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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问题

论社会转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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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问题

金泽清目录: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二、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 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2. 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3. 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三、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摘要: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笔者从三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军人刘波的父债子还案中,看出不合法的债务不应该由其子女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舆论支持刘波的行为,但是法律角度上他不应去承担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从夫妻看黄碟被警方拘捕案中,对执法依据是道德还是法律产生了疑

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与道德存在了冲突,但是道德观念不应该代替法律规定,成为执法的理由;从全部财产遗赠情人,而被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判为无效的案件中,对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由此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置疑。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参考文献: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法理学》孙国华主编

《民法学》王利民主编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梁慧星著

《道德不应成为法律的藩篱》寿新宝张贤海著

《法律的道德化:中国法治的一种自然的冲动》耕农著

德治与法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如周朝的“明德慎刑”(即提倡德教,慎用刑罚)到大唐律的“依礼制律,礼刑合一” 尤其是《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德礼之用”就很鲜明地证明了一点:道德是法律的实质渊源之一。(现在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笔者认为是法的形式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只不过是中国整个伦理化传统的一个部分而已,只是这种历史传统的一个寄托而已。

当然,对于社会的道德体系的构建与宣扬,这种传统也许很好,但对于法律就不尽然。笔者认为,一种严格的技术化操作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法治最初作为一种统治方式被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客观性,而伦理性的法律以及一种法律的伦理性操作(这个事件中更重要的体现是后者)则会在根本上触动这种客观性。如果不是德作为法治的补充而是法成为德治的工具的时候,当人们以一种道德标准来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时候,法律的技术化操作就不再被需要了,法治事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在这样一种传统中,人们运用法律需要的不是职业的法官、律师以及其他种种操作人员和操作程序,而是一个道德上的权威,而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法律实践,这种实践使得中国的法治始终走不出困境。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何谓“道德”,按照《辞海》的解释: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民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如: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

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

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恩格斯说过:“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因为法律是刚性的,是理性的,是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我国不同于适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道德通过法律表现是正常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律研究者、实践者(如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都把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无论是追究、辩护或者分析判断都会把道德通过法律的正常表现而混淆一同。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化由此道德法律化成为现代社会转型期的特征表现。笔者从以下3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二、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 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几千年来,“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儒家文化中最关键的是“父为子纲”,父子之亲为最高。因此子(女)有对父(母)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偿还责任,以为“孝道”。

最近中央一家权威的电视台在它的收视率很高的节目中,说了这样一个“父债子还”的故事:现役军人刘波,得知自己的父亲因为赌钱输掉了五万余元,为偿赌债,贪污十几万元。刘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动员自己的父亲坦白,使父亲认识罪行,接受制裁,减轻自己的罪责。然而,父亲有五万多元赃款无法退赔,这个沉重的债务就背在了刘波和他的母亲身上。刘波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千方百计地筹钱,但是仅仅靠他的努力,就是节省再节省,也达不到还清“父债”的目标。刘波的亲人不忍这一家人吃糠咽菜,刘波的战友和部队领导不忍刘波忍饥受饿,都慷慨解囊,无私捐助,但还是凑不够这笔“债”款。刘波毅然走向血站,决定卖血还债,只是由于不符合要求,才没有用自己的鲜血来为父亲还债。刘波终于偿还了父债,父亲也随之减刑。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规则,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他人没有为其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没有经过合法的债务转移手续,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不是债务人的人来承担,都是违法的,其中也包括债务人的亲属。

即使是那些所谓的“退赃”,也只能是犯罪人自己承担退赃的义务,其他人无论是其亲属还是亲属的朋友、同事和战友,都没有义务为他人的犯罪行为退赃。强制或者以其他任何理由“引诱”他人为犯罪人退赃,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波正是这样。他父亲的贪污所得,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在其父犯罪的时候,刘波还没有工资收入,只是在部队服役的一个战士。这些都排除了刘波为其父退赃的可能性——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为其父退还赃款,负担“父债子还”的义务。

还要说明的是,追赃是为了挽回国家的损失,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为了使国家挽回损失而使人民遭受不应有的痛苦。如果不惜以人民以“血”的代价,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来挽回国家的损失,那肯定是违背国家法律宗旨的。

2. 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据《华商报》载,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发现张某家中仅夫妇二人,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要求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都展开了讨论。从法律技术上讲,对于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论应当是一种法律解释的争论,包括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内容的分析解释,比如对于可能涉及此种行为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的“除六害”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维护民警的行为或以之对抗。

但事实上笔者看到的持“违法”观点的执法者和讨论者更多进行的不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是一种道德评判,比如说有律师认为“淫秽光碟本身就是国家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不应流入社会特别是家庭中,所以,以任何形式贩卖、传播和观看淫秽物品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夫妻两人在自己家中观看也不例外,公安部门有权查处和没收该光碟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治安处罚”,违法结论已下却没有任何具体条文与条文和事实之间的逻辑推理,很明显带着“应然”成份,撇开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问题不谈,而是将法律进行道德化的解释和适用。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是对肯定人性化的,即尊重个人的权利,法律是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制裁,这当中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最重要的原则。当然,法律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既没有聚集他人一同观看,也没有传播散发黄碟(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就此而言,张某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已经结婚,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观看所谓的黄碟,没有造成法律或者其他道德观念禁止的行为后果的话(如淫乱活动),认定违法犯罪是很牵强的。这是道德被法律化而侵犯公民权利的明显例子

3. 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四川省的蒋伦芳与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此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周围群众也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

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本案涉及问题的独特性,一度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南方周末》和央视的《今日说法》等媒体也对其进行了报道。结果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而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虽然参与争论的各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但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二奶”张美英是否有权取得她男友黄永彬遗赠给她的财产。综而观之,对本案形成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赠与或遗赠”应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和原告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受遗赠人,从1996年以来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第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属违法行为,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把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黄永彬立遗嘱处分其合法财产以及第三者张学英积极主张自己受遗赠的权利,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都应该等到我们全社会的尊重,当然也应该得到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院的尊重,所以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折衷意见认为,遗赠人将全部遗产赠与同居之第三者,完全无视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长达三十年之原配妻子之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与普通人民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如法院判原告胜诉势必产生负面导向作用,但若完全否认遗赠人遗嘱的效力,将其财产全部由被告法定继承,亦有不妥,最好的办法是法官应平衡双方利益,追求具有“社会妥当性”的判决结果。

以上观点从道德与法律相联系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自有其道理。不管三种意见各自基于什么理由得出什么结论,它们都不同程度出现一个很重要的不当,即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这是其不足之处,也是使得本案的法律问题不能得到顺利解决,引起较大争议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解决本案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分析清楚遗赠人本身的行为性质,厘清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廓明法律与道德在本案中的各自作用与地位,不能简单地用道德的喜好来取代对法律是非的判断。

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于法有据的法律行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即是说国家对私人的合法财产无论在其生前或死后都是一并依法进行保护的,保护其充分地享有与行使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作出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接着,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的黄永彬的遗赠是依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而定的,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且他所立遗赠的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所以笔者认为:黄永彬的用遗赠方式将其合法财产遗赠给原告并不违法,这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他暗地里包“二奶”,把遗产赠给其“二奶”却是另一回事,即为事实行为。法律应当对人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判断,而不是对一个事实行为进行判断,否则,会本末倒置。以“社会公德”作为断案依据,是在以道德的名义进行审判,法官在这里不是成为护法使者,而是成了道德卫士,法院也成了道德裁判所。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死后的意志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受遗赠人张美英的财产权利也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而不是以社会公德作藉口,对死者的意志和生者的正当权利要求漠然视之,置之不理。因此,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三、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以上3个案件中,我们看出:道德标准已经过多的干涉了法律领域,道德标准甚至已经替代了法律逻辑,这与其说是法治的人性化,不如说是法治的一种潜在危害。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民众对于辛普森案件的态度真是值得国人咀嚼和反思:辛普森被法官宣判无罪之后,美国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审判是公正的。”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辛普森杀妻行为是真实的、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是法律的公正并不是单纯的实体意义上的公正,因为法律的公正还包括形式(程序)上的公正。有句法律谚语:“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证据是真实的,但是取得证据的形式是违反法律规定,“树是毒的,结的果也就是毒”。

法律与道德最根本的区别也就在此,法律与社会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的标尺,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异质的地方,如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和所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道德问题法律化”是一种软暴力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幼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争议,有支持者认为,公交立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9月27日《人民日报》) 拒给老幼让座将被赶下车,立这样明显不正当的法,以违法的方式对付不文明的行为,竟还有不少支持者,让人看到了法治建设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这么多年来,“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观念的传播,并没有遏制住一些地方政府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亢奋冲动,他们无比迷恋立法,解决一个社会问题遇到麻烦,就立刻相应地立一个法去寻找法律的强制,而不管这问题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法律具有强制性,他们迷恋立法,迷恋的其实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迷恋“强制”。而迷恋“强制”实际上迷恋的是权力,闲不住的权力之手总想强制干预每一个问题,而不给市场自治和道德自律留下空间。 拒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是道德问题,而“把人赶下车”,则是法律问题。驾驶员是无权因为不让座而将乘客赶下车的,乘客买了票,就与营运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营运公司就要为乘客提供服务,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怎么能轻易中止合同把乘客赶下车呢?公共汽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哪个人的私人财产,没有人有权将一个拒让座的人赶走。 这种粗暴的思维,与媒体常报道的“将小偷示众”、“将嫌犯游街”行为在逻辑上并无两样,都是以道德的理由去反法律,将小偷示众者都觉得小偷太可恶了,所以可以用这种方式去羞辱他。不让座的人太可恶了,所以也可以通过“赶他下车”来传播文明。传播文明应该以文明的方式,而不能以不文明、反法律的方式去对付不文明行为。不让座只是道德上的错,而赶人下车则是法律上的错。 比政府习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冲动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民间很多人支持政府这么做,动辄呼吁权力出手,呼吁立法惩罚不道德行为。所以,我们常看到小偷被示众时,不仅无人制止,甚至有人围着被示众的小偷打。嫌犯被游街时,会有很多人拍手称快。民间非理性、情绪化、反法律的思维,与官方热衷权力出手的习惯一拍即合,形成可怕的暴力。 所以迷恋“道德问题的法律化”,很大一个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德治的耐心,没有耐心从道德上去化解,而是信赖权力的强制效率。道德

论法律与道德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

目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2) 2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2) 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3) 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4) 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4) 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5) 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5)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5)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6) 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6) 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6) 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6) 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7) 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7) 后记 (8) 参考文献 (9)

论的互补性法律与道德

互补性 摘要: 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文主要分析它们的联系即互补性。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推动的。 关键词: 法律道德互补 一、探讨法律与道德互补性的意义 当今社会,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充斥着整个人类社会,法律也大有吞并道德之势,道德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忽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互补性,从长远来看,这是十分危险的。 现实社会中人们见死不救、趁人之危、敲诈勒索等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21世纪,虽然科技突飞猛进,却少了道德的约束;经济大幅增长,但贫富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物欲横流,政治行为的腐败、刑事犯罪加剧和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剧增,这些都是道德缺失产生的严重后果。 说起道德,人们更多地联想到真、善、美、正义……那么什么是道德?它与法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与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说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局限性。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而且不是最有效的和成本最低的方法;其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固然重要,诚如病人需要医生和药物,但社会中人们的道德教育其实更重要,它如同自身的免疫力。道德调整人的内心,而法律则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只有法律的调整与道德的调整相结合才能够达到标本兼治,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作。 二、道德与法律的互补关系 (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 论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纵观历史长河,朝代的更迭伴随着一步步法律的倒台与出现,而人类的道德光芒却依旧代代传承下来,追根溯源,道德的积累与实践是法律出现的基础。正是因为有了道德这个基础才使得各种法律得以萌芽。 为阐述我方观点,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证明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对于个人的发展而言,道德所具有的不只是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良好的道德会从根本上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与世界观,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而道德所具有的这些作用是法律所不具有的,因此与法律相比,除了约束的作用外,道德因其无法替代的附加价值,因而具有无法逾越的地位,更进一步讲,道德的影响不仅会改变个人,对于全社会而言,道德更是会促进社会全面的和谐与发展,它是人类千年传承发展出的美好文明,只有在道德风尚广播的作用下才社会才会维持稳定,因此从道德与法律的影响范围上讲,道德的作用更加具有广泛性。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虽然在执行上具有很强的力度,但是如果道德不被重视,一切用法律解决的话,社会必将混乱,况且法律至今尚未完善,在这种不健全的制约下,道德是唯一可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而且对于社会上大多数人而言,受到的也多是道德约束力,有些法律也只能针对个别的群体发挥效力,所以比较道德与法律的效力,道德的效力更优于法律。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两者的影响范围上看还是从两者的作用效力上看,我方坚持认为道德比法律更为重要。 1、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之道,道德是和谐的灵魂,道德是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优良的道德能力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重要思想保证。) 提出的“”不就是和谐社会的吗而佛教提倡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不就是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吗中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不就是和谐社会的依据吗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的“原材料”就是道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 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 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 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 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17-18页) 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 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 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他认为法律应当被用来维护对社会的存在而言非常重要的东西;而一个社会所共享的道德规范对该社会的存在而言是必要的,因此镇压不道德行为正如镇压叛国活动一样,正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哈特作为法实证主义的核心人物,历来主张法律与道德各不相干;德夫林等法律道德主义者的这种言论恰好给他提供了一个靶子,让其大显身手。于是乎,1962年哈特在斯坦福大学作了三次演讲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回击,《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即是在这三次演讲的基础上写就,并成为讨论该问题的经典之作。 在本书中,哈特运用他的两大武器———自由主义(来自密尔)和功利主义(来自边沁),在区分实在道德和批判道德的基础上(前者是指实践中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后者则是指用于批判包括实在道德在内的现行社会制度的一般性道德原则),从三个方面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驳斥: 第一,德夫林说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其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自身之存在是可以允许的,那么,哈特反驳道,这必须要考虑到这个社会的性质,如果

道德比法律更重要四辩词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经过激烈的争辩,我发现无论是对方辩友还是我方辩友都怀着对高度的责任感,而对方辩友的观点也使我受到很大的启发,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行为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在对方义愤填膺的措辞中,我发现几点不妥之处: 第一点:对方辩友提出法律有强制性,权威性,高效性等优点。但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个持久性状态,强制权威的法律也许短期内有很好效果,但是单纯地惩治容易产生反效果而且法律存在他律性表面性,又如何能维护社会长久秩序呢?而道德是向善的,自律的,其发挥作用是内在的,自发的,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佳也是主要方式啊! 第二点:对方辩友强调,法律有统一性,客观性,标准清晰,有章可循,而道德标准不清晰,无章可循。对于这一点我方表示非常遗憾啊。首先,社会中长期发展存在的道德怎么会是模糊的呢,天朝中国和谐向荣的景象不就是人民清晰明了的道德观的体现吗?要说有章可循,“八荣八耻”“尊老爱幼”这些不就是我们心中善恶的标准吗。其次呢,法律执行的妥协性和失误后的不可挽救行对社会秩序甚至会产生反作用,而道德是循序渐进的。法律是死的条条框框,道德是活的规范领域,对方辩友是希望生活在硬生生的牢笼之中呢,还是更自由公正的规范领域之中呢? 第三点:对方辩友还很巧地结合实际用现状说话,现状是要提倡法制社会,国家是依法而存的。对方辩友的结合现状我方感到很欣慰!但是呢,首先辩题中的靠法律和法制不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这样的偷换概念破坏了辩题的公正误导了观众和评委啊。再者,我们也来谈谈现状: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是需要一个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还需要一整套完整公正的法律体系和知法机关体系。那么人民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者客观公正不也正是道德的主导吗?没有道德这根主心骨,法律的强制辅助作用难以发挥啊! 而我方则认为,道德能渗透社会方方面面,更是法律的发挥作用的根本之所在,因为道德是立法,是执法,是守法的基础。第一,法律的制定受道德影响,体现道德的要求,如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就是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 其次,道德也是执法和守法的基础,法律的执行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执法者素质的高低至关重要,而执法者素质的高低是由个人道德水平决定的,守法者的素质高低也决定了他会否好好守法的根据。 最后,法律的发挥实质上有很大局限性,部分私人生活不适合用法律。我们还是学习对方辩友结合现在来谈吧。从大事件来说,救人先要钱的发生,难道需要一部法律要制裁他们,要求偿命吗?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从道德角度其违背了社会道德观念,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批判和控诉,这样的精神教育和感化才是治本治根的啊。我是花心的人,做过脚踏两条船的错事,导致了我方二辩现在的怨妇可怜模样。我知道我应该专一一点的。但是如果用法律来制裁我表示愤怒。爱情是自己的事,法律来强制未免太荒唐了!再从小事着眼,上课睡觉,无聊偷拿公共应急箱里的药品,这些明显违背道德的坏事自然需要道德来感化教育,难道还需要高高在上的法律来惩治? 因此,法律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使用工具,而道德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定因子和主导力量,当前的社会诚信问题,老人碰瓷问题,犯罪问题破坏着社会的稳定,而法律只能被动消极的,事后进行修正,而道德则是主动,积极的,预见性的维护社会稳定。 一百年前德国的哥德斯堡住着一个叫康德的老人,他说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两

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的《论语》为我们今天的道德更是贡献不少······ 这些都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是一对孪生兄弟,也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常言道:“以德服人,以法治国。”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之间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他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说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 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 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 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前, 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和道德的品 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是,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古 代社会曾经有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 形与现代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 广泛。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 友谊关系通常只受道德的调整不不受法律的调整。 第三、法律与道德表现的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后果是行为人要受社会舆论的谴 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 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找通常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 违反道德,当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所以道德的评价标准比法律 的评价标准更加广泛。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他们都是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读《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有感 范忠信老师这篇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分析了欧美刑法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我国国民的道德建设提出一些建议。文章向大家介绍不少西方各国刑法在公民道德层面的要求,对于西方国家尽可能多地将道德纳入法律,强制要求国民遵守在我国普遍认为是“道德义务”的规定的现象,范老师持积极态度,肯定了此做法的作用,并针对我国越来越严重的全民冷漠提出国家加强“道德法律化”的建议。 说到如今中国的冷感社会,我不免想起2011年震惊全国的“小悦悦事件”。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言论,有的指责肇事司机,有的痛斥那18个漠不关心的路人。小悦悦事件,已经逐渐发酵为一场对人性冷漠、道德沦丧的大讨论,那18个路人身上折射出来的不正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漠视现象吗?网络上对路人的批评声此起彼伏,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很少看到网上的正义之士,大多数人还是选择成为“路人”。我国自古以来宣扬“惩恶扬善”,而对“置之不理”仅限于道德上的约束。国家法律规定惩治犯罪,奖励善人,却并没有提出关于不作为的处理方法,因此,人们在选择时,往往会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立法的空白,导致人们专注于对“责任”坚守,却忘了“义务”的履行。 因此,对于见死不救,道义上的批判固然不可少,但要想加快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良好规范的建立,则不仅仅仰赖于道德的建构,法律上强制性的约束有时候能起到更直接有效的作用。 奇怪的是,还有人的关注点放在救起小悦悦的老婆婆身上,说她借机“发了一笔横财”,“炒作”博出名。这种看法意外地得到许多人的认同,甚至有人声讨老婆婆的“虚情假意”,认为她不配得到那笔奖励。我突然想到百年前的鲁迅先生,发现他的伟大,不仅在于文学方面的造诣,更是因为他将社会看得如此透彻。小时候读不懂鲁迅的小说,长大之后,才会看得透鲁迅笔下的中国人,他小说里的社会,人们冷漠自私,而心存善念的人像黑暗中的亮光,耀眼却易被吞噬。鲁迅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冷漠的围观精神,同时看别人永远都是从最坏的动机来看,往往从诛心的角度去衡量一个人——居心叵测,别有用心,不可告人的目的凡此种种,所以中国群体里面充满了各种阴谋、诡计、嫉妒、仇恨的毒素。在这种环境下,救人的人反倒成了不该的人,那十八个路人似乎才是正常人的表现。这种畸形的社会里,谁还会愿意去成为见义勇为的好人? 在小悦悦事件发生的五年前,另一件事情也曾引起社会上极高程度的关注,这就是彭宇案。法官糊涂的判决严重打击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老人的诬陷更让人们对帮助弱势群体产生一种恐慌,认为自己的善意会被不轨之人利用,好事变坏事,帮人却害己。这种恐慌在后来“扶人反被讹”的连续发生后愈演愈烈。“扶不扶”、“扶不起”使更人多不愿意“冒险”去做好事。在这些事件中,人性的善良被恶人践踏,越来越多人不得不隐藏自己避免被人利用。有时候,人性的沦丧会导致更多人性的灭失,我们无法避免,这是莫大的悲哀。 可是即便如此,谁在受难时不希望有人能伸手帮扶一把?谁愿意在无助时迎上的是众人冷酷的眼神?谁都不想生活在一个冷漠无情的世界,谁都需要真情的温暖,但是多数人都不敢去做同社会现象做斗争的人。因此,国家是否考虑要为大家完善一下法律机制,在法律上给予保障,将一些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人们勇于突破障碍,奉献爱心呢? 固然有些人认为,将道德提高到法律层面,未免显得道德太过虚假。千古以来道德本就是作为精神上的力量存在,体现一个人的素养。而法律是为了国家统治存在的手段,如果将道德纳入法律中,会使道德失去原有意义。实际上,道德的底线就是不犯罪,但现如今的社会,如果没有法律的威吓,有多少人能够不犯罪,能够守住道德底线? 文章中有提到,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逼使民众‘行善若性然’,使这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使国民习惯成自然地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这不正是法制社会的理想方向吗?虽然在我们国家民主思想尚未成熟,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仍在发展,道德法律化也许道路曲折,但相信只要国家坚持,国民坚持,道德法律化一定会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起到很大积极的作用。

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一)

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一) 道德与法律是两个有着广泛而深刻联系的社会规范系统。它们相互作用,彼此支持,维持着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现实的层面上这巳是不争的事实。理论上所要讨论的是法律与道铬的关系的性质判断、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内在机理、法律作用于道德的方式及其限度。一、历史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争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这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在西方的法哲学领域,而在伦理学领域一般都对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影响最大的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正是由于对此间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种法学理论。自然法学主张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据和评价标准。所谓自然法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法则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在人和社会中的充分实现便是法。因此,它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还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可以说,自斯多葛以来,尽管自然法学派的面目已有了很大的改变,其内容和形式都有很大的修正,但坚持法律应以道德为基础的核心观点,则一以货之。到了当代的自然法学派,更是抛弃了自然法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所谓外在道德是指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和理想。所谓内在道德是指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并成为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眷恶标准,它包括法律必须具备的八个因素:一般性或普通性、公布、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一个有效的法律必须具备这两种德性,否则就丧失了法律的存在资格。他还提出义务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的区分:"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堂兄弟,如摩西十戒等,它既是道德又是法律;向往的道德是人们的较高的道倦追求,如博爱等,不能成为法律,但作为法的目的是有意义的。另一位自然法学者德沃金亦认为法律的运作不可能避免或拒绝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指引,法律的构成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因素,其中"不得不公正地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等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自然法学者主张法律应以道德为依据和标准,也带来了难以避免的理论困惑。首先,自然法的理论是建立在一组超越时空的永恒、抽象的道德规则之上的,这不能不是虚幻的假设因为这类道镭规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是不存在的。第二,在法律的概念里加入价值判断作为必要特征是否会导致混同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并最终破坏法律?对这个危险,自然法学者没有在理论上彻底化解。第三,将道德性质作为法律的必要条件,是否会导致"存在即合理的"的结局,反而扰乱了道悠作为法律的批评武器的功能?正是基于这些担忧和困惑,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否定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著名实证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扒法律出版社版,第85页》这就是"恶法亦法"论。他指责把法与道德混淆的倾向,讥讽它是产生无知和困惑的来源。主张"纯粹法学"的凯尔森更是否定了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的任何联系,他说:"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含义,它指出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9年英文版,第5页)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没有如此"纯粹",他承认存在"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是实证法学派立场的一次倒退,不过他的基本立场并未改变,即主张严格区分"实际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识,是指这样一个简明的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第85页)这是值得注意的大多数实证法学学者的主张,他们并不否认道德与法律的历史联系,但他们主张这种事实上的联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概念就逻辑地内含道德的因素。分析实证法学的实然与应然分开的理论,仍然是在抽象地谈论法律与道德。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具体的,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不能不受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联系是必然的,但它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处在对立的地位。可见,分析法学者的"纯粹立场"反而是搞混两者关系

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

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 摘要:道德和法律一直以来是很难处理的关系,道德能否法律化,怎样的道德能够被法律化,这些都是谈论的话题。本文通过解释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共性,指出了道德法律化问题提出都的背景,阐述了什么是道德法律化以及到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局限。 关键词: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 我国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是法制社会建设成功的前提,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道德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强调法律的“严”,同时也该有道德的“善”,两者共同作用建立“良法”。但是,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为法律,道德法律化由一定的局限性。 一.道德与法律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看。首先,从纵向方面来看,两者有着同样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且同为经济服务,都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都受到当时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并必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服务,法律与道德同统治阶级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 从横向方面来看,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横的联系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指二者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吸取的。第二种是指二者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废、改、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如人人都应见义勇为,但不得义愤杀人;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正当防卫,但不应超过一定限度。第三种是二者互相保障。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道德是人们应当遵守的,不具有强制性;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带有强制性。在社会功能方面相互补充,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的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所以,人们说,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 当然,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在不同的角度也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从具体的实践和事实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的联系首先表现为道德是良法与恶法的评判标尺。一个社会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性质判定,不是来自其自身,就像标尺不能度量自己一样,它来自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即良法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法律的性质是道德圈定的。其次表现为法律的原则和规范直接来自道德,即社会已有的道德思想、规则影响法律的理念乃至直接上升为法律原则。虽然在具体的价值要求上,法律与道德具有等次的区别,但二者的基本价值要求具有吻合性乃至某种程度上的同一,从而导致法律直接来源于道德的现象。人类最早的一些法律,其内容是把当时社会人们公认的一些道德准则、盛行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1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1].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其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另外,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他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强调了血缘亲情及孝道的价值。?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就是道德,意思是说,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便十分发达。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不公平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构所进行的一些改革,必须归因于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以及由此而盛行的这样一种观念,即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2].他认

浅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结合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业法学 姓名李亚强 准考证号010********* 论文题目浅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结合 2010年3月1日 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

目录 一、法律与道德现实中的矛盾与带给我们的启示 (4) (一)现实中的矛盾 (4) (二)带给我们的启示 (4) 1.法治的尴尬。 (4) 2.道德化的法律。 (4) 3.法追求的品质。 (5) 二、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6) (一)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6)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7) 三、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7) (一)道德和法律区别的主要表现。 (7) 1.产生的条件不同。 (7) 2.表现形式不同。 (7)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8) 4.作用机制不同。 (8) 5.内容不同。 (8)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 (8)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8)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 充。 (9)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9) 四、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10) (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10) (二)道德的法律化 (11) (三)法律的道德化 (11) (四)寻找“白色的乌鸦” (12) 参考文献 (13)

浅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结合 内容摘要:法律和道德犹如两条交织向前的线,时紧时疏,在 人类的发展史上摩擦出耀眼的火花。本文从法律和道德在现实中的矛盾出发和带给我们的启示出发,继而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辨析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最终阐述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结合,为法律和道德的发展寻求正确的方向。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冲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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