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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号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号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察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管理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改变或增加许可品种)申请。同一个单位在不同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逐个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政府发改委、规划、城建、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充装作业等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及照片;

(五)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气瓶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七)场地、厂房、充装设备及设施的照片;

(八)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和增项申请时提供)。

第十条省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取证或增项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

但不得对外充装和销售(所有气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后码放在库房);各已受理的申请单位,应约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在受理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约请评审时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和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相关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原鉴定评审机构,管理内容及资料整改后由原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充装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整改后应安排原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充装。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五条省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局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充装许可证自动作废,并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

第三章充装管理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只允许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对气瓶安全负责。

(一)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气瓶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气瓶;

(二)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

(三)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气瓶;

(四)符合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气瓶。

第十八条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瓶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气瓶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纸质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报告、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二)气瓶颜色标识清晰,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三)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不含车用气瓶),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第十九条充装站应对所属的或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应安装全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采用电子条码、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将气瓶基本信息、充装和检验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气瓶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充装现场进行与充装业务无关的工作,严禁对倒罐商贩的气瓶进行充装。

第二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在气瓶定期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将气瓶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禁止充装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和报废气瓶。

第二十三条充装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均应是已办理使用登记并且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合法设备;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安全附件,分析、检测、报警等仪器仪表以及计量器具应按期进行校验、检验。

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并且能够有效执行和运转。气瓶充装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应当齐全。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演练,并要有演练纪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同时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发证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

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

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在变更后30日内未向发证机关申报的,视作无证充装。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实行联合经营模式,即2个(含)以上充装站组成一个联营充装单位,形成总站与分站的隶属关系,各组成单位的气瓶数量均可作为该联营充装单位的资源,其他条件各站应同时具备。

第二十九条负责充装站监管的市、县(区)级质监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检查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D),并录入到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系统。

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暂停充装并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报请省局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一)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

(二)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

(三)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四)下一年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五)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

(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七)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省局可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313号)废止。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具有政府发改委、城建、规划、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所占用的场地、厂房具有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1、占地面积、气瓶充装和储存车间面积满足要求。

2、充装站内各类建筑物外观整洁,墙体应抹平粉刷,道路、储罐区、充装间、消防通道、气瓶装卸平台地面应硬化。

四、具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1、负责人①(法定代表人、站长、被授权人)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经考核合格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每个充装单位应当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充装其它介质的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职称。

3、应当设专(兼)职安全员并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4、充装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相应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具有相应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班充装作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检查人员(不得兼职同一班充装作业)。

6、化验、检修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7、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辅助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五、充装站的设计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安全设施齐全。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具有使用登记证,并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1、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至少有2台50立方米(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且有残液储罐和残液回收装置;

2、液氧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具有总容积不小于60立方米的储罐;

3、其它气瓶充装单位储存气体的能力应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适应;

4、车用燃气充装站,县级设站应当至少配备2台加气机,市级设站应当至少配备4台加气机。

六、所充装的气瓶必须是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本站标识,具有使用登记证,并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登记证中使用单位代码由各市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充装单位确定,以“四位汉字”拼音的首字母表示。

七、气瓶的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气体充装单位的气瓶数量:永久气体充装站氧气瓶(40L)不少于3000只、氢气瓶不少于1000只、其它气体充装气瓶不少于500只,自充自用不限数量;液化石油气瓶(15Kg)不少于5000只;丙烷气瓶不少于1000只,二氧化碳气瓶不少于1000只,其他液化气体气瓶不少于100只;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3000只;混合气体气瓶不少于500只。

2、对未列入上述规定的其它气体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七、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必须安装能够自动切断气源的电子充装秤(至少2台),进行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3、车用燃气加气机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IC卡或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实现气瓶识别充装连锁功能。其它充装站提倡使用IC卡或电子标签管理系统。

4、氢、氧、氮、混合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5、溶解乙炔气充装站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八、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九、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可燃、有毒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备设施,且记录齐全。

十、充装站内相关设备表面清洁、无锈蚀;储罐、压力管道表面应刷漆,并且气相和液相压力管道用颜色区分;标出介质走向。

十一、有满足以下要求的检测手段:

1、有国家标准规定的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能力(自产气体单位,其它单位应定期向供气单位索要气体质量检测报告),压力、温度、流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十二、有应急救援的装备及工具、防护用品。

十三、消防及安全设施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充装间、压缩机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6、有气瓶维护保养的检修间,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7、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①注:符合以下情形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法定代表人年龄超过60周岁者,并授权他人进行充装站的管理,被授权人应当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具有多项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具有多家分站的单位,各分公司或分站负责人应当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要求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二、管理职责

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管理人员。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进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

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和事故演习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制度。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规程。

五、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12、溶解乙炔高压干燥器添加(更换)干燥剂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一、充装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二、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应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三、工作记录及见证材料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5、充装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附件D:气瓶充装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充装单位: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 细则 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热门城市:赤峰律师宝鸡律师韶关律师珠海律师鄂州律师保山律师梧州律师舟山律师资阳律师河源律师建筑工程的造价问题不仅关乎着工程能否按质按量完成,也同样关乎着国家利益,建筑公司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问题。因此国家建筑法规定不同省份均要制定各自统一管理办法,来约束以及监督工程的造价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体充装操作规程 2018.6

氩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为确保氩气充装安全及质量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15MPa、充装氩气的高压无缝气瓶,不适用于其他气体的充装。 1.充装前的准备 1.1确认泵、气化器、充装卡具、阀门、管道系统完好,压力表、安全阀状态正常、灵敏可靠。 1.2待充气瓶经充装前检查,符合充装规范要求。 1.3确认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介质、颜色与所充装压力和介质相符,并在有效使用周期内。 1.4气瓶应留有0.05MPa以上的余气,对无余气的气瓶必须进行加热、抽真空、置换处理合格后方可充装。 2.充装 2.1用卡具连接好待充气瓶,逐只打开瓶阀和支路阀,并检查有无泄漏现象。 2.2打开泵进液阀、预冷阀和回气阀,对泵进行预冷,当预冷阀出口管余气排净出现满管液体时,启动泵。 2.3逐渐关闭预冷阀,打开泵出口阀(泵出现有节奏的敲击声,否则应重新预冷)进行充装作业。 2.4充装压力在7MPa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温升情况,温升过高应终止该瓶的充装,并妥善处理。对无温升气瓶,应退出气瓶检查瓶阀,排除故障再另行充装。 2.5充装压力达到1.5MPa后严禁插入空瓶。

2.6充装中应控制充装速度,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m3/h。 2.7充装中应注意观察气化器出口温度不得低于-30℃。 2.8气瓶充装终了压力,应符合GB/T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不得超过在规定温度下的充装压力。 氩气在不同充装温度下气瓶的最高充装压力: 2.9在到达充装终了压力时,应逐步关闭改组进气阀并微开另一组进气阀,直至全关该组进气阀,全开另一组进气阀。 2.10逐只关闭支路阀和瓶阀,从卡具上卸下气瓶。 2.11逐只检查瓶阀和瓶体有无泄漏现象,并妥善处理。 2.12充装完毕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签名备查。 2.13充装合格的气瓶粘贴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 2.14充装结束,应关闭泵的进液阀、回气阀,打开预冷阀排液泄压,并停止泵的运行。确认预冷阀出口管无液体和气体时,关闭预冷阀。

气瓶使用规程完整

高压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康泰化工有限公司 年月日

高压气瓶安全使用规程 1.目的:建立高压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无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各种高压气瓶的操作。 3.职责:化验室人员负责本操作规程的实施。 4.高压气瓶基本知识 4、1 “钢瓶”:贮存高压氧气、煤气、石油液化气等液化气体的钢制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对气瓶的定义: 气瓶就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参数包括: 1、正常环境温度-40至60℃; 2、公称工作压力为1、0至30Mpa; 3、公称容积为0、4L至3000L; 4、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 5、无缝、焊接与特种气瓶。 压缩气体包括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混合气体。其中液化气体又分为高压液化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如空气、氧气【-118、6℃】等)(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 ℃,且小于等于70 ℃的为高压液化气体。(如二氧化碳【30、98℃】、乙烷【32、18℃】等)(3)、临界温度大于70 ℃的为低压液化气体。(如丙烷【96、59℃】、氨【132、33℃】、水【373、91 ℃】等。

临界温度:使物质由气相变为液相的最高温度叫临界温度。 4、2 气瓶的结构 (1)从结构上来说:气瓶由瓶体与附件构成。 气瓶附件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防震圈、紧急切断与充装限位装置等。 气瓶附件就是气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与充装限位装置等。 4、3气瓶的安全特性: 1、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 2、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1、5倍。

各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氩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为确保氩气充装安全及质量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15MPa、充装氩气的高压无缝气瓶,不适用于其他气体的充装。 1.充装前的准备 1.1确认泵、气化器、充装卡具、阀门、管道系统完好,压力表、安全阀状态正常、灵敏可靠。 1.2待充气瓶经充装前检查,符合充装规范要求。 1.3确认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介质、颜色与所充装压力和介质相符,并在有效使用周期内。 1.4气瓶应留有0.05MPa以上的余气,对无余气的气瓶必须进行加热、抽真空、置换处理合格后方可充装。 2.充装 2.1用卡具连接好待充气瓶,逐只打开瓶阀和支路阀,并检查有无泄漏现象。 2.2打开泵进液阀、预冷阀和回气阀,对泵进行预冷,当预冷阀出口管余气排净出现满管液体时,启动泵。 2.3逐渐关闭预冷阀,打开泵出口阀(泵出现有节奏的敲击声,否则应重新预冷)进行充装作业。 2.4充装压力在5MPa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温升情况,温升过高应终止该瓶的充装,并妥善处理。对无温升气瓶,应退出气瓶检查瓶阀,排除故障再另行充装。 2.5充装压力达到1.5MPa后严禁插入空瓶。

2.6充装中应控制充装速度,每组气瓶的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min。 2.7充装中应注意观察气化器出口温度不得低于0℃。 2.8气瓶充装终了压力,应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不得超过在规定温度下的充装压力。 表1 氩气在不同充装温度下气瓶的最高充装压力 2.9在到达充装终了压力时,应逐步关闭改组进气阀并微开另一组进气阀,直至全关该组进气阀,全开另一组进气阀。 2.10逐只关闭支路阀和瓶阀,从卡具上卸下气瓶。 2.11逐只检查瓶阀和瓶体有无泄漏现象,并妥善处理。 2.12充装完毕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签名备查。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 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612-16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⑴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⑵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⑶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⑷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⑸储气罐存在故障; ⑹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⑴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⑵超过检验期限;⑶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⑷瓶内无剩余压力;⑸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⑹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⑻与气瓶相连的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⑴瓶体泄漏;⑵管道、阀门漏气;⑶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⑷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⑸加气枪头O型圈破裂、漏气;⑹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的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的钢瓶不合格的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

气瓶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1、氧气瓶 1.1氧气瓶在存储和使用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明火和热源,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不能同室存放,并且距离不得小于5米。 1.2氧气瓶放置要整齐,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空瓶与满瓶的存放处要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米以上。 1.3氧气瓶禁止沾染油污、油脂和溶剂,操作者不能用油手、沾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1.4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动作要缓慢,同时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的氧气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5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的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螺丝。 1.6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进行加热,严禁用火烧。 1.7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氧气瓶不得在下暴晒,夏季露天作业时,应搭设防晒棚。

1、丙烷瓶 1.1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不得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直射;储存仓库和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应避免直射,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夏季应防止曝晒。 1.2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1.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1.4气瓶放置应整齐,应保持直立放置,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乙炔瓶 2.1乙炔瓶存放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乙炔瓶放置要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空瓶与满瓶的存放处要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米以上。 2.2乙炔瓶存储和使用时必须竖直放置,禁止卧放,防止丙酮流出造成燃烧爆炸;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静止20分钟后再使用。 2.3乙炔气瓶使用前,应稍微打开瓶阀除去瓶口的赃物,安装好专用的乙炔减压器,使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并检查接头处是否有漏气,确认后调整到规定压力再使用。 2.4乙炔瓶搬运时应使用专用的小车,严禁抛、滑、滚;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2.5乙炔瓶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防止其它气体灌进气瓶。乙炔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为了防止突然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关闭阀门。 2.6乙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开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一侧,动作要轻缓;瓶阀开启不要超过一圈半,一般情况只开启3/4圈,使用工作压力一般在0.02-0.06MPa。 2.7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2.8乙炔气瓶一般应在40℃以下使用,当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当瓶阀冻结时,可用不超过40℃的温水解冻,严禁火烤。 2.9夏季在室外使用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 1、氮气瓶及其他惰性气体气瓶

各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同名1479)

(同名各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1479)

气体充装操作规程 2018.6 氩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为确保氩气充装安全及质量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

15MPa充装氩气的高压无缝气瓶,不适用于其他气体的充装。 1.充装前的准备 1.1确认泵、气化器、充装卡具、阀门、管道系统完好,压力表、安全阀状态正常、灵敏可靠。 1.2待充气瓶经充装前检查,符合充装规范要求。 1.3确认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介质、颜色与所充装压力和介质相符,并在有效使用周期内。 1.4气瓶应留有0.05MPa以上的余气,对无余气的气瓶必须进行加热、 抽真空、置换处理合格后方可充装。 2.充装 2.1用卡具连接好待充气瓶,逐只打开瓶阀和支路阀,并检查有无泄漏现象。 2.2打开泵进液阀、预冷阀和回气阀,对泵进行预冷,当预冷阀出口管余气排净出现满管液体时,启动泵。 2.3逐渐关闭预冷阀,打开泵出口阀(泵出现有节奏的敲击声,否则应重新预冷)进行充装作业。 2.4充装压力在7MPa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温升情况,温升过高应终止该瓶的充装,并妥善处理。对无温升气瓶,应退出气瓶检查瓶阀,排除故障再另行充装。 2.5充装压力达到1.5MPa后严禁插入空瓶。 2.6充装中应控制充装速度,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vm/h。 2.7充装中应注意观察气化器出口温度不得低于-30 C。 2.8气瓶充装终了压力,应符合GB/T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

定》,不得超过在规定温度下的充装压力。 氩气在不同充装温度下气瓶的最高充装压力: 2.9在到达充装终了压力时,应逐步关闭改组进气阀并微开另一组进气阀,直至全关该组进气阀,全开另一组进气阀。 2.10逐只关闭支路阀和瓶阀,从卡具上卸下气瓶。 2.11逐只检查瓶阀和瓶体有无泄漏现象,并妥善处理。 2.12充装完毕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签名备查。 2.13充装合格的气瓶粘贴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 2.14充装结束,应关闭泵的进液阀、回气阀,打开预冷阀排液泄压,并停止泵的运行。确认预冷阀出口管无液体和气体时,关闭预冷阀。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且不得少于七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和得分高低依次确定。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再设定数量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或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 程正式版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⑴站区工艺管道漏气;⑵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⑶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⑷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⑸储气罐存在故障;⑹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⑴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⑵超过检验期限;⑶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

步检验;⑷瓶内无剩余压力;⑸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⑹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⑻与气瓶相连的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⑴瓶体泄漏; ⑵管道、阀门漏气;⑶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⑷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⑸加气枪头O型圈破裂、漏气;⑹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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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瓶 1.1氧气瓶在存储和使用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明火和热源,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不能同室存放,并且距离不得小于5米。 1.2氧气瓶放置要整齐,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空瓶与满瓶的存放处要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米以上。 1.3氧气瓶禁止沾染油污、油脂和溶剂,操作者不能用油手、沾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1.4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动作要缓慢,同时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5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的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螺丝。 1.6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进行加热,严禁用火烧。 1.7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氧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夏季露天作业时,应搭设防晒棚。 1、丙烷瓶

1.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不得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储存仓库和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应避免阳光直射,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夏季应防止曝晒。 1.2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1.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1.4气瓶放置应整齐,应保持直立放置,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乙炔瓶 2.1乙炔瓶存放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乙炔瓶放置要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空瓶与满瓶的存放处要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米以上。 2.2乙炔瓶存储和使用时必须竖直放置,禁止卧放,防止丙酮流出造成燃烧爆炸;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静止20分钟后再使用。 2.3乙炔气瓶使用前,应稍微打开瓶阀除去瓶口的赃物,安装好专用的乙炔减压器,使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并检查接头处是否有漏气,确认后调整到规定压力再使用。 2.4乙炔瓶搬运时应使用专用的小车,严禁抛、滑、滚;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2.5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防止其它气体灌进气瓶内。乙炔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为了防止突然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关闭阀门。 2.6乙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开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一侧,动作要轻缓;瓶阀开启不要超过一圈半,一般情况只开启3/4圈,使用工作压力一般在0.02-0.06MPa。 2.7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2.8乙炔气瓶一般应在40℃以下使用,当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当瓶阀冻结时,可用不超过40℃的温水解冻,严禁火烤。 2.9夏季在室外使用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 1、氮气瓶及其他惰性气体气瓶 1.1使用方法:

预算员管理办法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预算定额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预算员队伍建设,提高对外结算和对内成本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管理单位。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部预算定额员人员配置及选择第三条: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所辖项目数量、规模、类型、复杂程度及管理模式配备预算员数量。每单位原则应配备至少1名业务过硬的预算员,首选公司正式员工。 第四条: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员管理,预算定额部负责对其进行对外结算和对内成本管理业务指导和技能考核。 第五条:预算员从事工作主要分为港口与航道工程、土建工程、水电暖等安装工程、疏浚工程、测量工程等五个专业方向,预算员应至少熟练掌握1个专业方向,并熟悉其他专业。各项目管理单位间可以通过预算定额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互相借用或调配预算员。 第六条:从事预算定额员岗位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后三年内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预算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岗位,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并书面确认交接资料清单。交接内容应经过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第三章:对外结算、决算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第八条:算量套项应遵循相关定额规定,算量分为计算清单量和定额量,计算清单量应遵循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定额量应遵循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九条:预算员算量套项应优先采用公司电子版算量文件格式。算量套项过程应清晰、明了,必要时可附简图或简要说明。算量过程数据、文字和图表应完成保留,便于与业主、咨询公司进行核量。 第十条:预算员应充分掌握合同相应条款要求,对外结算、决算文件应充分响应合同条款,合同内部分量价应与投标工程清单量价相吻合,签证部分应与实际增项工程量价相吻合,报送业主前应严格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情况及工程所在地,按照定额规定确定该项目的取费标准。 第十二条:预结算中材料价格确定应有依据,原则依据当地造价信息,如当地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价格,可采用网络及经销商询价等多种方式获得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预算员应及时掌握国家、行业或项目所在地造价政策、法规或相关要求的变化,并及时更新造价软件。 以下网站可供参考: 1、奔腾软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6777087.html,

氧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整

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充装前的检查 气瓶在充装之前,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检查,以防止一切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气瓶投入充装,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①气瓶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是否属于制造单位或有关主管安全监察部门宣布报废或规定停用或需要复检的产品。 ②气瓶改装是否符合要求。 ③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铅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见。气瓶的铅印标记上的容应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质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年月;监督检验标记;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④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 ⑤气瓶上标出的公称工作压力是否符合欲装气体规定的充装压力。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规定如下:气体在基准温度下(20℃)的充装压力(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温度为60℃时介质压力(液化气体);限定充装量下,温度为60℃时瓶乙炔气的压力(溶解乙炔)。 ⑥气瓶的颜色、字样是否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⑦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⑧气瓶有无剩余压力,剩余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⑨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的瓶阀和瓶体是否沾有油脂。 ⑩首次充气的气瓶是否经过置换或真空处理。 ⑩瓶体有无裂纹、严重锈蚀、明显变形、机械损伤等缺陷。 2、气瓶的充装量 气瓶的充装量是指气瓶在单位容积允许充装的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最大质量,所以也称最大充装量或安全充装量。各类气瓶的充装量应该根据气瓶的许用压力和最高使用温度确定。其原则是保证所装气体或液化气体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其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 气瓶许用压力是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达到的最高压力。我国规定:高压气瓶的许用压力等于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2倍或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是指气瓶在充装气体以后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根据我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国使用的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为60℃。 永久气体(压缩气体)气瓶的充装量与液化气体不同,它是指在最终充装温度下的充装压力。 3、液化气体的充装 ①实行充装复检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②称量衡器应保持准确。 ③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④充装后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⑤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完整版)丙烷气安全操作规程

丙烷气安全操作规程 1、当班班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2.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2.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2.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2.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3、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3.1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安全交底后上岗作业; 3.2丙烷气瓶必须安装防回火装置;回火装置使用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发生回火3次后必须更换防回火装置。 3.3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 丙烷气瓶摆放位置距离高温钢坯的距离应大于20米; 3.4 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气瓶与明火

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C,严禁用温度超过40°C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气瓶立放时,应釆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3.5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3.6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7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检验是否漏气,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3.8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3.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 3.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3.11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河北省预结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 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规[2000]4 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0 年 5 月 19 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2000 年5月30 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总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氩气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氩气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1、充装前的气瓶检验 1.1气瓶在充装前,应由经省级培训合格的气瓶充装前检 验合,并在气瓶上粘贴充装前检验合格证方可充装。 1.2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充装: 1.2.1非国家批准的定点厂所制造的气瓶; 1.2.2非省级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气瓶检验单位所检验或 检验有效期限已过的气瓶; 1.2.3瓶阀、防震圈等到安全附件损坏、不全或瓶阀材质 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1.2.4瓶内无剩余气体的; 1.2.5公称工作压力小于15MPa; 1.2.6气瓶直立不稳,不能保证安全充装的; 1.3下列情况的气瓶应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3.1无法对瓶内原装气体作定性鉴别的无余气的气瓶: ·若瓶内原装介质非氩气,并发现瓶内有残留水等污染物时,应卸下瓶阀进行处理,再进行抽真空或用氩气置换。 ·从瓶色、瓶阀等检查表明是氩气的无余压气瓶,应进行抽真空处理。 1.3.2发现外来气瓶以次充好、以低压废瓶充当高压瓶等 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气瓶的来瓶单位报告厂长和技术负责人,予以追查处理,必要时报告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部门。 2、充装 2.1气瓶的充装压力,应根据不同的温度选取,且不得超 过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最高允许压力。 在不同温度下的充装压力值,可按GB14194-19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执行。 2.2充装系统所用的压力表,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 盘直径不应小于150毫米。 2.3充装系统所用的压力表、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送专 业计量部门校验。 2.4当瓶内充装压力达到最高充装压力的1/3以上时,应 用手或仪器探测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检查接头是否有泄漏现象;检查瓶内是否有异常声响或出现其它反常情况,若有上述异常应及时查出原因,进行处理。 2.5氩气充装时,应确定专人对充装程式序进行检查及处 理,充装完毕,充装责任人必须在钢瓶上粘贴符合GB16807-1997《气瓶警示标签》和标注有充装日期和班次的产品合格证。 2.6充装后的气瓶,应由充装者对其逐只检查和进行密封 性试验,检查内容有: 2.6.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 2.6.2用皂液涂于瓶阀出口、瓶脖及其它密封部,观察有

二氧化碳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43565 二氧化碳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二氧化碳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充装前检查设备、管道状况:检查储罐液体低于0.3m3时不得充装;检查压力表、阀门、充装夹具、台秤,如有异常现象立即处理保持安全完好状态方能充装。 2、充装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并排空瓶内余压。 3、开启液体泵上回流阀,平稳开启泵上进液阀,让泵进液预冷三至五分钟。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时,仔佃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型式是外螺纹(右旋),夹好气瓶后对气瓶进行称重,打开充装排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2006]105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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