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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009年7月(总第103期) 大众商务Popular Business

No .7,2009

(Cu mulatively,NO.103)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叶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

作者简介:叶迎(1978-),女,湖南益阳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劳动经济学与人力资源管理。

【摘 要】因工伤和大病后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近年因伤病致残、致贫的问题较突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尽快得到确立与完善。本文针对

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现状分析原因,并阐述如何治理、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6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7-0190-02

1我国城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原因

1.1历史原因

建国后我国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已属全民或集体所有,但如何具体分配这些资源则需要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在这种情况下,起到社会屏蔽作用的户籍制度便应运而生。该制度将人口的大多数限定在农村,仅允许居住在城市的居民享有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严重分离,“农民”二字便长期被作为一种身份标记成为身份卑微、社会地位低下的代名词。农民及农民工也就当然地成了城里人眼中的“二等公民”。近几年,城市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大量囤积,很多城市为了保护本地的劳动者,甚至产生“腾笼换鸟”的想法,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限制。农民工很难按着自己的理想进行职业选择,他们的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白己合法权利方面,均无法与同行看齐。

1.2法律原因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次明确的将衣民工涵盖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为农民工工伤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北京、广州、上海等地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可行性办法.但还存在诸多问题。

社会保障权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理所当然包括工伤保险。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涉及公民重要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事项要以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和保障。现阶段采用各种政策措施和地方性行政规章来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在一定时空内会有效,但其基本权利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

在立法领域,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行政法规,效力不及普通法律。为社会和谐发展制定的规章与地方政府为地方保护制定的地方性行政规范冲突时,会由于法律效力层次低而不能起到统筹规划与指导作用。

1.3政府管理角度的原因

因为户籍制度,农民工所在城市的政府没有承担社会保障的职能。又由于农民工户籍所在政府特别是乡村基层政府,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作为其基本卫生医疗保障体系的直接管理者和执行者,动员能力差,推行和贯彻政策能力不强。乡村政府长期以来管制而非服务于民的工作特征使农民对乡村政府缺乏信任感,对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缺乏信心。使得无法有效的建立起农民拥护的卫生医疗保障体系。

同时,一些城市从自身的地方利益出发,为了扩大本地的就业量,出台了歧视“农民工”的地方性法规,设置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

1.4企业角度的原因农民工主要在建筑、采掘、轻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这些类型企业员工多为短期雇佣人员且流动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只是企业主流水生产线上的机器,而非富于现代意义的参与企业管理的员工,企业对其权利比较忽视。“人本意识”的缺乏使其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理性表现得更为明显。有不少企业主与地方政府勾结以逃避责

任和处罚,更无须谈主动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企业投保缺乏积极性和富于投机性。高风险企业,如采矿、建筑等企业投保积极性高、低风险企业积极性低,不符合社会保障大数法则分散风险的原理,不能发挥社会保障集体救助的作用;企业投保采取不署名投保方式,为一部分人投保,工伤事故发生后,采取谁受工伤再署名的投机方法,缩小了投保基数。造成投保比例小,基金少,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和风险。

1.5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仅考虑城镇职工,对其进行强制性社会保险,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将农民工纳人其覆盖范围之内。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漳,遇到大灾大病和年老时,将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而且工伤事故对农民工的威胁也非常大。他们在城市大多干的是脏累差重险的活,一旦碰上伤亡事故,雇主和用人单位就把他们扫地出门。同时,现行体制要求五个险种一起交,就提高初期缴费额。对于具有很大流动性的农民工,企业给其购买诸如养老保险是不划算的,所以增大了工伤保险的缴费门槛。

1.6农民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主观上缺乏融人城镇的激励力量—争取在政治、经济方面合法权利的动力。农民工通常以“挣一笔钱回家”为社会预期,不会通过参加工作地的工会组织等方式来表达其利益诉求。

农民工合作维权意识强烈但收效甚微,团结力量较小。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主要以血缘和地缘联系为基础形成,所以农民工之间的联系主要以老乡会为主,来自不同地域的群体联系较少,相互缺乏信任感,缺乏合作团结的经济基础。

农民工整体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和劳动保瘴意识淡薄,对维权的正当途径和程序不了解。他们中大部分不知道自己有获得工伤保险的权益,很多农民工在遭受工伤后采取忍耐态度,寄希望于企业主良心发现,预期赔偿希望小,预期赔偿额低。

2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2.1个体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这是因为在生产中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鲜血和生命。

2.2无责任补偿原则

农民工在劳动过程发生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无论责任属于雇主、同事还是他本人,均应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责任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既可公正、及时地保障受伤害者的利益,也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官司。

2.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并集中调剂使用为目标。首先确定各个企业的缴纳的义务,通过法律强制征收工伤社会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再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集中调剂,采取互助互济的方法,分担风险,缓解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所产生的负担。

2.4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原则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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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3.1确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待遇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应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托。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医疗护理费,绝大部分由户主承担,个人负担小部分。(2)暂时失能补助金,雇主应负担农民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治疗期间不许享有的生活费。补助金为工伤者原工资的30%。(3)永久性残废年金。根据专门的评残委员会评定的残废等级予以支付的补偿金,一般为本人过去收入的50%~70%。(4)遗属补贴,具体比例额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3.2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对风险大的企业、行业多征收,反之少征收。筹集原则内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由企业、个人不交,实行工伤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制,有的部门高些,有的低些,行业间有差别,浮动费率看以往安全生产状况,劳动状况安全,则浮动低,反之则高。

3.3完善配套服务机构和设施

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负责根据各级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和法权益。在农民工中进行宣传教育,强调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其参保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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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P58.

[4]张富良,赵丰瑞,农民———农民工———产业工人,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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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77页)(2)民族地区资源的合理配置、生态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民族高等教育。民族地区有资源优势,但由于观念和技术条件等因素的落后,使得很多资源被低效的,无节制的开发,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要让人们明白如何有效的利用自然资源,如河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通过教育尤其是民族高等教育的熏陶来实现,长期以来民族院校一直致力于民族地区基层干部和科技人员的培训,致力于民族地区的科技普及和文化建设。这些工作的开展,对民族地区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人口观念的变化。

(3)民族高等教育在民族地区科技开发中的特殊作用。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与日俱增,在很多发达地区,30%的经济增长率是靠科技创新来实现的。民族地区由于受传统文化、自然条件和产业结构的制约,对现代科技的研究、应用和普及还处于非常落后的水平。为民族地区提供技术保障及培养专门人才也就成为了每个民族高等院校的当务之急。就目前发展的状况而言,民族高等院校及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很好的完成了这一任务。拿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如成立于1957的内蒙古大学,是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创建最早的一所综合性大学,学校设有实验动物研究中心、高分子化学及蒙药研究所、生物工程中心、自然资源研究所、马铃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为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3民族高等教育在继承、发掘和弘扬民族文化方面的特殊作用

民族文化是宝贵的民族财富。继承、发掘和弘扬民族文化,是全民族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一个民族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果丢失了传统文化,将意味着丢失了“自我”。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不只是消极地接受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教育作为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专门人才的活动,对推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

(1)民族高等教育具有选择、传递、保存、传播、交流少数民族文化的功能。社会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人类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的继承者,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延续这些社会文化,这就要通过教育。教育是及时保存社会文化的工具,也是社会文化传递的工具。人类发展到今天,如何选择、整理、保存、传播各个民族优秀文化,这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通过学校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因此,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就要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行过滤、加工、整理,使其中各个民族对人类发展有价值的文化得到高质量的保存和传播,使各民族基本的和精华的文化得以代代相传。教育既有保存和传递社会文化的功能,也有传播、交流社会文化的功能,文化传播是一种民族文化向另一种民族文化传输的过程,具有单向性。而社会文化的交流,是两个以上民族相互传输的过程,具有双向或多向性。各民族社会文化的传播、交流有多种途径和手段,如教育、战争、贸易、移民等,其中教育是最主要、最基本的途径和手段。各民族间的文化传播交流,不仅促进一个国家文化的发展,也促进世界文化的发展,同时更促进了本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民族高等院校在这一方面的特殊作用表现在,它的教育对象就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传人。他们从小就接受着本民族文化的熏陶,对民族文化有着深厚的感情。这些优势也使得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中坚力量。其次,民族院校大都拥有同民族传统文化相关的专业和研究单位。这些机构除了教学和科研的任务外,还具备着传播和融合各民族文化的功能。这一优势是普通高校所不具备的。我们应当努力的办好这些专业。

(2)民族高等教育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创新和发展的特殊作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的传递、保存、传播、交流,是在少数民族社会原有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不断发展,还必须对其进行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国内各大学之间的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吸收、相互融合,选择、引进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将其积极因素融合到少数民族社会文化中,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在高等教育中相互撞击,相互启发,创造出更加适应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新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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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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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曲木铁西.浅谈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

关系[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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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 1.凡我公司员工,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 导报请公司直管领导,勘察现场,填写现场勘查记录。伤员第一时间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2.24小时内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72小时内向县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送《工伤事故报告》,30日内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事故伤害报告表》。公司留档备案。 3.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坚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县局申报。提供: A.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 B.公司用工证明或者用工合同。 C.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复印件、销户证明。 D.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人以上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伤残坚定 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停

工留薪期满15日内可申请伤残坚定,提供: A.劳动能力坚定申请书 B.《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C.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D.最近的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E.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检查等资料。 F.其他材料 (三)进行赔偿 手续办理完毕,将所有材料交公司备案,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赔偿。 二、争议处理 1公司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上诉。 2公司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定工伤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其他特殊事项,协商处理 附工伤类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模板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模板 文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高度重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 作的调研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调研组,并组织人员 开展了对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作。现将××县的社会保险 工作总体情况和开展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8 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况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市劳 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会议制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非公 经济参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 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全体职工 的努力,全面完成了2008 年的各项工作。(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征缴计划 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2008 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合计2611.75 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109.59 万元,利息收入83.40 万元,财政补贴收入417.00 万元,转移收入1.76 万元,清收欠费217.00 万元);征收当年保险费1608.94 万元(其中自谋职业人员缴费270.00 万元),征缴率为计划数1820.35 万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养老金1940.06 万元,年末累计基金结余4549.34 万元;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 万元,实际征收301.90 万元(含利息收入1.61 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共支出工伤基金223.92 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 万元;应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 万元,实际征收 69.31 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 万元,年末累

施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事业部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事业部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事业部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从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一直以来强调其工伤补偿功能,严重地忽略了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功能,导致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为此,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保险 1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业化社会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所谓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和康复功能“三位一体”。具体来讲,工伤补偿是保障工伤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预防是通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康复则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来说,预防、补偿、康复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残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工伤康复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三者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职能并举,才能全面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已初见雏形。但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功能明显薄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工伤补偿逐步提高,关于工伤补偿的法律更加完善 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每次调整的明显特点是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项目的增加。如2010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同时,将原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仅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同时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而工伤补偿的提高得以实现有赖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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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万元,实际征收69.3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生育基金129.40万元;征缴农保基金161.83万元,支出7.1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农保基金826.73万元。 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有69户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登记,有参保职工7699人,实际参保5250人,其中: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达的260人扩面任务的138.85%,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帐户的管理,认真清理和核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做到了规范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合格率达100%;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130户14353人,其中高风险企业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有58户4032人,其中新扩面827人,完成扩面计划数320人的258.43%;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有8569人,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450人的扩面计划的101.3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共为1146名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及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我们与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有效地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共发放1518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955万元;发放189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_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9)--工伤保险试题

工伤保险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国务院_______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2.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_________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________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_________。” 4.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________提出赔偿要求。” 5.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_________提出赔偿要求。” 6.我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________参加。”

7.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_________年1月1日起施行。 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_____________待遇。 9.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应依照《__________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10.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颁发的“国发[2004]2号”《国务院______________ ___的决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个人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个人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______,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违章违纪者 B.事故责任者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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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

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杭州欧文斯挤塑泡沫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办(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

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办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办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安全生产办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安全生产办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自该条例规定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对于保障企业工伤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或较大的缺陷,诸如:工伤认定范围过窄且不规范,待遇标准偏低而不符合基本保障和补偿的要求,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和鉴定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有机结合等等。 自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体系受到政治冲击而崩溃。工伤保险制度也进入了非正常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被停止活动,社会保险体系在中央政府宏观

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算公式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2520)*缴费费率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5]8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

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完整版

编号:TQC/K970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完整版 Daily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or new direction of efforts, so that the overall process does not deviate from the direction, continue to move towards the established goal. 【适用信息传递/研究经验/相互监督/自我提升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报告资料适合用于日常描述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使整体流程的进度信息实现快速共享,并使整体过程不偏离方向,继续朝既定的目标前行。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高 度重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 调研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及时成立调研组,并组织人员开展了对高 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 作。现将××县的社会保险工作总体情况和 开展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作情 况汇报如下: 一、XX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 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

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实践中,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特点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工伤维权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于是填充农民工法律知识; 严格依法、加大监督机制; 在工伤保险上做到预防为先、康复为重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 这些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 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 自我保护意识差, 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 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 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 76.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 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相关知识欠缺, 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 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 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 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47-13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2008年12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缴纳工程造价中的工程劳保费;拆除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拆除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证明材料;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拆除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工程中标后,建筑企业于开工之日起3日内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为参与该项目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有分包行为的还应提交分包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项目资料; (三)《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 (四)《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对工伤保险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2月,由卫生部制定和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并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人、职员,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工伤待遇处理。国务院1958年2月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1978年6月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都对工人工伤保险待遇作了调整和提高。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等部委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列了9 大类、99种职业病。1994年7月,劳动法第73条对工伤者及其亲属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日趋复杂化,1996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的工伤立法经验,于1996年8月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3月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这两个规章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两个规章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伤的范围 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下列10种情形之一下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直接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工人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障建设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二、对杭建市发〔2005〕7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表1-1-1)和“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表1-1-2)作相应修改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三、规费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0.114% 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费率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进行工程招投标但未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前,根据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明确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计取方法并将费用纳入合同价中。

2、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本通知发出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作相应调整,不再另发通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 1、表1-1-1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2、表1-1-2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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