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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与注册会计师新业务拓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与注册会计师新业务拓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与注册会计师新业务拓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2011-1)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

与注册会计师新业务拓展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外部鉴证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社会信誉的重要标志。目前,国际上注册会计师主导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业务,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一业务领域中的市场份额极低。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趋势、鉴证情况及鉴证标准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其鉴证业务发展动态,积极拓展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业务,并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主要提供者。

现予编发,供参考。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与注册会计师新业务拓展

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曾预言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是非审计鉴证业务,随后成立了鉴证业务特别委员会以及鉴证业务执行委员会。199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发布的《CPA远景报告:2011年及以后》将“鉴证与信息真实性”作为未来五大核心业务之首。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在2002年设立了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并于2005年发布了《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即ISAE3000。

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报告也在全球风起云涌。据毕马威(KPMG)2008年的统计,全球最大的250家企业(G2501)中有超过80%提供了社会报告。人们开始关注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尤其是报告的可信度,由此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发展。据统计,2003年全球有40%的社会责任报告提供了外部鉴证,2008年G250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有56%经过了第三方鉴证。

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其鉴证业务。2008年,IFAC主席Fermin Del Valle指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业绩成为关键的商业理念,会计专业人士应该不

1G250公司是指《财富》按年营业额排名的世界500强公司中的前250家公司。

断努力,去设计和提供这一领域必需的报告和鉴证服务。”(《KPMG国际社会责任报告调查报告2008》,第61页)国际“四大”开始积极应对。毕马威成立了“环境变化和可持续发展服务部门(CC&S)”,目前在全球40多个国家有250名员工为客户提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鉴证、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支持等服务。安永(E&Y)目前为客户提供的与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服务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咨询,建立和改善非财务报告系统,编制非财务报告,以及为非财务报告提供独立鉴证等。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业务将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怎样的机遇和挑战?本报告通过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情况的比较分析,提出几点思考,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参考。

一、国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只有三个欧洲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有强制性要求。其一是法国,要求从2001年起公众公司在其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并对此信息提供第三方鉴证。其二是瑞典,要求从2008年起国有企业要公布经过第三方鉴证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三是丹麦,要求自2009年起最大的约1100家国有控股公众公司要在年报或独立报告中披露经第三方鉴证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其余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都是由企业自愿选择。

国际上主要有两个机构定期发布有关全球社会责任报告及

鉴证的统计数据。一个是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2。GRI自2008年以来每年发布一份“Corporate Register Reporting Award(CRRA)Report”,介绍每年获得社会责任报告全球奖的企业报告并分析全球社会责任报告趋势。GRI还在2008年发布了一份全球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情况报告,“The CSR Assurance Statement Report”。另一个机构是四大之一的KPMG。KPMG自1993年以来每三年发布一份针对全球G250和N1003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调查,“KPMG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下面的分析数据都是来源于这两个机构的报告。

1. 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发展趋势。

全球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出现于1992年。到2007年,全球年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数量已达650份,1997年至2007年间的年均增长率为20%。下图为1992年至2007年间全球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变化趋势。

2GRI由一个投资者、环境组织和其他公共利益团体的联络平台,Ceres,发起成立于1997年,1999年联合国环境计划(UNEP)作为合作者加入,2002年在荷兰注册成为独立的非盈利机构,目的是建立适用于全球所有公司、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表现报告的指引。

3N100公司是KPMG对世界主要的16个工业化国家中按照营业额排名的前100家跨国公司。

资料来源:GRI The CSR Assurance Statement Report, p28 Figure 12

KPMG报告中对全球大型企业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见下图),G250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提供正式鉴证的比例从2002年的27%增加到2008年的39%。N100企业的情况也很相似。除正式鉴证外,G250和N100企业2008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还有16%和10%提供了第三方评价。

资料来源:KPMG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p56, Figure6.1, 6.2

2.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提供者。

目前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提供者类型众多。GRI在其分析报告中归纳了十类:四大、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一般的咨询机构、专门的咨询机构,独立的顾问机构、个人、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其中,最主要的是三类:四大、认证机构和专门的咨询机构,其2007年的市场份额依次为40%、

25%和24%,共占据了89%的市场(见下左图)。四大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只占有2%的市场份额。在财富500企业中(见下右图),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主要提供者依旧是四大、认证机构和专门的咨询机构这三类,但四大的份额提高到56%,专门的认证机构的份额基本保持,认证机构的份额下降到12%。三者控制了整个市场的90%,几乎垄断了全球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业务。

资料来源:GRI The CSR Assurance Statement Report, p29 Figure 14, p33 Figure 23

3.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国际标准。

一些国际专业机构正在积极制定和推出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标准和指引,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有: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nstitute for Social and Ethical Accountability, ISEA)编制的AA1000AS、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G3指南和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有关可持续发展鉴证的系列讨论稿。

(1)AA1000AS

ISEA在2003年公布的“AA1000鉴证标准”,即AA1000SA,是第一套针对组织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以及相关表现的全面且公开的鉴证标准,尤其适用GRI的G3以及其他相关的准则。

AA1000SA的目的是要改善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最终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有用性。据ISEA统计,截止到2007年5月,全球共有235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按照AA1000SA出具了鉴证报告。AA1000SA(2008)是AA1000SA的第二版,确立了鉴证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最低要求。

(2)GRI的G3标准

GRI在1999年首次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的草案,这是全球第一个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2000年发布了正式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2002年进行了修订,称为G2指南;2006年10月发布了最新版的指南,称为G3指南。据统计,到2006年全球累计已有2725家机构采用G3指南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GRI在2002年的G2指南中较多地讨论了报告鉴证问题。G2的十一项报告原则的第三项即为“可审计性”。G2指南的附录四“可信度与鉴证”中提供了包括鉴证标准、鉴证证据、选择独立鉴证者、鉴证报告等具体的鉴证实务指引。后来随着GRI 与ISEA对报告和鉴证各有侧重,G3指南更为关注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但G3依旧显示了对鉴证的重视,在附录中保留了“鉴证”部分,并对使用G3报告框架编制的报告的外部鉴证提出了具体要求。

(3)FEE的系列讨论稿

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自2002年以来就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形成了有关可持续发展鉴证的系列讨

论稿。讨论稿体现了欧洲会计师联合会“依靠欧洲会计职业界来提高这种新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的积极态度”。2002年的讨论稿逐一讨论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过程、鉴证标准、鉴证范围、鉴证报告以及如何评价报告机构的经济、环境、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表现。讨论稿倾向于由职业会计师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制定的“国际鉴证业务标准”(ISAE100)提供高水平的可持续发展鉴证服务。2006年的讨论稿则是列示了德国、法国、荷兰和瑞典等国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标准,然后由欧洲会计师联合会按照ISAE3000加以分析和评述。

此外,IFAC所属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IAASB)2005年发布的ISAE3000,是注册会计师在从事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业务时使用的标准。

根据KPMG的统计数据,G250和N100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采用的鉴证标准主要是ISAE3000和AA1000AS。这也与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主要提供者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因为ISAE3000是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和历史性财务信息审核之外的鉴证业务”时必须采用的标准。

资料来源:KPMG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p65, Figure 6.9, 6.10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鉴证的现状

1.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基本情况。

2001年,中国石油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健康、安全与环境报告”。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得到了温家宝总理的高度肯定。温总理在报告上批示:“这件事办得好。企业要向社会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2006年起,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迅速增加,到2009年更是出现井喷式的发展(详见表1)。期间,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相继出台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提供社会责任报告,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三类:(1)中央企业。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一号文《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鼓励中央企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2009年11月,央企社会责任工作会议要求所有中央企业在三年内都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2)上市公司。深交所在2006年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上交所在《关于做好

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08年年报中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深交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要求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3)纺织服装企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2008年制订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CSR-GATEs)和《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CSR-VRAI),作为纺织服装企业编制报告和进行鉴证的标准,并每年召开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

表1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增长情况报告发布年度2006之前2006 2007 2008 2009 2010.7

社会责任报告数量 5 10 46 144 465 494

其中上市公司数量371 471 年度增长100% 360% 213% 223% -

2.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基本情况。

(1)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数量和分布。

我国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由中远集团在其2005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到2010年9月底,我国累计共有58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管理咨询业务、会计服务业务、税务服务业务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以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审计风险、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第五条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年度业务

收入为基础,按下列标准计算交纳单位会员会费:(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7%;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1亿元(含)以下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7%,1亿元至3亿元(含)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6%,超出3亿元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5%。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 第七条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会员关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应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7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计划审计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鉴证比较

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鉴证比较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无疑对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所以社会中介司法鉴定机构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各种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更是近年来介入最迅速的鉴定类别之一。但是,因司法会计鉴定不完善而使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的现象屡屡出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急需规范。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而且注册会计师鉴证发展更悠久,更成熟,所以比较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异同,期望有所借鉴。笔者试图从概念、目的、执行过程、报告四个方面对两者展开比较。 一、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运用审计学、会计学、法学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从概念来看,都是独立的第三方应用了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执行了一定的审查程序,但是其目的、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执行主体都不同。目的的区别这里不再赘述,参见下文。 (一)业务性质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性质是司法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业务性质是经济经济监督与评价活动; (二)服务对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服务对象是刑事审判,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服务对象是资本市场; (三)执行主体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执行主体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主要有三类人:即在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部门内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被司法部门批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的财务会计专家。注册会计师鉴证执行主体只是注册会计师。为保证队伍建设,注册会计师鉴证业由财政部领导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负责执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后续教育、执业准则制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组成更复杂,其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等差异比较大,队伍建设的难度也更大。但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从而影响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建议应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以及健全的相关后续培训制度,通过系统的考试来确认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应试人员在会计、审计、经济法、刑法、证据学、侦查学、民法、诉讼法律制度等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 (2006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2-15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2006版目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 一、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一般原则与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3、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5、审计结论与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6、特殊领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的审核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

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20**年,省注协在财政厅领导和中注协的指导下,继续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行业自律管理为重点,在协会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以年初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计划为目标,深入贯彻“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协会八字宗旨,上下沟通,协调一致,齐心协力,圆满完成了20**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在行业自律性管理、改善行业执业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使协会的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20**年**省注协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大精神,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活动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和出发点。 20**年**注协党总支在厅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努力开展行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领导全体党员同志全面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召开了各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党支部的工作经验。一年来,各事务所的党支部健全党员的组织和教育活动,并把先进同志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许多青年同志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20**年省直所党总支在行业内发展了两名业务骨干加入到我们党内来,并有7人转为正式党员,全年新增党员23人。现在省直所党总支共有党员189人。 20**年又有2家事务所成立了党支部,现共有17个党支部。 20**年协会党总支继续开展“讲学习、讲诚信、树形象”和创建先进党支部的活动,在活动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

员。党总支在“七一”前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众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及狄云龙等11名优秀共产党员进行了表彰。为加强对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议的决定》的学习和体会,党总支20**年9月底组织了先进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及总支委员前往革命圣地延安实地进行学习考察。 二、继续围绕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行业公信力国家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深化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20**年**省注协继续紧扣诚信建设这一主线,不断深化诚信建设的内涵和手段,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统揽行业各项建设工作,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在20**年颁布的《**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基础上,我们根据中注协20**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注协注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管理力度。一年来,**注协共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9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通报批评,对1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撤销注册,并对上述情况在诚信档案中进行了如实的记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鉴证作用日益增强,20**年5月,我们参照中注协的排名办法,排出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前50家并进行了公告。满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利益者和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信息的需求,同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诚信为重,做大做强。 三、真抓实干,全面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召开注册会计师行业促进行业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修订内容 1.资产负债表(会所01表)、利润表(会所02表)、现金流量表(会所03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所04表),均参照财政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2.业务收入表(会所02表附表1)新增“理财收益”、“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备注”(其他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大于0时填列具体构成)等5项指标;修改“专项审计”单独列示(原列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咨询服务收入”(原指标是管理咨询)、“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收入”(原指标是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业务收入)、“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收入”(原指标是事务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收入)和国际业务收入(“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为内地企业提供境外上市、融资或其他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来源于境外客户的其他收入”)等5项指标;删除“培训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在港澳台及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客户数量”(财务报表审计户数等)等4项指标。 3.主营业务成本表(会所02表附表2)新增“社会保险费”、“职业责任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等3项指标;删除“除合伙人(股东)外的高级经理级人员工资薪酬支出”、“除合伙人(股东)外的经理级人员工资薪酬支出”、“税金及其他”等3项指标。

4.管理费用表(会所02表附表3)修改“社会保险费”(原指标是失业保险费)、“人才培养支出”(原指标是教育培训支出)、“信息化支出”(原指标是技术开发费)、“上缴国内管理总部管理费或服务费等”(原指标是上缴国内管理总部管理费)、“上交国际会计网络年费”(原指标是上交国际会计公司年费)等5项指标;删除“劳动保险费”、“除合伙人(股东)外的高级经理级人员工资薪酬支出”、“除合伙人(股东)外的经理级人员工资薪酬支出”、“税金及其他”、“捐赠支出”等5项指标。 5.事务所基础信息表(会所05表,原基本情况表)新增“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新报因素(连续上报、上年应报未报、新增单位)”、“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其他评估师”、“国际网络名称”、“在港澳台及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客户数量”等16项指标;修改“从业人员总人数”(原指标是事务所总人数)、“其他人员人数”(原指标是从业人员人数)、“税务师”(原指标是注册税务师)、“评估师”(原指标是注册评估师)等4项指标。 6.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会所07表,新增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表内33个指标的本年数、上年数、比上年增减情况和增减幅度,由系统自动从事务所填报报表中提取并计算。当指标增减幅度超过30%时,应由相关填报主体填写形成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摘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xx年工作总结摘要 7月1日,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正式施行。编制中 国职业道德守则和国际守则差异比较表。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职业道德守则,组织起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操作指引》。 4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正式发布。为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确保指引顺利实施,制定出版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讲解》,共计2.5万余字。 引导考生从"重知识"型考试向"重技能"型考试跨越,充分体现了 改革的目标和行业的职业特性。在试题命制上,采用征集案例、分散命制、集中审改的案例式命审题机制。在试卷评阅上,继续采取双重评卷方式,并从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了119名注册会计师参与评卷工作,综合阶段考试评卷工作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注册会计师在评卷过程中坚持职业谨慎,充分运用职业判断能力,评卷差错率明显降低。xx年,全国考试报名人数为52.8万人、127.6万 科次。考试报名人数较xx年增加3万人,报考总科次较xx年增加8万科次。 在xx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中,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审计调整利润总额182亿元、资产总额1963亿元、应交税金93亿元

xx年,共组织检查了14家证券资格事务所总所及其71家分所。其中,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14家总所及38家分所,委托地方注协检查33家分所。检查中,中注协检查组抽查事务所底稿320份,地方注协检查组抽查事务所底稿184份。经惩戒、申诉委员会决定,中注协对2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含1家分所)及14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业惩戒。 顺利完成xx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xx年全国应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有人,因未完成继续教育等原因暂缓任职资格检查的有1894人,检查不予通过撤销、注销的有1093人,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率为96.67%。xx年,全国共新批会计师事务所566家(含分所134家),注册会计师7725人。截至xx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785家(含分所795家),执业注册会计师人,非执业会员人。 开展首批资深会员评选工作,授予684人资深会员称号,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394人,非执业会员290人。 11月8-11日,第18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王军副部长率代表团出席并发表题为《助力经济复苏,创造持续价值》的主题演讲,在会计行业的世界舞台唱响了中国声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授予王军副部长"特殊贡献奖"。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冯淑萍接受香港会计师公会APlus-hkicpa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冯淑萍 接受香港会计师公会《A Plus》杂志2016年1月号的采访原稿 一、中国会计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近年来,在财政部和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中注协一直注重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全面推进行业发展五大战略的实施,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市场经济诚信链条的重要一环,成为市场经济监督体系重要的制度安排,成为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331家,其中,有40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1家。个人会员超过2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0601人,非执业会员109908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60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420万家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603亿元。 2015年,是中国“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国家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新形势下,行业面临着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责任,“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府会计制度改革、金融市场发展、“互联网+”等为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但同时行业也面临着行业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培养不足,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胜任能力建设仍有待加强,市场对行业认知不够和品牌建设尚欠成熟,以及行业整体信息化建设水平仍有待提高等方面的挑战。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是实现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以国家“十三五”规划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重要性以及行业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的认识,研究制定行业“十三五”期间的发展规划,在不断深化行业人才培养、事务所做强做大、准则国际趋同、新业务拓展和行业信息化等五大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在以下四个方面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未来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会协[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我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了展规划(2011-2015)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面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及《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人才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作为专家行业,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服务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过30余年的努力,特别是大力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以来,行业人才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标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为政策依据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二是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为龙头、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为支柱、会计师事务所为基础、国家会计学院为依托,培训内容各有侧重,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体系。三是行业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完善。以行业领军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为基础,以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为重要补充,构建起分阶段、分层次、点面结合、自主培养与联合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四是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注协个人会员达18万余人,其中,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96442人,非执业会员86658人,海外会员469人,行业从业人员近30万人。五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初见成效。自2005年以来,先后从行业公开选拔217名行业领军人才进行跟踪培养,3000余名注册会计师取得了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的执业资格或会员资格。 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取得成绩和突破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行业人才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行业人才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做强做大、新业务领域拓展、信息化等战略需要,在一些领域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高层次、国际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难以满足金融和国际化等高端业务发展需要;能够服务特殊业务的专门人才数量不足,专业服务能力有限,难以满足行业多元化发展需要;部分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业务骨干流失问题在一些地区、事务所相当突出,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亟待进一步提升,行业后备人才,尤其是业务骨干后备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行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把握机遇实现新跨越的重要时

2020年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作者:败转头 作品编号44122544: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 时间:2020.12.13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xx)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6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6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 ——验资》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 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二、验资的含义 (一)验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定义主要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 1.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对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作出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 2.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 3.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高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可信赖程度,满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被审验单位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的需要。 4.验资的内容包括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出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5.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后,应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含义 1.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因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其注册资本的含义也不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作出了下列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实收资本是被审验单位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日前,中注协印发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指南分为12章、共68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二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中应遵循的主要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化。 指南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质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相关业务,深入贯彻落实行业做大做强战略;推动管理人制度规范化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法定管理人主体。依据该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

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承接业务、报酬及责任等事项。 为推动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中注协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及司法部门立法研究;二是组织《企业破产法》及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三是印发通知,请各地方协会高度重视事务所介入管理人业务工作,积极与当地法院就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管理人名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下一步,中注协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有关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对管理人制度的认识;二是继续组织好管理人理论与实务的培训工作,帮助注册会计师尽快掌握管理人制度及其操作实务;三是组织做好指南的培训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管理人业务,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 技术支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 件 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会协[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规章制度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差不多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批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不简称审计准则、批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批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批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批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操纵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假如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猎取。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_号

附件4: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号 ——代编财务信息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以下简称代编业务)。 第三条代编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代为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本准则不对代编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由此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代编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八条在确定代编业务约定书条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二)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 (三)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 (四)说明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代编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编制依据,并说明将在代编财务信息和出具的报告中对该编制依据及已知的背离予以披露; (六)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和分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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