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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表1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 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 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 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 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 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范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 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 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 (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

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第七条日照影响分析的技术要求,由徐州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徐规字[2005]93号文件同日废止。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 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 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计算间距: 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区分了大寒日、冬至日 请问他们的区别在哪? 具体有何规定? 哪个要求更高? 以下是“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 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全)

【标题】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0.75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20米时,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高层遮挡建筑物(遮挡建筑物建筑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4米)日照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单位:米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日照间距概念

杭州的经纬度是:东经120.2 度,北纬30.3度. 由于正午太阳高度角只与纬度有关,因此不考虑经度.纬度取近似值北纬30度. 1.春分日,杭州正午太阳高度角为,90-(30-0)=60度. 2.夏至日,杭州太阳高度角达到一年中最大值,90-(30-2 3.5)=83.5度. 3.秋分日,杭州正午太阳高度角都为,90-(30-0)=60度. 4.冬至日,太阳高度角为一年中最小值,90-(30+23.5)=36.5度. 可以看出,从夏至日-(秋分日)-冬至日,太阳高度角逐渐减小; 从冬至日-(春分日)-夏至日,太阳高度角逐渐变大. 日照间距概念: 所谓日照间距,就是指建筑物之间为保证阳光不受遮挡,能直接照射到房间内应 留出的距离。 告知大家日照间距计算公式:D=(H-H1)/tanh D=(100-14)/tan(36.5)=86/0.74=116米 日照间距计算公式中:D—日照间距 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女儿墙顶面至地面高度; H1—后幢 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根据现行日照相关设计规范,一般H1取值为0.9m,H1>0.9m 时仍按照0.9m取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即日照系数=D/H),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 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2009-09-01 15:02:4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塔式建筑遮挡中

工程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09:49:20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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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环境功能、居住人口分布、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于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 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

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第四节建筑间距 2.4.1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L”表示。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 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 图2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 图3 图4 图5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透空率大于70%) 非生活居住空间 被遮挡建筑 遮挡建筑 生活居住空间 生活居住空间 图8 遮挡建筑 被遮挡建筑 非生活居住空间 生活居住空间

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 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 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建筑密度一般不会超过40%-50%,用地中还需要留出部分面积用作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等。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考量的对象不同,相对于同一建筑地块,建筑密度的考量对象是建筑物的占用面积,建筑容积率的考量对象是建筑物的使用空间。 绿化率 计算公式: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 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经济技术指标 1.房屋完好率:50-60% 2.年房屋完好增长率:2-5%年房屋完好下降率:不超过2% 3.房屋维修工程量:100-150平方米/人、年 4.维修人员劳动生产率:5000元/人、年

日照间距要求

六、兰州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如何控制? 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兰州市位于北纬36o03′,属于Ⅱ类建筑气候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Top] 七、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 通常说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主要指住宅楼之间的正面间距,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L=α×H L—日照间距;H—前排建筑高度;α—日照间距系数。兰州市保证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1.44和1.40。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间距在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以及施工安全等要求为原则,确定城市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 [Top] 八、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是如何控制的? 为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交通;保证建筑基地内的地下管线的敷设不致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和建筑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下的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营,沿规划路建筑物应按规划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重点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 [Top] 九、建筑物退让铁路线是如何控制的? 为保证铁路运行安全,根据兰州铁路管理部门兰铁房函[1994]115号函,毗邻铁路线拟建建筑应按要求距离退让铁路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Top]

日照间距

最近关于在高层住宅楼前起非住宅的高层建筑,使用哪一种退让标准的讨论始终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这几天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了一些相关人士,终于搞清楚了这个问题。商业高楼起在已建成的住宅楼前仅仅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肯定是不合情不合理的!现将原因总结如下,欢迎大家理性探讨!

先从“情”上来看:国家为什么只制定了最低标准,而没有制定最高标准?这是政府“以人为本”,希望尽量改善百姓生活的体现!显然只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是不合情的! 再从“理”上来看:目前江苏省统一遵照的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在此规定的“第三章建筑管理”里面对此早已有了清楚明确的规定。引用如下: 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以上规定中的两条讲得非常清楚应遵循住宅建筑间距规定退让! 3.1.3条如下: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 1±L 2 L=建筑间距 L 1 =日照间距 L 2 =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 1 =i.H L 1 =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照遮挡的条式住宅之间。 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说明一下这其中的i=日照间距系数,我们泰州的日照间距系数是(1.31---1.4)而某些人反复强调的最低标准“3小时”出自下面的条列: 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这个条列里面明确规定必须统一规划!显然不适用于在早已起好的住宅楼前再起高楼的情况!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 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 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 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 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 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 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 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 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 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 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 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 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 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 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 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 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 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 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 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 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 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 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 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 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 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 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2009-09-01 15:02:4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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