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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

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蛋制品(皮蛋、腌蛋、全蛋粉、冰鸡全蛋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辅料的蛋制品须标配料表。

5.水产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水产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加工、生产(分装、包装)日期,保质期。

单一冷冻水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6.乳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种类,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酸牛乳、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应标明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含量;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应标明蛋白质、乳和无糖炼乳应标明蛋白质、脂肪、全乳固体含量。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以乳粉为原料生产的灭菌乳须标明“复原乳”。

7.食用油脂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

混合油脂须标注配料表。

8.食糖(白砂糖,绵白糖方糖,冰糖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包装、分装)日期。

9.糖果和巧克力

食品名称,产品种类,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和牛奶巧克力须标注可可脂的含量。巧克力制品可以不标注可可脂含量。

如用类可可脂或代可可脂生产的类可可脂巧克力或代可可脂巧克力,须注明可可脂或代可可脂。

大包装小块糖果可以免除标注数量。

10.食用蜂产品(蜂蜜、蜂花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花的种类。

11.茶叶(花茶、红茶、绿茶、紧压茶、乌龙茶)

食品名称,配料表(只限花茶),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12.饮料

(1)碳酸饮料(汽水)

食品名称,配料表(包装水可碳酸水),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类型(按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其他型划分)。

果汁型须标注原果汁含量。

(2)水果汁、蔬菜汗及其饮料

食品名称,产品类型,配料表,果汁(蔬菜汁)含量,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100%单一品种果汁、蔬菜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但复原果汁、蔬菜汁须标明配料表。

(3)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饮料)

食品名称,配料表,蛋白质含量,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植物蛋白饮料应标注“植物蛋白饮料”字样。

(4)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纯净水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饮用天然矿泉水应标注产品类型(含二氧化碳型和不含二氧化碳型),PH值,水质主要成分范围值(特征性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溶解性总固体物主要阳离子和阴离子)。

(5)茶饮料

食品名称,产品种类,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茶汤饮料应标明“无糖”或“低糖”,花茶应标明坯类型,淡茶型应标明“淡茶型”;果汁茶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奶味茶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6)固体饮料

食品名称,产品种类(按果香型、果汁型、蛋白型、其他型划分),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饮用方法。

含果汁的须标注果汁含量;蛋白型须标注蛋白质含量。

(7)冷冻饮品(冰棍、雪糕、冰淇淋、雪泥、食用冰、甜味冰)

食品名称,配料表,产品类型,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

果汁型产品应标明原果汁含量;食用冰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13.饮料酒

(1)蒸馏酒(各种香型白酒、白兰地、俄得克、威士忌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或原料),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灌装)日期,保质期。

蒸馏酒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2)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或原料),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

啤酒须标注原麦汗浓度;葡萄酒、果酒须标注原果汁浓度,产品类型或糖度;黄酒须标注产品类型或糖度。

全汁葡萄酒可免除标注配料表和保质期。

(3)配制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灌装)日期,保质期。

14.调味品

(1)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产品名称(须标明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配料表,氨基酸态氮含量,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用途“佐餐和\(或)烹调”。

酿造食醋须标注产品类别。

(2)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产品名称,(须标明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配料表,总酸含量,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酿造食醋须标注产品类别。

(3)酱

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4)酱腌菜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5)腐乳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6)料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8)复合调味料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味精须标注谷氨酸钠含量。食用盐和味精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9)香辛料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10)豆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11)其他调味品(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

产品名称(须标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配料表,氨基酸态氮含量,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将“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标为“酱油”。

15.罐藏食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含固、液两相物质的罐头(如糖水菠萝等)须标注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16.新型发酵制品(酵母、酶制剂、氨基酸、低聚糖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17.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用食品、控制体重食品、调整营养素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能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

生素、矿物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

婴儿配方食品须标注“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6~12个月的婴儿配方粉,还应标注“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的标签,也应标注“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18.保健(功能)食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功效成分,保健功能,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审批文号,适宜人群。

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二)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1)食用淀粉(马铃暮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2)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杏仁、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蛋制品(皮蛋、胰蛋、全蛋粉、冰鸡全蛋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添加辅料的蛋制品须标注配料表。

5.水产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水产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加工、生产(分装、包装)日期,保质期。

单一冷冻水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6.乳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种类,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酸牛乳、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应标明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含量;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应标明蛋白质、脂肪含量,其中全脂加糖乳粉还应标明蔗糖含量;奶油应标明脂肪含量;加糖炼乳和无糖炼乳应标明蛋白质、脂肪、全乳固体含量。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以乳粉为原料生产的灭菌乳须标明“复原乳”。

7.食用油脂

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混合油脂须标注配料表。

8.食糖(白砂糖,绵白糖方糖,冰糖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包装、分装)日期。

9.糖果和巧克力

食品名称,产品类型,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和牛奶巧克力须标注可可脂的含量。巧克力制品可以不标注可可脂含量。

如用类可可脂或代可可脂生产的类可可脂巧克力或代可可脂巧克力,须注明类可可脂或代可可脂。

大包装小块糖果可以免除标注数量。

10.食用蜂产品(蜂蜜、蜂花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花的种类。

11.茶叶(花茶、红茶、绿茶、紧压茶、乌龙茶)

食品名称,配料表(只限花茶),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12.饮料

(1)碳酸饮料(汽水)

食品名称,配料表(包括水或碳酸水),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类型(按果汁型、果

味型、可乐型、其他型划分)。

果汁型须标注原果汁含量。

(2)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

食品名称,产品类型,配料表,果汁(蔬菜汁)含量,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100%单一品种果汁、蔬菜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但复原果汁、蔬菜汁须标明配料表。

(3)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饮料)

食品名称,配料表,蛋白质含量,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植物蛋白饮料应标注"植物蛋白饮料"字样。

(4)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纯净水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饮用天然矿泉水应标注产品类型(含二氧化碳型和不含二氧化碳型),pH值,水质主要成分范围值(特征性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溶解性总固体物,主要阳离子和阴离子)。

(5)茶饮料

食品名称,产品类型,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茶汤饮料应标明“无糖”或“低糖”,花茶应标明茶坯类型,淡茶型应标明“淡茶型”;果汁茶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奶味茶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6)固体饮料

食品名称,产品类型(按果香型、果汁型、蛋白型、其他型划分),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饮用方法。

含果汁的须标注果汁含量;蛋白型须标注蛋白质含量。

(7)冷冻饮品(冰棍、雪糕、冰滇淋、雪泥、食用冰、甜味冰)

食品名称,配料表,产品类型,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

果汁型产品应标明原果汁含量;食用冰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13.饮料酒

(1)蒸馏酒(各种香型白酒、白兰地、俄得克、威士忌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或原料),酒精度,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质量等级,生产(灌装)日期,保质期。

蒸馏酒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2)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或原料),酒精度,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

啤酒须标注原麦汁浓度;葡萄酒、果酒须标注原果汁浓度,产品类型或糖度;黄酒须标注产品类型或糖度。

全汁葡萄酒可免除标注配料表和保质期。

(3)配制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灌装)日期,保质期。

14.调味品

(1)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产品名称(须标明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配料表,氨基酸态氮含量,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用途“佐餐和/或烹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Standard for nutrition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和声称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核心营养素Core Nutrients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5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营养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考尺度。 2.6 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声明或暗示,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声明等;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6.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6.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2.7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8 数值修约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2.9 修约间隔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可食部 按照消费者烹调和饮食习惯,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的即为该食品的可食部分。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二、基本概念 1.预包装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至少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预先包装或制作”; “定量”,即“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 2.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随着市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激烈竞争,标签在促进公平交易、引导消费等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3.食品营养标签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国家又发布了GB 28050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食品标签标识现状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总局2014年工作部署,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参加了对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该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8806家次,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题的企业占10.7%;检查产品170249批次,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占9.2%。 5.食品名称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 .例如:“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规定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为了规范散装食品的销售,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投诉,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及咨询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对本店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特作如下规定: 注:生产日期标注方式①××年×月×日②当天按照实际进行标注保质期标注方式①×天②×个月⑧常年按照实际标注例:12个月 保存条件①冷藏②冷冻⑧常温按照实际的保存条件标注例:冷藏 食用方法①直接食用②加工食用按照实际的食用方法标注例:直接食用l、标签设定依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①第三条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②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③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2、新增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方式: 配料表:各种配料按照牛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添加剂:按照实际使用的添加剂进行标注,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m2760 2()(]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牛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项下标注 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甜味剂类: 异麦芽酮糖、糖精钠、甜蜜素、蔗糖素、甜菊糖苷、安赛蜜、木糖醇、 三氯蔗糖、麦芽糖醇、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等 防腐剂类: 苯甲酸、亚硝酸钠、山梨酸、丙酸、单辛酸甘油酯、对羟基苯甲酸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硝酸钠、硝酸钾等 着色剂类: 红曲米、红曲红、茶黄色素、叶绿素铜钠、栀子蓝、诱惑红、姜黄、 苋菜红、亮蓝、二氧化钛、日落黄、辣椒橙、辣椒红等 (以上添加剂的具体品种变化根据国家的最新规定执行) 其他类别详见“GB2760 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店 2013年12月20日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第6卷 第5期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Vol. 6 No. 5 2015年5月 Journal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y. , 2015 *通讯作者: 张月盈, 助理工程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检测。E-mail: 287891986@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4786726.html, *Corresponding author: ZHANG Yue-Ying, Assistant Engineer,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No.23, Jiaochang Road, Wuhua District, Kunming 650223, China. E-mail: 287891986@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4786726.html,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张月盈*, 鲁燕骅, 张锡云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昆明 650223) 摘 要: 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载体, 也是消费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根据近几年对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所总结的经验, 将违反GB 7718、GB 28050等相关标准、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常见问题、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和归纳,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字符高度、营养成分表、日期标识、功能宣传、贮存条件、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诸多方面; 另外, 本文还对在运用GB 7718等相关标签标识标准运用中无法产生规范效果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本文主要来自于工作经验积累, 可供食品监管、生产、检验人士参考。 关键词: 食品标签; 常见问题; 注意事项 Common issues and caveats about food labeling ZHANG Yue-Ying *, LU Yan-Hua, ZHANG Xi-Yun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 Kunming 650223, China ) ABSTRACT: Food labeling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food producers to disclose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to the society and for consumers to directly obtain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 of food labels inspection in recent years, this articl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common problems about violation of GB 7718, GB 28050 or the issues that could be easily to mislead consumers, including the food name, list of ingredients, height of characters, nutrition ingredients, date marking, explanation of function, storage conditions,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irradiated food, etc .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outlined the problems of GB 7718 in the use of the relevant labeling. It would serve as a good reference to people working in food inspection, production and other related areas. KEY WORDS: food label; common issues; matters need attention 1 引 言 目前, 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15年7月1日后执行2013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另外, 部分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因此, 在设计制作和 标签检验时, 需要充分了解GB 7718、GB 28050、GB 13432 的具体要求, 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 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本文将对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罗列和梳理, 为读者规避错误和探讨学习提供参考。 2 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2.1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蛋制品(皮蛋、腌蛋、全蛋粉、冰鸡全蛋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辅料的蛋制品须标配料表。 5.水产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水产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加工、生产(分装、包装)日期,保质期。 单一冷冻水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6.乳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种类,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15年7月1日后执行2013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另外,部分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 因此,在设计制作和标签检验时,需要充分了解GB 7718、GB 28050、GB 13432的具体要求,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以下将对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罗列和梳理。 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是食品标签中最核心的部分。GB 7718要求标签标示食品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但食品名称通过多种表现形式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仍然十分常见,具体有如下几种形式。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例如:“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角果汁。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时,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品名是“玛咖片”,其真实属性为压片糖果。为了使消费者能准确地认知产品真实属性,规范标签在设计制作时应使用同一或相近字号和颜色同时标注“玛咖片”和“压片糖果”;又如:商标名称为“XX乳”或“XX奶”,而产品本身只是添加少量乳制品制成的含乳饮料,如果标签未在品名附近显著标示“含乳饮料”,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误以为选购食品是乳制品。通过日常标签检验的结果来看,这类只标品名、不标或弱化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而造成消费误导的案例非常普遍。 配料表 配料表是食品工艺和特性追溯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组成的主要参考依据。配料表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以下几种。 配料标示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例如:液态法白酒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而部分产品标签为了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而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又如,有的食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含有某种配料,而在配料表中却没有该配料。 配料名称不规范,容易引起误导。例如:以植物油为原料的植脂奶油在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规范的标注应该是“植脂奶油”或“人造奶油”;人工种植的人参被列为新资源食品后,有的企业在标示配料时标示为“人参”,存在容易让消费者与野生人参混淆的可能,规范的标注应是“人参(人工种植)”。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标准代替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7718-200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预 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修改了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 不小于 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修 改了附录 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B 和附录 C 正文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 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二、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的食品。

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三、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 规定。 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食品标签法法规解读

摘要:从实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得出目前还存在的食品标签的问题:进口商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进口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以音译名代替产品全称;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标签设计求美不求实,营养标签的标注常有错误;报检员的问题。以这些问题为基础,从其内涵、审核内容及审核工作的开展三个方面浅析《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关键词:问题;浅析;《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 以及一切说明物, 是向消费者表明食品特征的一种重要形式。一个标准化的食品标签, 反映着国家的水平、社会的文明和企业的素质。进口食品必须标注规范的中文标签,这是个涉及国家尊严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问题。国际上非常重视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许多国家在上世纪70~ 90年代相继制定了食品标签技术法规,以帮助消费者选购食品。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对食品标签的管理也已经走上了标准化的轨道。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于2000年2月15日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办法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包括四部分:总则、标签审核、标签检验、附则。总则主要是强调实施该法规的目的、食品标签的严格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标签审核包括审核所需的材料、审核项目;标签检验主要是说明检验内容;附则主要是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以及违反该法规的处罚办法。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目前发现进出口食品的标签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进口商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在收到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中,初次申报的标签几乎没有一个是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要经过反复解释说明,进口商才能将标签修改正确。 二是进口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以音译名代替产品全称。如:奇卡噗卡口香糖和干白葡萄酒应两产签的正确名称,但进口商在申请标签审核时只有奇卡噗卡和蒙得茫东这样的产品名称,让人无法了解其真实属性。进口食品中只使用音译名而无产品全称的问题比较普遍,在标签审核中应引起重视,必须加以纠正。 三是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如某公司申报的韩国糖果标签,其配料表中并未标注含有色素,但从样品呈现鲜艳的黄色可初步判断,糖果中添加了人工色素。经对其进行人工色素日落黄的检测,判定此食品含有人工色素。另在申报的方便面食品标签中,也存在食品中含有面质改良剂而未在标签中标注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在其他食品中也比较常见。食品添加剂是重点监管项目,外商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四是标签设计求美不求实,营养标签的标注常有错误。由于标签设计人员多数是美术设计人员,对标签的要求和产品的基本知识了解不多,容易造成一些专业知识上的错误。尤其是国外客户提供的标签, 因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法规、标准不熟悉, 更易产生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如某公司出口的酥饼为芝麻和麦芽糖黏

食品标签标示

一个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一)食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净含量和规格; (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产品标准代号; (九)营养成份表。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x )81. 食品中的蛋白质是低分子有机化合物,对调节物质代谢过程起重要作用。 ( x )82. 滴定过程中,指示剂变化这一点称为滴定终点,它与理论上的反应等当点是一致的。 ( v )83. 乙醚中含有水,能将试样中糖及无机物抽出,造成丈量脂肪含量结果的误差。 ( v )84.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 x )85. 物质的量是SI基本单位,其单位符号为摩尔,单位名称为mol。 ( v )86. 黄曲霉毒素是化合物中毒性和致癌性最强的物质之一。 (v )87. 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标准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 x )88. 分光光度计打开电源开关后,应该先调零再选择工作波长。要先预热20min ( x )89. 大多数微生物喜欢生活在PH接近8.0的环境中。 ( v )90. 实验室钾、钠活泼金属因剧烈反应而引起的失火只能用沙土掩盖扑灭。 ( x )91. 吸光光度法灵敏度高,可检测到10-5~10-6mol/L的被测物质,正确度与滴定分析一致。 ( v )92. 分子质量以道尔顿表示,相对分子质量给出的是一个分子大小的相对概念。 ( x )93. 病毒被以为是原核生物,由于它们具备全部原核生物的特征。 ( v )94. 苯甲酸在pH5以下对广泛微生物都有效。 ( v )95. 实验室剧毒化学试剂和物品的保管要求有专柜、两人负责。 ( x )96. 所有指示反应等当点的指示剂用量都要少些,否则会过多消耗滴定剂,引起正偏差。 ( x )97. CH4是极性分子。 ( x )98. 营养成分和食用方法是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强制要标注的内容。 ( x )99. SCN-标准溶液可以用优级纯KSCN试剂直接称量配置。 ( v )100. 一般盛过高锰酸钾的器皿壁上附着褐色的斑点可用0.5%的草酸洗涤。 二、判定题(第81题~第100题。将判定结果填进括号中。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每题1分, 满分20。)

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答问

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答问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钠(食盐)、胆固醇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

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核心内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什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适用于在中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代替 GB7718─87General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food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规定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4786726.html, 2008年01月11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E-mail 推荐 】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 )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

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规范》共21条,包括3个技术附件,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和《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规范》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规范》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 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声称是食品营养属性的说明和营养宣教的重要工具,《规范》包括了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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