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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0809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0806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在台湾或者境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在台湾或者境外以个人身份回闽来闽投资的台湾同胞】。

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也可以用投资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其他合法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三条】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或者其他投资身份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按审批权限由省、市(地)两级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台湾同胞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条】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同胞以他人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应当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五条】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一)】(三) 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

【(二)】(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三)】(五)承包或者租赁省内企业;

【(四)】(六)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

【(五)】(七)购置房产;

【(六)】(八)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举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

【第八条】第九条台湾同胞可以投资除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下列行业项目:

【(一)交通、能源、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紧缺的原材料工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引进能改进工农业产品性能、降低消耗、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增加出口创汇的出口型项目;

(五)能生产紧缺产品,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六)能合理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工业项目;】

(一)信息、机械、石化、冶金产业;

(二)农、林、牧、渔及其深加工;

(三)新材料、生物与医药产业;

(四)教育、卫生事业;

(五)旅游业、金融业、现代物流业;

【(七)】(六)本省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第十条台湾同胞投资属本办法第【八】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收、贷款、用地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条】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第十二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参与我省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鼓励闽台金融合作,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优先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企业;设立两岸合资的投资基金,重点投向闽台产业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条】第十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并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被征收的资产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款额应当按照实施征收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包括实施征收之日起直至交付款额之日的利息;征收方应当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款额。涉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搬迁的,征收方应当提供适当的搬迁费用补助及其他便利措施。

被征收方对补偿款额有异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本条补偿所得的款额,需要汇出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回闽来闽洽谈投资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台湾同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停留延期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家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技术、管理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和换、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理居留签注。从本省口岸入境的,可以向所在地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签注。【因在本省从事投资活动】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注。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籍员工,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护照。

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籍员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籍员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籍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籍员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本省适用。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评比活动,禁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有关部门【要培育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严格依法办事,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需要解决与投资有关的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向省、市(地)投诉协调中心投诉。】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

(四)及时办理其他投诉、求助事项。

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其所在设区的市【(地)】、县(市、区)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可以代表其会员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与当地的招商引资等工作。

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造成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本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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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练习题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试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正确)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正确) 3.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正确) 5.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多个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可以整合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职权。(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7.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行政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起()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其中行政征收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A、五 B、六 C、七 D、八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防台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完结版)

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第3标段(施工)(下洋站、梁厝站~下洋站区间)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第3标段(施工)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目录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1 编制依据 (1) 2 工程概况 (1) 3 工作原则 (2) 3.1 适用范围 (2) 4 气象、环境调查情况 (2) 5 雨季汛期防洪措施及应急预案 (2) 5.1 建立并完善防汛制度 (2) 5.2 成立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 (2) 5.3 防汛防台管理网络图 (4) 5.4 保障措施 (5) 5.5 防汛保障措施 (7) 5.6 重点部位防汛措施 (8) 5.7 抢险制度 (8)

5.8 抢险程序启动条件 (9) 5.9 抢险启动程序 (9) 5.10 应急结束 (10) 6 暴雨状态的应急预案 (10) 6.1 保障措施 (10) 6.2 应急抢险措施 (11) 7 台风季节的应急预案 (12) 7.1 台风预警分级 (12) 8 雨季、台风季节施工注意事项 (20) 9 应急处置 (20) 图9-1 为运送伤员路线图 (21) 10 应急物资 (21) 表10-1应急机械设备配备表 (22) 表10-2应急材料配备表 (22) 11 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施 (23) 12 雨季施工事故风险分析 (24)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防台防汛应急响应标准化指南》 福州市的水文及气象、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防汛防台风指挥部等资料。 2 工程概况 本合同段施工范围包含“一站一区间”,“一站”为:下洋站,采用明挖顺做法施工;“一区间”为:梁厝站-下洋站,为双线隧道,采用盾构掘进。 下洋站为1号线与6号线换乘站,采用双岛四线站厅换乘,车站位于规划东部新城,沿南北向敷设;本站1号线下洋站车站长235.072m。本站6号线下洋站车站长549.167m。本车站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基坑开挖深度约为 14.23m~16.92m,1号线2期基坑长235.072m,6号线基坑长549.167m,车站 宽20.7~45.85m。车站为地下两层结构,1号线2期与6号线下洋站同期施工,共计4个出入口、2个物业出入口及3组风亭。 本车站基坑采用明挖法施工,结构形式为复合结构,800mm厚的地下连续 墙+内支撑的围护结构形式,地下连续墙采用工字钢接头。6号线标准段第一道

规范要求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 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第四十八条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执行。 第四十九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 米; 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 3.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规定:泥岸地段不少于100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米;岩岸地段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 4.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 5.古树名木应将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作为保护区范围,遇斜杆的古'.

树名木,其保护区为树干外扩7米的区域范围;古树保护区外扩5米的区域为 建设控制区,并严禁于3米的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 6.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五十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古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2.根据《创建森林城市》活动要求,种植乔木林带必须2行或2行以上;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立交桥下绿化应种植耐阴小乔木及灌木地被以适应光照不足的环境,桥体、桥柱、桥台等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停车泊位,若确有需要,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不得超过路段内道路绿化带面积的 30%,且不得破坏绿化的连续性。绿化带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 1.快速路两侧应控制30米; 2.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控制20米。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又称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 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50米; '.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跨县(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协助开展河道采砂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依法征收市本级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利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七)负责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负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工作指导,承办委托方和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4-01【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

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抗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省级的防汛抗灾行动,市、县、乡各级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灾工作;

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灾工作。 2.2 省防指组成 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有关部门为省防指的成员单位。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省防指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宣布启动或者调整省防指防暴雨、洪水、台风应急响应。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灾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动员社会参与,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6)组织气象、水利、水文、海洋、国土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3.2 省防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省防指有关领导报告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手段。为推动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近中期以加快发展创意设计为核心,培育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实施创意产业发展工程(重点企业扶持壮大工程、储备项目滚动工程、人才培育工程),力争创意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重点发展下列领域: ──创意设计。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新材料应用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数字服务创意。重点发展动画动漫及网络游戏、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化内容制作、传播能力设计、数字移动多媒体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信息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文化创意。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创意、广播影视制作、广告企划服务、传统文化民俗艺术传承与提升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旅游局、文化厅、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重点发展时尚设计、形象设计、管理及咨询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重点培育一批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X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 X 闽建【201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布、公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治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治理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治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治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治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阻碍社会稳固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治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治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治理中心能够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治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益。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全市主要河流(岸线)规划审核(精)

全市主要河流(岸线)规划审核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交溪和其他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以及跨市(地)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闽江、晋江、九龙江和木兰溪的中下游防洪、治涝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地)、县(市、区)境内的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分别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渔业、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闽政[1999]文111号)第十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依法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是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列入省级管理的河道岸线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道岸线规划由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岸线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以公布,并树立界桩,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模拟试题b

2013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交通法律知识练习题B 一、判断题 1、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2、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4、《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5、《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8、2008年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地方性法规。(×)9、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10、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1、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1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需要重新提出申请。(×)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1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1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15、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1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17、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费用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18、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等线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与原建设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19、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计收运杂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规定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规定》(2008.5.20)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污染物排放实施规范化管理,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它污染物(以下统称“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排污单位” )的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作出限定。限定的污染物种类,必须包括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客部门统一要求确定的重点污染物种类,以及相应待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 第五条《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七条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指标分配、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排污指标分配 第八条各地应根据本辖区的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鉴别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到各排污单位,对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应严格控制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并逐年削减排放量。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所允许排放的重点污染物合计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并应预留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分配给排污单位的排污总是控制指标不得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 第十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按不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排放总量不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的原则,核定其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列入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的单位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经国家或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由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它排污单位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权限,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不符合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不得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十六条新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许可证》。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已领取《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已领取《临时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

自然灾害与防治试题

高二地理自然灾害与防治专题练习二 自编作业使用时间:2016.3.7 1、材料一2012年2月20日,我国首部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复。在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地面沉降被定义为“缓变性地质灾害”,目前全国遭受地面沉降灾害的城市超过50个,华北地区尤为严重,累计损失高达三千多亿元。 材料二图为华北某城市附近地面沉降量等值线分 布图(单位:mm)。 (1)指出图示地区地面沉降幅度的分布特点,并简析其 主要成因。(9分) (2)针对该地区的地面沉降,除了加强宣传和监测外, 你还能为该地区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提出哪些合理化建议?(6分) 2、读我图东部季风区局部图,图中所示河段位于中游平原,是洪涝多发之地。 (1) 分析图中所示河段洪涝多发的自然原因。(6分) (2)简述治理该河段洪涝灾害的措施。(9分) 3、阅读下列材料,完成以下问题。(15分) 材料:涝渍包含涝和渍两部分,涝是雨后农田积水,超过农作物耐淹能力而形成,而渍主要由于地下水位过高,导致土壤水分经常处于饱水状态,农作物根系活动层水分过多,不利于农作物生长,而形成渍灾。下图所示为我国南方河流R河中游某段,该河段雨季水位常在40米左右。此时,该地河谷平原易发生涝渍灾害。 (1)简析R河河谷平原雨季易发生涝渍灾害的原因。(9分)(2)提出治理该地涝渍灾害的措施。(6分) 4、读下图,完成下列要求 图12示意美国本土飓风、地震灾害的空 间分布。 (1)判断甲、乙自然灾害的种类并说明 判断的依据。(4分) (2)说明为防范上述灾害应采取的措施。 (6分)

5. 冬春季节,频繁南下的冷气团造成有些地区近地面的气温低于0℃,而上层气温仍然高于0℃,使得上层云中的水滴一直保持液态。当雨滴落入近地面空气层后冷却,并在较冷的地表物体上冻结成外表光滑而透明的冰层,气象学上称为“冻雨”。下图是“2011年1月2~3日我国冻雨区预报图”。读图完成下列问题。(15分 ) (1)图中A省是我国出现冻雨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危害程度最重的省份。从天气系统和地形两方面分析其自然原因。(6分) (2)冻雨的主要危害有哪些?(9分) 6.据报道,2013年4月初,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及临近地区因暴雨引发百年一遇的洪水灾害。下图示意阿根廷及周边地区。读图回答下列问题。(15分) (1)分析上述地区易发生洪涝灾害的自然原因。(9 分) (2)简述在野外考察时应如何避免洪水造成的人身 伤害。(6分) 7.下图示意我国沿海省级行政区风暴潮灾害系数,系数越大表示风暴潮灾害造成的损失越大。读图回答问题。(15分 ) (1)据图归纳我国沿海地区风暴潮灾害空间分布的主要特点,并分析原因。(6分) (2)阐述防御风暴潮的工程性措施。(9分) 8.下图为我国某区域图。读图回答问题。(15分 ) (1)指出A地洪水灾害多发的月份,并分析其气候原因。(6分) (2)指出A、B两地预防洪涝灾害应采取的不同措施。(9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2年第1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闽政〔2011〕105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的我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74项),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74项) 一、新增项目(共52项)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Ⅰ 民间文学洛阳桥传说 泉州市洛江区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2姑嫂塔传说石狮市 3江梅妃传说莆田市荔城区4妈祖传说莆田市 5福州诗钟福州市鼓楼区6福建土楼楹联(永定)永定县 7 Ⅱ 传统音乐莆仙十音八乐(涵江、仙游) 莆田市涵江区 仙游县 8将乐食闹音乐将乐县

9Ⅲ 传统舞蹈灯舞(五夫龙鱼戏)武夷山市 10竹马(福鼎前岐马灯)福鼎市 11 Ⅳ 传统戏剧 平讲戏(福安)福安市 12Ⅴ曲艺闽北南词(将乐)将乐县 13 Ⅵ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六合门福建华夏武术发展中心 14南少林武术(莆田)莆田市城厢区 15张三丰原式太极拳心武自然门武术研究院16漳州太祖拳青龙阵漳州市 17俞家棍泉州市洛江区 18 Ⅶ 传统美术彩扎(诏安彩扎技艺)诏安县 19木雕(潘山庙宇木雕)晋江市 20根雕(福安、蕉城) 福安市 宁德市蕉城区21灯彩(长汀童坊镇彭坊刻纸龙灯)长汀县 22泥塑(莆田神佛泥塑)莆田市荔城区23翔安农民画厦门市翔安区 24 Ⅷ 传统技艺漆线雕(泉州)泉州市 25剪瓷雕工艺(诏安)诏安县 26珠光青瓷烧制技艺(同安汀溪)厦门市同安区27竹藤编技艺(安溪)安溪县 28湛卢宝剑铸造技艺松溪县 29木活字印刷术(宁化、光泽) 宁化县 光泽县 30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艺龙海市 31铜雕技艺(莆田)莆田市秀屿区32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仙游)仙游县 33“金镶玉”、“玉镶金”传统技艺莆田市涵江区34壶山砂花传统技艺莆田市荔城区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各季节制服可根据情况自行着装。(×) 2、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 3、非工作时间,也可着制式服装。(×) 4、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5、交通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能蓄胡须。(×) 6、除因工作需要或有眼疾外,交通执法人员不得戴有色眼镜。(√) 7、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8、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适当抽烟、饮酒。(×) 9、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执法证。(√) 10、登船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现场核查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书。(√) 1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1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围巾、耳套。(×)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1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1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1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1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1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1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2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21、福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第一次在全省交通系统发布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8月1日。(×) 2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的需要而设置的(√) 23、“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24、“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依次统一规定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层次(√) 25、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26、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27、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31、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3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33、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9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沿海防护林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等作用,改善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沿海防护林(以下简称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防护林,是指以海岸为主线在临海乡镇建立的人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综合森林生态防御体系。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护村护宅林。 第三条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

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开展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科技兴林的水平。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状,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在防护林建设和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防护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护林规划应当包括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森林消防设施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规划等内容。

2007行政执法考试真题

2007行政执法考试真题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辅导大纲 一、题型 判断题(20题20分)、单选题(30题30分)、多选题(10题20分)、案例题(2题30分)。 二、重点法条 1、《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4—17条、第2 2、24、26、27条、第29—32条、第38、39、42、44、46、47、48条、第34条第3款、第58条、第62、6 3、69、70条、第72、78、79条。(其他条文也要有所了解) 2、《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8—14条、第15—19条、第20、21、2 3、2 4、2 5、2 6、2 7、29条、第30—54条、第56、59条。(其他条文也要有所了解) 3、《行政复议法》第 4、 5、8、9、10、11、12、13、14、15、1 6、1 7、19、20、21、23、24、25、2 8、31、32、33、34、36、37、38条。 4、《行政诉讼法》第 5、32、33、12、14、17、18、19、25、65条。 5、《国家赔偿法》第2、5、 6、 7、 8、 9、10、13、14、25条。 6、省政府99年49号令《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4、10、12、14、15条。 7、《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第2、28条。

8、教材重点范围中的引号内的条文必考。 三、《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教材重点范围(标题也算作一段) 1、基础理论部分:第4页第二段第3—5行(行政的概念);第6页第4段第1—5行(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念)、第5段第3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9页第3段倒数第1—4行(狭义上的执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对之有明确规定);第10页第3段第2—4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员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第22页倒数第1段第1—3行;第25页第1段第1—6行(会考判断题);第30页第1段第2—5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第4段第1行(职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第31页第6、8、10段以及第32页第2段(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考判断、多选);第32页第6段第1—4行(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第34页第1、 2、 3、 4、 5、6段第1句话(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第34页第8段全段(法律优先原则的含义);第36页第4、5、6段和第37页第1、2段第1句话(贯彻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这要着重理解而非背诵);第42页第5段第1句话(权利救济原则含义);第44页第4、5、 6、7段第1句话(贯彻权利救济原则的要求);第44页倒数第1段第1句话(行政执法要求中的合法执法);第45页第4段—46页第2段(合法执法在实践中应把握的三个内容);第46页第4段全段、第5段第1句话(行政执法要求中的合理执法);第48页第3段全段(行政执法要求中的程序正当);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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