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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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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案情]

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似乂々[041从丫 SHIPPING 1頂11£0)(以下简称纳瓦公司)。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1995年5月,被告冶金公司与澳大利亚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乂已町服£$)签订了进口 60500公吨铁矿砂的买卖合同。1995年6月28日,上述货物在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装上了原告纳瓦公司所属的“STONE GEMINI”轮,当日该轮船长签发了一套三份指示提单。提单记明的托运人为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被告冶金公司,装港为黑德兰港,卸港为青岛,数量为60500公吨铁矿砂,运费支付方式依据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条款并人该提单。1995年7月10日,“STONE GEMINI”轮抵达青岛港,由于被告冶金公司尚未通过其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取得正本提单,于是便向“STONE GEMINI”轮船长出具了担保函,并请求原告向其放货。该担保函内容如下:致“810~£0£~11犯”轮船长,货物名称为散装铁矿砂,货物数量为60500公吨,船长先生:上述货物已经由贵轮装运给我方,但相关提单尚未到达。作为收货人,我们在此请求您,在我方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青岛港向我方交货。如果贵方同意以上请求,我方则做出以下承诺:1、我方在此向贵方及贵方代理人保证,应我方要求交货而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贵方免除一切责任。2、如果就上述货物的交付贵方或贵方的任何代理人被提起诉讼,我方则将随时向贵方或贵方的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结果。3、如果船舶或任何其他属于贵方所有的财产被扣押,或者可能遭受被扣押的危险,我方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扣押或保证该船舶或者其他财

产被解除扣押,以及向贵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损坏或因扣船而引起的其它费用。4、一旦我方收到或占有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我方将向贵方交付上述提单,同时我方的责任终止。5、在贵方首先追诉本保函涉及的他人的情况下,我方对本担保函所涉及的每一方五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而不管该方是否为该担保函下的相对人。6、此担保函由英国法律调整,担保函下的每一个责任人在贵方同意下应将纠纷提交英国高等法院管辖。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九五年七月七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出具的上述保函,并将“STONE GEMINI”轮所载货物全部交付给被告冶金公司。

本案所涉进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方式为跟单信用证付款,该信用证的申请方为被告冶金公司,开证行为青岛交通银行,议付行为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3丁_ PAC BANKING CORPORATION),信用证的受益人为金达利贸易有限公司灯工见^匕已已TRADING CO., PTYLTDWt^Am&3(MTNEWMAN JOINT VENTURES),该信用证后来修改为新人山公司为受益人。1995年7月3日,西太平洋银行收到了来自作为新人山公司银行的西部银行的全套预付单证,7月4日,金达利公司给冶金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754622美元的临时发票,其中货值917276美元,运费

786500美元,112天的临时利息50886美元。7月6日,西太平洋银行向新人

山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且应金达利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支付了运费。随后,

西太平洋银行将上述所收到的全套单证于7月6日寄青岛交通银行承兑,但青

岛交通银行以单证存在不符点为由拒绝承兑,该批货运单证遂被退回至西太平

洋银行。在得知本案货物已由收货人(即本案被告)冶金公司凭保函提走后,西

太平洋银行便于1995年10月与冶金公司就货款支付问题开始协商,1996年1

月17日,冶金公司确认了由西太平洋银行提出的建议,即冶金公司承认提取了

价值1754611. 95美元的60500吨铁矿砂,该款项应在1995年10月26日前偿

付给西太平洋银行,该银行同意冶金公司卖货后用其所得款项支付,冶金公司

尽力在1996年3月全部还清上述债务,主债金1754611. 95美元记人冶金公司

借方账户,余额也应根据要求支付,从1996年3月31日前利率定为7. 5%。

1996年2、3月间,西太平洋银行收到了冶金公司根据此协议支付的两笔款项

合计699970美元。但自此之后,冶金公司再未支付剩余款项。

1996年10月15日,西太平洋银行向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地区联邦法院提出扣

押本案原告纳瓦公司所属710池0£!41犯"轮的申请,同时责令纳瓦公司提供

140万美元的担保,该法院于同日将“ST0NE 6£^0见"轮予以扣押,10月18日,

上述船舶在提供足额担保后被释放。之后,西太平洋银行又以"3?^ GEMINI"

轮为被告,并以该轮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诉至新南威尔士联邦法院,该法院在

经过开庭审理后,子1999年7月16日判决西太平洋银行胜诉,“STONE

6£厘瓜1"轮及其船东纳瓦公司(即本案原告)败诉,并由其赔偿胜诉方

1316793. 38美元(其中本金1054611. 95美元加利息262181. 43美元),判定金

达利公司赔偿纳瓦公司损失114630. 14美元。上述判决结果纳瓦公司已于2000

年1月18日履行完毕。同时,该公司又支付了从判决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的利息36340. 54美元及案件受理费150000澳大利亚元(折合94830. 48美元)。

另,原告纳瓦公司所属船舶710\£6£姑1犯"轮在澳大利亚被扣押期间已期租给澳大利亚的“Shadab Pty Ltd. ”每天的租金为6250美元,从1996年10月15 日1900时被扣押至10月18日1540时被释放折合天数为2. 8611天,共损失租

故向西太平洋金17881.88美元。为使船舶释放,本案原告委托0的norske 8

&

银行出具担保金140万美元,至2000年1月18日共产生利息225087. 8美元,担保手续费11722.85美元,同时,为在澳大利亚法院参与诉讼,本案原告纳瓦公司支出律师费225107. 83美元。

另,依据英国1980年时效法0^^11311011八(^ 1980),就合同违约之诉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6年。

原告纳瓦公司履行了澳大利亚法院判决,并遭受扣押船舶损失及提供担保损失后,依据被告冶金公司出具的保函多次向被告追偿以上所遭受损失,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遂于1997年2月28日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损失,包括履行澳大利亚判决的损失、利息、诉讼费用1447964美元,律师费225107.83美元,船舶被扣押损失的租金、燃油、担保费274971.07美元,在本案中提供反担保费用128. 15美元,以及上述利息损失91474.27美元,共计2042267. 17美元。被告冶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时辩称:1、在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应凭提单交付货物,但本案原告是凭保函交货,保函不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_己承担;2、按中国海商法规定,原告向被告起诉的时效为1年,原告在凭保函交付货物时(1995年7月)即已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时至1997年2月才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3、西太平洋银行对原告是无诉权的,在西太平洋银行与被告达成协议时,正本提单己丧失货权凭证的作用,故澳大利亚法院的判决为错误判决,原告应就此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本案庭审中,原告坚持按被告方出具的保函中确定的准据法——英国法律来处理本案,被告则主张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本案。2001年3月22日,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因英国法“对于调整保函的规则及确定保证人责任与义务的相关案例经过多方努力仍未查明”,申请有关被告向“STONE 0£\^见"轮船东出具的保函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国法,而有关本案的诉讼时效则适用英国1980 年时效法。

[审判]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由于原告在澳大利亚法院的诉讼正在进行,应原告

的申请,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1999年7月16日,澳大利亚法院做出判决,

2000年1月18日,原告履行该判决完毕,应原告申请,案件恢复审理。其间,

因外国法的查明及境外取证、办理相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等程序,应当事人

申请,案件审理予以延期。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冶金公司在尚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向原告纳瓦公司出具保函以提取货物,并在保函中注明“上述提单尚未到达”,“一旦我方收到或占有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我方将向贵方交付上述提单,同时我方的责任终止”,由此可见,被告冶金公司在出具保函时是善意的,原告纳瓦公司在接受保函时亦持有善意态度。被告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保函,并未恶意针对第三方或对第三方构成欺诈,只是后来因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以单证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才使得被告冶金公司得不到正本提单,无法将提单转交原告换回保函,同样也才使得议付行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在将货款议付给卖方后,因开证行拒付,从而无法收回货款,导致在澳大利亚法院的诉讼。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函对双方当事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构成合同关系,

原、被告均应受其约束。依据该保函,被告冶金公司应赔偿原告纳瓦公司应被告要求交货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如果本案原告因无单放货而被提起诉讼,被告冶金公司还应提供足够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后果,同时被告还应承担因原告无单放货而导致船舶被扣押造成的损失及为此提供担保以使船舶被释放等。故被告冶金公司应赔偿原告在澳大利亚判决书中确定原告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原告船舶被扣押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以及原告在澳大利亚法院参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上述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被告亦应予以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为使货物被释放而向原告出具的保函中明确约定该保函由英国法律调整。原告为此向法院提交了英国1980年时效法及相关案例,但未能提交英国法关于调整保函的规则及确定保证人责任与义务的相关案例,为此,原告申请有关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函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处理。而有关本案的诉讼时效则适用英国1980年时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法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冶金公司在答辩时称,本案所涉保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保函是在被告冶金公司暂时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出具保函提取货物,原告作为保函接受方,被告作为保函出具方,并未有对正本提单持有人进行欺诈的故意,因而在出具保函时原、被告双方均为善意的,故该保函对第三方无约束力,但对原、被告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原、被告双方均应受该保函约束。被告在答辩时还称,依照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原告对被告起诉的时效为1年,从原告收取保函放货即95年7月起算,但原告直至97年2月才起诉,己超过诉讼时效。对此观点,法院认为,本保函适用英国律。根据英国1980年时效法就合同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6年,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该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答辩时还辩称,西太平洋银行对原告是无诉权的,在西太平洋银行与本案被告达成协议时,正本提单已丧失物权凭证的作用,故澳大利亚的判决是错误的。对此观点,法院认为,虽然正本提单持有人己与本案被告达成协议,但被告只是部分地履行了该协议,并未完全履行,在此情况下,正本提单并未失去其物权效力,西太平洋银行既可以选择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起诉本案原告,也可依协议来起诉本案被告,西太平洋银行在澳大利亚法院选择本案原告为被

告进行起诉并无不当,且澳大利亚法院的判决业己生效并且执行,法院以此判

决确定原告的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原告纳瓦公司关于在澳大利亚判决中确定由原告(即澳大利亚判决中的被

告)承担的损失和费用,原告船舶被扣押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原告在澳大利亚法

院参加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以及上诉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

当,不予采信。被告冶金公司的答辩理由不当,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第111条、第145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9条,英国1980年时效法第一部分第5条,于

2001年4月4日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赔偿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NAVALGALAXY SHIPPING [1^^1£0)支付澳大利亚判决中确定的损失1316793.38 美元、利息36340.54美元,澳大利亚法院诉讼费用150000.00澳大利亚元(折合94830.48美元),原告所属“STONE GEMINI”轮被扣押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17881. 88美元,原告为使船舶释放提供的担保金的利息损失225087. 80美元,

担保手续费11722. 85美元,原告在澳大利亚法院所支出的律师费225107. 83美元。以上合计1927764.76美元,由被告赔偿原告并支付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损失(利息以自2000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我国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

判决做出后,被告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凭保函提货纠纷案。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接受保函放贷给收货人后,可能引起两个诉讼,即托运人诉承运人的无单放货纠纷诉讼和承运人依保函向收货人(即出具保单人)进行追偿的履行保函诉讼。本案属于后者,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保函的效力问题

这一问题是本案一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被告冶金公司亡诉至二审时的焦点问题。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运输已成为最为普遍的货物运输方式。而正本提单则是用以提货、结汇的重要单证。正本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也负有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但由于近年来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运输时间逐渐缩短,提单的流转却仍然按照传统的方式,环节多、速度慢,往往造成货物己运抵目的港,而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手中,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的局面。这样,逐渐出现了以副本提单等正本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连同保函先予提货的习惯做法。保函放货冲击了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使物权凭证与物分离。承运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保函,但如果接受保函放货,承运人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却仍未解除,这样承运人将有可能面临承担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交货不能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的风险。

在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1924年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

约议定书》(《维斯比规则》)以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但其中均未对凭保函提货的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整,我国《海商法》中也未涉及。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现在还处于司法规范阶段。一般认为,如果承运人和收货人在正本提单未到而又急需提货的情况下,双方均出于诚心善意,收货人以出具保函保证承担因无正本提单提货可能产生损失的责任,而承运人接受保函交付货物,这种保函不针对第三人,也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欺诈性质,这样的保函应视为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承运人不能以保函来对抗善意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当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和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真正的收货人,提货人不是将来货物的所有权人,而以骗取货物为目的出具保函,承运人明知提货人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而收取保函放货,使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提不到货,

这就构成欺诈,此保函应认定无效。

本案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被告冶金公司是本案所涉货物的将来的所有权人,从被告冶金公司出具的保函的内容也可以看到其出具保函时的善意:“上述提单尚未到达”,“一旦我方收到或占有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我方将向贵方交付上述提单,同时我方的责任终止”。而原告纳瓦公司也是基于对被告冶金公司此种善意的信任,而善意地接受保函的。双方当时的行为没有恶意针对第三方,也未对第三方构成欺诈,所以,此保函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原被告双方在保函的基础上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保函的规定进行调整。依据保函,原告纳瓦公司因接受保函交货给被告冶金公司而遭受的在澳大利亚的诉讼中的费用和赔偿金、船舶被扣押的损失、为放船而提供保释金的损失等,应由被告冶金公司承担。

二、外国法的适用问题

保函被确定有效后,就要看保函中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的理解。保函中约定

“此担保函由英国法律调整”,很明显,这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约定。

(一)外国法的确定

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即是指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依照冲突规范,合同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在这一问题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发展至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法律意愿的同时,强调了对意思自治内容的限制,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不能违背强制性规则、禁止不确定的准据法,并且只能是实体法。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而无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这是对意思自治的补充。这种客观标志通常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地、不动产所在地等。而法院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时,大多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在上述客观标志中选出和案件最具联系的连结点。

2. 我国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民法通则》首先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该法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海商法》第26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

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确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这与国

际上的普遍做法是一致的。

(二)外国法的查明

若当事人选择的是法院地以外的外国法,这就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外国

法内容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某外国法后,对该外国法内容如何确定和证明的问题。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取决于有关国家的诉讼制度及其对外国法性质的认定。综合各国在外国法内容查明上所采取的不同做法,主要有三类,即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以及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查明。我国目前立法中尚未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有关的司法文件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 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供。在实践中,我国法院将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作为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的证据内容,主要以当事人提供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当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各国国际私法实践通常采取相应方法予以解决,有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的,也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的。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外国法的确定,如果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査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见我国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采用的是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的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保函中约定“此担保函由英国法律调整”,这是当

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依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

选择应当得到支持。原告纳瓦公司提交了英国1980年时效法事及相关案例,所

以时效问题应当适用经当事人选择并查明的英国法,对于英国法关于调整保函

的规则及确定保证人责任与义务的相关案例,原告纳瓦公司未能提供,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保函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由此,被告冶金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和法律适用的抗辩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青岛海事法院判决的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青岛海事法院)

担保公司各类工程保函定义及操作流程

关于工程投标(保函)担保;履约保证证明(保函)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非投标类;业主支付担保;工程维修担保-履约类;工程质量 公司担保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规范: 一、工程投标(保函)担保: 1、定义: 担保人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一旦中标后,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如投标人违约,将由担保人在担保的额度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的金额。 2、操作流程 (1). 客户申请担保(填写委托担保承诺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项目经理受理业务,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填写项目处理表; (2). 项目经理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提交部门经理签字; (3). 部门经理审查后将上述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审核; (4). 审查员审核后将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审查员将资料和保函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将保函签字、盖章; (5). 审查员将《缴费通知单》交财务部开具收据,收取相关费用; (6). 审查员将保函交项目经理送达客户在协议上签字,其余资料退还项目经理,公司出具保函或银行审核签字后出具银行保函; (7). 项目经理整理项目资料,移交审查员存档备查; (8). 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公章确认证明(盖公章); (2). 资质证书复印件、贷款卡、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 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5). 招标文件(盖公章)、公司章程; (6).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二、履约保证证明(保函)担保: 1、定义:应劳务方或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和业主的要求,担保人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倘若投标人(申请人)一旦中标,担保人有能力为中标人继续向业主提供合同履约保证,否则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2、操作程序 (1). 客户申请保证担保(填写委托担保协议或承诺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证明申请”,项目经理受理业务,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填写项目处理表; (2). 项目经理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提交部门经理签字; (3). 部门经理审查后将上述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审核; (4). 风险审查员审核后将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法律办拟定反担保协议,双方签定协议; (5). 风险审查员将资料和保函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将保函签字、盖章;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同

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这是恶意保函的基本特征。 当然海运实践中表现各种各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客观上非认识或技术原因、危害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上,考虑装船货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恶意保函的认定。 结合“特罗皮坎纳”轮案来看,本案货物装船期间正值雨季,本案货物在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函的作用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保函的种类及功能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银行保函案例

银行保函案例 1.借款保函运用 案例一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 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分析: 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 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银行开出的借款保函对于丙 银行收款是一个保证,最终乙公司归还不了借款后由甲银行偿付,丙银行如愿收回款。国际结算中如果担心进口方赖账,出口方可以通过申请开立保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2.提货保函的运用 案例一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 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 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工程履约保函(一般担保、连带担保)

工程履约保函 (一般责任担保) 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一般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无论前述如何规定,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年月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日期: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工程履约保函 (连带责任担保) 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无论前述如何规定,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年月日。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金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消防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案情] 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似乂々[041从丫 SHIPPING 1頂11£0)(以下简称纳瓦公司)。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1995年5月,被告冶金公司与澳大利亚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乂已町服£$)签订了进口 60500公吨铁矿砂的买卖合同。1995年6月28日,上述货物在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装上了原告纳瓦公司所属的“STONE GEMINI”轮,当日该轮船长签发了一套三份指示提单。提单记明的托运人为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被告冶金公司,装港为黑德兰港,卸港为青岛,数量为60500公吨铁矿砂,运费支付方式依据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条款并人该提单。1995年7月10日,“STONE GEMINI”轮抵达青岛港,由于被告冶金公司尚未通过其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取得正本提单,于是便向“STONE GEMINI”轮船长出具了担保函,并请求原告向其放货。该担保函内容如下:致“810~£0£~11犯”轮船长,货物名称为散装铁矿砂,货物数量为60500公吨,船长先生:上述货物已经由贵轮装运给我方,但相关提单尚未到达。作为收货人,我们在此请求您,在我方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青岛港向我方交货。如果贵方同意以上请求,我方则做出以下承诺:1、我方在此向贵方及贵方代理人保证,应我方要求交货而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贵方免除一切责任。2、如果就上述货物的交付贵方或贵方的任何代理人被提起诉讼,我方则将随时向贵方或贵方的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结果。3、如果船舶或任何其他属于贵方所有的财产被扣押,或者可能遭受被扣押的危险,我方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扣押或保证该船舶或者其他财

保函的种类及作用

---------------------------------------------------------------范文最新推荐------------------------------------------------------ 保函的种类及作用 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保函的种类及作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函作用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 1 / 8

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投标保函: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农业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维修保函: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业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致:*****物流有限公司 To: ***** LOGISTICS LTD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GUARANTEE FOR POD AMENDMENT/RELEASEMENT 船名 (vessel): (voy no): BL No.: 集装箱号(cntr no.): 兹有我司上述货物,由于原 因,需要更改提单内容,具体更改内容如下: With reference to the above mentioned B/L, for the reason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e would request you kindly to amend b/l as follows: 原内容: 1. 发货人(SHIPPER) : 2. 3. 现需要更正为: 1. 发货人(SHIPPER) : 2. 3. 由此改单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风险和责任,均由我司无条件承担。 As the charges and cost which shall occur resulting from this change shall be for our account. W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 the risks and liabilities which shall arise out of the said change. 同时授权贵司将此提单寄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此交单产 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我司无条件承担. We confirm and hereby authorise releas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to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 the risks and liabilities which shall arise out of the said releasement. 发货人盖章(shipper seal): 日期(date): 年月日

工程保函担保的办理知识说明

工程保函担保的办理知识说明 (一)、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函) 一、相关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二、概念:保证担保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三、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四、担保费:根据实际情况 五、投标担保的基本要求及所需资料: ★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 投标人的资质证书 ★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经办人身份证、通讯地址、电话 ★经办人的担保承诺书 ★本公司相关人员实地考察投标人工作单位及联系人 ★收取每单项目押金:1000元。 六、基本程序要求: ★行会签审批制 ★程序简化、提高效率 ★出具投标保函及相关手续 ★经办人担保承诺书及押金待投标保函退回给我公司后返还给经办人 七、风险控制: ★要求被担保人、单位提供反担保。 ★或经办人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 ★对新客户要求1000元以上的押金。 八、投标保证担保的业务拓展: ★培育老客户的忠诚度,通过老客户发展新客户 ★向深圳市大小施工单位派发公司业务宣传资料,建立业务网络 ★加强与施工单位沟通,并与施工单位经营部负责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积极拓展业务 ★利用市、区各交易中心、深圳市建设网等渠道宣传推广该项业务。 (二)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函) 一、含义: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

提单确认和修改

1电放 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2 预借提单 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3 倒签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其特征是:货物已装船完毕;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4 分单和并单 根据客户提供的BOOKING,船公司缮制舱单,完毕之后,发提单确认件给客户确认,待客户确认以后,船公司根据客户的修改件,做修改.修改完毕后,船公司签发提单给客户,同时讲舱单发送给目的港,由目的港代理发送至当地海关.分单和并单,在实际操作中很常见,我想你在船公司做单证,肯定知道如何做分单和并单,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那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定的. 先说分单吧,例如:从中国上海海运一批货物到德国汉堡走CSCL的船,A公司(shipper)在办理完报关手续以及拖柜进港上船后,CSCL将会签发海洋提单给A公司,但是在德国汉堡的实际consignee并不一家,比如他出的4个柜,2个是给consigneeB的,另2个是给consigneeC的,为了方便这二家客户在目的港清关,所以A公司会要求船公司在上海,将提单做分单,也就是出二票提单,A 公司要求提供保函给船公司,船公司则收取相应的分单费用. 再说并单,并单则是相反,上海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出货给汉堡的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在目的港快速清关,同时也是为了省下一票单证费,因为如果是二票的话,那在目的港将会产生二笔换单费.所以会这样操作.看到这我想你肯定会问,那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出一票提单,而搞得那么麻烦?那是因为,虽然二家公司是把货物都卖给丙公司,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二家公司,他们只有分开报关出口,这样才能有退税.所以他们的操作就是先分票报关,然后要求船公司再做并单.分单我说了,会产生费用,因为你是一拆二,但是并单不会,同样省下了目的港的一票换单费. 5 改单费 改单费要看到底是谁要求改单就是谁付。 海运提单一般都可以更改的,具体步骤如下: (1)托运人、定舱人在船舶开航后,需要更改已确认或签发的提单内容时(如更改卸货港、唛头、货名、货物件数、货物重量、货物尺码、货物包装形式、交货条款等),必须提供正式的书面申请和船公司格式的保函或有效银行担保,并填写提单更改、支付改单费,经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 担保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年华信工保字第号) 签约地点:贵阳市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签约事由: 1、甲方因投标 (下称该工程项目)需要向提供银行 (以下称出保银行)出具的相应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 (担保金额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2、 (以下称出保银行)与甲方签署《开立保函合同》(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其出具上述保函; 3、乙方就上述2事由为甲方向出保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丙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下,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出保银行提供的上述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丙方亦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上述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范围

当出保银行就该工程项目在上述担保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应当向出保银行承担上述工程履约保函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当乙方就上述担保发生经济损失时,丙方应当就其反担保责任向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履约保函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自乙方与出保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乙方为甲方向出保银行出具担保函之日起两年,丙方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在该保证期间基础上增加两年。 第四条担保费及收取方式 甲方应按上述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担保总金额的 %向乙方计municipal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needs, the district sent 4 Steering Group, hoped that comrades of the Steering Group to carry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 of good style, ctivelynvolved in the work, dedication, andOur mission, accomplish the task assigned by the organization. The township (Street), and the Working Committee to active 付担保费(即人民币元(大写: (不含银行手续费),并应于乙方与出保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如乙方与出保银行无需签订担保合同的,则应为甲方向出保银行出具担保函之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第五条反担保 甲方、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范围为乙方因上述担保而所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履约担保的本金、利息、罚息、担保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下列保证人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人反担保保证人名称身份证号/执照号反担保人地址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 1 引言 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 2.1 保函的定义 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 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由此,专门从事海运的承运人也就应运而生。这种变革体现在海运贸易中就是原始的现金交付发展到如今的单据交付。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单据中,提单毫无疑问处于中心枢纽地位。①但是,由于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往往会导致承运人到港时收货人还没有收到提单,或是由于信用证要求清洁提单结汇,此时,保函便应运而生。 2.3 保函的分类② ①曾丽凌(2002)《国际货运中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对外经贸实务》2002.2

海运单保函用抬头纸打印

海运单保函 SEA WAYBILL L/I 致: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就以下所述货物: VSL: OOCL LE HA VRE VOY: 018W B/L NO: POD/VIA: NAPIER NEW ZEALAND SHIPPER: CNEE (OR RCVR): HEINZ WATTIE’S DESCRIPTION OF GOODS:I Q F BROCCOLI FLORETS 我司在此向贵司申请,要求就该货物签发海运单,并同意贵司仅凭相关身份证明即可将该货物放给海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将由我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我司赔偿并承担贵公司以及贵公司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2)如贵公司因此被卷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司法程序,我司负责提供充分、及时的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如贵公司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因此遭受扣押、滞留、查封、冻结或类似行为,或者受到此种威胁,我司保证及时为贵公司提供所需的担保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有效 担保,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不论前述扣押、滞留等行为是否合 理,我司都保证承担贵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相关费用。 (4)我司在收到贵公司的损失及费用清单后30天内,保证偿清贵司所有损失和费用。 (5)本保函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与本保函有关的纠纷均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解决。 发货人签字(公司盖章) 货运代理人盖章(FORWARDER’S STAMP) 日期(DATE):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发货人(SHIPPER): 电话(TEL); 传真(FAX):

担保公司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了保证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合同充分履行,丙方特为此出具独立的履约保函,承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担偿付符合基础合同条件项下的担保,现约定如下: 一、索偿: 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乙方向丙方提交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偿通知,丙方将在收到索偿通知并经过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索偿款项一次性付往乙方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帐户: 1、乙方在索偿通知中声明甲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并引述甲方所违反的基础合同条款原文; 2、索偿通知由乙方以加盖公章的书面信函形式出具。 二、最高保证额 1、丙方所提供保证总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的担保责任。 2、乙方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丙方。

3、索偿款项应以人民币计算并表示为确定不变的数额。 4、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乙方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出索偿,但乙方提出索偿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根据丙方向乙方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 三、保函生效及失效 本保函自基础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基础合同有效期届满或该担保协议撤销时本保函即自动失效,对丙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四、保函责任范围 本保函的效力以及丙方在本保函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或承诺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不受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基础合同之后的任何条款的变更、补充、终止或条件延迟等的影响。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甲方在本保函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洪山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丙方: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保函开立日期:保函开立日期:保函开立日期: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港口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由于正本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提单的有效转让和提单持有人对提单的有效占有的问题,在运输中的货物虽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但与货物转移发生同样的效力。有时副本提单的所有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前,不能要求提货。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提货人,应该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

保函的定义

保函的定义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函的作用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优质】银行担保提货保函-word范文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银行担保提货保函 篇一:提货担保申请书 提货担保申请书 致:中国银行 信用证号:_ XUT17456发票金额_USD1880000.00_开证日期:201X年10月 20日_ 船名:_ CCNI ARICA V.723E _提单号:____ TE06107E _ 货名:___ HAMBURG SUD(汉堡南美航运公司)_ 数量:___ RO1231000套(1000SETS)、RO1221000套(1000SETS)、 RO1451000 套(1000SETS)、RO1681000套(1000SETS) 发票号码/唛头:___ TIEX071030_/ __N/M______ 以上有关货物之记载以正本提单为准。 兹因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未到,我公司特请贵行向HAMBURG SUD船公司签发《担保提货保函》,以便我公司先行提货。为此,我公司已将上述货款全额存入在贵行的保证金专户,并保证如下: 1.因按我公司要求提取贵行保函项下的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责任性损 坏或损失,均由我公司负责赔偿,贵行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提取上述货物而引起对贵行的诉讼,我公司将随时提供足够的应诉费 用,并保证无条件地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赔偿贵行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前述责任、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律师费、进行诉讼的差旅费等。

3.如果因此而使该船或属于该船东的其他船舶和财产遭到羁留和扣押,或是 受到羁留和扣押威胁,我公司将负责获取保释或采取其他所需的安全措施使羁留或扣押不致发生,或把已被羁留或扣押的船只或财产保释出来。无论其羁留或扣押是否合法,由此产生的损失、损坏或费用均由我公司负责赔偿。 4.在收到上述货物之单据时,无论其有无不符点,我公司放弃拒付的权利,贵行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外付款/承兑。 5.一旦正本提单收到,我公司保证立即将其交给船公司以换回担保提货保函并交给贵行注销或由贵行直接交给船公司以换回担保提单保函注销。 签字:朱丹丹 申请人(公章):上海进出口贸 易公司 篇二:银行保函结算方式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银行保函结算方式 一、名词解释 1、银行保函 2、独立性保函 3、从属性保函 4、直开保函 5、转开保函 6、投标保函 7、履约保函 8、维修保函 9、提货保函 10、借款保函 二、是非题

担保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担保风险管理及操作流程

ⅩⅩ担保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担保(履约、支付保证担保)风险管理及操作流程 一、含义 工程保函也称工程保证担保,指担保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二、工程保函风险管理 (一)我司开展工程保函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 1、管理工程项目的风险 我司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工程项目的真相和实情,识别、估计、评价工程项目担保风险,制定工程项目担保风险规避、转移、缓解、自留、利用的应对措施,加强工程项目担保期间施工工期、质量及资金的监控和管理,将工程保函风险降到最低,减少工程保函索赔损失。 2、保障工程合同的履约 我司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工程索赔的条件,尽最大努力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工程合同,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得以顺利进行。一旦委托人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工程合同,我司将在工程保函金额范围内履行赔付责任和义务。 3、减少工程建设的损失 工程保函金额仅占工程项目造价极小的比例,工程合同未能履行,将造成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损失,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危害极大。我司开展工程保函业务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及资金的监控和管理,保障工程合同的履行,减少工程建设的损失,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二)我司开展工程保函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调查、审核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工程合同的合法性 我司从事工程保函业务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收集、核对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和相关手续,并通过网上查询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真实性。 我司从事工程保函业务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工程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索赔方式,分析合同内容和索赔规定是否公平、合理,不与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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