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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义务是用来增强权利的工具,权利是履行义务的鼓舞之力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权力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一方面,要

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又要尊重他人的

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只有履行一

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力。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

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 )。 A.可能性 B.必然性 C.偶然性 D.可靠性 答案:A 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债权 D.姓名权 答案:C 解析: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A 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写在课前的话 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医学教育中往往都有一门课程是医生们必修的,这门课程就叫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贯穿于医学教育的整体,体现了医生对病人的尊重,本节课程向大家详细介绍法律上赋予患者的各种权利,以及患者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一、生命权 (一)定义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生命权设立的意义 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收回全国各省法院省高院原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将所有死刑复核收为最高院进行复核。这显示出我们国家对死刑的慎用,法律要尊重生命。 在尊重生命的同时,要注意对他人生命的剥夺也可能会构成对剥夺人的一种伤害。例如让一个人用一种工具杀死另外一个同类,这种行为对这个行刑者来说也是一种伤害。所以在很多保留死刑的宗教国家,仍然规定在行刑的时候,几支枪支中必须要有一支是假子弹,是因为这可以让每一个行刑者在精神上得到一种宽松或宽慰或者是安慰。从这里,我们更加应该意识到生命的剥夺是残酷的,我们应该尊重生命。 二、健康权 (一)定义 健康权是强调自然人以其器官以及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其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健康权案例及分析 1 、案情回顾: 此案发生在北京某三甲医院,一位患者高烧入院,在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肾积水,在住院三个月多的时间内,病人接受了医院的治疗,但是在住院结束以后,病人的出院诊断上却写着左肾功能衰竭。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患者共花费将近 30 多万医疗费,但却未能达到治愈效果,因此将此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个患者的左肾积水最后造成左肾衰竭进行一个过错鉴定。当鉴定人打开它的病例,察看了长期医嘱和临床医嘱之后,发现这个病人住院三个月的时间里的 30 多万医疗费中,后两个月花费高达 28 万。 2 、案例分析: ( 1 )问题 1 :后两个月为什么花掉如此多的钱呢? 查阅医嘱发现,病人在后两个月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真菌感染,全身性的真菌感染,医院为治疗他的真菌感染,竭尽全力,而且仅仅针对真菌感染使用的这个进口的两性霉素 B ,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医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答:医生的权利和义务: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3、对患者的隔离权4医生的干涉权。医生对患者的义务1、承担诊治的义务2、解除痛苦的义务3、解释说明的义务4、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生对社会的义务1、面向社会的医疗保健义务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4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2、疾病认知权3、知情同意权4保护隐私权5监督医疗权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7要求赔偿权。患者的义务: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3承担医药费用的义务4支持科学研究的义务。。医患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1医患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2医生的权利与患者的义务基本是一致的3医生的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基本是一致的。 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几种?医患纠纷的原因有哪些?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

则有哪些? 答:医患纠纷的类型:1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2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3医疗事故纠纷。 医患纠纷的原因,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1:医疗部门的缺陷(1)医院管理的缺陷(2)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发挥的缺陷(3)个别医务人员行为缺陷。2:患者就医行为的缺陷(1)有些患者和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对现代医学给予过高的期望,对医疗效果追求绝对完美(2)有的患者和家属仅凭对医学的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就主观臆断来评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让医务人员给予满足,干涉医疗行为(3)有的患者和家属对医疗人员有偏见,隐瞒病史缺乏信任感,不遵医嘱等,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就将责任推向医务人员。 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则1加强医院管理完善规章制度2爱岗敬业重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修养3尊重患者生命,遵守知情同意的行医行为4加强团结协作,形成良好的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房地产员工权利与义务

房地产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二、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来自:)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三、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五)伙食补助 四、员工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内容 岗前培训:即员工在正式受聘前需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部门经营情况及一般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职培训:即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工作和需要进行培训。 离职培训:即对部分员工进行新技术、新项目的培训,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人员进行深化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而承担的法律约束。它与民事权利呈对应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即完成一定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法律义务,它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人义务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且有一定限度,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超过限度履行义务。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rights of patients)是指患者患病后应享有的合法、合理的权利与利益。因此,患者的权利既适合法律所赋予的内容,也包含做为患者角色后医护道德或伦理所赋予的内容。根据中国的国情,患者的权利应包括: 1.因病免除一定社会责任与义务的权利:患者在患病后可以根据疾病的性质、病情发展的进程等,要求免除或部分免除其在患病前的社会角色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2.享受平等医疗待遇的权利:任何人患病后,不论其社会地位、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有多大的差异,他们所享受的医疗、护理、保健和康复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医护人员应为患者提供平等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3.隐私保密的权利:对在患者治疗、护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患者个人的隐私和生理缺陷等,患者有权要求医护人员为其保密。 4.知情和同意的权利:患者有权利了解有关自己疾病的所有信息,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和护理措施、预后等。对一些实验性治疗,患者有权知道其作用及可能产生的结果,并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 5.自由选择权利: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6.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

(二)患者的义务 患者的义务(obligations of patients)是指患者应尽的责任。义务与权力是相对应的。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我保健的义务:做为患者,有责任改变自己不良的生活习惯,发挥自身在预防疾病和增进健康中的能动作用,掌握自身健康的主动权。 2.及时寻求和接受医疗和护理帮助的义务:患者生病后,有义务及时寻求专业性帮助,并积极配合各种治疗和护理活动,如糖尿病患者应根据病情控制饮食等。疾病好转出院后,也应按要求定时复诊,尽早恢复健康,减少疾病复发。如果患者不服从医护人员所提供的治疗护理计划,其后果将由患者本人承担。 3.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是保证良好的治疗环境所必须的。 4.按时、按数缴纳医疗费用的义务:这是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得以维持的必要保证。 5.尊重医疗保健人员的义务: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出现失误,患者及家属可以按正常途径提出或上诉,但决不允许出现患者打骂医护工作者、侵犯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6.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患者有义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医疗护理工作的发展,如新药、新技术的使用,以及死后捐献遗体或部分器官组织。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如何理解医生、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医生的权利与义务?怎样看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近几年来,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在多种原因的作用下医患关系日益紧X。但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医生和病人及病人家属不能正确理解医生和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应综合平等的看待医生与病人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我对医生和病人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医生在尽治病救人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些权利以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能高效的进行治疗。 (1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等一般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X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一般权利包括: a.独立自主的诊疗权; b.信息获取权; c.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d.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 (2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即用来限制病人的权利。以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为依据,有条件、有X围地使

用。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X围包括: a.病人拒绝治疗; b.病人了解真相对其治疗不利,医生隐瞒病情,合理撒谎; c.病人要求XX,但这对他人及社会可能造成伤害; d.对病人施行行为控制,如隔离、限制自由等。 医生应尽的社会责任,应以医生内心的信念而不应以患者的任何报酬为前提,高度自觉地去履行的。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 )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 )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4 )XX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XX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权利 第一条员工正式录用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因民族、性别、年龄、婚姻、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第三条公司员工有权按劳取酬,不低于本地区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有权取得工资报酬或享有调休的权利。 第五条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员工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申诉直接上级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参加员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其他企业活动。 第八条公司员工有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有权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员工义务 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第二条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条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程序的顺畅和高效,对工作流程和程序中不合理支出及时提出,并报部门经理,确保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积极学习、刻苦专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安全规程,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对规程中的不合理问题,及时提出并报部门经理尽快解决。 第六条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公司凝聚力。 公司制度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浙江选考1)2019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时训练41民事权利义务及人身权新人教版选修5

课时训练41 民事权利义务及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汪姓明星屡次出入赌场,据此记者卓某在自己的博客中评价汪某为“赌坛先锋”,汪某因 此以卓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卓某告上法庭。2016年5月12日,法院裁定汪某败诉。汪某 败诉的原因可能有( ) ①卓某的评价并未实质性地侮辱诽谤汪某②卓某的评价并未真正影响汪某私人生活③ 卓某侵害了汪某的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④卓某的评价从一个侧面描述了某些事实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B 解析汪某败诉的原因可能是卓某的评价并未实质性地侮辱诽谤汪某,①正确;卓某的评价已 经影响了汪某的私人生活,②不选;材料既涉及了汪某的隐私权,也涉及了名誉权,③不选;汪 某败诉的原因可能是卓某的评价从一个侧面描述了某些事实,④正确。 2.(2018浙江杭州高三期末统测)赵某一年前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商品房,留下了姓名、身 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不久,房产公司员工张某因出售顾客个人信息给中 介、商场等而获刑,赵某信息也在其内。本案中张某侵害了赵某的( ) A.名誉权 B.身份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隐私权的知识。材料中,房产公司员工张某因出售顾客个人信息给中介、商 场,侵害了赵某的隐私权,D不符合题意;本题未体现名誉权、身份权和姓名权,排除A、B、 C。 3.2013年2月,李阳因做生意资金不够,便向王明借了2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但没有写下 借条。可是,后来李阳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务,王明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李阳还钱。2016年3 月,王明买房子急需用钱,向李阳索要欠款,但李阳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王明无奈,只 有向法院提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案没过诉讼时效②该案王明负有举证责任③该案已过诉讼时效④该案李阳负有 举证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C 解析根据题目的表述,2013年2月李阳因做生意便向王明借了2万元,只有口头约定但是 没有借条,2016年3月,王明向李阳索要欠款,但李阳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王明无奈, 只有向法院提请诉讼,此案例中王明想要回钱需要进行举证,另外,根据时间的判断可以看出 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故②③入选。①④表述错误。 4.(2018浙江重点中学期末联考)某报记者徐某撰写文章将李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 给他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该报道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②该报道侵犯了李某的荣誉权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员工的权利及义务

员工的权利及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一、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 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 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 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二、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 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 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③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 为民事主体参加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而是相对立而存在的。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 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身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 有限制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身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⑤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 权以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冯佳芮2016221478 一.权利(right) 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与义务相关联。在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一方与他方独立对等,不存在凭借某种外在的物理力量而制御对方的情形,否则即可能构成power而非right。这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对等性,决定了在特定的权利对象上,主体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他方必须相应的承担某种义务,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主观的权利:反映了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 客观的权力: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有效性和真

实性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讲,真实意义上的的权利正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力的统一。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在终极意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为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资格。 第四,它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义务(obligation) 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总之是与权利相对的。包括做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伦理学中所指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上的义务通常被简称为义务,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的责任(即作为义务)或做出某种不作为的责任(即不作为义务)。因违反义务而处于

护士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习题教程文件

护士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习题 第2章护士的权利与义务专业实务A1型题1.有关护士的权利与义务的叙述,下列正确的是A.护理人员所执行的所有业务均应有医嘱指示B.患者的保健措施与执行,不属于护理记录范畴C.护理人员的记录不需要保存D.遇有危急患者,必要时先行给予紧急救护处理E.为了科研的需要,可以暴露患者的一切信息2.以下属于护士权利的是A.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B.保护患者隐私C.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D.发现患者病情危急,立即通知医生E.能力不足时不能参加患者的抢救3.以下属于护士义务的是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B.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

术职务、职称C.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D.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E.从事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应当接受职业健康监护4.针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面临职业危害的问题,《护士条例》中未作规定的是A.护士应当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B.从事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应当接受职业健康监护C.不得要求护士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工作D.护士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E.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护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A2型题5.某病区护士,确诊患有职业病,其应享受的权利,下列哪一项不妥A.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B.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C.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的生活保障用人单位承担D.用人单位除负责该护士的生活保障外,不负责其他经济损失,护士不得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E.明确职业病诊断,可工伤社会保险给付 1 6.患者男性,27岁,因深夜酒后驾驶发生车祸,全身多处骨折、严重颅脑损伤,被送至某医院急诊科,值夜班护士处理措施错误的是A.应立即通知医师B.医师不能马上到达,护士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C.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但要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D.因为值夜班,护士有权独立抢救危重患者E.护士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救治患者7.某消化内科护士,从事护理工作30年,其应享受护士的权利,下列哪一项除外A.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B.保护患者隐私C.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D.享受专业知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E.应获得荣誉护士表彰8.护士李丽,是某医院产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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