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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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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昆工法学考研《宪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而宪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基本规范是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P32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②内容上,其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内容上的本质属性: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标准):

成文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E.g.美国宪法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E.g.英国宪法

(二)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

刚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E.g.美国宪法特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英国宪法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以君主名义制定。

民定宪法: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公民直接投票制定或通过。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3)思想文化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日渐扩张,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国家权力日渐扩张: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2.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4.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1)渊源多样化(2)修改频繁。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

88修正案

(1)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

(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国营经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2)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99修正案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3)确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删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04修正案

(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8)“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9)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88:私营经济;土地转让。

93: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计划改为市场经济;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县三改五。

99: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法治国家;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统分结合;个私重要;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04: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劳动者建设者;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鼓励支持非公经济;保护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社保制度;人权;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全统一(任期);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立法权和行政权受到限制和制约,司法权扩大与加强;(2)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4)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性质与基本特征

性质: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特征:①正当性②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③统一性(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和转让)④自律性

三、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第二节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三节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我国>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我国>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

<我国>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作用

宏观指导、整合协调、补充

四、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一)概念: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二)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1)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历史意义: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代议制、全民公决);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1、资: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2、社: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表现为分权原则

2、社: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五节法治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2、社: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

一、概念

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

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而宪法形式则是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而宪法形式则是已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参见周旺生)

宪法渊源:指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要素。

宪法形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宪法渊源

1.制宪和修宪活动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

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政治惯例

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三、宪法形式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第二节成文宪法的结构

一、概述

内容结构: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

宪法结构{

形式结构:成文宪法的体例

二、宪法的序言

(一)分类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如中国

(4)综合性序言

(二)功能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三)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三、宪法的正文

1.总则

2.分则

3.附则(我国没有规定)

第六章宪法规范

第一节宪法规范概述

一、宪法规范概念

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

(6)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7)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宪法规范的要素:宪法规则、原则和政策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第三节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

二、宪法规范变动:

正常变动: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基于规范体系的变化而出现的变动

非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宪法停止

第七章宪法关系

第一节宪法关系概述

一、概念

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二、性质和特点

(1)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2)最基本法律关系

(3)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4)静态、互动

(5)事实关系、价值关系

第二节宪法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

▲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家

三、其他主体: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公民:(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第三节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

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1)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宪政角度,国家权力有限,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1)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2)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3)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二、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两方主体(公民和国家)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推动宪法关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动力

三、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维护

(2)引起

(3)制约

四、违宪行为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一节宪法的价值

一、宪法价值概说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4)宪法从一种类型想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

(二)宪政秩序

(三)社会发展

(四)社会正义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

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第二节宪法的作用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二)特点:本质——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对象——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作用——积极或消极

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

二、规范作用

(一)主要方式

1、指引

2、评价

3、预测

4、教育

5、强制

(二)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

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三、社会作用

1、对政治关系

(1)是构成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2)是确认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作发展。

2、对经济关系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3、对社会文化关系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本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

第九章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一节宪法观念

一、宪法观念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二)特点(1)相对独立性(2)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三)种类

(1)时间,古代、近代、现代

(2)主体,个体、阶层、社会

(3)内容,整体、具体

(4)认识程度,大众、深层

(5)历史类型,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二、历史发展

三、宪法观念的作用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四、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

(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

(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第二节宪法文化

一、宪法文化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宪法结构的认知总和。

(二)特征:(1)基础:权利——权力结构

(2)出发点:权利

(3)核心内容:宪政

(4)特性:民族性、普遍性

(三)类型

(1)依表现形式,成文、不成文

(2)依社会发展情况,内源发展型、派生发展型、超越发展型

(3)依历史阶段,近代、现代

二、宪法文化的结构

(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

①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

②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

(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三、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1.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2. 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宪政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二)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

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三、宪政的特征

(1)基本途径——宪法的实施

(2)基本精神——建立有限政府

(3)集中表现——树立宪法最高权威

第二节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系

(1)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2)内容上: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

(3)价值取向上:宪法和宪政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

(1)外在状态: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

(2)内容范围: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价值取向: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第三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指导思想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宪政建设条件

(1)经济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2)政治条件: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

(4)自身条件: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第二编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说

一、概念

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决定性因素

(1)政治: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经济:社会经济基础

(3)文化:社会文化制度

(4)历史:特定历史条件

三、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概念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2)基础:工农联盟

(3)组成部分:知识分子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一)概念

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力量。

(二)构成

(1)主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2)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三)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四)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第四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二)国家形式VS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二、政体VS政权组织形式

(1)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

(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二)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统计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概念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实现形式

(1)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2)职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责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地位。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四、加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①组织机构建设

②制度建设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第三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一、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

二、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如上

(二)特点:基层性、独立性、自治性

三、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

(2)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

(3)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

(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种类:宪法、国家机关体系、国籍、中央领导、行政权力来源、对外交往

(1)单一制

(2)联邦制

其他形式:邦联、君合国、政合国

二、决定因素

(1)民族因素

(2)经济因素

(3)地理因素

(4)历史因素

第二节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为什么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2)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3)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

(4)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

(5)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二、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传统

(2)民族分布

(3)民族融洽

三、单一制的优越性

(1)统一

(2)社会主义建设

(3)各民族共同繁荣

四、行政区划

(一)概念: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二)原则

(1)有利于民族团结

(2)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3)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4)参照历史状况

(三)划分情况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可见,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三种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四)划分和变更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教育学333考研lucky笔记高清版(1)

333教育综合笔记第一部分 教育学原理笔记使用说明 【1】教育学原理相对于其他三科目来说,理论性较强,但与教育现状联系紧密。教育原理与中、外教育史、教育心理学部分都有相通之处。建议复习要把握整体框架,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背诵。考试中很多大学会结合生活中教育实际(现状)出分析题,或扩展性的自我发挥类题目。这类提高题需要我们平时多积累,多关注新闻与教育发展。笔记中有复习框架,复习注意小贴士,以及知识点记忆表格等,方便大家理解、记忆。 【2】蓝色荧光橙色字代表重点,是很多学校333教育综合常考的知识点,重点内容下面主干的语句、关键词、关键句用橙色加黑字体突出,这是必须背熟练的内容。 【3】树形图中打V代表历年各校考过的真题,知识点后用红色详细标注了各个学校考过的真题,例如:17北京名,代表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考过名词解释;17北京简,代表17年北京师范大学考过简答等,17北京论,代表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考过论述题。以此类推。 【4】有超纲内容补充,这要结合自己报考学校历年333教育综合的真题来看,如果你报考的学校真题中有超纲内容,补充的超纲内容最好要看看或者相应的内容要记忆背诵。从总结2010到2017年各校333教育综合200多套的真题来看,大多数学校出题很循规蹈矩,不出超纲内容,那么,对于自己报考学校不出超纲内容的,只需要把大纲要求的知识点完全掌握就可以,超纲的内容可以不看。笔记中,超纲内容已用斜体来标注,便于分辨。【5】建议前5遍复习,不管重点、非重点,大纲内要求的所有知识点都要看,以防学校出偏题,之后几遍复习,可以重点内容重点背(后面标注考过的真题越多说明越重要),历年各校333真题从未考过的就不要看了。另外,注意自己报考学校每年333的真题,每题都要背得非常熟练,很多学校都会有考过的真题再次出现!!! 【6】对于有的学校喜欢出选择题(如华中师大、南师大),辨析题(山东师大),在复习过程中,要注意一下小的知识点,例如:出现“第一”、“最早”、“标志”等知识点要注意一下。有些内容笔记中已经有相应的标注。选择题和辨析题的准备,也可参考311 的真题或者311相应每章节的题库。 【7】根据上一届同学的反应,相信大多数人的素质还是很高,但是也不排除例外。在自习室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复习资料,有的同学出去吃饭的空隙,资料却被别人拿走了,这样情况,真的很影响您的心情,耽误您的复习进度! 【8】333笔记是由本人学姐亲自整理,累计花费大半年的时间,参阅很多教育方面的资料,更新、修改、增加、完善所有的知识点,助您考研一臂之力,金榜题名! 【9】欢迎各位学弟学妹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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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清华大学心理学347考研真题分析 对清华专硕感兴趣的小伙伴看过来!最新一年清华专硕真题解析新鲜出炉!一份最新的复习方向指南与复习建议!看勤思教研老师如何指点迷津,看勤思讲义如何完美对应!你手里的讲义,知道有多重要了吗?! 先简单一句话概括一下今年的真题情况:清华专硕的真题一入眼,应该是三个字,懵!懵!懵!但是不要慌,定下心,其实我们发现还是有许多可以去奋笔疾书的时刻。 听不懂?!跟着我来往下走! 一、试卷结构 二、参考书单

补充说明:虽然往年有些真题已经考过,但是大家不要掉以轻心,旧版考过的知识点还是换题型,换相关知识点重复考察。随着近些年自命题院校招生数量增多,对心理学研究生招生生源质量的要求提高,进入心理学研究生的门槛也是逐步提高。同学们除了需要掌握好大纲范围内给定的参考书,一定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可以每个学科扩展学习1-2本教材。这里老师根据历年考试经验总结给大家推荐几本。

三、试题分析 从今年出题总体内容来看,出题基本遵循了清华专硕招生目录上的要求,讲出题重点放在普通心理学和心理学研究方法上并结合清华积极心理学自身的特色,且侧重点主要放在心理学研究方法上。目前回忆版的题目所属学科的分值分布上看,和去年出题的侧重点差异还是比较大,去年心理学导论和心理学研究方法的比重大概是2:1,而从今年目前已有的题目来看,今年真题大题部分考察的重点其实更多的是落在心理学研究方法上,而且有部分超纲的题目。预估计心理学导论和心理学研究方法的考察比重大约是1:1。从出题分值和灵活度来看,今年出题重点是放在论述题上,把去年简答题的分值一半分值全部转移到论述上,论述题的题目内容更为灵活。如果认真做过清华专硕近两年题目,我想备考清华的你一定不会辜负老师对你的期望,有木有发现清华屡次出过相似的题目,甚至是原题在现。咱们先看一看,一睹为快。上真题! 2017年清华大学应用心理硕士真题之简答题 1.简述一个让你印象深刻的社会心理学实验,分析其中的自变量、因变量和实验设计,并讨论实验设计中的巧妙之处。 2018年清华大学应用心理硕士真题之论述题 1.请举例说明让你印象深刻的心理学实验,自变量、因变量并说明实验设计中的巧妙之处。 大家可以掂量一下真题的价值,放在手里有没有觉得沉甸甸的所以也不枉勤思的老师费劲千辛万苦拿到这些真题。18年的简单论述和17年的简答论述其实是在重复考察某些知识点,对于心理学经典实验范式的理解和掌握,对于心理学一门作为科学学科的标准和原因的解读,以及对于目前清华开展的积极心理学项目的考察,都是清华这两年考察的重点,大家有没有感受到清华心理系老师的仁慈。 【真题对照基础强化班讲义】简答题举出事实和实验证明大脑具有可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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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考研教育学各科笔记

教育学 绪论 一.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学就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他广泛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教育学就是通过对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的研究,去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教育学的任务:就是依照教育的逻辑层次,去揭示教育的各种规律,并在揭示教育规律的基础上,阐明教育工作的原则、方法的组织形式等问题,为教育工作者提供理论上和方法上的依据。 教育学的任务与教育的方针政策有所不同,教育方针政策是人们依据一定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教育方针政策只是符合了教育规律,却不能代替教育规律。 教育学也不等同于教育经验汇编。 我国的教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教育,批判地继承教育遗产,吸取当代外国的有益的教育经验,阐明教育的普遍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特殊规律及其原则、内容、方法,用以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教育学的产生和发展 教育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教育经验的丰富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教育的萌芽阶段 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是我国的《学记》。比外国最早的、古罗马的《论演说家的培养》早300来年。但萌芽时期所有的教育学方面的著作,无论是我国还是欧洲,都多属论文形式,停留于经验的描述,缺乏科学的理论分析,因而只可以说是教育学的萌芽和雏形。 2.教育学的独立阶段 资产阶级教育家为了为了阐明他们的教育主张,总结教育方面的经验,写出了一些教育著作,出现了体系比较完整的教育学(家),教育学逐渐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捷克,夸美纽斯,《大教育论》,提出了普及初等教育,班级授课制,教育原则。德国,康德,开始讲授教育学,这是教育学列入大学课程的开端。出版了《普通教育学》,标志着教育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在这一阶段,教育学已经具有独立的形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现象的描述过渡的理论的说明,开始运用心理学知识。但是,论证方法,不是依靠与自然现象相类比,便是采用思辨式的演绎和推理,未能运用实证和试验的方法来研究教育问题,因而,还未达到真正科学化的地步。 3.教育学的发展多样化阶段 英国,斯宾塞,《教育论》,反对思辨,主张科学只是对经验事实的描写和记录。他运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知识的价值问题,认为直接保全自己的知识最有价值,

2018年历史学考研院校汇总

2018年历史学考研院校汇总 2018年历史学考研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准备好了吗?同学们在备考历史学研究生之前一定要了解哪些院校招收历史学研究生以及招生院校的详细情况。博仁考研老师通过收集相关信息为大家整理了历史学考研院校信息,希望能为2018年历史学考研的学子增添助力。 招生单位名称所在地院校特性自划线院校博士点北京大学(11)北京市985211√√ 中国人民大学(11)北京市985211√√ 清华大学(11)北京市985211√√ 北京师范大学(11)北京市985211√√ 首都师范大学(11)北京市√ 北京语言大学(11)北京市√ 中央民族大学(11)北京市985211√ 中国政法大学(11)北京市211√ 北京联合大学(11)北京市 中共中央党校(11)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1)北京市√南开大学(12)天津市985211√√ 天津师范大学(12)天津市√ 河北大学(13)河北省√ 河北师范大学(13)河北省√ 山西大学(14)山西省√ 山西师范大学(14)山西省√ 内蒙古大学(15)内蒙古自治区211√内蒙古科技大学(15)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师范大学(15)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民族大学(15)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学院(15)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大学(21)辽宁省211√ 辽宁师范大学(21)辽宁省√ 渤海大学(21)辽宁省 大连大学(21)辽宁省

吉林大学(22)吉林省985211√√延边大学(22)吉林省211√东北师范大学(22)吉林省211√北华大学(22)吉林省 吉林师范大学(22)吉林省√长春师范大学(22)吉林省√黑龙江大学(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2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学(23)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3)黑龙江省 复旦大学(31)上海市985211√√上海交通大学(31)上海市985211√√东华大学(31)上海市211√华东师范大学(31)上海市985211√上海师范大学(31)上海市√上海财经大学(31)上海市211√上海大学(31)上海市211√上海社会科学院(31)上海市√南京大学(32)江苏省985211√√苏州大学(32)江苏省211√南京农业大学(32)江苏省211√南京师范大学(32)江苏省211√江苏师范大学(32)江苏省√苏州科技学院(32)江苏省 扬州大学(32)江苏省√浙江大学(33)浙江省985211√√浙江师范大学(33)浙江省√杭州师范大学(33)浙江省√温州大学(33)浙江省 宁波大学(33)浙江省√安徽大学(34)安徽省211√安徽师范大学(34)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34)安徽省 安徽财经大学(34)安徽省

2018心理学考研真题[统考312]答案解析

2017年心理学考研真题(统考312)答案与解析2017年心理学考研已经结束,应众多学员的要求,勤思教研室的老师解析了心理学考研真题以及自主命题院校的真题,仅供学员参考和2018年考研的学生做一个参考! 一、心理学考研真题(统考312)选择题 (一)单顶选择题(1-65) 22、向幼儿讲述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告沂幼儿东郭先生让狼藏进了自己的书袋.后来猎人赶来了。这时候向儿童提问“猎人知不知道书袋里藏有狼”,这一问题考察的是() A.空间认识 B.道德判断 C.自我观念 D.心理理论 【勤思解析】D,心理理论指个体对自己或他人的内在心理状态与外在行为的认知能力(即对自己或他人的信念、愿望和意图的理解能力)。一般认为,对心理状态的成熟认识是建立在“信念-愿望系统”之上,4岁左右开始形成,其成功标志是成功完成“错误信念任务”的任务,6岁以后儿童才能正确理解“二级错误信念任务”。本题中“猎人知不知道书袋里藏有狼”,即为“二级错误信念任务”。 23、根据塞尔曼对观点采择的研究,儿童能从中立的第三者的角度来看待自己和别人的想法与行为,这属于() A .自我中心的观点采择 B.社会信息的观点采择 C .自我反省的观点采择 D.相互观点采择

【勤思解析】D,自我中心观点采择阶段,3-6岁,不能认识到自己观点与他人的不同;社会信息的观点采择阶段,6-8岁,开始意识到他人有不同的观点,但不能理解原因;自我反省的观点采择阶段,8-10岁,能考虑他人观点,但不能同时考虑自己和他人的观点;相互观点采择阶段,10-12岁,能同时考虑自己和他人的观点。从中立的第三者角度来看待自己和别人的想法和行为,需要儿童能够同时考虑自己和他人的观点,因此属于相互观点采择阶段。 24、认为儿童的侵犯行为是通过替代强化而获得的理论是() A.生态系统理论 B.社会学习理论 C.知觉学习理论 D.条件反射学说 【勤思解析】B,班杜拉提出社会学习理论,重点研究了社会学习对儿童的攻击性行为、性别角色的获得及亲社会行为发展的作用。班杜拉认为强化可以分为直接强化、替代强化和自我强化,其中替代强化是通过榜样进行强化来增强或提高学着者某种特定行为出现的概率。 25、在人生的不同发展时期,智力活动的任务(性质)不同,儿童青少年时期智力发展的根本特征是获取,而成年时期智力活动的性质是运用。该理论的提出者是() A .沙伊 B.莱文森 C.哈维格斯特 D.艾里克森 【勤思解析】A,沙伊根据智力适应理论,把人的一生智力发展划分为不同阶段,见图。沙伊认为,儿童、青少年期智力发展的根本特征是获取信息和解决问题的

2018年教育学考研统考311真题解析(重点题目)

2018年教育学考研统考311真题解析(重点题目) 来源:文都比邻教育学教研室 二、辨析题 46.核心课程即主要课程。 【参考答案】 (1)此观点是错误的。 (2)核心课程和主要课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①核心课程,又称问题中心课程,它将社会问题就包裹在教学内容中,是综合课程中综合程度的最高的一种课程。它能克服分科课程过细的缺点,消除学科内容不必要的重复,发挥学习者的迁移能力,但较考验教师的教学能力及课程内容的编排能力。 ②主要课程是指国家课程中主要实施的课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科课程,例如中小学常见的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等。它的目的是为了普及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智力,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提高全民的素质。 (3)综上,该观点是错误的。因此,在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区分这两种课程的区别,切忌混淆。 【文都比邻独家解析】 (2008-50) 简要比较相关课程、融合课程、广域课程三者的异同。 (2009-9) 克服学科课程分科过细缺陷的课程是(综合课程)。 (2011-8) 把两门或两门以上的学科内容整合到一门课程中,加强学科联系,但不打破学科界限。这种课程属于(相关课程)。 (2013-7) 某类课程的组织方式如右图所示,这类课程是(核心课程)。 (2016-7) 典型的综合课程按照综合程度从高到低排列,其顺序为(核心课程、广域课程、相关课程)。 以上为大家罗列了往年涉及到核心课程相关知识点的考题。相信同学们跟着老师参加了真题解析课程,系统地梳理过知识点的边边角角和内在逻辑之后,这道题绝对是高分项。47.美国1958年《国防教育法》是要求学校加强对国防教育。 【参考答案】 (1)此观点是错误的。 (2)从诞生的背景上看,《国防教育法》是继1957年苏联卫星升空而颁布的法案。它是诞生于国防安全之上,改革教育内容,加快人才培养而紧急推出的举措。 (3)从改革的主要内容上看,《国防教育法》包括以下几点。 ①加强普通学校的自然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即“新三艺”)的教学。为提高这些学科的

教育学基础最详细笔记

教育学基础最详细笔记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一、教育的概念: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教育准确的定义: 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体化的实践活动。 A、实践性 B、耦合过程 C、动力性 D、社会性、历史性、文化性 二、教育的三要素★★★ ①教育者:指能够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促使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活动的人。 1、必须有明确的教育目的 2、理解其在实践活动中所肩负的促进个体发展及社会发展的使命 3、教育者意味着一种资格,是能够根据自己对于个体身心发展及社会发展状况或趋势的认识,来引导、促进、规范个体发展的人。 4、教育者这个概念是对其内在态度和外在行为的一种“规定” ②学习者:使用“学习者”这个概念的原因。有两个: 1.“受教育者”将教育对象看做是被动的存在,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2. 跟“学生”相比,“学习者”更能概括多种教育对象。 ③教育影响: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作用于学习者的全部信息,既包括信息的内容,也包括信息选择、传递和反馈的形式,是形式与内容的同一。 内容:教育内容、教育材料或教科书 形式: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组织形式 ④三者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规定,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践系统。没有教育者,教育活动就不能开展,学习者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指导;没有学习者,教育活动就失去了对象,无的放矢;没有教育影响,教育活动就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再好的教育意图、再好的发展目标,也都无法实现。因此,教育是由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一种社会实践系统,是上述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三、教育形态的概念:是指由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教育系统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形式变化。★ 四、教育形态的分类 1.非制度化的教育与制度化的教育 非制度化的教育:指那些没有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教育形式的教育。 制度化的教育:是从非制度化的教育中演化而来的,是指由专门的教育人员、机构及其运行制度所构成的教育形态。 2.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3.农业社会的教育、工业社会的教育和信息社会的教育 五、教育的起源 1.神话起源 2.生物起源 3.心理起源 4.教育的劳动起源说: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教育起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经验的传递;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口耳相传和简单模仿是最原始和最基本的教育形式;生产劳动

2018考研历史学基础考试大纲原文(完整版)

2018考研历史学基础考试大纲原文(完整版) Ⅰ考试性质 历史学基础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历史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所掌握的历史学学科大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评价的标准是高等院校历史学学科优秀本科生所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Ⅱ、考查目标 1.掌握基本史实,了解中外历史发展的主要过程、基本线索和阶段特征。 2.掌握基本理论,能正确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比较和评价重要的历史事件和人物。 3.了解历史研究的基本史料,并能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解读。能辨析史料的价值、偏颇或局限,获取有效信息。 4.论据确凿,论证严谨,逻辑合理,文字准确。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3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考查内容比例 中国古代史约30% 中国近现代史约20% 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约20% 世界近现代史约30%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历史文献学、历史地理学、专门史等方面的内容将有机地体现在以上各

部分之中。 四、试卷题型结构 选择题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名词解释8小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史料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论述题3小题,每小题40分,共120分 Ⅳ、考查内容 全部内容分为中国史(上古-1992年)和世界史(上古一1991年)两大范围。 一、中国古代史 1.史前时代 旧石器时代的人类 新石器时代的主要文化遗存 古史传说 2.夏商西周 夏朝与夏文化的探究 商朝及其考古发现 西周的盛衰 西周的制度和社会结构 西周的经济与文化 3.春秋战国 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 春秋战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变动

2018年心理学考研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除嗅觉外,感觉信息传入大脑皮层最后一个中转站是( a > A 丘脑 B 下丘脑 C 海马 D 桥脑 2、初级视觉区、初级听觉区、躯体感觉区、言语运动区,在大脑皮层的部位依次是( d > A 顶叶,额叶,颞叶,枕叶, B 顶叶,枕叶,颞叶,额叶 C 枕叶,额叶,顶叶,颞叶 D枕叶,颞叶,顶叶,额叶 3、根据听觉位置理论,耳蜗对高频声波反应的敏感区域位于( d > A 顶部 B 中部 C 背部 D 底部 4、甜蜜的嗓音、温暖的色彩这种感觉现象是( d> A 适应 B 对比 C 后像 D 联觉 5、故地重游往往令人触景生情,回忆起许多在其他情况下不太容易想起的,能解释此现象的是( C> A 层次网络模型 B 逆行性遗忘 C 编码特异性原理 D 激活扩散模型 6、根据艾宾浩斯遗忘曲线,为了取得最好的记忆效果,个体对初次识记的无意义材料进行复习的时间应在识记后( c >nzB9C8ijGX A 1小时内 B 2-12小时 C 13-24小时 D 24小时后 7、小明在游戏中把凳子当马骑,这种活动反应的想象功能是( c >

A 再造 B 补充 C 替代 D 预见 8、天空出现朝霞,就会下雨;天空出现晚霞,就会放晴。人们由此得出“朝霞不出门,晚霞行千里”的结论。这主要体现的思维特征是( a>nzB9C8ijGX A 间接性 B 抽象性 C 概括性 D 理解性 9、可以独立表达比较完整语义的语言结构单位是( d > A 音位 B 语素 C 词 D 句子 10、按照耶克斯-多德森定律,在描述唤醒水平与绩效水平之间的关系时,必须说明( a > A 任务难度 B 任务参与 C 被试年龄 D 被试性别 11.针对同一事件或现象,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情绪体验。如在极度缺水的情况下,对于半杯水,甲觉得“还有半杯水,很高兴”;乙觉得“只在半杯水了,真痛苦”。这一现象反映的情绪特征是(A>nzB9C8ijGX A。主观性 B。感染性 C。情境性 D。两极性 12.在情绪研究中,研究者长期以来争论的主要问题是(C> A。情绪的产生是否与生理活动有关 B。情绪是否具有动机功能 C。情绪和认知是否相互独立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 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2018-2019年考研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真题及答案

2018考研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真题及答案 选择题: 1.某家长认为目前学校课业负担过重,担心会影响孩子创造力和批判反思能力的发展,决定亲自给孩子上课。该事例说明学校教育具有(D) A.正面显性功能 B.负面显性功能 C.正面隐性功能 D.负面隐性功能 【解析】正向功能是有助于;负向功能是阻碍;显性功能是主观目标与客观结果相符的情况;隐性功能与显性功能相对,指这种结果既非事先筹划,亦未被觉察到。 2.教育工作需要循序渐进,主要依据的是儿童身心发展的是(D) A.差异性和阶段性 B.差异性和顺序性 C.不均衡性和差异性 D.阶段性和顺序性 【解析】教育要适应儿童身心发展的顺序性,遵循量力性原则,循序渐进地促进儿童身心的发展;教育要适应儿童身心发展的阶段性,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应有所不同。故本题选 D。 3.对人力资本理论提出质疑,认为教育并不提高人的能力,只是用来区别不同人能力的手段,这种观点属(B) A.冲突论 B.文凭理论 C.结构理论 D.劳动力市场理论 【解析】筛选假设理论,又称文凭理论,它承认教育与工资的正相关,指出这种正相关是通过筛选作用而实现的。但认为教育只反映了个人的能力,并没有增加个人的能力。故本题选 B。 4.农耕时代教育的目的是强调培养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的统治者,工业时代兼顾脑力劳动者和体力者的培养。信息时代更注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这说明教育的目的受限制于(生产力) A.文化传统 B.生产方式 【解析】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一个社会的教育目的。 17.1912 年蔡元培在《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中提出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其中超越政治的教育为() 实利主义教育、世界观教育 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 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

2019教育学考研——311科目笔记整理

2019教育学考研——311科目笔记整理 第一章道德的发展 一,品德的界定 1,品德 品德是指一个人在面临一系列道德情景中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固的人格倾向。 2,道德 依靠舆论力量和内心驱使来支持行为规范的总和。 3,两者关系 1)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品德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反映,因而离不开社会;道德的发生发展有赖社会的发展。 3)品德的发展有赖个体的存亡,但它不研究道德的具体内容和评价自身。 二,道德的形成和发展 1,过程 a) 理性化过程(名词解释或填空) 理性化过程,也就是形成道德认识的过程,发展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的过程。 儿童道德成熟的要点,首先是他道德认识上的成熟,然后是与道德认识相一致的道德行为上的成熟。儿童道德水平最明显的表露在他的道德判断和推理之中。 b) 社会化过程 形成由“自然我”向“社会我”的转化 三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1,皮亚杰理论的概括:从他律(实际上是一种合作的道德)到自律(选择或填空题) 2,柯尔伯格三种水平六个阶段 前习俗水平 1)惩罚服从定向阶段 2)工具性的相对定向主义习俗水平 3)人际协调定向阶段 4)维护权威和秩序后习俗水平 5)社会契约定向阶段(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 6)普遍道德原则定向阶段(具有个人独立判断的标准) 重点实验:两难性实验 四,情操 三种分类方式 1)宗教的情操,道德的情操,认识的情操,审美的情操 2)道德情操,审美情操,理智情操 3)麦独孤的分类:爱的情操,恨的情操,敬的情操 五,立身处世态度的类型 1,傲慢莽撞,盛气凌人的立身处世态度。 2,怯懦退缩,与世无争的立身处世态度。 3,胸襟坦荡,开朗坚定的立身处世态度。 六,道德行为的构成因素 雷斯特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最新笔记

西政考研之家论坛提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6105760.html, 西政考研不得不来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法 .........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代表人物 神意说托马斯.阿奎 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 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 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 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 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 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 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 (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 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 第二节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 (2)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 (2)委任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作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1)公理性原则(2)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1)实体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

2018考研: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2018考研: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教育学原理 1.《教育学基础》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凯程推荐必读) 2.《当代教育学》袁振国,教育科学出版社 3.《教育学》王道俊,人民教育出版社 教育史 4.《中国教育史》孙培青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凯程推荐必读) 5.《外国教育史教程》吴式颖人民教育出版社(凯程推荐必读) 教育心理学 6.《当代教育心理学》刘儒德陈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凯程推荐必读) 教育研究方法 7.《教育研究方法》裴娣娜,安徽教育出版社(凯程推荐必读) 8.辅导资料与辅导班:推荐《凯程教育学宝典》《凯程教育学题库》《凯程教育学掌中宝》及凯程教育学辅导班和集训营。 9.教育学大纲,可以找凯程教育学栏目下载或找凯程老师要。无需购买。 非统考院校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如果是非统考的学校,请到他们学校网站查看或者到凯程教育学栏目查看。 北师大教育学考研教育学基础综合参考书目明显增多。根据往年的招生简章,凯程考研将教育学综合的十大参考书目列举出来供大家参考: 《现代教育论》黄济王策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教育学基础》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当代教育心理学》陈琦刘儒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教育心理学》冯忠良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教育心理学》吴庆麟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中国教育史》孙培青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简明中国教育史》王炳照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外国教育史》王天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外国教育史教程》吴式颖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 《教育研究方法导论》裴娣娜安徽教育出版社1995 《教育研究方法导论初探》叶澜上海教育出版社

2019年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2019年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本文根据18年考研院校专业目录整理,仅供参考) 凯程教育学考研教研组整理 很多考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的同学,不太了解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的参考书目,这里凯程老师为同学们整理出来,如果同学们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凯程的老师。 一、学校简介: 湖南师范大学创建于1938年,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长沙,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现有5个校区,占地168公顷,建筑面积100余万平方米。主校区西偎麓山,东濒湘江,风光秀丽,是全国绿化"400佳"单位之一。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70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2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4人,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教育部"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科研团队2个;拥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86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人,国家教学名师3人,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者等28人、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人选12人、湖南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5人、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72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32人。 二丶湖南师范大学参考书籍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退出了统考,实行自主命题。它的考试科目包括: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749教育学基础综合。

其中专业课的749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有指定参考书籍和大纲。学校要求复习按照《湖南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说明》涉及的相关书籍复习。凯程教育的老师根据历年的试题和大纲,向参加教育学考研的同学推荐以下书籍: 刘铁芳主编:《学校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 孙俊三、雷小波主编:《教育原理》,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 张传燧主编:《中国教育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 吴式颖主编:《外国教育史教程》(缩编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陈琦、刘儒德主编:《当代教育心理学》(第二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燕良轼主编:《教育心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 因为教育学考研专业课的分数占300分。所以凯程教育的老师强烈建议刚开始备考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研究生的同学们从教材开始,而且教育学考研强调的就是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回到教材中才能达到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的水平。 在这里简单说一下看书的方法和技巧,第一遍的目标是了解,可以快速浏览;第二遍的目标是理解,需要精读,对不理解的内容进行勾画,做标记,可以笔记;第三遍的目标是掌握,需要在第二遍精读的基础上,对不理解的内容各个击破;第四遍的目标是运用,需要将各章节知识点进行前牵后联,完善笔记。 附录:18年考试大纲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考试科目代码:[749]考试科目名称:教育学基础综合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3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2018考研人大历史学真题回忆

一、名词解释(共8个,每个10分,共80分) 海昏侯(16年复试题)、五代十国(教材可答)、土司制度(仝106,不全)、袁枚(北师大392)、李提摩太(仝171)、邮传部(根据复习山东大本和教材可得4分)、宋教仁案(长孙113)、中山舰事件(仝194长孙125) 二、史料分析(50分) (一) 材料:三代之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徵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今欲定税,须反积累以前而为之制。援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於暴税乎!何谓所税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贡,虽诸侯而不忍强之以其地之所无,况於小民乎!故赋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赋布帛,丁之所自为也。其有纳钱者,后世随民所便,布一匹,直钱一千,输官听为九百。布直六百,输官听为五百,比之民间,反从降落。是钱之在赋,但与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赋谷米,汉、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杨炎以户口之赋并归田土,于是布帛之折于钱者与谷米相乱,亦遂不知钱之非田赋矣。——《明夷待访录》答题方法:专题知识;预测专题;(史学大家,史学著作,不做要求) 问题1:根据材料归纳古代赋税制度(5分) 问题2:作者认为赋税制度的演变趋势(10分) 问题3:对作者的解决之道做出评价(10分) (二) 材料1:“凡例”将“圣祖、世宗庙讳及朕御名字样,悉行开列,深堪发指。此实不逆不法,为从来未有之事,罪不容诛,即应照大逆律问拟,以申国法而快人心。——《清高宗实录》 材料2:金粉东南十五州,万重恩怨属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团扇才人踞上游。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田横五百人安在,难道归来尽列侯?——清·龚自珍《咏史》 材料3:盖自乙未以后,彼圣主所长虑却顾,坐席不暖者,独太后之废置我耳。殷忧内结,智计外发,知非变法,无以交通外人得其欢心;非交通外人得其欢心,无以挟持重势,而排沮太后之权力。载湉小丑,未辨菽麦,铤而走险,固不为满洲全部计。长素乘之,投间抵隙,其言获用。故戊戌百日之政,足以书于盘盂,勒于钟鼎,其迹则公,而其心则只以保吾权位也。——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 材料4:乾隆以来多朴学,知人论世之文,易触时忌,一概不敢从事,移其心力,毕注於经学,毕注於名物训诂之考订,所成就亦超出前儒之上 问题1:材料2的作者是谁,写出他的其他名句(5分)(北师大的近代史料选择性读,概括著名人物作品风格;名词解释有关人物及其代表作)

2018-2019年考研心理学基础综合真题及答案

2018考研心理学基础综合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65小题,每小题2分,共13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神经冲动的传导形式有( ) A化学传导和声传导B电传导和光传导 C化学传导和电传导D光传导和热传导 2、根据鲁利亚的观点,由边缘系统与脑干网状结构等组成的机能系统是( ) A平衡系统B调节系统 C动力系统D信息接受、加工和存储系统 3、人们在加工和处理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时效率会更高,该现象被称为 A自我图式B自我意识C自我确认D自我参照效应 4、当个体在弱光条件下直接观察物体时,往往看不清楚,但稍微移动一下物体,使其成像在视网膜边缘,则会看得清楚些。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 A视网膜边缘棒体细胞更多 B视网膜边缘椎体细胞更多 C视网膜中央窝对弱光最敏感 D视网膜边缘对强光最敏感 5、在阳光照射下,个体对波长为560nm的黄绿色光最敏感,而在黄昏时,对波长为505nm 的蓝绿色光最敏感,这种现象被称为( ) A.马赫带现象 B.普肯耶现象 C.闪光融合现象 D.视觉掩蔽现象

6、下列关于感觉和知觉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知觉以感觉为基础 B.知觉是个别感觉信息的累加 C.知觉与感觉都是脑对直接作用于感官的事物的反映 D.感觉是对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对事物整体属性的反映 7、学生很容易在作业本上看到教师用红笔写的评语,这体现的知觉特性是( ) A随意注意B不随意注意C随意后注意D随意前注意 8、一个学生在解题时,被其他同学谈论的奇闻轶事所吸引,这种注意是( ) A.随意注意 B.不随意注意 C.随意后注意 D.随意前注意 9、在睡眠的第二阶段中间或出现的频率高、波幅大的脑电波是( ) A.α波 B.β波 C.Δ波 D.纺锤波 10、根据系列位置效应,个体按顺序学习一个由30个词组成的词表后,回忆正确率较低的部分是( ) A开始B结尾C中间D开始和结尾 11、一位老人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乡,当他走到村头时,触景生情,想起了童年往事,这个例子主要说明了() A 痕迹衰退对于回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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