 取消负面清单以外的一切外商投资限制,对在准入后阶段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为外国企业建立投诉机制,让外资企业发泄不满。

投资负面清单

大港股份投资管理工作负面清单 一、子公司负面清单 1、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发展战略不相符、偏离主业。 2、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控制脱节。 3、年度投资计划内容不健全、不科学。 4、实际项目投资与投资计划不相符时,不进行计划和预算的适当调整或调整工作不遵守调整流程。 5、投资项目先斩后奏、以经营决策等其他方式进行决策等不遵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 6、投资项目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浮于表面、空有形式。 7、投资中的项目不关注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当外部环境变化时盲目继续上项目,或不如实上报项目实际情况。 二、集团层面负面清单 1、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资流程不完善。 2、投资过程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未纳入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缺乏投资前、投资中、投资后的管理控制和相应的制度、流程,缺乏整个项目过程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机制。 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

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3、对子公司的投资计划与其经营实际情况的战略符合性把控不严。 4、决策机制不科学,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与决策相关的风险控制),决策形成过程和意见形成无记录、不存档。 5、项目投资完成后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工作与预算控制、经营控制工作脱节。 6、年度投资效果、年度投资后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缺失。 7、子公司项目投资与集团投资计划的沟通反馈机制不健全。 8、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等后续评价文件不存档,投资、经营工作不连贯,不利于形成经验效应,投资历史情况不可查,换一批负责人换一种工作方法。 9、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缺失,或专项审计工作内容不全面。 10、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或不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浅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涵及意义

浅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及意义 周一帆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1402班,江苏无锡 214122) 摘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部分地区的针对外商投资管理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的根本内涵在于政府用清单方式划分出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其余所有领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内国外资本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进行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颠覆了现有的正面清单管理方式,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定位,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具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高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与市场;体制创新 “负面清单”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改革大背景下的关注焦点之一。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负面清单”迅速成为各界人士强烈关注和广泛使用的高光词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市场准入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战略调整,左右了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走向。因此,学习了解负面清单的起源,准确认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涵,深刻领会我国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起源和发展 “负面清单”是一个英文外来词,是“Negative list”一词的直译,也可译作“否定清单”,负面清单制度也不是新事物,其使用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30年代。 “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同盟国就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订立贸易条约”,加入同盟的l8个德意志邦国同意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这或许是负面清单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第一次使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