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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空白)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本人(或单位)谨作出以下承诺:

一、提供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二、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三、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及时办理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医师、护士经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相应执业活动。

四、本人(或单位)如不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本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执业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3份,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和本人(或单位)各一份。

承诺人(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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