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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教网基础班行政法讲义18-20

09法教网基础班行政法讲义18-20
09法教网基础班行政法讲义18-20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书面记录。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

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第42题)

A.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答疑编号91116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选项B 中没有原告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条件,所以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选项B 说法错误。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责任,同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原告的权利。所以选项C 说法正确。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所以选项D 说法错误。

【例题·多选题】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第84题)

A.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

B.张某的证词有张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C.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刘某的签名

D.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答疑编号91116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D

解析:提供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原始的载体,所以选项A正确。

证人证言包括四项内容:①证人基本情况②签名或盖章③日期④身份文件,只有证人的签名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所以选项B错误。

现场笔录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选项D正确。

4.调取和保全证据

&重新鉴定:

被告持有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资格、程序、依据、其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5.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二审和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特殊证人:

行政执法人员:经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情况包括:(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

专业人员。

【例题·单选题】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第47题)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答疑编号91116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不需要经过质证。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注意,选项B缺少“开庭时”这个条件,说法错误。

在二审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在二审中对该证据应该进行质证。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6.证据的审核认定(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

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2003年第100题)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答疑编号911160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但并不影响其证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故选A。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含义:行政机关一次适用→法院二次适用→合法性审查

2.规则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诉讼仅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

3.法律冲突(已述)

4.WTO规则的适用

①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仅具有间接适用力。

②特殊情况下,没有及时转换,可以直接适用。

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1.撤诉

☆撤诉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案件受理费除外。

另外,如果原告撤回起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该裁定错误,对于该裁定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缺席判决(对席判决)

原告——被告

3.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①财产保全:依申请、依职权→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为或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

②先予执行:对判决的先予执行:行政给付。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例如:河北沧州的小洋人食品厂在生产的过程中大量排污,周围几条河流被污染,沿岸农民用被污染的河水浇灌果树,导致果树死亡。当地环保局对小洋人食品厂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食品厂对环保局的决定不予理睬,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案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可以依据被告环保局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

4.审理程序的延阻

①延期审理②诉讼中止③诉讼终结

5.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时间:一审期间、二审期间、再审期间

方式:主动改变 + 法院建议改变

条件:(1)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3)如果没有①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同样属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①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从不作为到作为,也是改变)

②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③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例如:甲和乙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房管局对甲乙的争议进行裁决,认定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乙对该行政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甲和乙私下对房屋所有权问题达成和解,房管局书面认可了甲和乙的和解。这种情况下,也属于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海淀地税局向甲征收税款10万元,甲认为征收数额过高,经过复议之后,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地税局将对甲的征税数额改为3万元,如果甲同意改变原行为、申请撤诉。经法院批准后,诉讼终结。如果甲同意改变原行为、但对3万元的税额依然不服,对3万元的征税数额进行审理。如果原告不同意改变原行为、不申请撤诉,继续对10万元税款进行审理,如果10元的征税决定违法,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10万的征税决定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改变后的3万元征税决定,还可以另行起诉。

【例题·多选题】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第75题)

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答疑编号911160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由此产生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2)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被诉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

6.具体行为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的停止的;

②原告申请,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拘留)。

7.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例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工商局又追加了罚款,原告对追加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这两个行政诉讼合并审理。

8.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是: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行为即使涉及民事纠纷也不能一并审理。

(2)被诉行政裁决违法。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

1.涉外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2.法律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原则,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1.判决(实体问题)

注释:1.维持判决:这里的5个合法要件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

2.撤销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①主要证据不足。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职权。主要表现有:行政机关行使了宪法、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规定。

⑤滥用职权。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不正当的考虑。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了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故意考虑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故意迟延和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或者申请时,明知自己负有作为义务,但却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对某些规范不经法定程序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指行政机关实

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改变自己的主张和决定。

(2)撤销并可以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除程序违法外,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对起诉的被处罚人的处罚过轻,可以作出加重对其处罚的变更判决。

【例题·单选题】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第45题)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答疑编号91117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成立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3)再审判决和裁定

1)原审判决正确,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原审判决、裁定错误的,分别依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①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②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受理或驳回的裁定错误,应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③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撤销原判决、裁定,可改判、改裁或发回重审。

2.裁定(程序问题)

可以上诉的裁定:(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4)管辖异议

3.决定(特殊事项)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4)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行政诉讼的执行

①定义: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

调解书),法院或(胜诉的、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③执行程序

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1年,申请人是组织的180日。

2.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

②执行程序

③申请期限的计算:

A行政机关申请应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

B行政裁决的权利人可以自裁决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后的90日内申请。

┠───60──╂───60──╂15①╂─────180②──────╂───90③───┨

┠───90①────╂─────180②──────╂───90③───┨

①民告官②官告民③民告民

注释:上述第一条线是经过复议后进行行政诉讼的。第二条线则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程序等待”: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法院先等民告官,在法定期限内民提起行政诉讼,引发行政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不涉及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如果民没有告官,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即“官告民”。

第一条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相对人可以选择救济途径,如果选择复议加诉讼,申请复议的期限是≥60天,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是≤60天,复议决定作出后,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在复议决定作出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相对人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从相对人丧失起诉权之日起,180日之内,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线:相对人选择直接起诉的,期限是90天。如果在这90天内,相对人没有提起诉讼的,从相对人丧失起诉权之日起,180日之内,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民没有告官,官也没有告民,这时行政裁决的权利人在官丧失告民的权利后90日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决。

例如: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不执行裁决,甲村要实现权利,有几种途径:首先等待乙村提起诉讼,如果乙败诉引发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第二,如果法定期限之内,乙村没有提起诉讼。从相对人丧失起诉权之日起,180日之内,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引发非诉行政执行),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甲在官丧失告民的权利后90日内可以申请法院对乙村强制执行。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

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

1.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损害→赔偿

2.特征:

①国家责任:机关赔偿

②有限责任: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立法行为和军事行为不赔)

③方式标准:金钱赔偿 + 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

④程序多元:行政(3+1)+司法(1)

3.近似概念

二、国家赔偿法

宪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规范。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①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包括被授权组织)、司法机关(广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监狱管理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②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同公民存在实际上的公务关系):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相当身份的人员(包括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但是不包括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

2.行为要件:职务行为(时间、岗位、职权、命令)

【例题·多选题】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答疑编号91118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虽然是下班时间,但是警察是特殊公务人员,其职权的行使没有上班时间或下班时间的区分。另外,刑警有预防犯罪的职责,所以刑警对斗殴行为应当制止。而本题中赵某因与马某有隙,因对其出言不逊,就拔枪将马某击伤,赵某这个行为属于不正当考虑的滥用职权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3.结果要件

①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②物质损害+直接损害,精神损失不予赔偿

③因果关系(排除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介入等)

4.法律要件:有法律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第76题)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把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答疑编号91118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公安干警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误伤行人的,属于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是国家补偿的范围,不是国家赔偿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工商户的个人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不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二节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司法赔偿、民事赔偿

二、行政赔偿范围

注释:违法:行政机关有相关行政职权,但是实施时出现错误。如,公安局将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拘留,是违法拘留。

非法:行政机关没有相关行政职权,实施该行政职权。如,工商局将行政相对人拘留,是非法拘禁。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例题·多选题】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

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5年第87题)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答疑编号91118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据此,选项B不正确,应选。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但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是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造成的,就该违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依法可以得到支持。选项C、D说法错误,应选。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①单独赔偿义务机关

②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

③被授权组织

④被委托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⑤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撤销机关

⑥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注释:确认违法:三个机关的三种决定(三个机关:自己、上级或者法院的撤消、改变或者确认违法),表明行政机关做错了。

法院②和法院①②的区别:

法院②,是行政赔偿诉讼。法院①②,是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请求。

注意:事实行为例外是说,因为该种行为的违法性一目了然,所以不需要确认违法。如果请求赔偿的话,同样适用单独处理程序。

如,警察用砖头把一个人的头打破了,这显然是一个违法行为,即事实行为,被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安局请求赔偿。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 + 撤销/改变/确认违法)→ 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2个月期满后,相对人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机关→ 确认违法+赔偿决定(可调解)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财产权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复议机关主动作出赔偿决定。

3.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

法院→确认违法+赔偿判决(可调解)

4.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或个人→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三节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概述

司法赔偿(刑事+民事+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人身权、财产权损害→非诉程序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003年第71题)

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

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

C.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

【答疑编号911180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CD

解析:选项A属于个人行为,选项B是自伤自残行为,不是国家赔偿范围。选项C是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申请人损失的,是法院的过错,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选项D是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司法赔偿请求人

受害人(继承人、继承权利的组织) 2.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拘留后置确定原则:公安机关先实施拘留,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例题·单选题】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第40

题)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答疑编号911180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司法赔偿程序

第四节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方式:金钱赔偿(主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另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是精神赔偿,仅对七种羁押):

(1)违法行政拘留的;

(2)行政机关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刑事侦查过程中的错误拘留的;

(4)刑事侦查过程中的错误逮捕的;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6)民事诉讼中司法拘留错误的;

(7)行政诉讼中司法拘留错误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拘留错误的)。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这里的生活费是指国家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所扶养(或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维持生活的费用。

【例题·不定项选择题】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2008年第99题)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答疑编号9111801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D

解析:选项AD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是直接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选项B,食品过期的损失不是必然发生的,申请人是可以自行防止这个损失发生的,所以不属于直接损失。选项C经营损失,因为经营收益不属于必然发生的收益,所以经营损失也不属于直接损失。所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三、国家赔偿费用

1.来源

各级财政预算列支,分级负担。

派出机构作出的行为涉及国家赔偿的,都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支付管理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单位预算经费或留归使用资金支付→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超出范围和标准,提请本级政府责令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赔偿不收费、不征税。

司法考试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考试的时候就想写点东西记录下来,如今考过了,就写下来吧。 首先,有几点声明: 1、如果你是想靠只看三大本过司考,那后面不用看了,我没试过,不敢瞎说。 2、若2015年司法考试有较大改革,请慎重参考以下内容。 3、本文重点在推荐老师,其实最主要的依据是张三太郎那篇帖子,只不过我时间有限,所以范围更小,一些他推荐的老师我没时间听,不做评价。另外,我是推荐老师,不是推荐学校,恐怕没有哪个学校能把这些老师全部网罗进来,所以,去哪找他们的课程呢?如果想节约成本,论坛、淘宝,你懂得。 4、有些推荐的老师会同时推荐一些书。别紧张,不是让你自己看的,否则不如看三大本了。这些书全部都是这些老师作为讲义用的,跟着划就行了。 5、我只是提供一个实在没办法的办法,一个半月对司法考试来说太短了,除了百分百的努力,还需要很大的运气成分。我相信,如果不是赶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话,我八成也挂了。所以如果想尽量降低运气因素,还请多留出一些时间复习。 然后,说一下必备的条件: 1、受过法学本科教育。有多少基础在其次,最主要的是要

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思维。我的基础就不好,毕业10年都忘光了,还思维方式多少还在。 2、良好的身体。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尤其是到最后,可能要每天熬夜。考试过程中,2天12个半小时大脑高速运转,不是每个人都承受得了的,可能有些战友会有体会,考完试后,感觉整个身体都被掏空了。 3、健康的心态。首先最好别有看看就能过的心态,除非你是超级学霸。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即使通读一遍,可能需要的都不止1个半月,何况你要记住。当然,千万不要有肯定过不了直接放弃的心态。考试就是给人过的,既然有固定的通过率,通过的为什么不能是你?如果从心态上放弃,你就完了。司法考试真正难的地方在于涉及的面太广,当你做做真题你会发现,其实考题并不难。第三,不要有把每个知识点都弄清楚死扣的心态,耽误的时间是不值得。最后,不要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不能急躁,否则你会乱了方寸。当你同时带着复习考试和学习知识的心态复习时,你会发现,至少在心理上你会轻松很多。 4、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照一般说法,司法考试比较保险的有效复习时间是600-800小时。如果少于400小时,就比较危险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人,但你有把握你就是“二班”的?一个半月实在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这一个半月里,可能你要抛下

2016中国传媒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部资料

【名师指导】2-8月份是专业课复习黄金时间,因为在复习过程遇到不懂的难题可以尽早地寻求帮助得到解决。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早准备才能在最后时刻不会因为时间不够而手忙脚乱。对于跨专业来说,时间安排上更是应当尽早。复习的尺度上,主要是将参考书精读2-3遍,速度不宜太快,否则会有遗漏,一般每天弄懂2-3个问题为宜。由于这段时间很关键,大家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把专业问题都吃透。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能够作为考试内容,但是重点则会不厌其烦地在不同年份的真题中变换着面孔出现。所以,大家在精读的时候就需要把这些能够成为考察点的东西挖掘出来,整理成问答的形式。限于篇幅,不再赘述,以上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更多备考方法、策略、规划请到我们的官网查询,必能满足你的期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 第二十三章行政补偿 第一节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历史发展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属1950年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补偿的特点 1、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最基本的特征 2、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3、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 4、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三、行政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1.两者相似之处 (1)二者都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

徐金桂讲义新版(行政法)

2015年徐金桂行政法考前聚焦2小时 1.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不得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规定,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这是比例原则的要求 C.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主要运用比例原则来作出行政决定 D.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E.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这是高效便民原则的要求 F.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保证行政行为效力的稳定,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G.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 2.关于公务员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曾受过刑事处罚,后在公务员招考中表现突出被录用为公务员,在试用期又因为其优异,机关决定提前5个月结束试用期 B.甲同时有2个违纪行为都应当被处分,则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果一个是警告,另一个是记大过,则予以记大过;如果2个都是记大过,则予以记大过,但是处分期应当在18个月之上,36个月之下 C.公务员担任县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均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和退休,但是可以交流和出境 E.县公安局民警詹某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不称职,准备将其辞退时,发现其患有疾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于是没有作出辞退决定 F.林某是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其妻不得担任法制科科员 G.市安监局聘任制公务员夏某与单位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其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市人社局提起申诉 H.区政府办公厅科员刘某受警告处分,处分期间因为表现优秀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 I.市文化局公务员林某因为违纪应当被行政处分,但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已经依法被免职,则不予处分 J.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有权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洲理论加强班吴鹏行政法讲义Word文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官管民→民告官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2.行政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4.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牛乐网 §3.行政

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

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03/4/7/案例) 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裁量权→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 例: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台新举措悬赏举报交通违章→合法性、合理性。(03/4/8/论述)某市政府与港资企业污水处理合作纠纷→依法治国、公平正义。(06/4/5/论述) 中国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谈谈你的看法。(10/4/7/论述)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撤销→赔偿;废止→补偿) 例:政府部门在城市建设中撤销许可收回土地→行政法原则。(07/4/7/论述) 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1.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机关(对外) 1.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对内) 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名+权+责) ↓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国务院 ┠┈┈┈┈┈┈┈┈┈┈┈┈┈┈┈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 ┃区公所 街道办乡(镇、民族乡)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 28.1 本章要点 ■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28.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1.概念 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 (1)当事人

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 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 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有学者认为有三类: 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当裁量权收缩至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诉讼。我国仅指《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判决。 4.赔偿之诉 赔偿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5.履行之诉 履行之诉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负有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法定职责而不履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做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又称课予义务诉讼。其原因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申请,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受到损害。 6.给付之诉 给付诉讼是请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通常为财产的给付或非公权力行为的非财产性给付行为)的诉讼类型。给付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的

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上)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 真题—1 (03 —八—案例)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 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一300元。此 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真题—2 ( 06 —五—案例)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 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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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姜明安版2021考研真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姜明安版配套2021考 研真题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 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 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华师2004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主体,两者含义相同。[辨析题,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研] 答:(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讲义

前提: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书面催告: ①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行政机关应记录、复核;成立的,应采纳】 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③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直接送达当事人。拒收或无法送达适用民诉送达规定。中止执行:确有困难+第三人主张+执行造成损失无法弥补+其他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终结执行:公民死亡且无遗产与义务承受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无财产可执行+执行标的灭失+执行根据被撤销+其他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赔偿责任: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执行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十可约定分阶段履行+补救措施可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最小伤害原则:禁止夜间、法定节假日实施(紧急情况除外)+不得停止供水、电、气、热 一般规定 违章建筑的行政强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排除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意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差别】 (1)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本数+超过三十日的强制执行】 (2) 拍卖【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抵缴】拍卖必须委托,不能自行拍卖。 金钱给付 义务的执行 (3) 划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注意:金融机构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条件 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行政机关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到场监督 履行完毕在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 费用由义务人合理承担 规则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特别程序 代 履 行 特殊情况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全

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容 (1)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转化为人民代表制与人民参与制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二、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行政法讲义-吴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班讲义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4.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大唐考资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9493612.html,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 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裁量权→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

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 第二章行政组织§1.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机关(对外) 1.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对内) 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名+权+责) ↓被授权组织(见§4)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工作部门 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 ┃区公所 街道办 居委会村委会 §2.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1.组成部门(27个)。 2.直属机构(16个)。 3.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4.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2个)。 5.办公机构(1个)。即办公厅。 6.办事机构(4个)。 7.议事协调机构(29个)。 8.直属事业单位(17个)。 §3.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 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 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 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

.. 第三编英国行政法 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 (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 1.中央政府 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 (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1. 强制征收土地; 2. 乡镇规划管理; 3. 城市发展管理; 4. 住房管理; 5. 医疗卫生管理; 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 7. 移民管理; 8. 狱政管理;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9493612.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13-15章)【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 1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 (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 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

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 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 (1)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

系统强化——行政法讲义(徐金桂)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知识体系(图表一)☆☆☆☆☆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专题精讲 专题一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类型化: 1、职权性行政主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只要做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 2 3、受委托组织 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二) ① ④ ⑤ ⑥ ⑨ ⑩ ② ③ ⑧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真题回顾-1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二、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图表三)☆☆

司法考试复习经验

卷一:114 卷二:103 卷三:116 卷四:106 司考出成绩已经过了一周,终于有勇气回顾自己的司考之路。虽然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但对司考依然充满敬畏,始终觉得自己的幸运儿,忘不了考完卷四后在考场外驻留久久不远离去。在过去一年复习司考的过程中,挥汗如雨,挑灯夜读,有过欣喜也有过焦虑,有时倍感挫折,有时又豪情万丈,司考真是让我五味杂陈,尝尽了人生百味。 第一次接触司考是在15年年底发布的意见,因为该意见我才知道非法本可以考司考,那会我正在制定自己的16年的学习计划,本来是想考CPA,在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司考后,我终于在2月份决定16年考司法考试,在这段时间司考就像我的女神,让我心动,又让我敬而远之,这个时候我主要是看看别人的司考经验,问那些高分通过司考的人,他们的回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好好复习,司考并不难,真是非常感谢他们,他们的鼓励让我有了勇气开始了司法考试,让我有勇气学习那将近1000万字的复习资料。我当时按图索骥,按前人的经验制定了复习思考的计划,我也把司考复习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先修阶段,2月份到3月份,大概花了1个月,我在这个阶段主要培养对法律的兴趣,该阶段以听课为主,听不同老师的课,选择以后阶段的老师,司考总共考八门,我建议大家在先修阶段选好老师,认准一个,因为听课非常耗时间的,以厚大为例,你要把厚大所有课程听完,就算加速2倍,也要将近300个小时,只听强化班和119阶段的课程也要将近200小时,这两个阶段的课程都是必须听得。如果你每门听3个不同老师,光听课就至少要500小时,而且不同老师之间有些观点可能会有冲突,又会耽误你时间,但我建议有些科目多听一个老师,但如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多听几位老师也无妨。在这个阶段我确定了刑法听刘凤科,民法听钟秀勇,行政法听吴鹏/徐金桂,刑事诉讼法左宁/杨雄,民事诉讼法戴鹏/郭翔,法理宋光明,商经梦萱,三国法殷敏。这个阶段是我复习司法最开心最放松的阶段,每天就以听课为主,大概了解法律的知识体系,让我对法律产生了很大兴趣。在这个阶段,我大致明确了复习时间的投入分配,时间最多花在民法,商经,法理这三门,其次是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三国法花最少时间,当时我根据前辈人的总结推断出刑法,刑诉,行政法难提分,民诉又比较简单不需要投入太多,故这四门没有投入太多时间,最后考试结果我卷2 考了103分,卷1考了114,卷三考了116 ,分数和我的时间投入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也证实了我的复习策略成功了。顺便说说我对一些老师的看法,我买的是厚大的学习资料,行政法为什么选吴鹏,民诉为什么选戴鹏,刑诉为什么选左宁?徐老师的行政法不能说讲得不好,徐老师讲的太细了,重点不突出,需要记忆的太多,所以我果断选择了吴鹏老师,但要想在行政法上拿高分,估计还得听徐老师的;而民诉选戴鹏,刑诉选左宁是因为他们讲的课逻辑性强,比较强调理解。我对自己能力的分析是强在逻辑和理解,弱在记忆,我针对自己的特点选择了老师,我选择的老师都是重在理解,重在讲思维的老师。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 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行政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 (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 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 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 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 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 第三节行政法学 (略)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 (略) 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 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 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 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2020年编辑)年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用于互动交流、考点讲解、法条解读、答疑解惑) 第一编行政法历年命题规律总结 一、重者恒重,兼顾全面 二、重视实务,兼顾理论 三、比较思维,贯穿始终 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 真题回顾-1 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第二编复习方略 一、心态:不抛弃,不放弃。 二、时间:适合自己记忆规律的,就是最有效的安排。 三、方法:“三个三”:三种资料、三个集团、三个阶段 (一)三种资料:真题、教材、法条 (二)三个集团:第一集团(民、刑、行政)、第二集团(民诉、刑诉)、第三集团(卷一) (三)三个阶段:基础阶段(记笔记)、强化阶段(做真题)、冲刺阶段(查漏补缺)

第三编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知识体系☆☆☆☆☆

第二编 专题精讲 专题一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类型化: 1、职权性行政主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只要做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 2、授权性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3、非行政主体:组建机构(假授权、真委托)、受委托组织 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一)☆☆☆☆☆ ★总结: 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2、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 ●重要法条 第十九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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