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章新规范发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1.1 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8规范充分考虑了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中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标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 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1.2 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

在贯彻执行03规范中,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规范修订时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1.3 08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后,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有效的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将对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产生长远的影响。

1.4 规范修订工作是积极和稳妥的

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时充分发挥了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作用,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第二章08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简述

2.1 与08年新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2.2 08年新规范与03年规范的重要变化

本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00—2008的编制,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2.2.1 强调全过程管理

《03规范》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施工合同订立、计量与支付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条文数从45条增加到137条,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体现了《08规范》使工程实施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计价各阶段的要求。

2.2.2 强调合同重要性和计量与支付操作

《08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特别针对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计价的具体做法。

2.2.3 强调项目特征描述

《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08规范》首次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进行准确详细和全面的说明其特征,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2.2.4 扩大了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

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不仅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也将“应执行”表述为“必须采用”。在新提出来的1.0.4条文中首次提出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清单计价,当确定采用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2.2.5 强调专业性

定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承担。在《08规范》中把措施项目清单中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分开,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放入各专业附录中。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2.2.6 清单计价表格有重大变化

《08规范》强调了计价表格的设置与规范正文的一致性,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使用的全过程。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特别是“项目特征描述”和“竣工结算阶段”,《08规范》把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格式统一为同一套报表,增加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阶段报表。

2.2.7 引进更多新的术语名称

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等等,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2.3 在条文和内容上表现

1、条文数量: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

2、强制性条款: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

【条文】:1.0.3

03年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08年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投资金)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规范。

【注释】:

同2003规范相比:

(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

(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

【条文】:

【注释】:

(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条文】: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注释】:

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分析】:

(1)、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研究,尤其是站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研究、理解清单,变得尤为重要;

(2)、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

(3)、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

2.5 招标控制价的设定

【条文】: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注释】:

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条文】:

4.2.3招标控制价应按下列依据编制:

(l)、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按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注释】:

重新在规范中强化政府定额的重要性。

【条文】: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

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注释】:

在规范中明确了招投标机构的职能,体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想。

【分析】:

对于招标人来讲,对招标控制价编制高低的把握:

(l)、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要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快速,所以编制质量要高,要求熟悉施工过程,这样才能编制出合理的控制价。总之,对编制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

(2)、由于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采取合理的报价策略,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

2.6 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条文】: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注释】

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

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

1、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

3、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

4、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5、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6、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2.7 合同类型的确定

【条文】: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注释】

(1)、本条规定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

(2)、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如下原则调整:

1)、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8 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条文】: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注释】

此条文本质上是禁止在工程总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按照上图的形式进行优惠,如果后期清单工程量发生变更,则清单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的单价执行还是优惠后的单价呢?为了方便后期的变更和结算,所以规范才要求优惠必须包含在相应综合单价中。

【分析】

(1)、为了达到规范的要求,我们有些预算员会选择所有的清单或措施,整体调低子目的工程量、含量或价格,这样就很快达到优惠的要求了;但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2)、对于分部分项清单、砼支架及模板后期变更的几率是比较大的,而且综合单价下幅的空间也不大;对于措施项目,除文明施工、模板外,基本上后期变化不大,下浮的空间也很大(我们企业的竞争也集中在此);所以对于变化几率比较大的清单项,综合单价不要下浮,否则后期发生变更时就会亏很多。所以,我们优惠的顺序应该是:措施优先、人工机械其次、最后才是变更风险不大的清单项。

2.9 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条文】: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

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可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

【注释】

(1)、是否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取决于后期是否会发生大的变更,例如脚手架,如果判断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大,就可以仍按项来计算,一口价包死,后期就不调整了;

(2)、如果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由于规范中没有给出对应的清单项,所以应执行补充清单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补充清单说明部分。

2.10 其他项目的调整

【条文】: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注释】:

(1)、暂估价: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

(2)、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

程金额。

1)、材料暂估价:甲方列出暂估的材料单价及使用范围,乙方按照此价格来进行组价,并计入到相应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其他项目合计中不包含,只是列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项列支,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防水等,价格中包含除规费、税金外的所有费用;此费用计入其他项目合计中;

(3)、对于总承包服务费,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总包的范围,以减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规范中列出的参考计算标准如下: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在编制竣工结算书时,对于变更、索赔项目,也应列入其他项目。

2.11 补充清单规则

【条文】

3.2.8对补充清单的处理进行了说明: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如AB001、BB002等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尤其是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规范,以方便投标人报价和后期变更、结算;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12 清单列项的变化

1、取消垫层和基础合并计算的方式,垫层单独列项

(1)、将清单项“砖基础(010301)”、“石基础(010305001)”、“现浇砼基础(010401)”中关于垫层的内容删除,取消;

(2)、增加垫层清单项“010401006垫层”

2、对于一些清单的单位或计算规则进行了补充或细化,如门窗及窗油漆的单位中增加m2,列为“m2/樘(táng)”。

第三章新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特点

3.1 规范的针对性

中国正处于新旧时代交替之际,市场经济极不成熟,招标人往往凭借工程发包中的强势地位,以垫资带资、阴阳合同等形式无限制转嫁风险、以竣工结算多头审查以审代拖等方式恶意拖欠工程款,甚至缺乏工程价款支付能力。施工企业常常受利益驱动,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报价竟标,施工时偷工减料,拖欠民工工资和

供应商货款,有的根本不具备工程承包资格,以挂靠形式承揽工程。所以08规范从中国国情出发,在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计取上不允许竞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竞争性费用”。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竞争。在物价剧烈波动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状态,在工程建设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风险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如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一般由投标单位完全承担,施工单位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施工企业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

3.2 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得到明确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经面世,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这本新规范的术语中,第一次增加了20.17造价工程师和20.18造价员这两项专用术语,并明确指出,只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才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目前,我国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只有通过考试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或造价员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换言之,没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或造价员资格的人,就不允许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否则就可视作违规。如此一来,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在国标规范上得到了明确。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造价工作说不了。说实话,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本来就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而现在社会上的工程造价人员却鱼目混珠,好像只要会算算的人都可以进行工程造价似的,把造价的专业性质完全置于脑后。在有些招投标项目上,可以连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章也不用,就可以参加投标了;更有甚者,某些招标单位进行编制清单工作,也可以让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来做,由此产生了许多不执行规范的清单,造成整个招投标市场的混乱,特别是在一些非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此类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了。为了维护国标规范的严肃性,今后应该明确,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就不得参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这对公开招投标与非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都应该予以执行。同时,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该承担起对此的监督管理。所有愿意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的人员,均应该通过考试取得造价资格,才能参加造价工作,使我们的工程造价能够更加规范、更加合法、更加严肃、更加有序。

3.3 规定了工程造价业务主体

新清单计价规范总则的1.0.5条,对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这就是说凡不具备工程造价资格的人员,是不得进行该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的。

这一条是规范的新增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规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必须在自己所承担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

并加盖执业资格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那么,凡没有经专业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章的造价文件,将可以视作违规文件,有关部门可以不予认可。这是因为非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是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主体,可以不对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承担责任,如果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纷争就将由非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聘任方来承担。对此,我想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是不愿碰到的。这条新增条款,将对工程造价工作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了明确的法规约束。作为工程造价业务主体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工程造价文件承担岗位责任,既能提高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对造价工作的责任性,又能杜绝非造价专业人员参与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而扰乱工程造价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能够净化建设工程造价环境,使得工程造价工作更加合理合法。

3.4 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

08新规范在术语中新增了“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的重要条款,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组价过程中的重要性。

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新规范定义该条术语是为了能够准确地规范清单中分部分项项目和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便于准确编制各项目的综合单价。

在清单报价实施5年来,作为一个工程造价人员来讲,最为困惑的就是有许多工程量清单在特征描述上的不明不白、含糊其辞,既不完整也不到位,搞的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组价工程中,造价人员无所适从。说句实在话,5年来笔者还很少见到项目特征描述清楚完整的清单,常常为对付一条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清单项目而苦思冥想。组价根据施工工艺做完整了又怕因为价高而不能中标,组价根据特征描述做不完整了又怕一旦中标无法完成该项目的制作。同时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引起的工程结算时的造价纷争也比比皆是。为什么?究其原因还是在03规范中,并没有对项目特征做出什么明确规范,也没有阐述项目特征描述对工程造价的重要意义,造成许多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此的不重视。笔者曾经对有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作过探讨,那就是必须做到投标人在进行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时,如果能够不用再仔细分析图纸就能顺利完成清单组价工作。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清单编制者就必须吃透理解图纸设计要求,才有可能编制出项目特征描述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来。

其实,要做到把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完整到位也不难,笔者通过自己数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作为一个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在完成一个工程的清单编制后,必须自己先对所编清单进行组价,在组价过程中你就会发现许多清单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的现象,再对这些地方进行进一步地修改与完善。特别要注意的是:—些清单计量规则与定额计量规则不相同地方,还有就是在某个清单项目中出现的局部用材、工艺不同的地方,应该要有明确的规格或数量描述。这样你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就基本不会出现不完整不到位的现象了。

现在好了,08新规范强调了有关项目特征描述在工程造价编报中的重要性,作为清单编制人对此也应该引起重视。否则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而引起的造价纷争,其责任就应该由清单编制人来承担了。

3.5 项目特征描述作为了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08新规范的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被作为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列出,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从而把项目特征的描述提到了—个新的高度。

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全面准确地描述,其描述原则是根据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这是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

其一,它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实质内容的,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就无从区分相同或徊近的清单项目;

其二,它的描述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就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所以,其描述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程度;

其三,它还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如果由于项目特征描述的不准确、不到位,甚至出现漏项和错误,就必然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从而有可能引起工程结算时的分歧或纷争,使合同义务不能得到顺利履行。可以说离开了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工程量清单就失去了它的生命力,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新规范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步,使我们对这一工作必须切实认真的对待。

同时,新规范还明确指出,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以工作内容来取代项目特征。在过去几年里,有许多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往往以工作内容来对清单项目进行特征描述,这是不对也不合理的。项目特征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内容,即采用什么材料、工艺,而工作内容讲的是操作程序,即施工的过程。我们都清楚地知道,相同的工程项目因为采用材料的不同,进行施工的工艺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但工作内容是你施工的一个过程,对工程价值是没有影响的,即便相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施工过程,那也是由所采用的施工工艺不同而决定的。

由此可见,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合理到位,是否会在工程结算时引起歧义与纷争,是招标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08新计价规范把项目特征描述作为一条强制性条款,将对今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的提高,对工程项目结算中歧义与纷争的减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6 明确招标人的责任

08新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的阐述与03规范3.1.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阐述,明确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责,同时更加严肃了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的关系,还有就是该条款在08新规范中,也由一般性条款升级为强制性条款。

工程量清单是众多投标人进行工程造价投标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证。所谓准确性是指工程量不能出错,所谓完整性是指特征描述不能有错项与漏项,而这些问题,规范明确规定了必须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只是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组价报价,不负责核实义务,更不能调整与修改。

在工程量清单实行的五年中,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很不负责,常常因为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不准确和特征描述不完整,造成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众多和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歧义纷争。现实中,中标500万,结算1500万的工程还少吗?如果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时,编制人算得更准确些,描述得更完整些,还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吗?更有甚者,一些招标人为了某种原因而故意使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和不完整,给整个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造成许多不良后果,扰乱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厂。明确职责就是为了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健康有序

的发展,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大家都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心态,严格遵循自己的职责来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才能真正实现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啊!3.7 规范中规费项目的社会保障

包括养老保险费劲、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等,这些费用都打入建筑成本中,作为建筑业的主体——民工,是否享受到了?这些钱发包方有没有支出?如果是发包人支出了,那么这些钱是否都进入建筑承包商的口袋?

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必须强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采用定额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而私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也可以不采用,不作强制性规定。如果采用工程量清单,则应执行本规范。“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了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规范应用范围延伸到工程计价各个阶段和各种形式。以前有一种约定俗成,即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册造价工程师才有签字盖章的资格,这样片面狭隘的不合理做法只能鼓励人去造假。有许多工程造价文件并非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成果而可能是预算员造价员的劳动成果。一些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水平能力经验并不一定比造价员高,也许只是考试能力强而已。虽然造价员与造价师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其资格还是有差别的,如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可以是造价员,编制人签字盖专用章,同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这个顺序是不可颠倒的。招标控制价完全是新概念,相当于以前招标中的标底,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标底。标底是不公开的,特别是最接近标底中标的评标方法,标底更是绝密文件。有的还限制中标价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招标控制价及其明细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是招标能够接受的交易价格,这一公开的最高限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止和避免串标和围标者恶意哄抬标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围标,正如法律不能禁止犯罪一样,也不能让所有的犯罪者都能伏法。投标人也可以买通招标人,把控制价做得高点,虽然有备查和投诉制度,但一般都是形同虚设。由于控制价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同时分析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策略,进行市场博弈,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措施项目中可以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可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这较03规范有所突破,将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专业工程中。03

规范笼统粗放,模板和脚手架虽然不构成实体项目,但与完成的工程实体具有直接关系,并且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用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更有利于评标和结算,但以“项”来计价显然有失精细计价的要求。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各投标人共同的竞争平台,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权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的确定并不强求一律,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确定。当规范中有两种计量单位时,应选择最适宜、最方便的计量单位来表示,如03规范,门窗以“樘”为单位计量就很不方便,08规范修订为“樘/m2”两个计量单位。

项目特征是至关重要的。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基础,是综合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应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描述,不

能因规范工程内容中有,而不描述。工程内容无需描述,是完成工程产品之所必须。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不清晰、不明确,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评标时难以界定合理的中标价,结算时引发发承包双方的无穷争议。以往工程清单编制粗制滥造,错漏百出。有的根本就不算,而是大致估一下,有的甚至故意少算或多算以误导投标人。如少算某构件工程量,然后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合同,施工单位投标时没有时间复核,一旦发现,为时已晚。有的清单多箅对总价影响大的工程量,以低价中标为评标方式,投标单位为了使报价更有竞争性,就降低综合单价,而结算是单价不调,工程量可调,结果工程量按实调小后,发现工程亏损,但也束手无策。投标人是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而不以图纸为准。

当施工中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项目特征涉及正确计量、结构要求、材质和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正确描述;对计量没有实质影响、由施工方案确定的、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对于无法准确描述,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投标自定的内容可不详描述,还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单位作不同的描述。

08规范对钢筋计算规则没有任何突破和进步。钢筋在整个造价中比例是最高的,在工程结算中,钢筋计算存在最多最大的争议,也许留待以后出专门的钢筋计算规则。

3.8 08规范具有很高的灵活性

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设计的不断优化和修改、业主需求的变化、自然灾害、市场波动、国内和世界形势的动荡、政策变动等。“暂列金额、暂估价”就是为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以便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防患于未然,不再陷于投资无底洞,结算价远远超出合同价等失控和混乱中。但暂列金额的作用也很有限,不能保证结算价不超出合同价,它取决于编制人对暂列金额的准确预测,一般按分部分项工程的10%~15%。暂估价,一般是指因材料价格不明或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由于工程的不确定性,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即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可调整,调量不调价。总价合同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如当工程量清单误差、设计变更时如何计价?工程规模小、工程造价少、图纸完备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索赔与签证”也是08清单计价规范灵活性的表现。索赔是经济赔偿行为,分为费用索赔和进度索赔,不过索赔须有证据、理由、资料和报告,索赔证据要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和具有法律效力。索赔,可因地制宜采用单项索赔或综合索赔方案。综合索赔难度较大,少用为佳。当工程量漏项、计算错误、描述错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超出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时,综合单价可以调整。如果因此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则提出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分担。暂列金额就是用于以上这些费用。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清单计价的灵活性,有了很大的变通余地,同时也留下漏洞,让人有机可乘,如故意让设计作不必要的变更,利用现场复杂性而浑水摸鱼,多签证和索赔等。08规范对“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支付及违约等”作出规定,但真正能履行的很少,也很少有人用法律武器,因为中国的法律武器太昂贵了,一般人消费不起,而且好象也并不公正,里边总是充满腐败。中国人最缺乏的是诚信,你欠我,我欠他,处于食物链最底端的弱势群体最受其苦,因为他们没有什么要欠他

人的,也就处于最被动地位。大概,能欠他人的属于强势者,虽然在道德上并不优越,永远是劣势。当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唯一的办法就是停工,但要慎用,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停工(除非不想在这个行业里混了)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书,并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发包人。如果不在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延期支付,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延期提交竣工结算书现象屡见不鲜,而准时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迟迟不进行审核,或者审核无限延期,久审不结也是司空见惯。为防止发包人以工程审核为名,行拖欠工程之实(有时还以质量缺陷为由),拒绝办理竣工结算。08规范规定: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员重复核对竣工结算。不过这对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减少了一层约束,有的审核人员担心复审时发现初审错误而比较谨慎。如果没有了复审制度,审核质量将受到影响。根据以往经验,复审比初审的造价有所降低,所以这一规定对发包人显然是不利的,发包人对审核人员的选择尤为重要。

08规范4.8.11规定:发包人就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使得在一定情况下,承包人不交付竣工工程有了合法化的依据。是的,有时对恶意拖欠者也不必过于软弱和客气,但如果发包人确实有实际困难,也是可以体谅和商量的,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退一步海阔天空。当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调解,互相让步,不要轻易诉诸法律,法律诉讼必然会增加当事人支出的费用。只有当事人胸有成竹,能明确预测通过法律诉讼获得的收益大于调解收益时,选择打官司才是最优途径。3.9 规范对补充项目明确了规定

自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汁价规范实行以来,一直是贯彻统一项目编码和统一项目名称的原则,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然而大家都知道,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新的项目也就会因此而不断出现,但规范并不可能在编制时都面面俱到,不可能涵盖这些因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项目,因此新规范首次提出了补充项目编码的概念。

08新规范的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也对如何编制补充项目作出了规定,即“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同—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笔者认为这是08新规范的—大创举,不仅规范了现有工程项目的编制标准,也为工程计价规范的今后发展作了铺垫。为我们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工作提供了更灵活、更方便的途径,也是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更进—步发展完善的标志。

过去我们在对待这些附录中没有的项日目,往往采用相近的项目编码与修改项目名称的方式来进行,或者在项目特征中进行描述来区别。前者违反了统—项目编码和统一项目名称的原则,后者则可能因为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而出现差错。引入了补充项目规则后,我们在遇到附录中不存在的项目时,就可以按照规范规定的补充项目编制规则来进行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内容、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编制了,不必再为找不到相应的项目编码与项目内容而烦恼了。唯—的遗憾就是,根据补充项目编码规则,不能分清该编码属于哪个附录的

哪个章节,如果能同清单编码的第3、4位数那样,在象征补充项目的B后面再加两个数字,用以表示章节就更完美了。

第四章08新计价规范明确风险范围和规避风险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将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

在此我们需要讨论的是:

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申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这里所指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一个08新规范的重要原则就是:风险共担与合理分摊。

4.1 风险的定义

风险,指某—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风险有两种定义:—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

若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属于狭义风险。

“风险”—词的由来,最为普遍的—种说法是,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祈求神灵保佑自己能够平安归来,其中主要的祈祷内容就是让神灵保佑自己在出海时能够风平浪静、满载而归;她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的体会到“风”给他们带来的无法预测无法确定的危险,他们认识到,在出海捕捞打鱼的生活中,“风”即意味着“险”,因此有了“风险”—词的由来。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一词,已经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险”的狭义含义,而是“遇到破坏或损失的机会或危险”,可以说,经过两百多年的演义,风险—词越来越被概念化,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并被赋予了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甚至文化艺术领域的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含义,且与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风险—词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无论如何定义风险一词的由来,但其基本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也有人进一步定义为“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如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破坏或损失的概率不会出现,或者说智慧的认知,理性的判断,继而采取及时而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风险可能带来机会,由此进一步延伸的意义,不仅仅是规避了风险,可能还会带来比例不等的收益,有时风越大,回报越高、机会越大,就看风险对谁更有利。

4.2 区分风险的关键

通过以上的解释我们不难看出两个关键的地方:风险范围、风险隔度。

风险的范围是指风险承担的区间,哪些风险是需要承担的?哪些风险是不完全承担?哪些风险是完全不承担的?

风险幅度是指所承担风险的尺度。完全承担的风险尺度为100%,不完全承担的风险为双方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尺度。比如某项材料涨幅±10%内的价格承包单位承担,涨幅±10%外的价格建设单位承担。

4.3 风险的分摊原则

根据规范的说明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

(1)、投际人分摊的部分

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例如管理费和利润等。此处是指投际人的技术水平、管理和经营的状况等,这些是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综合情况以及市场的情况,合理的预计和测算。

有限度的承担:市场的风险,例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用等。材料价格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

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例如人工费、税金、规费等,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发布的政策性依据调整,并注意这些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调整时间和调整的幅度。

(2)、招标人分摊的部分

完全承担: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部分,这些的调整是需要招标人承担的。

有限度的承担:市场风脸,既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用超过投标人承担的部分。

完全不承担:投标人完全承担的部分。

4.4 风险运用的重点

(l)、风险共担与合理分摊是08新规范区分03规范的—个方面,在08新规范说明之前,没有对此作明确的规定,要么发包人承担全部风险,要么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不适应市场定价的原则。新规范体现了市场定价的原则。

(2)、建设市场应该体现的是公平、公正的交易,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实行风险共担与合理分摊是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的方式,是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的交易秩序。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是所有的风险或者投际人无限度的承担所用的风险,新规范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或所用风脸,否则按照规范的要求执行。

(3)、风险的幅度与范围,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清楚,这是风险共担与合理分担的具体体现,条文说明中提出了—个参考:材料价格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具体的幅度可以承发包双方合同中具体约定并执行。

(4)、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必须在报价或者编制标底的时候加以考虑,综合单价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根据风险的分摊原则,所以必须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注意此处是—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4.5 实际中的运用

【例如】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07年10月,混凝土单价为245.00元/m3,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80000m3。双方没有争议,但是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60000m3,那么工程量则增加33.33%,共计20000m3,而发包人认为原来的合同工程量为66000m3,那么工程量则增加23.33%,共计14000m3。双方对合同工程量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承包商报价的时候参考的不是施工图纸,而是参考初步的设计文件,尺寸不详尽。承包商匡算了一个大概的工程量,估计为60000m3。但是在07年11月图纸下来后,仔细核算工程量为66000m3。且混凝土单价为265.00元/m3,价格上涨8.13%。承包申请工程量增加20000m3,价格涨幅2000元/m3的费用。

最终根据相应的规范和法律:因为合同签订的为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漏算的(66000-60000)=6000m3应该承包单位承担。价格涨幅也是承包商承担。

但是如果根据08年新规范的规定,如果工程量变化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承担,超过部分发包人承担。价格涨幅±5%以内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发包人承担。所以根据08新规范的条文,变化价格为:

工程量变化的为:(23.33%-10%)×66000=87978m3(10%以内的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变化为:(8.13%-5%)×245.00=7.67元/m3(5%以内的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漏算部分承包人全部承担所以新增的价格为:合同价:60000×245=1470万

工程量增加的为:87978×265=233.14万

材料价格上涨费用:60000×7.67=46.02万

合计价格:1470+233.14+46.02=1749.16万

根据上面两种规范不同的计算说明:

A.工程量的增减原来是建设单位承担,按照新规范,双方合理分摊。增加工程量10%以内的承包人承担,超过10%的部分发包人承担;B.材料价格上涨原来是承包单位承担,按照新规范,双方合理分摊。涨幅5%以内的承包人承担,超过5%的部分发包人承担;

C.因为承包单位漏算,是属于利润的范畴,属于承包单位承担;

D、合同中没有明确风脸的范围和幅度,按照新规范的说明,同样可以按照此规定执行,不在是某—方承担;

E、本题如果增加一人工费的调整,那么根据风险的分摊原则,人工费调整是政策变化的风险,属于承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脸,属于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需要根据政策调整规定的时间调整。

综上所述,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可以带来损失、不确定的状态,他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如何判断风险、选择风险、规避风险继而运用风险,在风险中寻求机会创造收益,意义更加深远而重大。

第五章对新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理解

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

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8、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9、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10、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如何立项?

答:甲供材料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人综合单价。

11、甲供材料的安装损耗,承包方如何计取?

答:应在综合单价考虑。

12、原维修定额所列的项目,如拆除、修补,怎么执行清单计价?

答:可按《计价规范》3.2.4条第二款执行。

13、管间土方和管间石方是否分开列项?如果在实际中一段管间内既有土方又有石方,该怎么办?

答:①应该分开列项。

②按土石方地质分界线分别计算工程量。

14、措施费中有脚手架。请问钢筋混凝土工程子目中用到的钢管脚手架需要单列到措施费吗?

答:《计价规范》已明确规定脚手架列入措施项目中。

15、风险是否在综合单价中?

答:根据《计价规范》2.0.3条规定,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16、“宣贯辅导”教材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矛盾的地方以哪个为准?

答: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

17、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模式的索赔有何主要区别?

答:工程索赔一词来源已久,但在国内被人应用的时间还不长。

实际上,在所有过去的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那种不叫索赔的索赔就早已出现。当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索赔概念相比,其范围要狭窄得多。当时的所谓索赔,在表现形式上尽管不同,也大致上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数量增减引起的索赔;二是工期索赔;三是建筑装饰标准变动引起的索赔(特别是建筑装饰材料变动);四是方案因为非己方原因引起的变化索赔:五是拖欠工程款引致的索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都是用地方的专业定额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作为唯一依据。即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在判断这类问题的是非标准时,都不能离开地区统一定额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时期的文件。由于定额的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探讨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哪一种是清单模式。

第一种,是只把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摊到每一项报价,而且单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可按某个规则进行调整。这种方式由于只代表清单计价的初级阶段。

第二种,管理和其他费用分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单价包死。工程量发生变动,这些费用也随之变化。目前这种承包方式用得最多。

第三种,其他一些费用像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脚手架和其他属于措施性的费用固定,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一部分连数量也包死。只有实体消耗性的项目部分,才是包死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只有第三种,才可称为开始体现清单报价的精髓。之所以称为“开始”,是因为目前象这类清单文件当中的措施性项目,其单价构成,大多数仍旧以定额为基础,而并不是从真正的措施性消耗出发。如支模体系,在众多报价者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内,几乎都按定额的工料机械含量。定额内表现为使用木支撑而投标施工方案用钢支撑者,分析单价内就没有钢支撑而仍旧只出现地区定额内模板项目唯一的木支撑。

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清单计价,其意义就大大超出我们今天多数人所普遍认识的范围。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但为了照顾目前的现实,我们只就第二和第三种形式进行研究。

那么,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在哪里?

尽管两种模式都离不开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由于高度差了一厘米就引起索赔争议,如当时定额规定层高超过 4.5米就可收取顶架费。因设计变化高差超了一厘米,真正成本基本没有增加,却能成功地通过一次简单报告就索赔到相当可观的顶架项目费用。而另一个实例则完全相反:某项目地面装饰由于变更了间隔和角度,已不是原图科学设计的模数,损耗大幅度增加,双方也办理了增加损耗数量的签证,但最后却无法按当时的定额和政府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成功索赔。如从清单计价角度出发,上述结果正好相反。

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

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是指全地区的共性。在清单模式下,虽然也有其共性,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清单范围的索赔,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清单模式的索赔还有一个特点:即由于每个单项单价都是独立的,所以在处理索赔个案时,即使投标单价生成可能也是从定额中引用消耗量,但已不象定额模式那样可以据定额规定的相关条文对其他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处理,产生这种问题时,就只能通过科学的、对现场有针对性的论证报告进行。这样,在

进行索赔处理时就要复杂多了。而其包括影响范围也较前者广泛得多,如周边关系、环境保护等。

18、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疑问

【条文】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疑问:

(1)、论坛中曾对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能够编制工程量清单作过多次讨论,基本上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理机构是可以编制工程量清单的。

(2)、新《规范》将老《规范》中“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在术语章节中对“工程造价造价咨询人”作了上述定义。

(3)、本人对新《规范》的上述规定的理解是招标代理机构不能编制工程量清单,但这似乎与建设部有关规章矛盾,而且也不合理啊!

第六章使用新计价规范注意事项

6.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释义】“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本条改变的是:

(1)、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

(2)、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在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中,又可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

6.2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释义】本条改变的是:

(1)、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

(2)、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此外,风险因素一词是无限制性规定,应改为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本条所指“综合单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没包括在其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费用综合单价,但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了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中定义综合单价的做法是一致的。6.3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释义】“暂列金额”是对旧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归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使用的一笔款项。

(2)、用途:由发包人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的费用。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定金额的做法是一致的。

6.4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释义】“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估价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6.5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释义】“计日工”是对旧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

(1)、完成该项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

(2)、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3)、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计日工的做法是一致的。

6.6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释义】“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控制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考虑我国工程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至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期间,各省市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或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这一做法,要求标底必须保密,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予以确立。但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后,各省市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的做法,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实践中,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