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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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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1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处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开始,因当事人自主地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

调解协议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在于:

(1)二者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但其作用不同:处分原则侧重于规定当事人与法院在

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

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确

定。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来确定当事人

与法院的关系。

(2)二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处分原则主要从诉讼

程序的动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地位。(3)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也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4)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力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1 合议制度,是指有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3.1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最典型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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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二,认为应当由该院受理的案件。

3.1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内容上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四种: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将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其9种适用情况有a、一般合同纠纷b、保险合同纠纷c、票据纠纷诉讼d、运输合同纠纷e、侵权行为诉讼f、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g、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h、海难救助费用纠纷i、共同海损承担纠纷

4.1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有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1 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6.1 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其应当具备的条件:(1)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国内合同纠纷诉讼、涉外合同纠纷诉讼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2)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法院范围内进行选择(5)通过协议所约定的法院必须要明确(6)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7.1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a、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b、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c、受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其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a、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c、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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