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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严明公司的组织纪律,进一步规范请休假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休假

3.1员工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内部放假日可以按公司规定或放假通知休假。放假日期有调整的部门,按部门放假规定休假。按规定休假不需要另行报批。

3.2 其他类别的假期须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4 请假说明

4.1 员工因个人原因必须占用正常上班时间处理个人事务必须按规定请假。

4.2 员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工作。请假应填写《请假条》,同时附带与所请假类别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后,将《请假条》交本部门考勤人员作考勤依据。其中,请假3天(含)以上的需先到综合管理部领取《休假申请单》,然后将审批好的《休假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4.3 如因紧急情况(如重病、工伤、发生重大事故等)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先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领导请假,部门主管必须在请假第一天代办请假手续或者委托其他人代办,请假之后补办手续的,视为无效,为未请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提供医院病历的原件复印件和诊断证明。委托他人请假仅只适用于此条例情况,其他情况代请假则视为无效。

4.4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

论处。

4.5 因特殊情况,假期届满尚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请假)手续。未办理手续,继续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4.6请假期间若包含法定假日、公休日(如周日)等,则应合并计算,而不另外补给假期。

4.7 请假不满1天者,以钟点计时,累计8小时为1天(各部门考勤人员在考勤记录中备注)。

4.8 员工请假期满必须销假。请假期满(或早于请假截止日期上班)后的第1个工作内,请假人应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销假报告》向综合管理部申请销假(假期在3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销假。《销假报告》于月底随《考勤表》一并报综合管理部),注销病假、产假等假期时应提供假期间的相关门诊、购药的正式发票等证明。请假期满1天后尚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5 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请假2天(含)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含)以上需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6 假期类别

6.1病假

6.1.1 病假必须持有武汉市市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医嘱休假单(需注明休假天数),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属急诊的,应在就医的同时及时告知所在部门,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需提供病历及出院小结)。

6.1.2 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按下列标准计算:

6.1.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6.1.3.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6.1.3.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6.1.3.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婚假

6.2.1符合晚婚要求(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 15天。(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晚婚假共为15天)

6.2.2 符合婚姻法的非晚婚员工,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

6.2.3 申请婚假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

6.2.4 员工只能享受1次有薪婚假,第2次(再婚)申请婚假视为事假。进入公司前已结婚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

6.2.5 婚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6.3 丧假

6.3.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的有

薪丧假。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需要员工料理丧事时,可享受1天的有薪丧假。

6.3.2 原则上丧假须提前1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办妥请假手续。

6.3.3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另外给予2天路程假。

6.3.4丧假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6.4 产假

6.4.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6.4.2 符合晚育年龄者(女24周岁以上),可享受120天的有薪产假。

6.4.3 难产的,凭医院诊断证明可在原准假基础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4.4 已婚女员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者,凭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有薪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的有薪产假。

6.4.5 产后1年内,给予女员工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扣减工资。

6.4.6 男员工妻子分娩,可给予10天的有薪护理假。

6.4.7 原则上产假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休产假前办妥请假手续。

6.4.8 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生育险的员工工资(补贴)经公司社保经办人员申报后,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标准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生育险的员工工资由公司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5 事假

6.5.1 员工因私事需请事假,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条》,并办妥请假手续。

6.5.2所有员工一律不得以打电话或托人带口信的方式申请事假,请假必须事先申请。

6.5.3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且其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也由个人承担。

6.6 工伤假

6.6.1 工伤假是指员工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

6.6.2 休工伤假,需市(县)级以上的正规医院出具证明,经部门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6.6.3 工伤假期间如含法定或公休假在内,应合并计算,不另外补给假期。

6.6.4 工伤假期间,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7 公事假

6.7.1 参加由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会议和各种原因的因公出差。

6.7.2 凭准考证参加考试或凭培训、考试机构通知参加听课、复习。

6.7.3 员工家庭发生火灾或遭受其他重大灾难时,原则上给予3天假期。

6.7.4 员工需出庭作证或行使选举权或其它公民权利,给予1天有薪假期。

6.7.5员工房屋拆迁或家庭搬迁时,经有关单位证明,给予2天有薪假期。

6.7.6 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给予半天假期。

6.7.7 按要求进行婚前检查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予半天假期。

6.7.8 公事假须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6.7.9员工在公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8 年休假

6.8.1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8.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8.3 下述情况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8.4 年休假由员工提出,填写《年休假申请表(一)》,经审批后,由员工所在部门安排,综合管理部备案。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员工对公司安排的年休假期不满的,视为放弃。公司不再另行安排。

6.8.5用人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由用人部门填写《年休假申请表(二)》报批。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原则上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6.8.6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9 探亲假

6.9.1探亲时间为周五下午至周一上午,原则上每月一次,法定节日以公司假期为准。

6.9.2探亲期间,乘坐动车时,可报销二等座车费;其他车次可报硬卧车费。

6.9.3探亲假休假时间应避开问责会,休假人员应避免集中休假。

6.9.4探亲假只适用于主管级总部派遣人员。

7 附件

7.1 员工请假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假期按事假对待,情节严重者,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7.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发的《员工请假管理规定》即行废止。今后公司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3 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综合管理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编制:审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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