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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山东省金融机构监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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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山东省金融机构监管现状

摘要:本文分析了山东省金融机构监管现状,指出并分析了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建议。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一、金融机构监管现状 1.银证保监管机构分工合作,多头管理得以改善2003年10月,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简称山东银监局)的挂牌成立,山东省银监局、证监局(原济南证管办)、保监局(原济南保监办)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管理协调全省金融业的局面已经形成。三大机构各司其职,按照业务实质实行分业监管,旨在改善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同时,三大机构利用各自优势特点加强合作,相互磋商,并实行三方“经常联系机制”,力求“又快又准”解决各类问题。几年来,由多头管理导致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2007年起山东省银监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省各金融单位围绕山东银监局明确划定的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用房装修、大宗物资采购、商业广告制作和不良资产处置等六个重点部位进行自查自纠,对私设“小金库”、隐瞒账外资产等违规问题,以及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进行了彻底清理。截至2006年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和重新修订完善各项制度1800多项。 2.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向混业经营过渡是大势所趋通过实行银证保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省金融业积极响应国家监管机构的政策,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山东省银监局推进垂直化的线条管理和业务整合,促进银行各部门高质高效开展业务,支持和推动由总分行制向业务单元制转变,将现行的“部门银行”改造为“流程银行”,有效解决银行非法经营非一般性商业银行业务问题。同时,证券、保险机构混业经营状况也有一定改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把“程序至上”的经营理念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越权办坏事不行,越权办好事也不允许”。各金融机构按照自身特点要求共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整个金融业的效益。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级金融机构意识到重

新过渡至混业经营是适应时代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山东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引导相关机构进行平稳过渡。银行业因其行业特点在整个过渡过程中成效最为显着:现今四大国有银行山东分行都已广泛开展存贷款、信托、商业理财产品等跨金融机构业务,其业务质量逐年提高。同时,监管部门也对跨金融机构业务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避免激进的自由化改革。2008年4月,山东省银监局对部分商业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通报了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六大问题,旨在引导全行业提高各项金融业务的服务水平。 3.多种检查方式并行,防治违规违纪力度加大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传统的事后检查、常规检查同时,对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的机构区别对待,采取针对性监管方案,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市场定位的各类机构实施对应监管政策,不搞简单同一;对同类同质机构区分风险高低和管理强弱,实施差别化监管和特别监管,把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到风险大的机构和领域,有效解决了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山东省证监局对省内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整改,依据各个公司特点制定其在规范运作、独立性、信息披露、会计核算等方面的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山东银监局已制定并切实贯彻审慎会议制度、监管谈话制度、考试测评制度、风险提示和违约客户通报制度等,加大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2006年9月以来,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新发生一起商业贿赂案。同年,山东省保监局制定了《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加大力度杜绝违法违规。 4.制定奖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自治自管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出台了相关办法,最大程度调动金融机构自治自管。山东银监局自2005年起开展创建良好银行活动,这是做强做大银行业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局按照“同质同类、统一标准、分别评选”的原则组织开展这一活动,在全省银行业中设立了标杆,起到了正向激励的重要作用,推动了全省银行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提高,更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通过监管机构合理引导,

在银行内部,各级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措施,力争扫清各部门职权不清,交叉混乱的局面。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为例,其内部由不同部门分别开展存款业务、国际业务、机构业务、个人贷款等几十种对公对私业务,在提高业务精专程度的同时有力消除了商业贿赂问题。与此同时,建行推行了预防和治理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奖励制度,对堵截、检举和抵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事迹突出的,经报总行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可给予20万元奖励。做到外部监督、内部稽核双管齐下。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引入路演制度,从业务操作程序上根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联手监察、审计机关对贷款项目共同监督。截至2007年年末,山东省银行业实现不良贷款余额、比例“双下降”。推行金融机构自治自管不仅提高了监管机构的办事效率,更极大地增强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了整个金融业的素质水平。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保险业业务单一,混业经营难度较大保险业因其业务特点使得混业经营具有较大难度。山东省多数保险机构都局限于单一保险业务,即便是全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山东省分公司也只在省内推出了4款理财保险,而在北京、上海等领跑混业经营过渡地区则推出了8款。保险业业务单一有来自行业自身和投保人两方面的原因。山东省保险业在很大程度上还难以满足团体和个人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覆盖面不广,保险保障层次较低,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仍十分突出。种种不足使得保险业专营其基本业务尚不够成熟,故保险公司难以分配资源开展其他业务。试想在如此现状下即使保险业尝试性进行投资理财等他项业务,其结果也多半造成“杂而不精”的局面,对投保人造成损失,对保险业更是一种资源浪费。对潜在投保人来说,“保险”二字很大程度上等同于“传销”,即保险业务员为赚取保费不择手段,反复劝其投保。不得不说,很多潜在投保人已经“谈保色变”,更谈不上相信运用保险进行投资理财。对投保人而言,其对保险业的认识大多停留在基本业务层面上,对新事物的风险规避也使得他项业务难以广泛开展。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监管背景: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影响 众所周知,导致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现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创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术现代化则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体现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为了打破资产价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国的“Q条例”)、金融机构地理设置限制(如美国禁止跨州设立分行的法规)、金融机构具体行为限制(如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等,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它们在丰富居民和机构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金融机构为了开展创新业务、谋取利润,纷纷想方设法绕过金融管制、拓展业务领域。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国内分业经营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Abstract (3)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一)金融监管体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4)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4)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4) (三)监管协调性差 (4) (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5)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5) (六)金融监管配套法规不到位 (5) (七)现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地方金改创新 (5) 三、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6) (一)加紧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6) (二)完善监管当局监管控制体系 (6)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监管方式体系 (6) (四)强化金融监督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8)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 8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8)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机制 (9) 1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法律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同意上海市筹建上海华瑞银行。4个月后,新华社发布消息,上海银监局已经批准上海华瑞银行开业,这是国内第二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接着,华瑞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营业,仅覆盖简单的存贷汇业务,比如存款仅能使用存折,而不能使用银行卡业务等。 国内首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是微众银行。2014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微众银行成立。同年12月12日,微众银行获批开业。微众银行由腾讯公司发起,腾讯持股30%,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立业集团分别持股20%,其他共持股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两家中小型民营银行获得批准成立,可以追溯至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共有10家民间资本参与,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等。2014年,中国银监会先后批复成立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 此外,同年3月11日,银监会还确定了首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名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同年新设金融机构中,有14家民营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 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增强市场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改革步伐在2014年进展迅速。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是打破银行业垄断的破冰之举。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的出现是在给民间资本机会,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2013年不同的是,2014年银行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从基础制度到具体业务规范均有所覆盖。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教材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金融服务 第三章金融业发展 第四章金融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权益交易、大宗商品非标准化衍生品交易、信用互助、民间融资、典当、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活动和政府组织实施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金融活动和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积极、审慎的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 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引下,加强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引导、规范、监管,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从事地方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自主、诚信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分工和工作考核机制,制

定扶持政策,鼓励金融创新,优化发展环境,维护金融稳定。 第五条 [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商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金融服务 第七条 [银行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对工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服务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融资规模,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 第八条 [抵质押]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拓宽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和地方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长期以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监管方式和手段,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努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2003 年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打破了过去单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格局,建立起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在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各方面均取得成就颇大。另外,审计署在2005 年提高金融机构审计级别,从更高层次上审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及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影像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在2003 年,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所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行政规章,但效率低下,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限制,监管质量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对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考虑欠缺。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二)管理观念滞后、与国际化趋势不适应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自身固有的缺陷频频出现: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基础还较差,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高效,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利用还不强,使得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低的现象。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国外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这种差异无疑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这种不适应还表现在对进入我国经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同时,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一年只有两次非现场监管,这种监管力度对于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也是不相适应的。 (三)商业银行监管信息不透明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 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 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1)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XX年3月30日经山东省___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B A 第十一届 B 第十二届C第十三届D第十四届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_______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D A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经营B金融服务金融经营金融监管 C金融发展金融经营金融监管D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 3、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_______,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B A 遵循法纪自担风险严格自律 B 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 C 诚实守信自担风险严格自律 D 遵循法纪严格自律自我约束

4、从事金融性投资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遵循_____原则。 C A 借贷自愿风险自担 B 借贷自愿盈亏自负 C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D 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5、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_____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B A 灵活分散 B 小额分散 C 小额区域D分散区域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综合利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_____等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推进经济转型升级。D A 财政贴息、保险补贴、政府补贴、风险补偿资金 B 保险贴息、资金奖励、政府补贴、风险补偿资金 C 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政府补贴 D 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风险补偿资金

7、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位、产业、资源等情况,支持______等金融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B A 资产管理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 B 区域性金融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 C 区域性金融中心、资产管理中心、财富管理中心 D 区域性金融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 8、民间融资机构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___、不高于___。 A A 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一B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 D 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一 9、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______。 C A 一千万 B 两千万 C 三千万 D 五千万

金融监管现状问题

金融监管现状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最新整理)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我国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监管体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改变金融监管的策略,将其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都离不开完备而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础性的框架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在改革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行业正面临金融全球化的现实。如何正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描述 (一)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除依法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外,主要任务是:整顿和改革私营金融业;打击投机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此时,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而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性机构,四大专业银行与人保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与金融投机和金融犯罪作斗争。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组织架构也不同。相对于庞大复杂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资源相当有限,且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布严重错配,监管手段严重不足。在现实中,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地方金融办更关注本地的金融发展,部分金融监管措施,尤其是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地方政府却需要对本地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处置责任。 1.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部门。如一些地方的典当行的管理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操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未明确监管机构。 山东省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山东省政府于2013 年12 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避免与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意见》明确,“针对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地方金融监管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个地方在相应权限内尝试和探索,导致各地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都拥有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统筹企业融资。上海、辽宁和四川等地的金融办还有监管金融国资的职能。 三是金融办的组织架构不同。在组织架构上,部分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如山东省、江西省等,但大部分省份只有省市两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

金融监管现状问题

阿苏大苏打撒旦萨达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doc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下文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金融服务 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时,应当牢固树立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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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 借鉴 自20XX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XX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

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XX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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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中信息约束 一、信息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意义 在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中,金融监管的目标理应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监 管的有效性以能否达到监管目标作为衡量的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 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 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所以,有效金融 监管要从金融系统的有序水准与竞争水准两方面实行评价,其综合目 标理应是要达到有利于金融持续发展的最佳效率状态。在信息论的意 义上、系统的有序性、组织水准与信息约束水准属于同一个概念,系 统有序性增加就是组织水准加深,系统的负熵增加,信息的约束水准 增强。而系统的效率由竞争的有效水准决定,竞争的有效水准又与系 统的差异度成正比,也即与熵成正比,竞争的有效性增强,就表现为 系统墒的增加。在刻划熵对经济的影响时,通常用信息效率E=H/H 表示,其中,H*代表系统最大熵,H代表系统实际熵,因而金融系统的竞争水准表示为F(E)=AE,约束水准表示为R(E)=B(1—E),从而决 定了金融监管目标的两个方面事实上是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个个核心要素。在短期内,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H’可视为不变,则信息效率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管系统信息水平的 不足,无法获得H量的信息,使监管控制不力,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降低了监管效率。第二,为了克服金融监管信息的不足,人为地抑制 竞争以降低H,造成金融系统动力不足,这种情况下,即使增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水平,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监管仍然是低效的。 进一步分析,不确定性既来源于自然因素,也来源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系统中,即使经济发展水平与分工水准相等从 而H*相等,但是因为人具有不同水准的机会主义倾向,也会导致H的 不同,H较大的系统必然会使金融监管面r陆着更大的控制困难。因而对机会主义的抑制是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环节。机会主义倾向是人的 一般行为假定,因为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会加剧人的有限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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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及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诚实守信、风险防控能力强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红名单管理,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 黑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将金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四条适用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红名单: (一)经营业务合规稳健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 (三)荣获其他相关国家、省级、市级表彰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第五条适用主体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被许可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其它诈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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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8129454.html,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作者:王瑾凡 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7期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频发,世界各国开始反思并且采取相应改革,本篇文章主要通过分析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来反思我国监管体制的问题和不足,如忽视系统性风险、忽视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需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趋势监管改革措施 金融监管是金融类监督与管理的统称。是政府通过特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交易的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与限制。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范行为。 一、国外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一)监管目标由单一安全向兼顾效率过渡 在1970年,金融监督管理的举措关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方面。各国已经建立了安全有效的金融网,在很多方面施加严格的利率限制、市场准入规则、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20 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导致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就已经名存实亡了,不再具有效力。同时,所有国家开始进行改革,采取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监管的政策。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目的为了促进金融业的效率的提升和竞争力的增强;日本的金融监管改革,他们的首要任务是设立新的金融服务机构,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活力、公正和效率、安全性。 (二)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 近年来,随着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自由化不断加深,金融制度“趋同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各国逐渐认识到金融监管体系对监管效率、监管成本和监管责任的水平分工的重大影响,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从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的道路。目前,许多国家监管体系进行了对自己国家的有效改革,但总的趋势从一些混业监管分业监管或完全混合与行业监管模式的转变。 (三)金融监管方式的改变 金融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的合规性转化为监督并举的监管方法,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赔偿,容易导致被监管者的抵触情绪,特别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使得监管当局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于是出现了监管的标准化模式。 (四)国际间合作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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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金融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金融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是连接各金融业务子系统,对基础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分析和传递,为管理者提供及时、准备、全面的信息及各种信息分析工具的核心系统。它主要包括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两大部分,它的建设和完善,对全面提高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也是金融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 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一般包含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客户信息评估系统、信贷业务管理系统、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企业理财的智能化服务系统工程以及金融监控与预警系统等内容,是一个建立于庞大业务信息系统与金融基础交易数据上的复杂管理信息系统。一、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是所有金融电子系统的信息和数据来源,其规范的业务处理流程是建立金融信息分析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金融监控系统等的基础。有效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要把信息采集渠道直接延伸到每一个金融业务系统中去,使金融信息分析处理系统能采集到准确、完整、实时的数据,并及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才能为金融宏观决策和金融信息服务提供高价值的信息。因此,完善金融业务处理系统是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系统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以我国的现代商业银行为例,它的综合业务系统应做到以下几点: (1)采用国际银行通用的会计方法,有效减少业务处理的沟通成本。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应该与国际接轨,采用国际银行通用的会计方法,如多币种记账,多支行核算等。系统将自动按银行的行政结构,按统一的业务品种、业务类别的会计核算科目及其币种,汇总产生综合核算数据和报表。 (2)建立与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新一代劳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应通过采用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一方面右以提供更好、更多的客户服务品种;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客户的账户和资金管理,综合反映客户在银行各项结算业务的信息,为银行建立客户风险管理体系,避免或降低银行的信贷和信用风险,使银行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3)建立新型的业务架构,合理划分应用系统。现代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是按业务种类和业务特性划分应用子系统、统一本外币的处理,不再区分公司存款和对私储蓄系统,不再区分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系统,提供多种多样的本外币业务系统的计息方法,支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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