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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

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制订《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大学生社团要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沟通党和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大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第五条大学生社团分为由院团委指导的院级大学生社团、各系团总支指导的系级社团等两级社团组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具体负责大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群众组织,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外,另设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要按照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兴趣爱好型、社会公益型四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成立院级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院大学生社

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成立系级大学生社团必须向系级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系团总支审核,报分管系领导同意,并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2名社团指导老师。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并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团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宗旨;

(2)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

(3)大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团组织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建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成立社团:

(一)所在单位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大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大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团组织的指导下,重点开展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大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大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大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大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成员上交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秘书

处负责保管,使用时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用于章程内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大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一律上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双重监督。大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大学生社团的注册

大学生社团每年应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大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大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大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院团委审核,学院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大学生社团如果创办内部交流刊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由院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院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同意,私自印刷的,院团委将根据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移交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十八条系级大学生社团只能面向本系招收会员,不具备面向全院招收会员的资格。系级大学生社团发展到一定规模,会员人数超过100人,且另有至少20人以上其他系学生申请加入,有规范的规章制度,所在系团总支同意,可向院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批,报院领导同意后升级为院级社团。

第四章大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大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大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社团的运行秩序,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院在校专科、本科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院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且经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学校团委审批同意成立的社团组织。其会员一般不得少于30人(特殊性质的社团依据实际情况会员不得少于15人)。 第三条我校社团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建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开展的活动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办学指导及准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及学生的成才与成长。 第四条学校对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挂靠指导和定期评比考核的管理办法。社团的管理部门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社联负责在校所登记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社团的发展规划,运行规范和各社团的活动合作等协调工作。以及社团管理制度是制定;审 批各级各类社团的申请成立,登记注册,活动审批,每学年的工作业绩的考核,违纪处理等行政事务。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社团成立应该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2. 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并作为筹备组的负责人向社联以及校团委上交社团成立 书面申请,并制定有关本社团的活动,财务,人事制度等相关基本制度。 3.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社团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以及其他的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 9 1 一、总则 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充实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章程 1、雷锋学校各社团是在共青团望城县雷锋学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2、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校团委核准确定。 3、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各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干事均由

公开招聘产生。 5、社团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并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与建议。 6、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社团成员。 7、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8、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有责任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对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予以指导,并提出对社团干部的任免建议。 9、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各门功课良好;一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10、本章程解释权归雷锋学校团委。 三、干部职责 1、会长职责 (1)对社团进行总体规划,确定社团路线; (2)担负社团的外联任务,负责与学校各级领导、各赞助公司、社团媒体及其他学校的联络、接洽等工作;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式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

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2017年度山东地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2019年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中职组“工程测量”赛项规程 一、赛项名称 赛项名称:工程测量 赛项组别:中职组 专业类别:土木水利 二、竞赛目的 通过本次竞赛,检阅参赛选手的工程测量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水平和仪器操作能力;展示近年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学改革成就、参赛学生的组织管理、团队协作能力和效率、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职业素养;引导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教学案例及相关教学资源的积累,推动课程改革与建设,加快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满足企业需要的建设类高技能人才。 三、竞赛内容 (一)竞赛内容 1.理论知识部分 理论知识竞赛试卷命题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要求为基础,结合《工程测量员国家职业标准》(GBM 4-08-03-04)中级技能的知识要求和生产岗位需要,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相关内容。考试范围详见附件:2019年山东省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中职组工程测量赛项理论考试大纲。 2.技能操作部分 技能操作竞赛包括两个项目:四等水准测量和一级导线测量及单点放样。技能操作将根据观测、记录、数据处理等操作规范性、协调性、完成速度、外业观测和计算成果质量等进行评分。 (二)竞赛时间 1. 理论竞赛规定用时60分钟。 2. 四等水准测量、计算规定用时为60分钟。 3. 一级导线测量及单点放样、计算规定用时为70分钟。 4. 理论竞赛规定用时内完成,提前交卷不加分。 5. 四等水准测量、计算完成时间在50分钟以内不扣分;50~60分钟完成,超过50分钟的部分按1分钟扣1分;完成时间超过60分钟停止比赛,该四等水准测量、计算比赛项成绩零分;时间分10分,扣完为止。 6. 一级导线测量和放样及计算完成时间在60分钟以内不扣分;60~70分钟完成,超过60分钟的部分按1分钟扣1分;完成时间超过70分钟停止比赛,该一级导线测量和放样及计算比赛项成绩零分;时间分10分,扣完为止。 (三)竞赛成绩构成 各参赛队按理论知识竞赛占20%、技能操作部分占80%(其中四等水准测量占35%、一级导线测量及单点放样占45%)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四、竞赛方式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模板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社团必须根据学院有关规章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条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原则,其活动经费来源有: (一)会员交纳的会员费(在此处写清楚具体会费,例如“每 人10元一年”,以及理事是否收费,如有特殊情况,例如 老会员收费与新会员不一样,也要具体说明); (二)学院有关部门的专项活动拨款: (三)合理正当的社会资助。 (四)(如个别协会会有其他收入,如摆摊等,多加一条“其他 合法收入”) 第三条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必须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各社团负责人对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由专人(非会长和 副会长)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监 督管理。 第四条各社团每学年向会员收取一次性会员费,会费标准由社团理事会讨论研究报学院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各社团在上报会员人 数,上缴社团管理费方面不得弄虚作假们,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 人员负责。 第五条各社团会员费、学院有关部门拨款、其他经济来源及各项活动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用帐簿登记,并保存原始单据,定时向社团成 员公布社团活动经费及账目,并随时接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 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社团必须每月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财务情况,提交财务报表。各社团必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财务的不定期检 查。 第七条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活动经费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情 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条社团举办面向全院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大型活动,须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议,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向上级有关部 门申报同意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联合会财 务部有权对活动经费进行结算,各社团必须配合。 第九条社团外出拉赞助,须经过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经团委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与赞助单位正式签订协议。所得 赞助费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备案,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 行监督使用。 第十条赞助费只能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剩余部分作为社团活动经费。赞助活动结束后,该活动负责人应开 列详细财务清单上交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社团理事会换届前必须清理和公布账目,社团财产须移交新一届

山东省中职学校名录(776所)

山东省中职学校名录 地区数量学校名称 济南市98 山东省电子工业学校山东省卫生学校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山东省电力学校胜利石油学校 山东省中医药学校山东省机电学校山东省农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山东省医药学校山东煤炭卫生学校山东省体育学校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职业中专学校山东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山东省轻工美术学校山东省交通运输学校、山东省商贸学校山东省商务科技学校山东省法律学校山东省丝绸工业学校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山东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山东省环境保护学校山东省电影学校山东省广播电视学校山东省机电学校山东大王职业学院中专部山东省煤炭工业学校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长清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长清区技工学校长清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历城职业中专济南工程学校 济南铁路机械学校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济南卫生学校济南市交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济南信息工程学校济南第一职业中专济南第三职业中专济南第五职业中专济南第六职业中专济南第八职业中专济南第九职业中专济南第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济南市工会第二职业中学山东黄河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山东省交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51 山东济南试金集团技工学校山东矿山机械厂技工学校 山东铝业公司技工学校山东龙口会计中等专业学校山东省安装工程技工学校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技工学校山东省劳动厅服务技工学校山东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山东省药材技工学校省医药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山东省邮电技工学校山东水利技工学校山东印刷技工学校山东推土机总厂技工学校 山东省烟草技工学校山东省生建八三厂技术学校 山东拖拉机厂技工学校济南锅炉厂技工学校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技工学校济南市钢铁集团总公司技工学校济南建筑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济南市工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济南市公用事业技工学校济南市公用事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济南市交通局技工学校济南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济南市历城区交通技术学校济南市粮食技工学校济南市商业技工学校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丘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丘市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丘市交通技校 平阴县职业教育中心平阴县职业中专平阴县卫生学校 济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商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商河县玉贵缝纫技校 青岛市90 青岛第二卫生学校青岛高新职业学校、青岛市城阳区职业教育中心青岛市城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青岛电子学校胶南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青岛华夏职业教育中心青岛旅游学校 青岛卫生学校青岛外事服务学校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人教育中心青岛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试题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单选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列机构不得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的是。 A.某重点大学 B.某大型国有企业 C.某省电子商会 D.某县政府 答案:D [解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D项属于国家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2. 某全国性社会团体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了内部规范性文件,文件中包括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规和政策的是。 A.各分支机构下面若再设立分支机构应报社会团体理事会批准 B.明确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和发展会员的范围 C.社会团体与其办事机构会员部签订承包协议,每年按会费收入的20%收取管理费 D.决定把某专业委员会改名为某省分会,全力拓展在该省的业务 答案:B [解答] A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C项,《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D项,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3. 下列团体中,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是。

A.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B.中国国际商会 C.民盟中央委员会 D.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答案:B [解答]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除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以下三类团体可以免予登记: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4.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下列民间组织成立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的是。 A.在某大学校园内成立学生社团 B.在某省成立非公募基金会 C.在某县成立社会团体 D.在某市成立民办大学 答案:A [解答]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除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以下三类团体可以免予登记: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学校社团管理制度

学校社团管理制度1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规范我学院创业社团会议的召开及活动的开展,调动社团成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建立正常的社团活动秩序,健全社团办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社团会议的召开和活动的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社团内部干部的纪律,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经贸外语学院会计金融系《创业协会社团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务必遵守。 一、社团成员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 (三)要有团结互助、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会议规定: (1)召开例会或开展活动时,协会各成员必须按时到场并签到,不得迟到早退。秘书部制定签到表,开会或开展活动时提前十分钟到会场或活动现场签到,做好考勤记录; (2)在会议和活动期间,与会成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认真研究讨论处理各项事宜,不得聊天、睡觉;不得擅自离场,手机调到震动或者静音状态;不得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如有特殊情况,请举手示意。 (3)活动中必须积极主动,不得推三阻四; (4)活动策划时必须由大家一起完成,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 (5)开会要带纸笔,做好笔记。积极参与会议讨论。 (6)会后每个部门讨论下一步工作应怎样进行,分几个步骤,确定由谁负责哪个部分。 (7)工作安排要落实,必须安排到位,尽可能落实到每个人。 (8)会后清洁地面、黑板,关好门窗。 (二)请假制度: (1)因故不能到席者,应在事前向部长请假。征得部长同意后方可缺席,相关部长在会议前将请假人员名单及原因交至秘书部; (2)若开会或活动时间与协会成员的上课、考试时间冲突,该成员在事先说明,则不予追究; (3)如有特殊情况并已向辅导员请假,则需出示请假条以作证明; (4)协会成员不得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请假,如若发现,一经查实,扣分处置。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 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制订《****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大学生社团要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沟通党和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大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第五条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指导的院大学生社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具体负责大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群众组织,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外,另设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要按照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兴趣爱好型、社会公益型四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成立院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三)有至少2名社团指导老师。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并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团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宗旨; (2)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 (3)大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等级 项目 合格 规范化 示范性 6-1 专业设置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服务学生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2.建立以专业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职业教育专家等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调研,定期进行专业建设的相关论证活动。 3.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2010修订)设置专业。通过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掌握专业职业领域的内涵与外延,确定专业范围,界定专业技能(专门化)方向。 .通过职业岗位群分析,确定职业岗位群对学生的职业素养和4

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5.根据国家(或行业)职业资格标准,分析职业认证要求,确定与本专业培养方向对接的职业资格证书。 6.专业分期建设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得力,专业建设符合学校整体发展整体规划。 7.有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思想和专业特质的办学理念和教风学风等,学生职业素养得到培养。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服务学生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2.建立以专业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职业教育专家等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调研,定期进行专业建设的相关论证活动。 3.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2010修订)设置专业。通过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掌握专业职业领域的内涵与外延,确定专业范围,界定专业技能(专门化)方向。专业技能(专门化)方向不少于2个。4.通过职业岗位群分析,确定职业岗位群对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5.根据国家(或行业)职业资格标准,分析职业认证要求,确定与本专业培养方向对接的职业资格证书。 6.专业建设分期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有力。本专业建设在学校整体建设规划能得到有效实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团管理制度

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体社团。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进行管理,包括社团的资格审查、登记注册、社团招新等;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规范社团的正常活动;查处社团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其财务应当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登记注册 第七条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类别(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 (3)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4)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5)会员资格和入会手续;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社团成员考评及奖惩制度; (8)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社团成立申报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前,发起人应先落实指导老师、制定详尽的社团章程,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为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社团指导和管理的通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长就业的有力根据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共青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所有成员应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类、实践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五类社

最新社团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苏州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成立、注销的审批和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校社联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负责校社联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活动审批、年度检查的基本管理办法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管理模式。三星级社团以在本学院(部)内部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为主;四星级社团可以在本校区(本部、东区、北区统称老校区)范围内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五星级社团可以在全校范围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挂靠单位为学校党政部门或直属单位的社团可以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提供,学校对于五星级、四星级社团的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

2018年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

2018年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液压与气动系统装调与维护赛项 工 作 任 务 书 (样题) 2018年10月 中职组-液压与气动系统装调与维护赛项专家组

场次号:第场工位号: 交卷时间: 现场裁判: 一、说明 1. 任务完成总分为100分,任务完成总时间为4小时。 2. 记录表中所有数据要求用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表格应保持整洁,所有数据记录必须举手示意报请裁判签字确认,数据涂改必须经裁判确认,否则该项不得分。 3. 比赛结束,选手应将工作任务书放置于电脑桌上,不得将其擅自带离比赛场地,否则按违规处理。 4. 任务书中所有涉及“选手确认”只能填工位号,严禁出现姓名或与身份有关的信息,否则按违规处理。 5. 安全意识与职业素养评价: (1)所有操作均应符合安全操作规范。 (2)操作台、工作台表面整洁,工具摆放等处理符合职业岗位要求。 (3)遵守赛场纪律,尊重赛场工作人员。 (4)爱惜赛场设备、器材,不允许随手扔工具,尽量减少耗材的浪费,在操作中不得发出异常噪声,以免影响其他选手操作。 (5)器件安装、管路连接、电路连接应符合行业相关操作规范。 6. 违规操作扣分: (1)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更换的器件,经裁判组检测后;如为非人为损坏,由裁判根据现场情况给予补时;如人为损坏或器件正常,每器件扣3分/次。 (2)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扣10分。 (3)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有工具掉落扣2分。 (4)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现场大量漏油扣10分。 (5)因违规操作而损坏赛场设备及部件的扣分:PLC主机扣10分/台,压力表扣5分/件,传感器扣5分/件,其它设施及系统零部件(除螺丝、螺母、平垫、弹垫外)扣2分/个,仪表及工具扣5分/件。 (6)扰乱赛场秩序,干扰裁判的正常工作扣10分,情节严重者,经执委会批准,由裁判长宣布,取消参赛资格。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1 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建设先进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我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全日制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并在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注册登记的,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社团制度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院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与爱好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社团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共青团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所有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全院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合并、注销、备案; 2. 指导社团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 3. 负责社团大型、涉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查; 4. 帮助社团解决困难,提供条件; 5. 与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 6. 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比等。 第六条学生社团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了解并遵守有关学生社团的各项章程、管理办法; 2. 指导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 3. 了解社团开展的活动及内部动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承担活动的审批责任; 4. 配合学院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 第八条社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整理一次,并按时上交院团委检查。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

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 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 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4〕14号)精神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生成长发展事实,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综合系统评价。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旨在通过创新学生评价机制,引导学校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质量观,既关注技术技能培养、又关注人文素养教育,为学生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提供真实可信的参考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关注学生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帮助学生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提高综合素养。 (二)激励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面向全体学生,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学生自信心和自尊心,激发学生潜能优势,引领学生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成就自我。 (三)过程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贯穿于学生知识技能学习训练、关键能力培养、创新潜能开发、身心健康发展、职业精神塑造的全过程,避免单一结论性、终结性评价。 (四)多元化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公正、客观,运用多元评价指标、多元评价主体、多样评价方式,全面反映学生成长发展状况,以多元视角、相互认证的全方位评测,确保结果真实有效。 三、评价内容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遵循和践行,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以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责任义务、安全环保和其他文明行为习惯表现等。包括学生日常操行、参与党团活动、公益活动等。 (二)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学习兴趣和良好习惯的养成,对学科、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拓展性学习情况,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包括国家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习情况,学业水平考试情况,参加技能大赛、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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