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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气负荷

4.1 负荷分类

4.2 负荷预测

4.3 规划指标

5燃气气源

6燃气管网

6.1 压力级制

6.2 管网布置

6.3 水力计算

7调峰及应急储备

7.1 调峰

7.2 应急储备

8燃气厂站

8.1 一般规定

8.2 天然气厂站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4 汽车加气站

8.5 人工煤气厂站

9运行调度系统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

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

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

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

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

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

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

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hourly load coefficient

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daily load coefficient

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日用气量的比值。

2.0.10 用气结构structure of gas consumption

不同种类燃气用户年用气量占年总用气量的百分比。

2.0.11 年负荷增长率yearly load growth rate

当年用气增长量与上年用气量的比值。

2.0.12 负荷密度load density

供气区域的高峰小时用气量除以供气区域占地面积所得的数值,表示负荷分布密集程度的量化指标。

2.0.13 燃气气化率gasification rate

某类燃气用户占规划区域内此类用户总量的比例,包括:居民气化率、采暖气化率、制冷气化率、汽车气化率等。

2.0.14 气源点gas source point

城镇管道燃气的供气起点,包括:门站、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站、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站、人工煤气制气厂或储配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或混气站等。

2.0.15 专供调压站(箱) special regulator station

仅为某个特定用户供气的调压站(箱)。

2.0.16 区域调压站(箱) regional regulator station

为某个区域供气的调压站(箱)。

2.0.17 厂站负荷率station load factor

厂站的最大小时流量与厂站设计流量的比值,表示厂站的利用率。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当地资源状况及发展需求,统筹并科学合理选择各类

气源,满足市场需求、保障供需平衡。

3.0.2 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范

围及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或镇规划相一致。

3.0.3 城镇燃气规划应与城镇道路交通、水系、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

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3.0.4 城镇燃气规划应近、远期相结合,统筹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且应

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0.5 城镇燃气规划应从城市或镇全局出发,充分体现社会、经济、环境、节能

等综合效益。

3.0.6 城镇燃气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负荷预测、气源选择、管网布置、厂站

布局、储气调峰、应急储备等;成果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及图纸。

3.0.7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A的规定。

4用气负荷

4.1 负荷分类

4.1 负荷分类

4.1.1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用户类型,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气负荷、商业用气负荷、工业生产用气负荷、采暖通风及空调用气负荷、燃气汽车及船舶用气负荷、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用气负荷、燃气发电用气负荷、其他用气负荷及不可预见用气负荷等。

4.1.2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集中负荷和分散负荷。

4.1.3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用户用气特点,可分为可中断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

4.2 负荷预测

4.2 负荷预测

4.2.1 负荷预测应结合气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或镇发展规划等确定。

4.2.2 负荷预测前,应根据下列要求合理选择用气负荷:

1 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同时兼顾其他用气;

2 应根据气源条件及调峰能力,合理确定高峰用气负荷,包括采暖用气、电厂用气等;

3 应鼓励发展非高峰期用户,减小季节负荷差,优化年负荷曲线;

4 宜选择一定数量的可中断用户,合理确定小时负荷系数、日负荷系数;

5 不宜发展非节能建筑采暖用气。

4.2.3 燃气负荷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气气化率,包括:居民气化率、采暖气化率、制冷气化率、汽车气化率等;

2 年用气量及用气结构;

3 可中断用户用气量和非高峰期用户用气量;

4 年、周、日负荷曲线;

5 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计算月高峰日用气量,高峰小时用气量;

6 负荷年增长率,负荷密度;

7 小时负荷系数和日负荷系数;

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和最大负荷利用日数;

9 时调峰量,季(月、日)调峰量,应急储备量。

4.2.4 总负荷的年、周、日负荷曲线应根据各类用户的年、周、日负荷曲线分别进行叠加后确定。

4.2.5 各类负荷量、调峰量及负荷系数均应根据负荷曲线确定。

4.2.6 燃气负荷预测可采用人均用气指标法、分类指标预测法、横向比较法、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等。

4.3 规划指标

4.3 规划指标

4.3.1 城镇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气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总用气量时,规划人均综合用气量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表4.3.1 规划人均综合用气量指标

1 城镇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内生产总值;

2 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当地资源条件和气源供应条件;

3 居民生活习惯、现状用气水平;

4 节能措施等。

4.3.2 城镇燃气规划用气指标应按节能减排要求,在调查各类用户用能水平、分析用气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生活用气指标,应根据气候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生活习惯、燃气用途等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2 商业用气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用户的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习惯、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程度,按其占城镇居民生活用气的适当比例确定。

3 工业用气负荷分为落实的和远期规划的负荷,其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落实的负荷预测应按企业可被燃气替代的现用燃料量经过转换计算,或按生产规模及用气指标进行预测;

2)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可按同行业单位产能(或产量)或单位建筑面积(或用

地面积)用气指标估算。

4 采暖通风及空调用气量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面积、建筑能耗指标分别测算用气量;

2)用气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和《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确定;

3)无法获得分类建筑指标时,宜按当地建筑物耗热(冷)综合指标确定。

5 燃气汽车、船舶用气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各类汽车、船舶的用气指标、车辆数量和行驶里程确定用气量;

2)用气指标应根据车辆、船舶的燃料能耗水平、行驶规律综合分析确定。

6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及燃气电厂用气量应根据装机容量、运行规律、余热

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等因素预测。

7 不可预见用气及其他用气量可按总用气量的3%~5%估算。

5燃气气源

5 燃气气源

5.0.1 燃气气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及基本特性》GB/T 13611

的规定,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5.0.2 燃气气源选择应遵循国家能源政策,坚持降低能耗、高效利用的原则;应

与本地区的能源、资源条件相适应,满足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安全可靠的要求。

5.0.3 燃气气源宜优先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清洁燃料。当选择人工煤

气作为气源时,应综合考虑原料运输、水资源因素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

5.0.4 燃气气源供气压力和高峰日供气量,应能满足燃气管网的输配要求。

5.0.5 气源点的布局、规模、数量等应根据上游来气方向、交接点位置、交接压

力、高峰日供气量、季节调峰措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门站负荷率宜取50%~80%。

5.0.6 中心城区规划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镇输配管网,宜选择2个及以上的气

源点。气源选择时应考虑不同种类气源的互换性。

6燃气管网

6.1 压力级制

6.1 压力级制

6.1.1 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6.1.2 燃气管网系统的压力级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简化压力级制,减少调压层级,优化网络结构;

2 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最高压力级制的设计压力,应充分利用门站前输气系统压能,并结合用户用气压力、负荷量和调峰量等综合确定;其他压力级制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城市或镇规划布局、负荷分布、用户用气压力等因素确定。

6.1.3 燃气管网系统宜结合城镇远期规划,优先选择较高压力级制管网,提高供气压力。

6.2 管网布置

6.2 管网布置

6.2.1 城镇燃气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主干管网应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减少穿跨越河流、铁路及其他不宜穿越的地区;

2 应减少对城镇用地的分割和限制,同时方便管道的巡视、抢修和管理;

3 应避免与高压电缆、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等设施平行敷设;

4 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6.2.2 中心城区规划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燃气主干管应选择环状管网。6.2.3 长输管道应布置在规划城镇区域外围;当必须在城镇内布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执行。

6.2.4 长输管道和城镇高压燃气管道的走廊,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时进行预留,并与公路、城镇道路、铁路、河流、绿化带及其他管廊等的布局相结合。

6.2.5 城镇高压燃气管道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史文物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地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高压管道走廊应避开居民区和商业密集区。

3 多级高压燃气管网系统间应均衡布置联通管线,并设调压设施。

4 大型集中负荷应采用较高压力燃气管道直接供给。

5 高压燃气管道进入城镇四级地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2.6 城镇中压燃气管道布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道路布置,一般敷设在道路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人行步道下;

2 宜靠近用气负荷,提高供气可靠性;

3 当为单一气源供气时,连接气源与城镇环网的主干管线宜采用双线布置。

6.2.7 城镇低压燃气管道不应在市政道路上敷设。

6.3 水力计算

6.3 水力计算

6.3.1 城镇燃气管网应根据规划分期进行各规划阶段的静态水力计算,并应进行

相应的事故丁况校核;遇下列情况宜进行管网动态模拟计算:

1 利用燃气管网储气,进行时调峰时;

2 集中负荷接入管网时;

3 需要设置增压装置的用户接入管网时。

6.3.2 燃气管网及厂站的布局应根据水力计算进行优化。

6.3.3 水力计算时,管网的计算流量应根据规划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6.3.4 燃气管网的管径应根据气源点的供气压力、管网的计算流量以及最低允许

压力等条件,通过管网水力计算确定,并适当留有余量。

7调峰及应急储备

7.1 调峰

7.1 调峰

7.1.1 燃气调峰量应根据城镇用气负荷曲线和上游供气曲线确定。

7.1.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应与上游统筹解决用气不均衡的问题。

7.1.3 城镇燃气调峰方式选择应根据当地地质条件和资源状况,经技术经济分析

等综合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附近有建设地下储气库条件时,宜选择地下储气库调节季峰、日峰;

2 城镇天然气输气压力较高时,宜选用高压管道储气调节时峰;

3 当具备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气源时,宜利用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

调日峰、时峰。

7.1.4 调峰设施应根据季节、日、时调峰量合理选择,并按实际调峰需求,统一

规划,分期建设。

7.2 应急储备

7.2 应急储备

7.2.1 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应与主供气源具有互换性。

7.2.2 城镇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的储备量应按3d~10d城镇不可中断用户的年均日

用气量计算。

7.2.3 应急储备设施布局应结合城镇燃气负荷分布、输配管网结构,经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

8燃气厂站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燃气厂站的布局和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并应满足耕地

保护、环境保护、防洪、防台风和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3 应根据负荷分布、站内工艺、管网布置、气源条件,合理配置厂站数量和

用地规模;

4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地基沉陷、滑坡等不良地质构造地段;

5 应节约、集约用地,且结合城镇燃气远景发展规划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6 燃气厂站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8.1.2 燃气指挥调度中心、维修抢修站、客户服务网点等燃气系统配套设施的规

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镇燃气设施规模相匹配;

2 应与城镇燃气设施同步规划。

8.2 天然气厂站

8.2 天然气厂站

8.2.1 门站站址应根据长输管道走向、负荷分布、城镇布局等因素确定,宜设在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用地边缘。规划有2个及以上门站时,宜均衡布置。

8.2.2 储配站站址应根据负荷分布、管网布局、调峰需求等因素确定,宜设在城镇主干管网附近。

8.2.3 门站和储配站用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8.2.4 当城镇有2个及以上门站时,储配站宜与门站合建;但当城镇只有1个门站时,储配站宜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与门站均衡布置。

8.2.5 调压站(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供应方式与用户类型,调压站(箱)可分为区域调压站(箱)与专供调压站(箱)。

2 调压站(箱)的规模应根据负荷分布、压力级制、环境影响、水文地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调压站(箱)的负荷率宜控制在50%~75%。

3 调压站(箱)的布局,应根据管网布置、进出站压力、设计流量、负荷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 调压站(箱)的设置应与环境协调,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5 集中负荷应设专供调压站(箱)。

8.2.6 高中压调压站不宜设置在居住区和商业区内;居住区及商业区内的中低压调压设施,宜采用调压箱。

8.2.7 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厂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选择应考虑交通便利及与规划城镇燃气管网衔接等因素。

2 供应和储存规模应根据用户类别、用气负荷、调峰需求、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作为临时或过渡气源时,厂站出线应与管网远期规划相衔接。

8.2.8 天然气门站、高压调压站、次高压调压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用地面积指标可分别按本规范表B.0.1-1~表B.0.1-5的规定执行。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3.1 液化石油气厂站的供应和储存规模,应根据气源情况、用户类型、用气负荷、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3.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8.3.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规定。

8.3.4 液化石油气气化、混气、瓶装站的选址,应结合供应方式和供应半径确定,且宜靠近负荷中心。

8.3.5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用地面积指标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B表B.0.2-1和表B.0.2-2的规定执行。

8.4 汽车加气站

8.4 汽车加气站

8.4.1 汽车加气站气源及数量,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资源条件、汽车数量、运营规律,以及经济发展、环保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4.2 汽车加气站站址宜靠近气源或输气管线,方便进气、加气,且便于交通组织。

8.4.3 汽车加气站规模、选址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 1001等的规定。

8.4.4 汽车加气站建设应避免影响城镇燃气的正常供应,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加气站宜建在中压燃气管道附近;

2 加气母站宜建在高压燃气厂站或靠近高压燃气管道的地方。

8.4.5 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和加气子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可与加油站或其他燃气厂站合建,各类天然气加气站也可联合建站。

8.4.6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的用地指标可分别按本规范表B.0.3-1~表B.0.3-3的规定执行。

8.5 人工煤气厂站

8.5 人工煤气厂站

8.5.1 人工煤气厂站的设计规模和工艺,应根据制气原料来源、原料种类、用气负荷、供气需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5.2 人工煤气厂站应布置在该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5.3 人工煤气厂站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标准的规定。

8.5.4 人工煤气储配站站址应根据负荷分布、管网布局、调峰需求等因素确定,

宜设在城镇主干管网附近。人工煤气储配站宜与人工煤气厂对置布置。

8.5.5 人工煤气储配站用地面积指标可按本规范表B.0.4的规定执行。

9运行调度系统

9 运行调度系统

9.0.1 应根据城镇燃气供气规模、运营模式,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合理适

用、有利发展的原则,规划燃气指挥调度中心、维修抢修站、客户服务网点等燃气系统配套设施。

9.0.2 10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宜设置包括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地理

信息系统、生产调度系统、应急保障系统等的运行调度系统。

9.0.3 城镇燃气运行调度系统宜设主控中心及本地站。

9.0.4 燃气系统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可按本规范表B.0.5的规定执行。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A.0.1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应至少包括表A.0.1的内容。

表A.0.1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

A.0.2 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内容应至少包括表A.0.2的内容。

表A.0.2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B.0.1 门站用地面积指标、高压调压站用地面积指标、次高压调压站用地面积指

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用地面积指标、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用地面积指标应分别按表B.0.1-1~表B.0.1-5的规定执行。

表B.0.1-1 门站用地面积指标

注:1 表中用地面积为门站用地面积,不含上游分输站或末站用地面积;

2 上游分输站和末站用地面积参照门站用地面积指标;

3 设计接收能力按标准状态(20℃、101.325kPa)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4 当门站设计接收能力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表B.0.1-2 高压调压站用地面积指标

注:1 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20℃、101.325kPa)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 当高压调压站的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注:1 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20℃、101.325kPa)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 当次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注:当储罐水容积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注:1 储罐储气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计算;

2 当储罐储气容积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B.0.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指标、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用地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表B.0.2-1和表B.0.2-2的规定。

注:气瓶容积按气瓶几何容积计算。

B.0.3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用地面积指标、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用地面积指标、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用地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表B.0.3-1~表B.0.3-3的规定。

注: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20℃、101.325kPa)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注: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20℃、101.325kPa)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注:1 储罐储气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计算;

2 当储罐总储气容积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用地面积指标。

B.0.4 人工煤气储配站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注:1 储罐储气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计算;

2 当储罐总储气容积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人工煤气储配站用地面积指标。

B.0.5 燃气系统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表B.0.5 燃气系统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注:1 对应供气规模下的人员编制以国内城市现状情况为样本分析整理得出;

2 人均建筑面积按20(25)m2考虑,容积率按1.1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5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6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7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

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9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0 《城镇燃气分类及基本特性》GB/T 13611

11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12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 100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 5 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 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T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T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 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约 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 术语 2.0.1 集中负荷 concentrated load 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 interruptible customer 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 uninterruptible customer 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 off-peak customer 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 load curve 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 hourly load coefficient 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 daily load coefficient 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 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 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1 总 则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1章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 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 基准气 reference 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 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 直立炉 vertical 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 自由膨胀序数 crucible swelling 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 葛金指数 Gray—King 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O.10 罗加指数 Roga 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O.11 煤的化学反应性 chemical reactivity of 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O.12 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 stability of coal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3 、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 (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 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 %~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种类繁多,例如可分为钢铁厂建筑、机械制造厂建筑、精密仪表厂建筑、航空工厂建筑、造船厂建筑、水泥厂建筑、化工厂建筑、纺织厂建筑、火力发电厂建筑、水电站建筑和核电站建筑等。工业厂房按用途可分为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以及各种用途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滑道、烟囱、料斗、水塔等;按生产特征可分为热加工厂房、冷加工厂房和洁净厂房等;按工业建筑的空间形式可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类。 工业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 1、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这是确定工业建筑设计方案的基本出发点。与工业建筑有关的工艺要求是:①流程。直接影响各工段、各部门平面的次序和相互关系。②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与厂房平面、结构类型和经济效果密切相关。 ③生产特点。如散发大量余热和烟尘,排出大量酸、碱等腐蚀物质或有毒、易燃、易爆气体,以及有温度、湿度、防尘、防菌等卫生要求等。 2、合理选择结构形式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材料、施工条件,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易得,施工方便,耐火耐蚀,适应面广,可以预制,也可现场浇注,为中国目前的单层和多层厂房所常用。钢结构则多用在大跨度、大空间或振动较大的生产车间,但要采取防火、防腐蚀措施。最

好采用工业化体系建筑,以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3、保证良好的生产环境 ①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一般厂房多为自然采光(见工业建筑采光),但采光均匀度较差。如纺织厂的精纺和织布车间多为自然采光,但应解决日光直射问题。如果自然采光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则采用人工照明(见工业建筑照明)。②有良好的通风。如采用自然通风,要了解厂房内部状况(散热量、热源状况等)和当地气象条件,设计好排风通道。某些散发大量余热的热加工和有粉尘的车间(如铸造车间)应重点解决好自然通风问题。③控制噪声。除采取一般降噪措施外,还可设置隔声间。④对于某些在温度、湿度、洁净度、无菌、防微振、电磁屏蔽、防辐射等方面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车间,则要在工业建筑平面、结构以及空气调节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⑤要注意厂房内外整体环境的设计,包括色彩和绿化等。 4、合理布置用房 生活用房包括存衣间、厕所、盥洗室、淋浴室、保健站、餐室等,布置方式按生产需要和卫生条件而定。车间行政管理用房和一些空间不大的生产辅助用房,可以和生活用房布置在一起。 5、总平面布置 这是工业建筑设计的首要环节。在厂址选定后,总平面布置应以生产工艺流程为依据,确定全厂用地的选址和分区、工厂总体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以及公用设施的配置,运输道路和管道网路的分布等。此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试卷试题库题集.doc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共术冰题,每题 1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错选、 多选或漏选均不得分) 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当城镇燃气为无毒燃气时,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为达到燃气爆 炸下限的 ( B )时,人应能察觉: A 、 10% B、20% C 、 30% D 、50% 2、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当城镇燃气加臭剂采用四氢噻吩时,加臭剂量不宜小于( C ) 毫克/标准立方米。 A 、 10 B、15C、20D、30 3、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面关于加臭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B、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C、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 D、加臭剂应对燃气的燃烧起到催化作用。 4、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列装置中不属于城镇燃气设施附属安全装置的是( D ) A、紧急切断阀。 B、安全放散装置。 C、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D、加臭装置。 5、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得少于( C )年。 A 、 1 0 B、20C、30D、50 6、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分为7 级,设计压力为 1. 2MPa 的燃气管道为:( C ) A 、高压A管道 B 、高压 B管道 C 、次高压 A 管道 D 、次高压 B 管道 7、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分为7 级,设计压力为 ( D ) MPa以下的燃气管道为低压管道:

A 、 0. lMPa B、MPa C、MPa D、MPa 8、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的规定,中低压城镇燃气管道不得采用:(C ) A、聚乙烯管 B、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 C、灰铸铁管 D、钢骨架聚乙 烯管 9、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列管材中可以用于次高压燃气管道的是(C) A、聚乙烯管 B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C、 L245 钢管 D、钢骨架聚乙烯管 10、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地下燃气管道可以从下面穿越的建筑物或大型结构物是: (D ) A 、居民楼B、办公楼C、工业厂房D、立交桥 1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地下中压燃气管道距城市污水、雨水排水管的水平安 全间距为 (C) A、 0. 75 米 B、米 C、米 D、米 12、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地下中压燃气管道距街树的水平安全间距为(A ) A、 0. 75 米 B、米 C、米 D、米 13、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地下中压燃气管道与导管内通信、电力电缆的水平安 全净距为 ( B ) A、 0. 75米 B、米 C、米 D、米 14、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钢质地下中压燃气管道与直埋热力管道的水平安全间 距为 ( B ) A 、 0. 75米B、米C、米D、米 15、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地下中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缆的垂直安全净距为( C ) A 、 0. 15米B、米C、米D、米 16、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高压燃气管道通过地区的分类方法,下面地 区属于 ( C )级地区:沿管路中心线两侧各200 米范围内,任意划分公里长范围内有50 个供人居住的建筑物。 A 、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 17、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高压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1 总则 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 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2.0.2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 2.0.3 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4 C声级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C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5 倍频带声压级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频带宽度为1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2×10-5Pa。 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 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企业。 2.0.8 噪声控制专用设备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 专门为控制噪声而设计、生产或制造的设备。 2.0.9 高噪声设备high noise equipment 辐射噪声对工作环境或生活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设备。 2.0.10 隔声sound insulation 利用隔声材料和隔声结构阻挡声能的传播,把声源产生的噪声限制在局部范围内,或在噪声的环境中隔离出相对安静的场所。 2.0.11 透射系数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频率的条件下,通过材料后透射的声能量与入射的声能量之比。 2.0.12 扩散声场diffuse sound field 能量密度均匀、在各个传播方向作无规分布的声场。 2.0.13 声桥sound bridge 在双层或多层隔声结构中两层间的刚性连接物、声能以振动的方式通过它在两层中传播。 2.0.14 声阱sound lock 具有大量声能吸收的小室或走廊,其用途是使室内两边可以相通但声耦合很小,从而提高两个分隔室的隔声能力。 2.0.15 消声器muffler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气负荷 4.1 负荷分类 4.2 负荷预测 4.3 规划指标 5燃气气源 6燃气管网 6.1 压力级制 6.2 管网布置 6.3 水力计算 7调峰及应急储备 7.1 调峰 7.2 应急储备 8燃气厂站 8.1 一般规定 8.2 天然气厂站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4 汽车加气站 8.5 人工煤气厂站 9运行调度系统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 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 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 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 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 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 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 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hourly load coefficient 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daily load coefficient 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日用气量的比值。 2.0.10 用气结构structure of gas consumption 不同种类燃气用户年用气量占年总用气量的百分比。 2.0.11 年负荷增长率yearly load growth rate 当年用气增长量与上年用气量的比值。 2.0.12 负荷密度load density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T 50046-95)条文说明日期:2006-2-6 16:46:42 作者:sally 出处:点击:1239 点数:0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及建设部(91)建标计字第1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环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共9个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J46-82)共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7月3日以建标[1995]390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腐蚀性分级;以提高耐久性的方法进行结构设计;增加了地基、桩基、污水处理池、排气筒和室外管架的防护内容,并增删了某些防腐蚀材料。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各工业部门建筑防腐蚀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审查定稿。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和平街北口9824信箱,邮编:100029),并抄送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1 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在腐蚀性介质作用下检修频繁,往往达不到其应用的耐久年限。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从设计角度对建筑、结构从布置、选型直至表面防护等采取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措施,着重保证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从而确保建筑结构应有的使用寿命。 1.2 腐蚀的范围很广,介质种类也多而复杂。本规范针对工业生产所形成的常见介质对建筑结构的腐蚀,但不包括杂散电流的腐蚀、农业生产或自然环境介质的腐蚀。限于条件,有些常见介质(如带腐蚀性的油)尚未列入。 1.3 预防措施是防止建筑结构腐蚀首要而最有效的手段。预防主要指工艺、设备的密闭和无泄漏,生产设备的合理布置和有组织的回收或排放等减轻对建筑、结构腐蚀的一切有利措施。 建筑防腐蚀设计考虑因素比较多,除了介质的种类、作用量、温度、环境条件等因素外,还要预估生产以后的管理水平和维修条件等,而且应和工艺、设备、通风、排水等专业一起采取综合措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题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当城镇燃气为无毒燃气时,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为达到燃气爆炸下限的( B )时人应能察觉 A、10% B、20% C、30% D、 50% 参见规范2.05术语加臭剂 2、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当城镇燃气加臭剂采用四氢噻吩时,加臭剂量不宜小于(C)毫克/标准立方米。 A、10 B、15 C、20 D、30 参见规范2.05术语加臭剂条文说明 3、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面关于加臭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B、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C、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 D、加臭剂应对燃气的燃烧起到催化作用。 参见规范3.2.4燃气质量 4、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列装置中不属于城镇燃气设施附属安全装置的是(D) A、紧急切断阀 B、安全放散装置 C、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D、加臭装置 参见《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术语附属安全装置 5、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得少于(C)年。 A、10 B、20 C、30 D、 50 参见《城镇燃气技术规范》6.1.2 6、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分为7级,设计压力为1.2MPa的燃气管道为( C ) A、高压 A 管道 B、高压 B 管道 C、次高压 A 管道 D、次高压B管道 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6.16 7、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分为7级设计压力为(D)MPa以下的燃气管道为低压管道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1 总则 2 术语 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范围,仅适用于本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题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当城镇燃气为无毒燃气时,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为达到燃气爆炸下限的( B )时人应能察觉 A、10% B 、20% C 、30% D 、50% 参见规范术语加臭剂 2、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当城镇燃气加臭剂采用四氢噻吩时,加臭剂量不宜小于(C)毫克/ 标准立方米。 A、10 B 、15 C 、20 D 、30 参见规范术语加臭剂条文说明 3、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面关于加臭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B、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C、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 D、加臭剂应对燃气的燃烧起到催化作用。 参见规范燃气质量 4、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列装置中不属于城镇燃气设施附属安全装置 的是(D) A、紧急切断阀 B 、安全放散装置

C、可燃气体报警装置D 、加臭装置 参见《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术语附属安全装置 5、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得少于(C)年。 A、10 B 、20 C 、30 D 、50 参见《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6、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分为7 级,设计压 力为的燃气管道为( C ) A、高压A 管道B 、高压B 管道 C、次高压A 管道D 、次高压B 管道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 7、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分为7 级设计压力 为(D)MPa以下的燃气管道为低压管道 A、B 、MPa C 、MPa D 、MPa 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 8、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的规定,中低压城镇燃气管道不 得采用C A、聚乙烯管B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 C、灰铸铁管D 、钢骨架聚乙烯管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 灰口铸铁管 已禁用。 9、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列管材中可以用于次高压燃气管道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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