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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秦美多关于县政府的行政诉讼

西安律师秦美多关于县政府的行政诉讼
西安律师秦美多关于县政府的行政诉讼

行政上诉状

——由西安律师秦美多提供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2月生,住XX县XX 街XX号,系已故王某二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XX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上某某,XX县政府县长。

案由:XX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权案

上诉人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行初字002X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行初字XXXX号行政判决书。

2、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3、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9年X月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做出的《XX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XX镇XX村王某一等五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处理决定》;恢复“王某一三集建(19XX)0114184”“王某二三集建(19XX)0114185”“王某三三集建(19XX)0113270”三份土地使用登记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公开审理,于2010年4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2010)咸行初字XXXX 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1、上诉人所建宅基地上的土地属于非法买卖,其持有的三集建(19XX)0114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上诉人编造土地权属来源,隐瞒事实真相所得;

2、被上诉人做出的三地证【2009】04号《关于注销XX镇XX村王某一等五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是在查明事实后的主动纠错行为,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上述理由来维持被上诉人的《处理决定》,并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错误的。因为:

一、上诉人用于建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取得方式完全符合当时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土地证书是上诉人采用违法手段所得,该土地使用权是非法买卖的结论错误。

1、上诉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因此被上诉人之处理决定认定上诉人“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批准”错误。

本案XX村为上诉人申请办理该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内容也是XX村和相关职能部门填报审核,因此上诉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批准”、“编造土地权属来源,骗取批准”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批准”的结论错误。

2 、该土地使用权是上诉人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取得,不具有非法买卖土地的性质。

首先:在本案中,上诉人持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享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不涉及买卖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其次:上诉人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履行了相关义务(上诉人的申请在获得了村委会同意后,又经过了XX镇人民政府初审,XX县土地管理局的审核,最后由XX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取了土地使用权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非法买卖土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非法买卖土地的结论错误。

3、上诉人的用地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构成非法买卖。

首先,根据(198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XX村将废弃空闲的池坑给上诉人作为建房使用,没有超出其法律赋予的权限。其次,依据该法第41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允许居民在村上依法申请宅基地。

因此,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村外的居民和村民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后使用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所以,上诉人经过村镇两级审批,并经过XX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已经合法有偿(即XX村拖欠的水泥款抵作土地使用补偿费)的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被上诉人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是违法作出的。

1、XX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没有依法进行听证,非法剥夺了上诉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按照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在作出该《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上诉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该告知义务,非法剥夺了上诉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构成了严重的程序违法。因而,一审法院认定《处理决定》是被上诉人的自我纠错行为,是合法行为的结论错误。

2、被上诉人作出的注销上诉人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立法法》第84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中上诉人于19XX年办理土地登记,被上诉人《处理决定》的依据是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2008年才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该《处理决定》的依据违反了《立法法》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而,一审法院认定该《处理决定》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

3、被上诉人作出的注销上诉人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即使根据现行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也只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

地;(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而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依据是“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批准”,显然,被上诉人的该注销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处理决定》是合法的结论错误。

4、该《处理决定》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村上把这个池坑地给上诉人,在土地局发证之后,基于对政府的信赖,上诉人在这片地上已经投入巨资进行开发,使得这片地从过去的不到一万元/亩升值到现在的接近30万元。该《处理决定》,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使上诉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是违法行政行为。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该损失费20万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错误,并导致了判决错误。故,上诉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18033989.html,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第一编基础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四章责任论 第二编非诉论 第五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章参与制度建设 第七章行政听证及其代理 第八章非诉咨询与审查意见

第九章非诉经济项目谈判与审查 第十章行政复议及其代理 第十一章参与法制宣传 第三编涉诉论【每章后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三章受案范围 第十四章管辖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裁判 第二十章执行 第二十一章行政赔偿 附录:律师的行政法律文书 第一章概说 第一节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 最近几年全国四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结民事案件约600多万件,刑事案件约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约11-12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来说数量较少。对前面《律师行政法业务》一书编章结构的分析可知,律师的行政法律业务中除涉及诉讼外还有第5—11章阐述的非诉业务。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鲜见以专门从事行政诉讼业务见长的,因为行政诉讼如果代理原告难度大【行政干预与得罪行政机关】、收费低【主要是协商】。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有助于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服从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诉讼中虽然他们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借助律师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律师通过参加诉讼,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着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予以指出,从而起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正确的裁判。 第二节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原告为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

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代理人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依据虚假材料作出股权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经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一“委托书”系伪造的,该“委托书”以原告为委托人,葛倩妮为受托人,虚构由原告委托葛倩妮全权办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事宜,原告对此不知情,委托书上的签名“龚德利”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委托事项不真实,从而证明葛倩妮无代理权,并进一步证明其后的所谓的代理行为均无效,同时也证明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包括委托书在内的所有材料均系虚假材料,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2、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回复函”证实,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市证民字第03796号“公证书”系伪造的,该公证书虚构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原告对此不知情,当日也未去过北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证实该处从未出具过03796号“公证书”,文书完全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3、“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龚德利的签字均为葛倩妮代签,但葛倩妮并未取得原告授权,原告对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事宜均不知情,决议和协议明显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4、葛倩妮为了骗取变更登记,在炮制了虚假的委托书、公证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材料后,又指使曾应明、曾继民伪造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书、企业登记申请书,其中企业登记申请书连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了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在作出变更登记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依据虚假、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作出了变更登记 被告在进行审查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即便是形式审查,也存在明显过失,比如,公证文书是北京长安公证处作出的,那么原告、第三人都是长沙的,为何跑到北京去做公正,审查时总该对此进行正常、合理的怀疑吧!公证书载明“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被告可以对原告进行简单询问便可了解事实、防止本次错误变更,但被告没有针对有疑问的材料进行任何核实性审查工作。另外,企业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法槌敲下,尘埃落定。此时,人们除了关心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外,也对诱发案件的原因,以及诉讼将给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带来哪些影响,投入另一份关注。十案八胜从2002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艾群策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开始,至10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孙炜以证监会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结束,去年全年,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共发生了10起。这10起案件中,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起: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股民艾群策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提起的两次行政诉讼。另外的5起案件是:张铁武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认为证监会对某券商的行政处罚过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证监会加重对券商的处罚。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原STAQ系统投资人张楠要求证监会处理其持有股份转让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宋新贵因股票被非法转移并买卖,状告证监会沈阳特派办,要求其对证券公司非法开户及非法融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沈阳和平区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沈阳市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孙凤兰因股票被盗将证监会沈阳证管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调查盗卖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沈阳和平区法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孙炜因不服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之中,孙炜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尽管都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但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从案件的诉由看,原告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占5起;从案件的进展情况看,有审理结果的8起案件中6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后正在二审之中。加上一审中止诉讼的2起案件,目前证监会胜诉的案件已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80%。胜败有因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证监会经受住了司法裁判的考验。如此胜绩,必有其因。曾被媒体集中报道过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在案件情节上并不比另外5件复杂,但其案发缘由较曲折,引起的关注也更多。关注之下,胜诉败诉的原因,其实非常清楚。2001年12月17日,因认定浙江证券融资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反相关证券法规的行为,证监会向浙江证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该处罚决定,相继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1日,浙江证券因涉嫌有操纵“钱江生化”价格的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部门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并启动了侦查程序。根据证监会的申请,北京市高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中止了这两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作为第一家状告证监会的证券公司,浙江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感委曲:超比例持股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确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操纵股票价格和法律禁止的融资交易。现在市场上这些事很平常,为什么只查我们?但是浙江证券的行为毕竟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调查。不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其有罪,是否给予其比行政处罚更重的刑事处罚,一些券商高管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规范经营理念,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甚至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等行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痼疾。因中止诉讼,浙江证券案中的证监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方。不妨再看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案。随着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的驳回起诉的结论,陆家豪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结案,原告一二审均败诉。陆家豪案的原被告方在该案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各有争议焦点。前者是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后者是陆家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两级法院的裁决都是从程序的角度做出的,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其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分担。在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指导下,应遵循如下三点:第一,被告应负举证责任。这不仅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而且因为被告在证据的掌握上和拥有上,有相当大的优势,同时为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整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平衡的法律关系,以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原因。第二, 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视为举证权利。第三,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总之,明确举证责任及其分担的问题,是诉讼双方诉讼地位的均衡的需要,是保护弱者的需要,也是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担、证据、

行政主体(被告)、相对人(原告) 行政诉讼中最突出、最有特色的问题,是行政证据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因而它倍受法学界的关注。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实际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实际重要性甚至比大多数律师认识到的还要大。确定举证责任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因此,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我国,过去的立法并未直接使用过这一概念,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举证责任"这一用语。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它可以分为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表面上成立的证据,后者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案件的特定事实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否则,即在该事实问题上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设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目的相统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就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担。大家知道,在不同法律程序中,举证责任应有不同的分担方式。因而,在确定举证责任分担的内容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法律程序模式的特点。如,在刑事诉讼中,现在就有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纠问式和抗辩式。在纠问式中,除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承担着部分举证责任。在抗辩式中,则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

有关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报告

关于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 随着房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的厘清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工作思路,郓城法院对近年来的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进一步规完善该类案件的审理提出建议。 一、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自2010年以来,郓城法院共受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19件,其中2010年2件,均判决撤销房产登记;2011年2件,一件判决撤销房产登记,另一件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2012年15件,一件原告主动撤诉,其余14件因涉及民事问题中止审理。 通过对以上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在一起。大多数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相关联,当事人提起房产登记行政诉讼,实质是对民事权益被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确认不服。(二)登记机关败诉的原因集中。大都是因为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核职责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三)涉及法律、法规较多。该类案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审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案件大多数是第三人提起的不服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二、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民事争议的情形多,导致纠纷中止。房屋登记纠纷中常常混杂着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行政审判法官多赞成先民后行,在此情形下,通常的做法是先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判决行政案件,理由是行民交叉的案件在实质上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之争,房屋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这种处理方法虽然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避免了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相矛盾的情形,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民事权利。在他们看来,如果法院认定某项登记是错误的,自己就理所应当成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常常要花费大量时间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把握。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只要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一、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本文中,我们使用的是“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概念,而非“举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证明责任”,它与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呢?2]“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是英美法上的概念,19世纪末的美国证据法学者撒耶在《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导论》中指出:证明责任共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存在争论的事实主张后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如果依其所言所为而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败诉”;第二层涵义是:“继续进行争论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案件的开始阶段,而且贯彻于此后的整个审判或辩论的任何阶段”;第三层涵义是:“无论使用这个术语的何种称谓,都较诸其他两层涵义具有更为丰富的意蕴,而且亦可具体指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概指整个涵义”。3]而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的现代学说认为,证明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具有两层基本涵义。第一层涵义是指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之际,就一定的事实主张说服陪审员的义务;第二层涵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法官举出充分证据,以使相对方当事人作出答辩的义务。这两层涵义合在一起,构成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全部内容。4]简而言之,证明责任包括两层涵义,一为说服责任,一为举证责任。我国目前在诉讼法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证明责任作如此区分,而是统一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并不同于证明责任下的“举证责任”概念,而更多地具有证明责任的意味,即包括了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这里我们之所以要借鉴英美法上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是因为对证明责任作这样的区分更有利于

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政府的委托,担任本案***人民政府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为第三人方某某颁发的《林权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于法有据、主体合法、土地权属清晰、程序合法。 1、方某某承包主体合法。被告在为本案的第三方某某颁发和换发《林权证》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认真审查了第三人提供的林权登记资料:非国有林林权登记申请申批表、方某某个人身份证明其属于华某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主体合法,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享有承包本村林地的权利。 2、方某某承包土地权属清晰。第三人提交了本案争议林地来源系从****10农户转包而来《耕地转包合同》及《2003年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公示一览表》,能充分证明该土地权属明确清晰,符合登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登记前公告程序合法。被告在争议林土登记前,被告所属林业部门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2004年12月10日,在华某村村委会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30日内,原告及其他

得害关系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依法登记在方某某名下。登记和公告程序、时间、期限、公告地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二、原告郭某某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诉称2004年国家发放争议林地退耕还林补助款,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头两年自己领取补助款,原告当时考虑身份,同意了第三人意见,由此可以推断,2006年之前原告是知晓争议林地80亩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并且也知道发放了多少补助款。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为第三人登记林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2005年5月7日,从该日已经影响了原告的权利,截止今年超过了5年,故原告诉讼超过5年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三、原告郭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调整,实属土地租赁关系,故享有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 1、原告承包争议土地主体资格不合法。据现有证据及原告陈述,原告属于公务员,在承包该地时驻村干部,不属于华某村村集体组织成员。争议林地属于华某村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村土地

行政诉讼作业

一、行政诉讼法单选题试题 7、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9、行政诉讼的证据除()外,与刑事诉讼相同。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现场笔录 20、除涉及不动产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最长时效为()。 A、1年 B、2年 C、5年 D、20年 31、下列()类情形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宋某对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不服 B、张某的朋友被公安机关处罚款2000元,张某认为不公正,遂起诉 C、钱某对被公安分局罚款2000元不服,遂以原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为被告起诉 D、李某被某区公安分局处罚款2000元,后经某市公安局复议变更为罚款500元,李某不服,遂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3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 3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A、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B、上一级 C、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 D、下一级 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A、法律 B、地方规章 C、法律或者法规 D、规章 50、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提起诉讼的,()。 A、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可以由原告所地在法院管辖 D、只有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才有权管辖 51、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A、指定管辖 B、共同管辖 C、协议管辖 D、合并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多选题试题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制度。 A、合议 B、回避 C、公开审判 D、两审终审 9、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依据()作出判决。 A、法律和行政法规 B、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

民事诉讼用请律师吗|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感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 我有幸于今年三月五日开始的第一期律师协会培训,在接受各位律师前辈开课传授实务经验的同时拜读了谭芳老师主编的这本《民事诉讼律师实务》,感觉受益匪浅。本书各章节贯穿诉讼过程始终,以案件受理为起点,囊括诉前准备、证据收集与应用、一审、二审、执行与再审以及特别程序等多个阶段,将律师在实务中的具体办案流程和经验予以梳理,这对于刚刚从事实务工作的年轻律师来说无疑是宝贵的财富。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但关键仍旨在解决和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以前本科在法学院的所学与实践仍然存在一定距离,而本书则弥补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告诉年轻律师在实务中应当如何操作。读完本书的收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应当注重对细节的把握 在律师实践中,虽然相关法律的学习和案件的处理都是以深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的,但法律条文是在不断地更新和调整的,只有拥有得当的方法技巧和思维模式才能更好地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变化,而方法技巧和思维模式的构建均立足于律师自身对于细节的把握。本书让我收获较多的是第二章,紧紧围绕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建立进行阐述,探讨在案件前期接触到委托代理的整个过程中,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当事人维持恰当且良好的关系,并最大限度地从当事人处获得对推进案件处理有利信息和协助。这部分内容虽然相对主观,较为依赖律师的沟通技巧,但无一不体现出一个成熟的律师对于细节的重视。无论是电话接听时的开场白还是解答过程中对专业术语进行口语化的解释,都让人深切的感受到律师的工作并非单纯与法律打交道,而是真真切切地与人打交道,让客户从普通的电话咨询、面谈中感受到律师对于细节的重视,会让客户领略到律师的专业和高效。本书第二章中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律师是一个需要细心的职业,律师的细心往往能够让客户感觉到一种安全感”,而这种安全感,就是建立在对细节的专注之上。此外,第二章第四节也对律师如何维护好与当事人的良好关系的相关细节进行了详细表述,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律师面对的重要问题,双方相互依存,紧密配合,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只有与当事人不断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才能形成融洽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应当善于帮助当事人疏导负面情绪,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诉讼,同时办案接待全程对待当事人始终如一,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使得当事人明确知晓案件的推进过程。其实很多时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正是来源于律师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到案件的进程并提供相应的策略与建议,只有着眼上述细节,方能让客户感受到律师的尽心尽责。 二、律师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本书的第四章《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本书的重点章节,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足以说明证据是“诉讼之王”的重要地位,律师在准备参加庭审之前,需要依据案件的特点,认真收集相关证据,并在庭审对抗中加以运用以证明和支持己方的论点,反驳对方的论点。本章从证据的种类、证据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证明规则、证明责任及标准、证据的收集、收集的途径、证据保全、质证、认证与司法鉴定等多角度全方位地讲解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理论与实务想结合,让我全面地学习和了解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正如书中所说。某种意义上看,民事案件的胜败完全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举证是否得当。举证、质证以及证据提交的时限和程序都主宰着整个庭审的开展。能够恰当的收集证据、充分挖掘和利用每个证据的功能,应当是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具备的技能。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指引(律师协会)

(试行)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2009)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络作业05任务

05任务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得分:30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B)。 A. 行政复议判决 B. 行政复议决定 C. 行政复议裁定 D. 行政复议仲裁 3.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C )。 A. 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B. 不得收取超额费用 C. 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D. 无相关法律规定 4.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B )。 A. 1年 B. 2年 C. 6个月 D. 3个月 5. 行政赔偿诉讼与完全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 C )。 A. 有明确的原告 B. 有明确的赔偿要求 C.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D. 不能适用调解 6.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一般由( D )。 A.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 A )。 A. 变更 B. 撤销 C. 发回重审 D. 继续履行 8.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D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接案技巧讲义

律师谈案和接案技巧 提纲 一、如何谈案 二、如何接案 一、谈案 (一)如何理解谈案/谈案的重要性 我想,在座的同学中很多是法学专业的,而其中将来又会有以律师为职业的,可能其中又有一些同学会想,为什么要跟那些当事人谈案,影视里案子不都是律师楼分派的么?又何须自己谈案?是,对于刚执业的律师来说,他们的案子可能由律师所分派,拿着代理费10%至30%的劳动成果;但对于另一些律师,或是执业三五年以上的律师而言,他们会不满足于这微小的提成,自己谈案,自己接案,签合同收费用,最后从中抽取80%左右的代理费。两者比较,哪个有利?这儿呢,我就不多讲了。 可以说,谈案是每一个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谈案的目的在于接案,在于签合同,收费用,谈案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能否接案、如何接案。那么,现在,咱们就来讲下,怎么谈案。 (二)谈案的表现形式: 电话、E-mail、MSN、QQ、拜访当事人、接待当事人,而在实际谈案过程中,几种形式往往交叉进行,其中拜访当事人和接待当事人是比较正式的谈案方式。本次培训主要针对这两种形式来探讨。也建议大家,不要忽略了其他几种形式的谈案,在接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过程中都要注意自己的专业措辞和语气,不可小视一字一句,因为每一问一答都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律师人品和专业素质的考察。 同时,我建议,尽量约当事人面谈!增加签约的可能性。 下面,我讲下谈案的过程注意事项:分两个版块,谈案前的准备和谈案中的流程。 (三)谈案前的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1.收集和了解 收集和了解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并就当事人所遇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了解。 (1)如果是公司当事人,需要了解公司的名称、组织结构、规模及所属行业、主营项目以及在行业的地位。 如果是个人当事人,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工作等相关信息。 (2)每次正式的谈案前,最好先就当事人面临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要尽可能多的了解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事实,设想在谈案过程中的方式和侧重点。 2.告知 告知当事人准备或携带的案件材料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询问当事人手头都有哪些材料,在询问后,如需要当事人补充的,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并且告诉当事人,在谈案的时候,要把案件相关材料都带过来,最好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等。 这样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也有助于提高谈案的效率,否则,如果因为当事人忘记带了重要材料,可能会增加谈案的次数和时间。 3.准备好律所材料 如:宣传资料、律师名片、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以及明确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法律文书完整篇.doc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法律文书「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湛中乐*李凤英[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

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检察院诉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法警: 公益诉讼人: 被告: 被告代理律师: 第三人:

【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书记员】公益诉讼人是否到庭 【公益诉讼人】 :已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已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公益诉讼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敲法槌】(全体坐下,书记员不用)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己经全部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一,林业局局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二,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三,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四,公司执行董事。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1.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 2、某市交警李某在下班后正在家中吃饭期间,接到某地发生交通肇事的电话,即赶赴现场,将肇事司机的车辆扣押,随后开回家中吃饭,途中不巧将汽车撞坏,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A、属于个人行为,应当由交警李某赔偿 B、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李某所在机关赔偿 C、是执行职务中的正常损害,不予赔偿 D、不予赔偿,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3、某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中,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省政府文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抵触,其正确的做法是:() A、送请省政府作出解释 B、中止案件的审理 C、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 D、以行政法规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 4、某区海头村农民陈某与刘某因宅基地引起口角,由乡政府出面对纠纷进行处理,确认陈某对该宅基地具有使用权。刘某对此不服,他应该采取下列选项中的哪项?() A、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D、向县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 5.某县技术监督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县技术监督局 B农业技术推广站 C农业技术推广站执法队 D县人民政府 6.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③行政处罚没有没有法定依据;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B②③C①③④D①② 7.行政机关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8.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9.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误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由谁赔偿?() A应当由张某负责赔偿 B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赔偿 C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D属于意外事件,由李某自己承担 10.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哪一种方法计算? A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 B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C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 D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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