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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

(80)电技字第26号

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

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1kV 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年5月5日

第一篇总的部分

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

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

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

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

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

围内

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

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

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

大型送变电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

第1.2.2条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的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

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工程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

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

第1.2.4条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的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

第1.2.5条火电厂的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的中小型电厂的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工程选厂

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的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的顺序包括可能的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选厂主要在批准的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的地区中针对可能的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

第1.2.6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工程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的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

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

第1.2.8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1.2.9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的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

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

第1.2.10条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考核本工程的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第1.2.11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和

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

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

第1.3.1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

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

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的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的临时系统进行

第1.3.3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许可将整个工程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的可能性

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的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第1.3.4条新建和扩建的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的厂家资料主要设备的安装记录工程的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的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

竣工图的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

第1.3.5条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接试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

第1.3.6条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建立机组设备的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

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

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

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

5.备妥各种必需的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的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

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的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的储备燃料

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

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

第1.4.1条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

第1.4.2条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的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的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考试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

每个生产人员考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的实习

新建电厂值班人员的培训期应不少于1年(有经验的人员不少于6个月)

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的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局厂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

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受临时考试

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

第1.4.3条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的要求

第1.4.4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

1.业务学习

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

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

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的全部设备的运行操作

电管局(电力局)的局长和总工程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学习

第1.4.5条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的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的情况下运行

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整洁

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

第1.4.6条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

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

第1.5.1条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

1.各部门的职责条例

2.设备技术登记簿

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

4.制造厂的设备特性试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的材料试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

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

6.每台机组的竣工图备品图册

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的竣工图

8.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

9.建筑物的竣工图

10.运行检修记录

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

1.土地使用证

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资料

3.地基的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的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

5.建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

6.建筑物的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的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的重量标

第1.5.2条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的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的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

第1.5.3条现场规程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工作人员的职责

2.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的运行参数

3.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的规定

5.设备检修的质量标准和主要的工艺规定

6.有关试验的规定

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的规定

第1.5.4条现场规程应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并应随时修正和补充

第1.5.5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所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钉有制造厂铭牌并按顺序编号

燃料输送设备应按前进方向的顺序编号

输配电线路应标名称和编号

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

第1.6.1条电力系统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

1.发电量供电量售电量和供热量

2.电力系统的供电(热)成本

3.发电厂的供电(热)成本

4.火电厂的供电(热)标准煤耗

5.水电厂的供电水耗

6.厂用电率

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的百分数)

8.主要设备的可调小时数

9.主要设备的最大出力最小出力

第1.6.2条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第1.6.3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的技术特性

当设备运行条件有较大改变时(改用燃料或设备改进等)应及时修订技术特性

第1.6.4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特性规定切合实际的技术定额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批准对于自备电厂上述的技术定额则由该厂的上级机关会同电管局(电力局)的总工程师协商一致后批准

技术定额的编制应考虑煤耗厂用电率和网损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技术定额应按运行负荷的可能变化范围编制

第 1.6.5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经常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运行技术分析定期表报

并应有专人负责省煤节电工作

第1.6.6条水电厂应确定需要达到的供出电能的年平均单位耗水量水平此水平要保证水流及无弃水期间设备的最大利用

第1.6.7条计划指标技术特性技术定额及发电厂在不同电负荷和热负荷下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应当以所有的设备和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卡片图表规程和表报形式发给运行人员

每个运行人员应遵守并保持设备的经济运行方式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1.7.1条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发供电各设计基建生产和科研试验单位必须努力改进工程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生产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共同保证这一方针的实现各设计基建生产试验科研单位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1.7.2条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特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加以消除第1.7.3条所有设计安装施工生产试验和有关的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与其业务有关的部分各级领导要亲自检查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7.4条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和施工工地都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人员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反映

第1.7.5条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有关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必要的惩戒为辅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不遵守纪律任意违反规程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者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发生的事故教训和上级的事故通报改进工作并制订反事故措施认真执行

第1.7.6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方法和人工呼吸法其他工作人员应学会与其工作有关的救护方法

第1.7.7条工作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备有各种合格的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急救药箱

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1.7.8条工作现场应设置各种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加以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和训练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全体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习

第1.7.9条工作现场的处于压力状态下的锅炉管道容器瓦斯设施乙炔氢气和氧气装置起重运输机械和工具均应有登记簿并应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

第1.7.10条工作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油区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

应放置专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制订管理措施

第八章检修和备品

第1.8.1条主要电力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部颁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在两次计划大修期间能够安全运行

第1.8.2条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根据设备缺陷记录和计划进行的改进工程等资料编写检修项目工时和进度表并在设备拆开以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最后修正

2.做好检修的组织工作

3.准备好检修工作场地并将检修的设备和运行的设备隔离开

4.根据检修项目准备必需的材料和备品

5.检查必需的工具专用机械起重设备和其他起重机械

主要设备安装后的第一次检修应尽可能请制造厂的代表参加

机炉等主要设备检修前后应做热效率试验

第1.8.3条改变设备构造或系统的连接必须事先做出设计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重大特殊项目由电管局(电力局)批准

第1.8.4条进行大修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个别元件和部件以延长设备的连续运行时间提高技术经济指标

第1.8.5条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检修项目表内所列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大修前后的热力试验等对检修质量给予评定

第1.8.6条运行单位应根据部颁生产设备备品管理办法编制各项设备的零件备品定额

并且根据该定额储备和管理必需的备品

对新运行的机组应利用安装或第一次检修机会核对绘制必需的备件图以便加工或订购

第1.8.7条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设置适当规模的修配场修配场的修配能力应能满足检修和维护工作的需要

第九章环境保护

第1.9.1条电力工业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

电力工业的管理设计运行科研和试验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1.9.2条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在选址阶段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已建企业事业单位应制订规划积极进行治理

第1.9.3条在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1.9.4条燃煤电厂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装置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1.9.5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修造厂和试验研究单位的生产废水(酸碱油和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应防止排放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的渗漏和地下水的污染

第 1.9.6条采用地面水源的直流或混合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防止其排水水温过高对水域造成热污染的影响

第1.9.7条采用地下水源循环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考虑合理采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第1.9.8条采用冷却塔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装设除水器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避免水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1.9.9条燃煤电厂的灰渣处理应以灰场贮灰为主新建扩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时修建贮灰场

烧煤电厂的贮灰场应有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飞灰和灰渣水影响周围环境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第1.9.10条应积极提倡燃煤电厂灰渣的综合利用但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如搞建材铺筑道路改良土壤填海造地以及充填洼地山沟覆土造田等)讲求实效第1.9.11条在新建扩建电厂设计时除要求设备制造部门的产品应达到防震消音规定外还应在工艺建筑的设计布置上采取措施消除设备噪声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的影响第1.9.12条电厂和变电所的厂区内应考虑绿化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1.9.13条新建的水电工程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研究生态变化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

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

第一章规划设计

第2.1.1条电力建设的基础是合理的电力系统规划

电力系统规模应按可靠的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计划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经过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布局之后确定

电力系统规划应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有关运行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

电力系统规划的年限为10年并应逐年修订

第2.1.2条电力系统规划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各种能源资源的分布

2.逐年负荷预测和分布

3.电源布点主要电厂的分期和最终容量

4.有功功率电量平衡

5.无功功率平衡

6.能源消费发电及供热用燃料水力资源利用情况

7.备用容量电能质量可靠性指标

8.主干网络布局电压等级

9.发送变的建设项目进度需要投资及主要设备器材

10.科研及勘测设计任务

第2.1.3条电力系统设计应从系统运行安全经济性和灵活性保证电能质量节约投资和减少材料消耗等出发对系统内各项发送变电工程中有关技术原则和生产运行中有关系统问题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提出相应的网络结构主要电气设备型式主要参数以及有关继电保护通信和系统调度自动化等的设备型式及设置方案

第2.1.4条在电力系统规划和设计中应对多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以选取最佳方案

第2.1.5条在作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容量系统备用容量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条件通过可靠性计算确定一般不少于系统最高负荷的20%第2.1.6条电力系统应有足够容量的适宜于调峰的机组如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机组可以调峰运行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燃气轮机等

第2.1.7条在主干网络中宜少设置沿线接入的地区受电变电所不应有T接的变电所不得设置由用户管辖的变电所

第2.1.8条电力系统高一级电压的选择应能满足今后1015年的需要当两级电压的技术经济指标差异不大时尽可能采用高一级电压

电压等级应简化和合理配合同一电力系统中相邻电压的级差不宜小于2

第2.1.9条发电厂与系统连接的最高电压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1.发电厂的最终规模单机容量送电容量和送电距离

2.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3.断路器的断流容量

4.对各种变化因素的适应性

第2.1.10条发送变电之间以及有功与无功补偿设备之间应相互适应主干线的输电容量应有必要的备用

第2.1.11条在市政建设规划通信干扰和环境保护允许的条件下枢纽变电所应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其电压等级不宜多于三级

第2.1.12条电力线路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的静稳定储备系数不应低于15%事故运行方式下(如一条线路跳闸后)的储备系数不应低于8%

第2.1.13条电力线路的暂态和动态稳定的输送功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220kV及以上电压的单回线发生单相瞬时接地时速动保护动作切除故障单相重合闸成功系统应保持稳定发生单相永久性故障或相间故障两侧断路器跳闸后线路两端系统各自保持稳定运行

2.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的双回线和环网当发生单相永久性故障且重合闸不成功或相间瞬时接地故障而重合闸成功应保持系统稳定

3.对两级电压的电磁环网在低压侧发生各种类型永久性故障时速动保护动作切除故障重合闸不成功高压系统应保持稳定高压侧发生单相永久性接地故障时稳定不应破坏

第2.1.14条低一级电压系统中的相间故障不应破坏高一级电压系统的稳定运行高压输电线送受端及中间变电所其他出线(如同电压相邻线路或低压侧出线)或低压母线故障切除后应保持高压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2.1.15条系统中切除大容量机组切除和自动重合重载线路均不应影响系统主要部分的稳定运行

第2.1.16条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应不超过下列额定电压的百分数

1.10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5%

2.低压照明用户为+5%-10%

第2.1.17条电力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补偿设备和必要的调压措施包括同期调相机有载调压变压器可投切的电容器组等无功功率原则上应就地补偿分区分电压级进行配置每区每级电压的无功补偿设备在该处受电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保持一定(一般在0.95以上)的情况下应保持低压侧母线电压在限额以内

第2.1.18条对220kV及以上的长距离输电线应确定在输送几种典型的有功功率时线路两端电压的数值并设置必要的调压设施

第2.1.19条电力系统自动化必须与一次系统发展相适应是电力系统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系统自动化设计应对保证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提出适当对策和措施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2.2.1条电力系统应实行统一的调度管理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全系统的运行操作以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本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保证有计划地供应系统负荷需要

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热)

3.使系统内各处供电(热)的质量(频率电压热力网的蒸汽压力温度以及热水温度)

符合规定标准

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

第2.2.2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量系统接线方式和管理体制等条件分别采用下列形式

1.一级制设立调度所

2.两级制设立中心调度所和地区调度所

3.三级制设立总调度所(调度局)中心调度所和地区调度所

一般情况下小容量电力系统可采用一级制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向几个地区供电时可采用两级制系统规模遍布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大容量电力系统可采用三级制若小容量电力系统中只有12个发电厂由直配线供给当地负荷时则可由其中一个较大容量发电厂的值长执行系统调度管理任务不成立系统调度管理机构

第2.2.3条调度所是电力系统的运行指挥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因此应

直属与其调度范围相应的电管局(电力局)领导调度所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电管局(电力局)的职能机构在其管辖的专业方面对各发电厂与供电单位起业务指导作用

第2.4.4条调度所内应装有模拟图板调度台与其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联系的电话和远动装置录音机标准钟数字式频率表记录式频率表根据需要和具体条件逐步设置在线电子计算机屏幕显示等新型调度设备

调度所应有备用电源并逐步建成不停电电源系统

第2.2.5条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全系统运行操作上的指挥人所有保证发供电(热)能的主要设备均属值班调度员管辖在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管辖下的任何设备未经其许可不得从运行或备用中停下来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电力系统调度员管辖下的设备明细表应由管理该系统的总工程师批准

第2.2.6条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直接对其所管辖的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变电所值班人员和下一级调度所的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发电厂变电所和下一级值班调度员必须立即执行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如不执行或迟延执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第2.2.7条电力系统内各发电厂变电所和地区系统的运行方式应以整个系统运行方式的要求来决定但同时应考虑各厂所和地区系统技术上的特点

第2.2.8条电力系统调度所编制的系统运行方式应包括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负荷预测新设备投产日期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以及设备检修进度表编制分季(月)的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表

2.设备检修进度表

3.发电设备可调最大最小出力表可调出力应考虑季节性的变化

4.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5.系统最高负荷时的电压水平

6.短路容量表

7.按频率减负荷整定方案

8.电力系统的正常接线方式

9.各发电厂间的经济负荷分配表

通过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和对系统潮流短路容量以及稳定的计算与分析调度所应向主管局领导提出电力系统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2.2.9条系统的电气接线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应保证

1.能迅速消除正常运行的突然破坏以保证系统的动态稳定

2.当系统内最大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或输电线路被切断时能保证事故后系统运行的静态稳定和不使负荷超过设备的允许能力如果某一联络线过负荷会引起静态稳定的破坏则在必要时应采用自动卸减联络线负荷的装置

3.短路容量不超过发电厂和变电所内设备所允许的数值

第2.2.10条电力系统内各发电厂的日负荷曲线应根据下列原则编制

1.在火电厂之间分配系统负荷时与供热机组的热力负荷相适应的电力负荷应担任系统的基本负荷热电厂其余部分的电力负荷应根据系统内火电厂总的运行经济性决定

2.应在保证整个电力系统最佳运行方式的条件下确定水电厂的负荷曲线并应遵守下列条件

1)耗用规定水量(根据径流和水库利用条件而定)

2)根据各部门间达成的协议满足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各项要求(防洪航运灌溉等)

3)承担系统的尖峰负荷

第2.2.11条发电厂必须执行规定的调度负荷曲线和保持规定的运转备用和机炉开停频率调整厂应遵守规定的调整范围当发电厂无法使其负荷与调度负荷曲线符合时应立即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

当系统运行方式与原计划有出入时系统值班调度员为了保证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有权变更发电厂的负荷曲线和命令发电厂开停机炉

第2.2.12条发电厂应按照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增长负荷至其最大可能出力或减低负荷到设备技术条件所允许的最低出力

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增长或减低负荷的速度机组起动所需时间和设备所允许的最低负荷应由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核准

第2.2.13条电力系统的频率应经常保持50Hz其偏差在300万kW及以上的系统不得超过0.2Hz在不足300kW的系统不得超过0.5Hz还应保证电钟所表示的时间的正确性300万kW及以上系统电钟在任何时间的偏差不应大于30s不足300万kW的系统不应大于1min

禁止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第2.2.14条系统正常频率的控制由系统值班调度员按照调度所的频率表进行系统内其他频率表应定期与调度所的频率表核对

第2.2.15条频率调整厂由系统调度所安排一般由一个厂担任也可由几个厂分别主次分担在设有频率和有功功率自动调整装置的情况下系统可由几个电厂分担调整任务第2.2.16条当系统频率下降到低于第2.1.13条规定的限度时系统值班调度员应命令将备用容量投入运行如频率继续下降且所有备用容量均已投入运行则应根据现场规程的规定立即调整或限制负荷以保证频率恢复正常

第2.2.17条发电厂值长对于保证频率正常与系统调度员有同等责任供电局或地区调度所对及时减负荷与系统调度员负有同等责任

第2.2.18条为了防止由于失去功率而引起的频率突然下降事故的扩大电力系统的调度所应规定

1.系统中按频率自动减负荷的数量及其整定方案要根据各地区功率的平衡确定在系统各部分中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配置

2.确定在频率降低时水轮机组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使水轮机组由调相运行转为发电运行的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以及加速水轮机组调速器动作装置的配置及其整定无论在系统中是否装有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仍应编制事故时限制和切除负荷的顺序

第2.2.19条为了使用户获得正常电压调度所应选择地区负荷集中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母线作为电压监视的中枢点系统各中枢点的电压变动应经常保持在5%范围内在确定中枢点的电压水平和编制日电压曲线及允许的电压偏移时应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考虑到系统的全部调压能力

如电压偏移超过曲线所规定的范围时系统值班调度员应即设法使电压恢复至正常水

平对于由系统值班调度员监视的各中枢点发电厂以及装有同期调相机的变电所必须根据系统静态稳定的要求规定事故电压的最低极限值

如中枢点电压下降至所规定的极限值时为避免系统电压崩溃发电厂及装有同期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利用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维持电压而系统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切除负荷

第2.2.20条停止设备的运行与备用虽已有批准的计划仍需按本系统的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向调度部门提出申请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批答并通知发电厂变电所或下一级调度所

停止设备的运行与备用或进行设备试验不论有无已经许可的申请书均应根据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计划外的或事故性的临时检修可向系统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系统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检修时间不超过其值班时间的检修项目

第2.2.21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运行人员非经系统调度员的许可不得对调度员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进行切断投入试验或改变定值这些操作必须经调度部门批准定值的改变应经继电保护自动或远动部门共同批准

第2.2.22条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领导由系统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和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间的职责划分应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明确规定

第三篇热机部分

第一章燃料管理

第3.1.1条发电厂的燃料管理包括

1.验收燃料

2.燃料的卸车或卸船

3.及时地向锅炉房输送所需的燃料

4.贮存燃料并尽量减少其损耗

第3.1.2条发电厂锅炉应根据工程所提供的燃料特性正确选型设计燃料应实现定点供应其质量应符合锅炉设计燃料的要求

在燃料供货合同中应明确燃料的质量其中包括名称种类全水分灰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含矸率粒度等级块度在合同中应规定各项指标允许波动的范围或极限值以及越限处理的办法还应明确不应含有杂物要均衡发运等要求

发电厂使用新的燃料品种时除明确上述质量要求外还应进行灰成分灰熔点含硫量灰渣粘度(液态排渣炉)的测定必要时通过试烧确定能否采用

第3.1.3条到达发电厂的固体燃料应按电力部煤炭部铁道部颁发的煤炭统一送货

办法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验收工作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水路运来的燃料一般用测量船的排水深度和皮重表来确定到达的数量

燃油可用整车称量法或量尺法来测定重量量尺时需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测定温度和比重管道输油的重量经供需双方同意可采用供货单位或电厂的经过国家专门机构标定的贮油罐来测定容积再进行换算采用仪表测量时仪表应经供需双方定期校验燃气的数量用装在发电厂里的仪表测出体积(单位m3)并折算为20

760mmHg(1mmHg=1.33102Pa以下同)压力下的体积

第3.1.4条计量用的一切设备和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调整轨道衡等重要设备还应得到国家专门机关定期校验所发给的合格证书

第3.1.5条发电厂卸煤工作应实现机械化严寒地区的发电厂应和煤炭部门运输部门共同制定冬季运输计划尽量减少湿煤冻煤的到达这些电厂应有足够的解冻煤设施以确保冬季的顺利卸煤

第3.1.6条贮煤场的容量应根据交通运输条件和来煤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在设计任务书中特别规定一般情况采用下列数值

1.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来煤的发电厂为715天的耗煤量

2.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而由煤矿直接来煤的发电厂为5天以下的耗煤量

对靠近煤矿的发电厂当来煤可靠时一般不设贮煤场

3.由水路来煤的发电厂根据水路可能停止运输的时间考虑贮煤量

第3.1.7条依据地区降雨量煤种制粉系统和煤场机械型式考虑干煤棚的容量

第3.1.8条贮煤场的场地应有合适的水文地质条件地面应基本平坦应合理布置排水沟道和排水设备保证场地不积水贮煤场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装置对容易自燃的煤种应考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排水沟

第3.1.9条燃料应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煤宜分别堆放煤场堆取作业中应考虑混匀措施新建的燃用多种煤(煤质差异较大)的电厂应有混煤设施在多雨季节露天煤场的表面坡度应向有排水措施的方向倾斜

第3.1.10条容易自燃的煤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存放时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要经常检查煤堆边坡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3.1.11条装卸桥桥抓履带或轮胎式起重机推煤机铲运机轮斗机等煤场机械的安全设施如制动器防爬装置终点开关倾斜限制器和闭锁装置等有故障时严禁使用

第3.1.12条运煤机械应有联锁装置传动部分应有密封装置或防护装置

第3.1.13条运煤机械的工作现场应有事故停机按钮

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设有互相联系的信号和通讯设备

第3.1.14条设有制动器的燃料运输设备当制动器失灵时禁止使用

第3.1.15条运往锅炉房的燃料应计量和取样分析试样的采取和缩分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第3.1.16条装有二路运煤机械时应规定次序分别使用除检修时间外每路备用停歇时间不超过一星期

第3.1.17条新建的大型电厂应有输煤集中控制室并预留实现自动控制的条件

第3.1.18条在国家规定的冬季采暖地区运煤皮带的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和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上

在最冷月的月平均气温为0以下的地区卸煤设施的地上部分应保持在0以上最冷月平均气温为-5以下的地区去贮煤场的露天皮带应采用耐寒皮带当采用普通皮带时应加装采暖装置

第3.1.19条在碎煤机前后均应装磁铁分离器

运煤系统还应装设木块分离器和消除大块煤的设备

从燃料中清除出来的杂物应有专用设施及时排至室外

第3.1.20条碎煤机械(包括破碎机筛子等)应有可靠的密封运煤机械的转运站应有防止煤粉飞扬的除尘设施室内空气含尘量应不大于10mg/m3经过滤器排出的空气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3-73的规定标准应定期检测燃料运输间空气的含尘量

打扫燃料运输间的工作应考虑采用机械化或采用水冲洗

第3.1.21条运煤系统的各建筑物内均应有消防设备消防设备与冲洗厂房用的设备不可公用

第3.1.22条运煤机械应定期检修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大修并按规定的运行小时进行小修

第3.1.23条送入锅炉房的燃料不应含有杂物块度大小应根据煤质和磨煤机型式决定一般块度不大于30mm

第3.1.24条原煤斗进煤口上面应装设篦子以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篦孔尺寸不得大于100mm100mm

第3.1.25条钢筋混凝土煤斗的内壁应光滑坚硬新建电厂的原煤斗以不产生堵管起拱能使燃料整体流动全部落下为原则

第3.1.26条在煤斗工作处应设置专用的工具箱用以存放工作人员进入煤斗时使用的全套绳子和腰带捅煤用的通条应附有编号

第3.1.27条燃油系统的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防火防爆规定设计燃油系统时应与当地消防单位联系并吸取石油部燃油设计的有关经验

第3.1.28条经常燃油的电厂都要有油罐其贮油量由油源供应和运输条件决定每座油罐应有

1.燃油加热装置

2.油位指示计和油位最高最低信号

3.放水管和排渣孔

4.人孔测量油温油量的检视孔和内部梯子

5.油罐的出油管应高于罐底400600mm并应选用钢质阀门

6.消防设施如灭火设施挡油堤消防通道等

7.贮存原油及轻质油的油罐还应有安全阀和呼吸阀

8.防爆式照明

9.有良好接地的避雷针及防静电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

10.油罐上所用的一切仪表宜采用无电源式表计如采用电源式表计时必须是防爆式的

11.经过标定的容积表

第3.1.29条卸油线的铁路必须与其连接的铁路有可靠的绝缘卸油线的铁路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每节钢轨的接地电阻都不大于5

第3.1.30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油罐内沉淀物的清理及罐内检查工作但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罐内检查

第3.1.31条供给锅炉的燃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炉前母管油压要保持在设计数值上下波动不大于1kgf/cm2(1kgf/cm2=9.8104Pa,以

下同)

2.经过脱水和过滤脱水时间按现场的油品和油温在运行规程中规定

3.炉前油的粘度当采用机械雾化油嘴时为34E(1E=10-6cm2/s以下同)带有蒸汽的雾化油嘴时为6E点火用时为3E

第3.1.32条燃油设备的检修作业必须切断油源并进行蒸汽吹扫确认吹扫干净才可进行检修作业完成以后临时性的吹扫管应拆除或用堵板堵严

第3.1.33条油区应建立防火制度通行制度和动火作业制度危险的动火作业应经厂总工程师批准

第3.1.34条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在专门指定的地方烧掉不得在油区保留残渣

第3.1.35条污油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三废排放标准后方许排入下水道

第3.1.36条燃油过滤器的阻力大于正常情况的50%时应进行清理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第3.1.37条备用的油泵加热器过滤器油管等设备都应处于能立即使用的状态油泵还应有联动装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油泵的联动试验

控制盘上油罐的油位表应定期校验

第3.1.38条锅炉的主油管和再循环油管应经常处于热备用状态

第3.1.39条油泵的大修按需要进行但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大修

第3.1.40条燃油管应有保温层其表面温度在周围空气温度为25时一般不超过35

根据地区气温和燃油的粘度油管可设置伴热管

第3.1.41条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超过250

第3.1.42条发电厂的燃气设施调压站燃气管路的结构和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3.1.43条燃用气体燃料的电厂应有专门的现场运行维护保养规程检修作业规程和动火制度

第二章煤粉制备

第3.2.1条煤粉制造设备的构造和运行应符合有关防爆规程的要求

第3.2.2条煤粉制备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必须保证

1.连续供给锅炉燃烧所需煤粉在使用锅炉设计煤种时应满足锅炉额定负荷的需要

2.煤粉的细度和水分应符合锅炉燃烧的要求

3.管道和全部设备均不应有可能积粉的部位

第3.2.3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表计

1.磨煤机进口出口和排粉机进口温度表

2.大型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进口磨煤机进出口压差分离器进口排粉机进口和燃烧器入口的风压表

3.标志给煤机出力的表计(煤量转速或出力百分数)

4.磨煤机循环风机排粉机给粉机和一次风机等的电动机的电流表

第3.2.4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装置

1.煤粉制造系统的联锁装置

2.调整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装置

3.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超温保护装置

4.磨煤机轴瓦温度超温保护装置

5.磨煤机润滑油压低保护装置

6.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和给煤机等起停控制装置

7.大型机组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应有与锅炉压力负荷相适应的磨煤机出力自动控制装置

第3.2.5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信号

1.给煤机断堵煤信号

2.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超温信号

3.磨煤机主轴瓦温度超温信号

4.磨煤机排粉机运行不正常(例如电流大等)信号

第3.2.6条煤粉制备系统的全部设备包括钢板煤粉仓煤粉管道热风管道炉烟管道等均应保温在环境温度为25时保温层外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3.2.7条在司炉和磨煤机司机的工作地点之间应有通信联系各种转动机械必须就地装设事故停机按钮

第3.2.8条煤粉仓和螺旋输粉机必须装设吸潮管吸潮管上应有闸门其管径应根据煤粉仓的容量选定但不小于100mm

第3.2.9条除无烟煤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的风扇磨以及在设计时已考虑了爆炸时需承受的压力的正压直吹系统外各种燃煤的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上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装设的地点应使其在爆炸时喷出的气流及物件不致击中人员设备电缆和油气管路等否则要用导管引至安全的地方

煤粉仓和装于室内的旋风分离器上的防爆门应装设有引至室外的导气管管口要有防雨防雪的设备

第3.2.10条除无烟煤制粉系统外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敷设二氧化碳或蒸汽的灭火管道

第3.2.11条为防止热空气漏入停用的磨煤机在接至一次风机或排粉机的热风管道上

应装设两个闸门其间应装设一个冷风门在磨煤机停用时必须开启此门

第3.2.12条 起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各部分有无积粉和自燃

如发

现有积粉自燃时应立即消除在消除前严禁起动设备和对设备进行检修

在打开人孔闸门挡板或其它可拆卸的部件时应小心缓慢地进行如发现有积粉自燃时

应立即消除

第3.2.13条 煤粉制备系统运行时

必须监视

1.

给煤机向磨煤机供煤必须连续均匀

不得间断

2.为了使给粉机正常运行220t/h 及以下锅炉的粉位不得低于2m 220t/h 以上锅炉不得低于3m

3.煤粉仓内的煤粉温度不得超过第3.2.16

条中的规定

4.

防爆门应严密完整 5.所有设备及管道应严密包括供检查和清除杂物用的门孔在内不应有漏粉和漏风的处所

如发现应立即消除

6.转动机械的电流磨煤机出口温度

磨煤机压差应不超过规定值

第3.2.14条 应定期对煤粉制备系统的漏风进行试验监测煤粉制备系统的漏风率不应

超过下列数值

1.中间储仓式球磨机系统漏风率见表3-2-1所示

2.

球磨机在负压下的直吹系统

一般为表3-2-1中数值的70%

表 3-2-1 中间储仓式球磨机系统漏风率

干 燥 介 质

磨煤机出力t/h (按无烟煤) 漏风率% (以干燥剂数量为基数)

空气 烟气与空气混合

1020(包括20) 35 40 空气 烟气与空气混合

20

50(包括50) 25 30

空气 烟气与空气混合

750 20 25

3.在负压下工作的磨煤机

锤击磨 10% 中速磨 20% 风扇磨 20%

第3.2.15条 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粉的最低水分 如下

无烟煤 不受限制 烟煤 不小于固有水分的50% 褐煤和油页岩 不小于固有水分 第3.2.16条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

1)用空气干燥时

无烟煤不受限制

贫煤130

烟煤80

褐煤70

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煤90

褐煤80

2.直吹式煤粉制备系统

1)用空气干燥时

贫煤150

烟煤130

褐煤和油页岩100

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煤170

褐煤和油页岩140

3)制造厂另有规定时可按其规定值控制

第3.2.17条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可燃基挥发分大于15%的烟煤热风温度的选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于无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不受限制

第3.2.18条在制造厂提供的设备特性和煤粉制备系统运行试验的基础上确定运行维护的最佳参数以保持经济出力最佳煤粉细度和水分

第3.2.19条必须对运行的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所制造的煤粉取样做水分及细度分析每班至少一次分析结果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

对直吹式煤粉制备系统应根据调整试验确定通风量分离器挡板开度和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并加以监督

第3.2.20条为保证球磨机的最佳钢球装载量应定期补加钢球补加钢球的重量应根据钢球的磨耗率确定补加钢球直径为3060mm且经过热处理使其布氏硬度不低于

400

第3.2.21条应制订煤粉制备系统内的转动机械及其润滑油系统的运行维护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3.2.22条煤粉制备系统的防爆门爆破后应查明原因和消灭火源在清扫系统和修复防爆门后方可重新起动

第3.2.23条在停用螺旋输粉机前应将其内部所有的煤粉走空

第3.2.24条煤粉仓内的煤粉应定期降粉位降粉的最低粉位高度以保证给粉机的运行正常为限

在停用的煤粉仓内煤粉的允许存放时间应根据燃煤的性质在现场规程内规定

在锅炉和煤粉制备系统长期停运之前应将煤粉仓内的煤粉全部用完或经专用的排粉管

道清除

在锅炉大修中应对煤粉仓内部进行清扫

严禁进入存有煤粉的煤粉仓内如必须进入煤粉仓时应先进行通风并确认在煤粉仓内无火源及有害气体后在有人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3.2.25条球磨机钢球的更换称量和筛选的间隔周期一般不超过25003000运行小时在筛选时应将直径小于15mm的钢球其他金属矿石及木片等杂物清除干净装卸和筛选钢球应机械化

第3.2.26条按规定的时间表定期检查下列设备

1.粗粉分离器及其调整装置和锁气器

2.磨煤机的冲击板锤头钢瓦转盘滚轴(大钢球或辊子)弹簧密封垫煤粉管弯头和落煤管等易磨件

3.排粉机的叶轮和外壳上的防磨衬板

对上述部件要经常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保证煤粉制备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3.2.27条煤粉制备设备和管道的支吊架和膨胀节均应定期检查

第3.2.28条煤粉制备设备在无备用时大修应与锅炉大修同时进行

第三章锅炉设备

第3.3.1条锅炉的构造安装运行和检修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运行设计施工验收启动等规程的规定

第3.3.2条锅炉设备的运行应保证

1.所有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安全起停和正常运行

2.额定的蒸发量蒸汽参数和蒸汽品质

3.炉内清洁(不结焦)和应有的经济性

第3.3.3条锅炉应装吹灰装置以保持受热面的清洁吹灰的程序和时间应在锅炉运行规程中规定

第3.3.4条锅炉上应有必需数量的能严密关闭的通焦孔和看火孔

第3.3.5条自然循环锅炉应有下列装置

1.上部连续排污装置以便放出含盐量最大的炉水并应利用其热和水

2.定期排污装置以便自下降管及水冷壁管的低点排污在每一排污管道上应串联装置两个放水门

3.事故放水门

4.事故向空排汽门(应能遥控操作)

第3.3.6条燃油燃气及煤粉锅炉应在燃烧室上部和烟道上装设防爆门具有确实可靠的自动保持装置时可不装设

第3.3.7条吸风机和送风机应有导向挡板变速装置或其他经济的调节装置其流量特性应能满足自动调节的要求

第3.3.8条送吸风机系统设计和运行时应做到

1.在并联的送风机中任何一台运行时都要使空气预热器两侧均匀进风不允许从停用的送风机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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