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杨文奇

2011、12、23

教育法律法规导论

教育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等部门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法律法规导论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律管理的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教育法规体系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代表人物是日本圣心女子大学校长相良惟一。理论来源于“国家教育权”。

2、应将教育法规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相近的几类法规合并在一起构成一项综合性法律部门。称为“文教科技法”。代表人物是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所长吴世英。

3、将教育法规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逐步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秩序将教育法规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制度独立法说”

是指教育法规体现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使其得以传播。

是指教育法规保障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以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的进行。

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注意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2、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

3、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4、坚持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2、国家对特殊地区、特殊教育对象予以扶持,以体现平等的教育权。

3、国家教育基本制度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公开。

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实行民主监督。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1、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有责任举办教育事业,各级政府是办学的主体。

2、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教师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劳动应该受到社会尊重。

5、整个社会和公民负有通过一定方式支持教育的义务。

6、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并不受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教育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

1、国家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同时赋予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形成社区教育特色。

2、国家实行统一的学校教育制度,以及远距离教育形式,满足公民对教育的不同需求。

3、国家规定统一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同时尊重不同类型学校和受教育的差异。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1、教育体系从单一的学校教育向多种教育形式过渡。

2、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通融和联系。

3、教育面向的对象要从过去单一的青少年为主转为面向全体公民。

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教育法规的渊源

1、宪法。

2、教育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

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十章八十四条。

②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之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他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教育行政规章。

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①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

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内容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1、义务教育法。

“强迫教育”,“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是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我国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保证了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正确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职业技术教育法。

是调整国家实施职业技术教育所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以我国《教育法》和《劳动法》为基本依据,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结构体系、方针原则、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它的颁布和实施,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必将为促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3、高等教育法。

是调整因实施高等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高等学校教育活动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社会教育法。

是调整因实施非学历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提高公民的文化修养、丰富人民的闲暇生活、提高和训练公民的某种技术、才能等为主要内容。

5、成人教育法。

是调整因实施成人教育而制定的部门法。

6、特殊教育法。

是指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7、教师法。

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员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教师的权力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工资、住房、医疗待遇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高教

师队伍的素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教育经费法。

又称教育投资法,是为规范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部门法。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上等级有序的法规纵向体系。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

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另一种是其他法律中对教育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其他规定。

主要指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中所作出的有关教育的规定。

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从逻辑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实际作为的命令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者不准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许可、免除、保障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下或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两种形式。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力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的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力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力与义务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

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作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

奖励性规范是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作出有益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1、教育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权利关系,首先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性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是与这一法律关系相适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如果某种教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就不是教育法律关系。

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制裁。

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和教育法律关系的一般内容,如果不存在某种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组织(法人)

3、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力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1、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2、精神财富:是指智力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

3、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力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行政的管理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教育法律权力: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义务: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当的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权力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是经法律规范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义务与权力是相互联系的,权利的一方总是以相应的义务一方而存在,权力一方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一方的履行,没有义务的权力是不存在的,没有权力的义务也是不存在的。权力与义务是相互对称的。

守法的义务。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力。

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力。

家长的教育权利。

国家的教育权利。

学校的教育权利。

教师的教育权利。

国家的教育义务。

社会的教育义务。

学校的教育义务。

教师的教育义务。

学生的教育义务。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立。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是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4、归责的特定性。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教育形式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1、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4、就学学生。

5、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依法执教

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执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1、执教主体的特定性。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中任教教师或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执教依据的专门性。

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执教性质的特殊性。

教师执教法律的明确授权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委托下进行,是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4、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既非完全民事关系,也非完全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业授道、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而正是这种关系,才使得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力与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力与义务的双重性。

1、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

2、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亟待提到。

4、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性。

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1)、提高教师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

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执教,真正把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必须首先提高全社会每个成员,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工作者规定的义务,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教育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的必然要求。因此,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教育法律,积极参与普法教育,自觉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转变和增强教育法制观念,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并具体落实在自己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

(2)、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

努力学习与掌握教育法律最基础的理论知识,是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的必备知识,也是准确理解教育法律文件、科学分析教育法律现象的理论基础。教师在学习过程中,首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应作重点掌握和理解,完整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以及他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既要学习一般法律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如何根据情况和可能,有针对性地选读一些介绍一般法律知识的书籍,弄清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对准确理解教育法律的基础知识是十分有益的。最后,要处理好教育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关系。(3)、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执教过程,既是教师学习,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的过程,又是教师依据教育法律具体协调、处理与有关主体法律关系和解决教育纠纷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客观上要求教师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力得到回复和补救。

二是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力。

法律救济主要分为三大类,即行政程序法律救济,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和刑事诉讼法律救济。

1、事后救济的原则。

是指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力被侵害之后,换句话说,只有侵害权益的行为发生之后,权力救济才会发生。一般来说,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刑事诉讼可以惩罚犯罪分子,使受害者所希望的社会正义得以伸张;民事诉讼可以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使受害者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而行政程序法则可以及时地修复被侵害行为;

破坏的社会秩序,既用行政处罚措施惩罚侵害行为者,也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等,使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害的受害者得到财产补偿。

2、主管职权专属的原则。

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救济要求只能向特定的机关提起,即只有特定的机关才有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如刑事诉讼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而行政复议、行政申诉也只能向特定的复议和申诉机关提起。这种主管职权由特定的机关行使的原则实际上是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权利救济才能够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3、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源于美国宪法,我们这里是指特定的权力机关在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正当程序所做出的分配正义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的当事人必须遵从,从而才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非依正当程序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程序公正,这种公正的程序不仅仅是为了保证行为结果的公正,更主要是为了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宣示过程的公正,从而体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

2、行政渠道。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3、其他渠道。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教育申诉制度

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的一项制度。

《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天内作出处理。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法》对可以提起申诉的范围规范的比较宽泛。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

提起申诉。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应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教师申诉的管辖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所在行政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该申诉。

申诉的机关不得以另一机关也有管辖权为理由推脱。

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所属同一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1、提出申诉。

2、对申诉的处理。

3、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是特定的权力救济制度。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1、申诉人: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学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自己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的申诉,可以由所在学校隶属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也可以依法由学校内专门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来受理。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或因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诉,学校是被申诉人,受理申诉的机关应是与该校有隶属关系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学生因教师侵犯其权益而提出申诉,教师为被申诉人,那么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该是学校,也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

1、提出申诉。

2、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

3、听取申诉的处理结果。

主管机关受理后,应该对时间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的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

2、教育行政复议的上方当事人是固定的。

3、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都是重要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这两条途径都是为了解决教育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其处理决定都有法律效力,都会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同时,教师行政复议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但是二者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性。

1、提起的主体不同。

2、受理的机关不同。

3、被申请人不同。

4、程序不同。

5、范围不同。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

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务的。

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行政复议是指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1、上级管辖:绝大多数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管辖。

2、本级管辖:是指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3、特殊管辖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进行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于司法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除法律规定的终局复议外,一般不具有终局效力,相对方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

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和判决。

3、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制度。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方式之一。教育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害事实的存在为首要条件,没有损害事实,也谈不上赔偿。

范围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原因。

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与答案

>>>>>>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教育法律法规 知识点汇编1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重点法条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试题及答案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a)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a)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d)批准。 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 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c),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a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学校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辅导材料 一、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1、根本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根本宗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实施义务教育原则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 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

三、义务教育的对象 (一)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二)义务教育的学制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学制种类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施行,2006年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什么是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谁负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谁负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 (一)教育政策的涵义 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 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 (一)教育政策的类型 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 教育政策。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 (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教育体制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是国家的事业,为了保障这一事业,国家颁布并实施了多项教育法律法规,而这也成为了各地教师招聘考试的重要考点,因为只有了解了教育法律法规,教师们才有可能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以往各地真题的分析,我们总结出了一些规律,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 1、颁布及施行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A)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A) A 2006年 B 2000年 C 1996年 D 1986年 2、数字类考题 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D) A 6年 B 7年 C 8年 D 9年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 A 16 B 18 C 14 D 20 3、权责类知识 某小学为追求升学率,将低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小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C) A人格尊严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身心健康权 某教学点张老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的情况,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惯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张老师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的(B) A科学研究权 B教育教学权 C管理学生权 D民主管理权 4、重点法条出处 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的是(B)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及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及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及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泸州十中朱巧玲今天上午的学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张贻宗老师向我们讲解教育政策法规,主要讲解了常见的政策法规、中小学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处理办法、师德以及明确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的特殊性;二是潘永莉老师和黄文彬老师现身说法,告诉我们怎样才能成为一名有师德的老师。通过上午的学习,我获益匪浅。以下是我关于本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心得体会 在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这一课程的学习中,我了解了各种各样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新了教育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学生观,还深刻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高尚的人格。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终生受益的。 张贻宗老师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解读让我知道了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工作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成学生成长成才做为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课。作为教书育人的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应用教育政策法规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人,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的人。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教育的法律法规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律地位: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内容解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3、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7、建立和完善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9、推广普通话原则。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是教育法律之一,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6月29日修改并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普及性(普片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公共性(国民性)和基础性。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敬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资格证的构成要件:1、国际,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教师资格证为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教师考核内容为: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业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总则:1、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2、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完整版)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教育法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可以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众多。 (4)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 3、幼儿为本 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要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 4、教育法律规范 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5、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答:(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 2、教育法的适用。 答: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律法规没答案

一、教育法规知识概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方针() A 基本原则 B 教育制度 C 教师与学生 D 教育投入 E 法律责任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立法宗旨是() A 发展教育事业 B 提高全民族素质C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D保护教师权益 E保护学生权益 3、我国教育的性质是() A 国家坚持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知道 B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C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4、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有学校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考试制度,() A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B 学业证书制度 C 学位制度 D 扫除文盲制度 E 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5、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__________________。 A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 有合格的教师 C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目前我国设立的国家考试主要有() A 普通高考 B 成人高考 C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D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E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F 计算机等级考试 G 民办高校所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 四、简答题 1、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2、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教师法》颁布于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起实施。 2、《中华人民教师法》的立法依据是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_______________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_________工作的教师。 5、《中华人民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法规义务、教育教学义务、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6、对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有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 7、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__________ 许可制度。 8、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必须是合格的中国公民;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________________ 。 9、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教育政策法规名词解释

教育政策法规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 1、教育法规: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与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与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就是教育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简称,它就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与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3、学业证书制度: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她证书。 4、学业证书:就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其学业情况的凭证。 5、学制: 6、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她人佥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7、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学校、公民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8、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与学生对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佥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9、学力:学习能力,即就是一种与相应的学历教育毕业的人具有同等学习能力的意思。 10、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种类的职业教育学校与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与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12义务教育:就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就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13、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与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测试题 一、单项选则题: 1、不满( B )的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A、九周岁 B、十周岁 C、十一周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