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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雇员杀害老板一家三口被判死刑

因工资结算发生纠纷

温州雇员杀害老板一家三口被判死刑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执罚字﹙2015﹚第090006号当事人:周卫朋,男,汉族,1985年0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住址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张庄行政村周庄056号,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路莲南商住楼一期3栋C-110之一商店经营者。案由:违法超线经营。经查,当事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路莲南商住楼一期3栋C-110之一商店,商店字号为深圳市罗湖区豫皖乡村饭庄。2015年1月26日,当事人在经营前述商店时超出门、窗外墙摆放餐桌和餐具等物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超出面积为30.7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违法超出门店门、窗外墙摆卖行为,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工具”。本局于当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周卫朋经营的商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发现当事人已经搬离,遂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周卫朋身份证上住址送达(EMS 单号:1065852468815),快递被退,理由为查无此人。故本局于2016年3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综上,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221500000065110)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受理张翠箱、陈文选、陈文燕申请宣告陈长荣死亡一案,经查:陈长荣,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龙王村,身份证号码410327************。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

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陈长荣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刘嘉悦、刘嘉欣、刘梓尧申请宣告张春兰失踪一案,经查:张春兰,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725************,住河南省鹿邑县穆店乡大胥行政村流水湾村,于2013年2月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张春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李奕彤、李奕函申请宣告黄艳艳失踪一案,经查:黄艳艳,女,1986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灵井镇杨堂村李八庄六组,身份证号码411023************。于2013年12月20日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希黄艳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裁决。[河南]许昌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陈湾湾申请宣告杨次兰失踪一案,经查:杨次兰,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16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于2013年4月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杨次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河南]汝州市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刘晓风申请宣告宣秀芝失踪一案,经查:宣秀芝,女,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身份证号412902************,住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付河村彭集385号,其于2012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宣秀芝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宣秀芝失踪。[河南]邓州市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杜贵三申请宣告崔家发死亡一案,经查,崔家发,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村

五组,于2005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崔

家发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

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湖北]秭归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袁纲申请宣告谭红花死亡一案,经查谭红花,女,

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3************),

原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由义巷33号,谭红花于2001年9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谭红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宣告谭红花死亡。

[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伟申请宣告江依红失踪一案,经查:江依红,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住新宁县白沙镇白沙村3组,于2013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江依红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江依红失踪。[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丁永楼、杨锦申请宣告丁金生死亡一案,经查,丁金生,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 ,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双星村二组150号。于2005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丁金生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雷秀丽申请宣告刘玉财死亡一案,经查,刘玉财,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光正台村2栋168号,身份证号211122************ ,系辽盘渔15016渔船船员。2015年11月27日4时,刘玉财与船长刘树海驾驶“辽盘渔15016”船从二界沟去往绥中,有渔船发现辽盘渔15016船在东经121°21′、北纬40°19′30"附近海域起火,刘玉财、刘树海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刘玉财本人或知其生存状况有关人员自即日起向本院申告,否则将被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辽宁]大连海事法院

本院受理董秀莲申请宣告刘树海死亡一案,经查,刘树海,

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原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海

兴村渔港路10-12号1组35号,身份证号211121************ ,辽盘渔15016渔船船长。2015年11月27日4时,刘树海与船员刘玉财驾驶辽盘渔15016船从二界沟去往绥中,有渔船发现“辽盘渔15016”船在东经121°21′、北纬40°19′30"附近海域起火,刘树海、刘玉财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刘树海本人或知其生存状况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向本院告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辽宁]大连海事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为礼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桂兰死亡一案,经查:孙桂兰,女,192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成丰街36号,于1991年10月22日走失,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孙桂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山东]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刘文昌申请宣告刘小安死亡一案,经查:刘小安,男,生于1977年4月9日,汉族,陕西省凤翔县籍,原住陕西省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五组,农民,于1999年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刘小安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陕西]凤翔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小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董新芹失踪一案,经查:董新芹,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原住新疆石河子兵团六建原4工家属区院内,于1998年离家出走,多年无音讯,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董新芹或知其下落者自即日起与本院民一庭联系。公告期限为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再昺、李婉莹申请宣告崔美丽失踪一案,经查:崔美丽,女,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原系云南省宣威市海岱镇顾湾村委会海戛村51号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崔美丽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沈巧芝申请宣告宁昌友失踪一案,经查:宁昌友,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原系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新发村委会发科村285号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三

年前外出打工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

望宁昌友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高友珍、高友昌、高友仙申请宣告高从正死亡一案,经查:高从正,男,1938年7月2日生,彝族,原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勐马镇国营农场五队5—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8*********。高从正于1994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高从正本人或知其下落的利害关系人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云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岩说拉、玉扁申请宣告岩温央死亡一案(案号:(2016)云2822民特1号),经查:岩温央,男,1980年4月7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光一组6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822************。于2012年2月24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岩温央本人或者知道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云南]勐海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余归文申请宣告余庚云失踪一案,经查,余庚云,男,汉族,194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湘水4组。身份证号码512328************。于2014年4月1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瑞北路一修理部附近走失,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余庚云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纪玉婷申请宣告纪刚失踪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寻找纪刚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公告期届满,纪刚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城民拱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宣告纪刚为失踪人;

二、指定纪玉婷为失踪人纪刚的财产代管人”。本案已审理终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春秀申请刘鹏死亡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6年5月4日依法作出(2015)永民特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云南]永胜县人民法院

本报讯(记者孟焕良)近日,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范某故意杀人一案,范某因工资结算纠纷杀死被害人周某、其子周某曦(3岁)、其女周某洁(1岁)并造成其妻杨某(孕妇)重伤。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等8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到庭听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范某赔偿周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被告人范某,男,38岁,江西上饶人。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范某在被害人周某开设的加工厂务工,范某提出辞职后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周某发生纠纷。2015年6月8日20时30分许,范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两把尖刀来

到温州市鹿城区周某三楼卧室,见周某

与儿子周某曦、女儿周某洁在玩耍,便持刀上去捅刺周某的胸部、左颈部等处多刀,致周某倒地后,范某又持刀对在旁哭泣的被害人周某曦、周某洁进行捅刺、割颈部,致二人受伤倒地。

随后范某又持刀到二楼车间对正在做工的周某妻子杨某行凶,捅刺杨某胸部等处数刀后,被旁边的工人唐某等人制服,期间造成唐某受伤。周某及周某曦、周某洁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范某因工资结算纠纷故意杀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

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击证人陈某、唐某就案件事实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该案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量刑考虑因素等发表了辩论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

案件经休庭再次开庭,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当庭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人范某持刀故意

杀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因工资结算纠纷引发,被告人未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却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包括两名无辜幼儿在内的三名被害人,并致一名被害

人(孕妇)重伤,故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徐建新等8名审判委

员会委员到庭听审,是该案的一大亮点。在合议庭合议后,审委会进行讨论,并当庭作出判决,有力地推进了庭

审实质化改革。

“该案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帮助法庭认定案件事实,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既有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庭

审实质化改革的有效举措。”徐建新说,审委会委员到庭听审,听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控辩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最后作出判决,更是进一步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审委会听审,推进庭审实质化

本报讯一消费者网购12瓶玛咖片,发现该商品标签不当,遂在再次购买150瓶后向商家提出十倍赔偿要求。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消费者李某第二次购买的150瓶玛咖片未获十倍赔偿。

消费者李某通过天猫购物平台以每瓶188元的价格向云南某公司分两次分别购入玛咖片12瓶和150瓶。之后,李某以该产品属于新资源食品,违反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未标注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以及食用限量为由,诉至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云南公司对其支付价款给予十倍赔偿。经查,李某已消费2瓶,期间,拒收云南公司向其更换的符合标签要求的相同产品162瓶。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赣州中院。

赣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实质和形式标准要求。涉案产品含有新食品原料玛咖成分,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公告明确要求,应当标注不适宜使用人群和食用限量,但涉案产品并未标注。该标注缺失应认定为标签不当,对不适宜食用消费者可能会造成健康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十倍赔偿请求可以支持。对于赔偿价款,该院认为,李某在第一次购买涉案产品后,应当知悉产品标签不当及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仍继续购买150瓶相当于其个人20年食用量的相同产品。李某并非经营者,亦未指明购买用途,又拒绝更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同产品,应认定其第二次购买行为主观上存在获取高额赔偿款的明显故意,若对其第二次购买行为支持十倍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据此,法院对李某第一次购买的12瓶玛咖片支付价款2256元支持十倍赔偿,对其第二次购买支付价款28200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李某退回剩余160瓶玛咖片,云南公司退还李某购货款30456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珏琦)

发现食品标签不当再次大量购买索赔

江西一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本报讯(记者娄银生)王先生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轿车,可几个月后一直无法上牌,原来,销售商把汽车合格证抵押给了招商银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招商银行将汽车合格证直接返还给王先生。

王先生诉称,2015年4月底在江苏淳通公司处购买东风标致汽车一辆,6月初全额支付车款及牌照办理代理费。但合同约定的上牌时间已过,牌照仍未办理。后经派出所、工商部门及区政府多次调解,江苏淳通公司承认已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招商银行武汉支行(下称招商银行)。王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淳通公司、招商银行、神龙公司立即给付车辆合格证,并协助王先生办理上牌手续。

江苏淳通公司辩称,案涉汽车是其销售给王先生的,车款王先生确已付清,但合格证押在招商银行,故其无法交付。神龙公司辩称,其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案涉汽车是无锡淳泰公司使用招商银行提供的贷款从神龙公司采购的,并非江苏淳通公司。神龙公司已将车辆交付给无锡淳泰公

司。招商银行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另查明,无锡淳泰公司、神龙公司与招商银行三方签订《东风标致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从属协议》(下称三方协议),约定无锡淳泰公司向招商银行融资,神龙公司负责将合格证移送至招商银行,目前上述车辆的合格证由招商银行实际监管控制。一审庭审后,招商银行提交一份书面答辩状,称其依据三方协议有权持有案涉汽车合格证,王先生因汽车合格证延迟给

付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各项损失不是其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与淳通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江苏淳通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汽车合格证并办理车辆号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汽车合格证系本案所涉车辆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之一,应随车辆同时交付买受人王先生,但目前合格证由招商银行实际监管控

制,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招商银行应将汽车合格证直接返还给王先生。至于招商银行与无锡淳泰公司之间融资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处理。淳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王先生办理机动车号牌。

一审宣判后,招商银行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持有案涉汽车合格证是基于其与生产商神龙公司、经销商无锡淳泰公司之间签订的三方协议。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妥,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买了车却上不了牌只因合格证被抵押

法院判令持证银行限期返还汽车合格证

南京中院该案承办法官樊荣喜说,王先生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合格证的占有人向合格证的所有权人返还原物。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资料,与汽车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王先生在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物权

圆满状态被妨害,其中也包含要求返还从物的伴随性请求权。由此可见,该案案由应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并非

一审判决认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招商银行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权,能否对抗王先生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对此,樊荣喜解释说,招商银行对合格证的占有权来源于三方协议。招商银行以监管的方式占有合格证,本质上应属于担保范畴。招商银行以监管的方式占有合格证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其设定的担保权利未经公示程序,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王先生在购买汽车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招商银行以监管的方式占有合格证,被告在王先生购买汽车时亦未披露该事实,王先生已尽到一般消费者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王先生起诉返还请求权,理由正当充分,法院应予支持。

未经公示不产生担保物权法律效力

本报河池5月17日电(记者费文彬通讯员韦程)今天上午10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原主任徐励明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徐励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徐励明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贺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速公路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副指挥长、贺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城建交通旅游重点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招商

引资、职务升迁等事项上,为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谭桂安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79.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励明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励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励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收受贿赂379万余元

广西驻广州办事处原主任获刑

图为被告人徐励明在庭上。韦程摄

本报讯(记者祖先海通讯员王倩)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上下联动,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圆满解决了数百起涉及我国著名画家齐白石作品著作权系列纠纷案件,并使双方当事人历经十余年的著作权纠纷全部得以化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据了解,1994年,湖南省文化厅等下发通知,确定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出版规划的《齐白石全集》由湖南美术出版社编辑出版。在1995年和1996年间,湖南美术出版社分别取得齐白石后人齐良迟与齐佛来以个人名义授权出版

《齐白石全集》。在此期间,湖南美术出版社与多个图书馆、博物馆及个人签订组稿协议,拍摄齐白石书画作品,并于1996年10月编辑出版了《齐白石全集》。自2004年始,齐白石继承人齐良末等就齐白石作品著作权与湖南美术出版社在全国各地法院进行多次维权诉讼。2014年7月,齐良末等以湖南美术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多年来非法出版发行包括涉案298幅美术作品在内的《齐白石全集》第三卷,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至和平法院。和平法院认定湖南美术出版社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印刷涉案作品的行为,依法应

向齐白石继承人支付每幅作品300元的报酬。该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湖南美术出版社就其中297件案件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除以上涉及《齐白石全集》第三卷297件申请再审案件外,与《齐白石全集》第五卷有关的322件案件经和平法院判决后上诉至天津一中院,另有涉及《齐白石全集》第二卷、第四卷等7件案件已经和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为有效化解纠纷,天津高院于4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听证,并通知一审、二审均未出庭的齐白石后人主要代表人齐秉颐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齐秉颐

和湖南美术出版社均明确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并希望一并解决双方尚未审结的其他案件。听证会后,根据当事人申请,天津高院会同天津一中院、和平法院深入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做释法明理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义务,摒弃前嫌,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湖南美术出版社自愿给付齐白石继承人80套《齐白石全集》的价款人民币50万元及30套《齐白石全集》,上述款项和书籍由齐白石后人齐秉颐代表全体齐白石后人保管和分配给其他齐白石后人;双方就齐白石作品及书籍著作权问题互不追究,不再有任何争议。湖南美术出版社向天津高院申请撤回297件案件的再审申请;天津一中院、和平法院尚未生效的其他300余件案件,齐白石继承人、湖南美术出版社分别撤回了起诉和上诉。

天津化解数百起涉齐白石作品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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