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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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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本案所涉保险属医疗费用类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撞伤原告儿子的汽车驾驶员已经赔偿了

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故原告所受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

不应再负赔偿责任,否则将使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实际获得双重或者

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像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夕卜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一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

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按推定全

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公司

不负贵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

一协议,7矫.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

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

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

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

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

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

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

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

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

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

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

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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