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汉简贼律

汉简贼律

汉简贼律
汉简贼律

汉简《贼律》沿革考

发表时间:2008-2-27 阅读次数:704

主题词:张家山汉简《贼律》《唐律疏议》

内容提要:通过对张家山汉简、睡虎地秦简与历史文献记载的比较,本文主要探讨了汉《贼律》内容沿革,汉《贼律》律与秦律、唐律的继承与沿革关系。

汉《贼律》源于战国时期李悝编订的《法经》中的《贼法》。据文献记载,《法经》有六法,其中《盗法》居首,《贼法》第二。秦改法为律,《贼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未变。《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近代以来,诸家辑佚汉律,也往往以此来排序。如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程树德的《汉律考》即如此排序。又据1987年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汉律,其中有汉律目录,“第一、二、三栏大都残破,似有《盗律》目录,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为《贼律》目录。”[①]这些资料都能说明《贼律》在汉律的结构体系上处在《盗律》之后,《盗律》居首。张家山汉简《贼律》在《二年律令》的位置,整理者将其列于第一,是否因出土时竹简的存放位置,并未说明原因。

一,汉《贼律》的内容沿革

关于张家山汉简《贼律》的内容,李学勤先生曾介绍:“贼律从反、弃守、谋反等大罪开始,规定非常细密。特别对于杀人、伤人,根据罪行性质大小和所杀伤者的身份,作了明确的区分。此外作为贼律内容的,有燔烧、失火、流杀人(淹没)、伪写玺印、矫制、上书及有言而谩(欺诈不实)、增减卷书、毁封、挟毒和亡失印、书、符、券、门钥等等”[②]。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汉《贼律》内容比较庞杂,远远超出了程树德所谓“贼则叛逆杀伤之类”[③]的范围。如果将汉简《贼律》所涉及的内容与《晋书·刑法志》的记载相比较,发现无不符合若契。曹魏为了改变汉律“《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④]的状况,曹魏修律时曾作了较大的调整,将原属汉《贼律》的很多内容归并入其它的律目内,如汉《贼律》中的“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等内容,曹魏修订《新律》时归并为“《毁亡律》”,唐代修律时又将其中关于“杀伤人畜产”的条文并入唐《厩库律》,“亡印”、“贼伐树木”等条文归并入唐《杂律》。

汉《贼律》还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等内容,曹魏制订《新律》时将这部分内容分为《诈律》。《唐律疏议》:“《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⑤]汉《贼律》“有储峙不办”,曹魏制订《新律》分为《留律》。唐代修律时又将这些内容归入《唐律》中的《诈伪律》。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释文》中认为李悝所着《法经》六法中的“《贼法》,今《诈伪律》是也。”[⑥]他的说法有点以偏概全,但也至少说明唐宋律中的《诈伪律》很多内容从中国早期法典中的《贼法》或《贼律》划分过来。

关于唐《斗讼律》,《唐律疏议》曰:“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后周为《斗竞律》。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⑦]那么魏晋时期的《系讯律》就应包括“斗”“殴”

等内容,而《晋书·刑法志》却记载:曹魏立法时,因汉“《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西晋立法,“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这两处记载都说魏晋《系讯律》由《囚律》发展而来,而汉“《囚律》有告劾、传覆,”“《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这些都属于《斗讼律》中“讼”事,而《斗讼律》中“斗”的内容未见于《囚律》,那么由《囚律》分化而来的《系讯律》中似不应包括“斗”的内容。通过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我们知道唐《斗讼律》中关于“斗”、“殴”及“伤人”等主要内容是由秦汉《贼律》中的相关内容演变发展而来[⑧],而非由《囚律》及由《囚律》分化演变而成的《系讯律》发展而来,这一点是我们的新认识[⑨]。那么,汉《贼律》是否与魏晋律中的《系讯律》存在着渊源关系,这有待进一步考证。

那么,秦汉《贼律》的主要内容,从秦汉至北魏时期一直沿袭下来,皆独立成篇,北齐始与《盗律》合编。《唐律疏议》清楚记载:“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⑩]

汉贼律唐律

贼杀伤他人畜产,犬杀伤人畜产厩库律

贼伐树木,诸亡印,亡书杂律

欺谩,诈伪,逾封,矫制,伪写玺印,为伪书,增减券书,毁封诈伪律

殴兄姊,斗伤人,鬼薪白粲殴庶人以上,妻悍而夫殴笞之,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以县官事殴若詈吏,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父母殴笞子及奴婢,戏杀,斗杀人等等斗讼律

谋反,谋杀人,贼杀人,贼燔,盗书贼盗律

从以上列表中可以看出,汉《贼律》中的主要内容比较杂驳,在后来的立法活动中,主要内容与《盗律》合并,成为唐《贼盗律》的主要内容。其它的内容经魏晋南北朝的立法实践与改革,先后归并入唐《斗讼律》、《杂律》、《诈伪律》、《厩库律》等。

二,从汉简《贼律》看秦汉律的关系

关于汉简《二年律令》与秦律的关系,历史上早有结论:汉承秦制。所谓“汉承秦制”,具体到秦律与汉律的关系,就是汉律的制订以秦律为基础,有所发展和变化。但继承了多少,新制订了多少,在发现张家山汉墓竹简以前无法具体描述和做进一步的判断。现在,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的比较,我们可以肯定,汉律尤其是汉初的法律基本上沿袭了秦律。如以汉简《贼律》为例,其中的大部分条文显然承袭了秦律,如第三条简文:“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最(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最(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这条显然是秦律的内容,《墨子》中的《备城门》以下各篇被认为是“战国后期秦国墨家的作品”,其内容反映的是秦时法律[11]。《墨子·号令》规定:“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后左右相传保火。火发自燔,燔曼延燔人,断。”[12]

这显然是战争状态下的法律规定,有点军法的性质,因此失火即处死,比汉简《贼律》的规定要重。那么故意纵火则处死无疑,汉简《贼律》则区别情形,分别处以死刑或黥为城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规定:“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13]这里很显然,失火则罪不至死。秦汉的法律也影响到以后各代的立法,如《晋书·刑法志》:“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唐律疏议·杂律》:“诸故烧官府寺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疏议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若对主故烧非积聚延烧之物,只同‘毁弃人财物’论。”[14]

再如汉简《贼律》规定:“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眇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

其实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就有类似规定:“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 殹(也)?议皆当耐。”[15]“律曰:‘斗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16]“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軆(体),问夫可(何)论?当耐。”[17]秦律规定:斗伤人案件中而不使用兵刃及其械具者皆耐,汉简律文与此相同。“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18]秦律规定斗伤人案件中如果使用兵刃,则加重刑罚,完为城旦舂,汉简律文与此一致。“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麋(眉),论可(何)殹(也)?当完城旦。”[19]由于用暴力使它人失去自卫反抗的能力,虽不使用兵刃,故也加重为完为城旦。

汉初修订法律,主要是继承秦律,但并不是全盘地照搬照抄,而是在秦律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同样的犯罪行为,汉律规定的刑罚相应比秦律要轻一些。这一点从上面所列举的几例中就可以看出。当然汉律也有不同于秦律的内容,如在汉简《贼律》中,就有汉初针对当时的新情况而制订的法律条文,汉简《贼律》第一条规定:“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秦律中应有类似的规定,如《墨子·号令》:“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左右知,不捕告,皆与同罪。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20]

但汉简《贼律》中关于“谋反”的犯罪中,除一般的谋反行为以外,汉初还特别列举了“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等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此处诸侯应指原来的山东六国诸侯”,理由是“汉初律直接承自秦律”,“汉初分封的异姓诸侯国、同姓诸侯国都是汉帝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汉初律中将其为敌国实难想象。”[21]笔者不能同意这种看法。由于秦统一以后,海内为一统,并无封建。统一以前的秦国法律可能有这样的法律内容,但统一以后秦朝法律中仍然保留这样的律条,显然没有现实必要性。因此可以肯定这些法律规定当然是秦律所无的。显然,这样的法律条文是

针对汉初诸侯国林立、潜在地对汉中央政权构成威胁的现实情形而新设立的。萧何在制订《九章律》时必然对秦律有所修改。《汉书?诸侯王表》:“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自雁门以东,尽辽阳,为燕、代。常山以南,太行左转,度河、济,渐于海,为齐、赵。谷、洒以往,奄有龟、蒙,为梁、楚。东带江、湖,薄会稽,为荆吴。北界淮濒,略庐、衡,为淮南。波汉之阳,亘九嶷,为长沙。诸侯比境,周匝三垂,外接胡越。天子自有三河、东郡、颖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巴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京师内吏凡十之郡,公主、列侯颇邑其中。而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可谓挢抂过其正矣。”

汉初分封的异姓诸侯高祖时基本解决,但同姓诸侯仍对中央政府构成极大的威胁,到景帝时还酿成“七国之乱”。因此,《二年律令》中的这条规定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此外,法律制度有很强的时效性,从战国到秦朝,从汉初至武帝,社会发生重大变化,封建政权频繁修订法律,很难想象法律中仍保留过时的条文。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三,就是一例违反法律“禁从诸侯来诱者”的案例,此处的“诸侯”显然是指汉初的诸侯国,具体到这个案例,是指汉初的齐国。在《汉书》有关汉初的记载中,“诸侯”均指汉王或高祖分封的诸侯王,如《高帝纪》五年冬十月,楚军围困,汉王“谓张良曰:‘诸侯不从,奈何?’”刘邦称帝后,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等等,均无原关东六国无关。

此外,从刑罚的角度来看,秦律针对反逆降叛等重罪所规定的刑罚应该是最残酷严厉的“三族之刑”,“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还授其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这种作法在汉初也被继承了下来,但在《二年律令》中已被废止了。

汉初有三族之罪[22],并于高后元年被废除,见于多处记载,如《汉书·高后纪》: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关于三族之诛,历来就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两种,以《史记?秦本纪》集解所引张晏注为一说,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注为一说,谓:“父族、母族、妻族也。”[23]唐代颜师古注《汉书》“夷三族”以如淳说为是,李贤注《后汉书》也沿袭如说:“谓父族、母族及妻族”[24]。以后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聚讼纷纭,杜贵墀、程树德等赞同张晏的说法,认为如说非,“三族者即父母妻子同产也。”[25]沈家本曾在《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中作了精辟分析,认为两种说法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汉儒说《尚书》九族者有今古文之异说”[26]。郑玄注《周礼·小宗伯》,“三族”谓父、子、孙,张晏说衍自古文说;如淳说“即自今文说而稍变之”。沈家本基本上倾向于赞同如淳说,即三族谓“父族、母族及妻族”。他说:

夷三族者,必具五刑,而《晁错传》丞相等劾奏错曰:“大逆无道,错当要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臣请论如法。”制曰“可”。此所引者必当时之律文,其仅止腰斩,即所言“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者,未必即为夷

三族之法。[27]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学术界至今未获得一致的看法[28]。现在依据《二年律令》,并结合相关历史文献记载,可以肯定三族非指“父母兄弟妻子”。

《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的法律,由于三族之刑已于吕后元年废除,而且法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可以肯定张家山汉简《贼律》中的“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非指三族之刑,三族非指“父母兄弟妻子”。谋反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因此,量刑亦至重,史书明确记载,自吕后元年废除“三族罪”之后,至武帝时期新垣平谋反恢复使用三族之刑。那么,在景帝时期,谋反罪不得有三族之刑,而《汉书?景帝纪》记载,三年冬十二月,诏曰:“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其赦王为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复故爵。论恢说及妻子如法。”如淳曰:“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如淳注引律文与简文正同,因此可以肯定三族非指父母妻子同产。《史记·酷吏传》记载:“温舒匿其吏华成,及人有变告温舒受员骑钱,他奸利事,罪至族。其时两弟及两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光禄徐自为曰:‘悲夫,夫古有三族,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王温舒被处以灭“五族”的说法显然是已括了其两弟的妻族,除去这两族,当为“三族”。

事实上,“三族之诛”这种最残酷的刑罚一直到魏晋修律时,还不见于法律明文,而是作为一种临时的处断。《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科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斩。”[29]曹魏仍沿用汉律的规定,只是在修订新律时规定:“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30]很显然,这里第一句话中的“大逆无道”是指所谓的“言语及犯宗庙园陵”,即唐律中的“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实是失言获罪,“犯宗庙园陵”即唐律中的“谋逆”行为,对这种所谓的“大逆无道”行为“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显然就是指上面《三少帝纪》所引曹魏律中“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斩”而言。第二句,“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显然是针对典型意义上的“谋反”即“谋危社稷”的行为而设立的,由于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所以这里明确提到法律对这种犯罪不作明文规定,皆临时处断,那么这里作为临时处断措施的“夷其三族”绝非律文中有明确规定的“父母妻子同产皆斩”或“不及祖父母、孙”而言,很可能就是张晏所说“父族、母族、妻族”了。

汉代的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以后立法、司法等活动中不断地修订,除了刑罚制度在汉代文景时期发生重大变化以外,其它的制度也与汉初有所不同。例如汉简《贼律》:“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

“伪写”,《唐律·诈伪律》:“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注:“写,谓仿效而作,亦不录所用。”疏:“谓仿效为之,不限用泥、用蜡等,故云‘不录所用’。”[31]这显然是汉初的规定,汉初天子有三玺,皇帝信玺、皇帝行玺在符节台,天子之玺由天子自佩。《汉书·霍光传》:“受皇帝信玺、行玺大行前。”孟康曰:“汉初有三玺,天子之玺自佩,行玺、信玺在符节台。”也许由于这个缘故,故汉初只针对“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进行立法。据《霍光传》“光召尚符玺郎”,《汉纪》卷四《高祖皇帝纪》有“符玺御史郎赵尧”可知,皇帝信玺、皇帝行玺由符玺御史郎执掌,符玺御史乃御史大夫属吏。《汉书·周勃传》:“绛侯绾皇帝玺,将兵于北军”,当指此二玺或其一。《封泥考略》有“皇帝信玺”封泥。卫宏《汉官旧仪》:“皇帝六玺,皆白玉螭虎纽,文曰‘皇帝行玺’、‘皇

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凡六玺。皇帝行玺,凡封(命用之),(皇帝)之玺,赐诸侯王书;(皇帝)信玺,发兵;其征大臣,以天子行玺;策拜外国事,以天子之玺;事天地鬼神,以天子信玺。”[32]《汉官旧仪》反映的应当为西汉中后期或后汉制度。

三,从汉简《贼律》看汉唐律的关系

关于汉律与唐律的关系。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最具代表性,有很高的立法成就,但唐律是由汉律发展而来的,以汉律为渊源,只不过汉律粗创而唐律益精微。

如汉简《贼律》第一条,即封建时代被视为首恶的“谋反”,汉律虽无“十恶”之名,但可以肯定汉律仍以此罪列为《贼律》中的第一条。沈家本说:“谋反为贼事之最重大者,《唐律》谋反大逆居《贼盗律》之首,《汉律》当亦不殊”[33]。沈家本的这个判断据汉简《贼律》来看是有道理的。所不同者,汉律中将“反”“逆”“叛”“降”等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别,一体予以规定。《史记·商君传》:“匿奸与降敌同罚。”《索隐》:“案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历史李陵投降匈奴,就是典型的降敌和叛国罪,《汉律辑证》曰:“按《李陵传》,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据此,是汉时仍用此律。”沈家本认为“汉之族陵家,乃用《谋反律》,而陵事与谋反不同,《汉律》殆无谋叛专条。”[34]这些看法据汉简《贼律》第一条来看,诚为卓识。汉代谋反、谋叛罪区分不很清楚,谋反、谋逆也区分得不很清楚,例如,《汉书·张耳传》记载,贯高等十余谋刺高祖,这在唐律中应称为“谋逆”,但汉初却治以为谋反罪;《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元年)九月,赤眉入长安,更始奔高陵。辛未,诏曰:‘更始破败,弃城逃走,妻子裸袒,流冗道路。朕甚愍之。今封更始为淮阳王。吏人敢有贼害者,罪同大逆。’”这里光武帝下诏,更始帝虽封为王,仍以帝视之。北齐定律时,所列“十条重罪”中就已区分为“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等几种犯罪,隋开皇律将“叛”“降”二罪合为谋叛一罪,唐律沿袭未改。从汉简《贼律》中的第一条的规定看,汉律中“谋反”实际包涵了唐律“十恶”中的“谋反”和“谋叛”两种犯罪。

再如汉简《贼律》规定:“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

自古以来,子弟杀伤父兄、妻杀夫、奴婢杀伤主人被视为重罪,例如《汉书·魏相传》记载:“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臣愚以为此非小变也。”可见,在汉代每年上计时,专门对这种犯罪进行统计,并视为社会秩序是否和谐稳定的重要指针。汉代以后,也特别重视对这种犯罪的立法,如刘宋时法律规定:“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35]《唐律疏议》:“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伤者,流三千里;伤,徒三年。”[36]与竹简律文对比,显然受汉律影响。

沈家本在《汉律摭遗》引《御览》卷六百四十:

“《董仲舒决狱》曰:‘甲乙与丙言相斗,两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两,误伤乙,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檀弓》:“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疏:“《异义》云:妻甲,夫乙殴母,甲见乙殴母而杀乙。《公羊》说甲为姑射夫,犹武王为天射纣。郑驳之云,虽不孝,但殴之耳,杀之太甚。凡在宫者未得杀之,杀之者士官也。如郑此言,殴母,妻

不得杀之。若其杀母,妻得杀之。”《辑证》:“殴母者杀,当据汉法而言。《晋书》殷仲堪言,律诈取父母,宁依殴詈法弃市。此可知汉之有殴詈父母律矣。”

沈家本按:“上条不孝者,似是何休约举汉法之意而言,非《汉律》原文。无尊上、非圣人二句亦同。此条殴父、殴母方是律文,即《唐律》之殴詈祖父母、父母也。《唐律》殴者即斩,与汉法同。唐删枭首之法,故不言枭首。”[37]除此之外,汉以后法律承继于汉律者不胜枚举,拙作《竹简秦汉律与唐律》[38]、《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39]中也有所论论述,兹不赘述。

本文发表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1期

--------------------------------------------------------------------------------

[①]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与出土简牍概述》,《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

[②] 李学勤:《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当代学者自选文库?李学勤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年。

[③] 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第16页,中华书局,2003年。

[④] 《晋书》卷三十。

[⑤] 引自[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第452页,中华书局,1983年。下文所引《唐律》皆据此书,恕不详注,仅标页码,以备查考。

[⑥] 《唐律疏议》第26页。

[⑦] 《唐律疏议》第383页。

[⑧] 于振波在《秦汉法律与社会》中推论:“《斗律》系从《系讯律》中分出,而《系讯律》又主要从《囚律》中分出,沿这条线索推测,在《九章律》中,有关殴斗方面的法律条文,可能列于《囚律》。”见《秦汉法律与社会》第二章《汉代法律考述》,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⑨] 日本学者堀毅在《秦汉法制史论考》的《秦汉贼律考》中提到:“《秦法经》(以下简称秦律)里的贼律除包括相当於唐律贼盗律中‘贼’的部分以外,还有斗讼律关于‘斗’方面的规定。”这诚为卓见,但未说明原因。见氏著《秦汉法制史论考》第309页,法律出版社,1988年。

[⑩] 《唐律疏议》第321页。

[11] 参看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1981年;陈直:《<墨子?备城门>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笫1期。

[12] [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第601页,中华书局,2001年。

[1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9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

[14] 《唐律疏议》第511页。

[15]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6页。

[16]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5页。

[17]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5页。

[18]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7页。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6页。

[20] [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第604页,中华书局,2001年。

[21] 曹旅宁:《秦律新探》第26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22] 《汉书?张耳传》记载,贯高等谋刺汉高祖,被捕后为张敖辩白说:“人情岂不各爱其父母妻子哉?今吾以三族皆以论死,岂以王易吾亲哉!顾为王实不反,独吾等为之。”

[23] 《史记》卷五《秦本纪》。

[24] 《后汉书》卷三《肃宗纪》。

[25] 《九朝律考·汉律考》第50页。

[26] [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一》第72页,中华书局,1985年。

[27] 《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一》第73页。

[28] 参看张建国:《夷三族解析》,见《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陈高华:《秦汉族刑考》,《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西田太一郎著段秋关译:《中国刑法史研究》第八章《关于缘坐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

[29] [晋]陈寿撰[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四,中华书局,1959年。

[30] 《晋书·刑法志》。

[31] 《唐律疏议》第453页。

[32]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

[33]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第1414页,中华书局,1985年。

[34]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第1433页,中华书局,1985年。

[35] 《宋书》卷五十四《孔季恭传》。亦见于《南史·孔靖传》。

[36] 《唐律疏议》第414页。

[37] 《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第1458页。

[38]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39] 见《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或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第4期。

北大汉简本《道德经》

北大汉简本《道德经》 凡例 1.[]中為原簡文殘缺根據他本補出的文字。 2.()前為通假字,中為正字。 3.<>前為訛字,中為正字。 原文见知北游的博客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9506011.html,/wang20114。老子下經 第四十五章(王本一章) 道可道,非恒道殹(也);名可命,非恒名也。無名,萬物之始也;有名,萬物之母也。故恒無欲以觀其眇(妙),恒有欲以觀其所僥(徼)。此兩者同出,異名同謂。玄之有(又)玄之,眾眇(妙)之門。 第四十六章(王本二章) 天下皆智(知)美之為美,亞(惡)已;皆智(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故有無之相生,難易之相成,短長之相刑(形),高下之相頃(傾),言<音> 聲之相和,先後之相隨。是以聖人居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而弗辤(始),為而弗侍(持),成功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弗去。 第四十七章(王本三章)

不上(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也,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恒使民無智(知)無欲,使夫智(知)不敢、弗為,則無不治矣。 第四十八章(王本四章) 道沖而用之,有弗盈。淵旖(兮)!佁(似)萬物之宗。?(挫)其脫<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袗(塵)。湛旖(兮)!佁(似)或存。吾不智(知)其誰子?象帝之先。 第四十九章(王本五章)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之閒,其猶橐籥虖(乎)?虛而不屈,動而揄(愈)出。多聞數窮,不若守於中。 第五十章(王本六章、七章) 谷神不死,是謂玄牝。玄牝之門,是謂天地之根。緜虖(乎)若存,用之不墐(勤)。天長地久。天地之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不自生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不以其無私虖(乎)?故能成其私。 第五十一章(王本八章) 上善如水,水善利萬物而有爭(靜)。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矣。居善地,心善淵,予善天,言善信,

汉简赏析(上)

汉简赏析(上) 概述 summary 两汉时期遗留下来大量的简牍。早在北周时期,就在甘肃居延地区发现汉代简书,北宋曾在甘肃等地获得过东汉简。近代最先发现的古简是魏晋简。狭义上的简书就是指汉简,其对后世书风影响很大。1901年,瑞典人斯文赫定在新疆罗布泊北部地区的一个古遗址里发现了一批魏晋木简和字纸,这里就是后来世所熟知的楼兰遗址。1906年,斯坦因在新疆民丰北部的尼雅遗址发现少量汉简,次年又在甘肃敦煌一带的汉代边塞遗址里发现了七百多枚汉简。在甘肃出土的汉简中,大部分为居延汉简。有研究者将居延汉简按出土年代划分为两个部分,称为“居延旧简”和“居延新简”,一些研究专著也引用了这一说法。目前出土的居延汉简共三万多枚,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历史与文物价值。出土的汉简形制长短、宽窄、厚薄各异,最长的88.2厘米,最短的3.8厘米,多数为尺牍,横向总计在22.5厘米到23.5厘米范围内。汉代是

书法艺术进入高度自觉创造和个性化表现的时代。根据考古分析,戍卒中有专门分工制简的人,也就是说简书是出自民间。简书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将汉字结构中的平衡对称、统一变化、违和虚实、主次长短、宽窄粗细等矛盾对立关系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艺术风格,突出展现了不拘一格的形式美。 汉简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 我们看到,一些书家所临习的汉简已不是汉简本来的形象。为什么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对汉简的观察不够 本质、入微。笔者有意识选择后世书家书写的汉简书体与原大简书墨迹进行对照。经过这种对比,体会就更为深刻。如果借助现代科技,将字迹放大,其中的差别就更为明显。毫厘之间迅速移动的笔触被我们放大之后,汉简中那些夸张的“巨笔”其实真是“微不足道”。也就是说,精美不仅限于微小,庞大不见得代表气势。汉简出自无名工匠之手,放逸不拘,似为不经意的书写,然而又时时能体现出一种“法度”,这是后世规矩森然、匠气十足的隶书所不具备的。一般学书

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对当地民居装饰艺术的重要性

51 摘要: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白族聚居地区,云南大理蕴含着丰富的白族手工工艺和白族文化艺术,而其中最具特色的大理白族彩绘艺术,对整个大理地区白族民居装饰的影响最为深远。本文在综合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的基础上,通过对大理白族彩绘艺术文献及白族民居装饰文献的综合分析,以实地调查研究的方法,分析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对当地民居装饰艺术的重要性。 关键字:大理白族;彩绘;民居;装饰艺术;重要性 大理白族是云南最古老的少数民族之一,其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化,同样也造就了大理地区独具白族特色的建筑样式及手工艺品,而其中大部分体现了大理白族居民在彩绘艺术方面的天赋,特别是在大理白族民居装饰艺术上,大量彩绘艺术的运用,使大理白族地区民居拥有与其它民族民居不同的颜色、样式和特点。大理白族民居装饰艺术,主要表现在白族民居院落环境装饰、民居外部主体装饰和民居室内环境装饰三个方面,三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映衬,使白族民居各结构交相辉映,形成色彩丰富且具有白族特色的民居特色,是白族民居文化独特性、色彩独特性、环境独特性的重要体现。 一、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概述 作为大理白族民族文化的重要构成,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通过独特的色彩及丰富的绘画手法,以山水、花鸟的形式,实现了彩绘艺术的生活化。随着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的发展,彩绘艺术逐渐成为大理白族民居装饰的主要手法,并形成了以彩绘与水墨相结合、彩绘与建筑工艺装饰相结合的全新民居装饰艺术,并成为了西南乃至全国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民居。 大理白族民居彩绘艺术历史悠久,南诏时期,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便已运用到民居、宫殿、寺庙装饰中,并将大理白族“崇红尚白”的审美运用其中,形成了大理白族民居装饰以白为主,粉白结合,其它颜色辅助的民居彩绘艺术形式。[1]大理白族民居装饰中彩绘艺术的运用集中在民居的外部环境装饰,主要以照壁装饰彩绘为主;民居主体结构装饰,主要以民居墙体彩绘、山墙彩绘、房檐彩绘、屋梁彩绘、斗拱彩绘、门体窗户彩绘为主;民居室内装饰,主要集中于室内,其以天花彩绘、房屋内部墙体彩绘为主。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在民居建设中的应用,在突出大理白族民族文化的同时,彰显了白族民居的古朴、典雅、平淡、自然。 二、大理白族民居中彩绘艺术应用 随着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在民居建设中的大 规模应用,大理白族地区的民居样式从建筑美观、建筑颜色方面均与其它地区建筑样式不同,从大理白族民居彩绘艺术的应用角度来看,其主要包含有以下方面。 1、在大理白族民居院落装饰中,彩绘艺术应用主要集中于室外照壁墙绘、大门彩绘两大方面。室外照壁彩绘主要从白族“崇红尚白”的审美观出发,以白色为主体,粉白相结合,其它颜色辅助运用的方式,在照壁及大门上绘制如:水墨山水画、花鸟鱼虫花、琴棋书画画,并配以香草纹、如意纹、回纹,使构图与主体建筑相结合,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2](如图一、二) 图一 白族照壁图案 图二 白族照壁图案 2、在大理白族民居主体装饰中,彩绘艺术应用主要集中在民居主体房屋结构的墙壁、房檐、屋梁、斗拱、门窗等部位。由于彩绘部位不同的建筑工艺,其在彩绘运用方面也略有差异,在以房屋主体墙壁的彩绘中,其彩绘手法与室外照壁彩绘相似,色彩以白色为主,多以水墨画形式展现,同时配有较为丰富的纹饰。在门窗、屋檐、斗拱等房屋结构中,由于其常采用浮雕、泥塑等工艺,所以在彩绘的运用上更加注重打底工序,[3]为保证彩绘工艺的美观及保存时间,色彩配料复杂,且彩绘颜色主要以青色为主。体现了大理白族彩绘工艺的色彩丰富性和工艺复杂性,展现了大理白族独特的民居文化。(如图三、四) 3、在大理白族民居室内装饰中,彩绘艺术应用主要集中于室内天花、室内墙壁及室内门框等部 位。在室内彩绘运用过程中,其手法更加精致美观,墙壁彩绘以纹饰为主,色彩运用则以白族特有审美 情趣为支撑;在天花装饰中,彩绘色彩运用更为完全,图案方式更为丰富。在室内门框、门楣装饰中,运用大量浮雕,彩绘工艺更加精细复杂。白族民居室内装饰中,大量彩绘艺术的运用,使白族室内装饰更加美观,更具民族特色。 总体而言,大理白族在民居建设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彩绘工艺,在提升白族民居独特审美情趣的同时,更提升了其特有的民族文化特征,是大理白族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艺术形式。 三、彩绘艺术在白族民居中重要性分析大理白族地区居民彩绘艺术,作为当地最具民族特色的手工工艺之一,其在白族的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民居建筑过程中,大量彩绘工艺的运用,使白族民居在更具民族特色的同时,也更具审美价值。 1、白族彩绘工艺的运用,增加了大理白族民居民族特有的文化韵味,是白族民居装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艺。在大理白族民居建设过程中,无论民居室外风景构建、民居主体装饰还是室内装饰,彩绘工艺均得到了较高的运用。通过彩绘工艺将白族特有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审美运用到房屋建设中,将经济、美观、淳朴生动的彩绘图案运用到民居运用其中,通过文字纹样、山水风景、花鸟鱼虫,准确体现出大理白族古朴和谐、山水一体的民族文化。 [4] 所以,彩绘工艺对大理当地民居建设而言,是民 族文化体现的重要表达手段,地位十分重要。 (下转第68 页) 大理白族居民彩绘艺术对当地民居装饰艺术的重要性 ■ 文/何腾坤 图三 山墙彩绘图案 图四 山墙彩绘图案

北大汉简老子异文校读五题

北大漢簡《老子》異文校讀(五題) 魏宜輝 (南京大學文學院) 2012年底,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公佈了北大所藏的西漢竹簡本《老子》,引起了學術界普遍的關注。北大簡《老子》是繼馬王堆帛書甲、乙本和郭店楚簡《老子》之後出土的第四種《老子》古抄本,而且是保存最完整的,對於《老子》一書的整理、校勘和古代思想文化史的研究具有極高的價值。1整理者對竹簡文字做了很好的註釋和研究,學者們也發表了一些很好的意見,但其中仍有個別地方存有疑問,本文就這些問題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 王弼本《老子》七十三章:“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與這句中“繟”相對應之字,北大簡《老子》第三十七章(簡100)作“”。整理者註釋云:2 “然”,帛甲作“彈而”,帛乙作“單而”,王本、河本作“繟然而”(《經典釋文》引河本“繟”作“墠”),嚴本作“坦然而”,傅本作“默然而”。“” 即“默”之異體,“彈”、“單”、“繟”、“墠”皆讀爲“坦”。漢簡本與傅本爲同一系統,作“默然”;帛書與王本、河本、嚴本爲同一系統,作“坦然”。 疑此字本作“(默)”,先訛爲“單(彈、繟、墠)”,再讀爲“坦”。 我們認為北大簡《老子》中的“”字與馬王堆帛書及王弼本、河上公本、 嚴遵本中的“單、彈、繟、坦”諸字的關係,可能並非整理者所說的另一系統。清人王念孫指出古書中多有“纆”字誤寫作“纏”的情況。《淮南子·內篇》“臣有所以供儋纏采薪者”一句中,王念孫認為:3 “纏”當爲“纆”字之誤也。《說文》作“”,云“索也”。劉表曰:“三 股曰徽,兩股曰纆。”故高注云:“纆,索也。”若作“儋纏”,則義不可通矣。 《列子》及《郤正傳》注、《白帖九十六》“纆”字亦誤作“纏”。蓋世人多見“纏”,少見“纆”,故傳寫多誤耳。《管子·乘馬篇》“鎌纆”亦誤作“纏”,唯宋本不誤。《韓子·說疑篇》:“或在囹圄縲紲纆索之中”,今本亦誤作“纏”。

隶书的演变和发展

隶书的演变与发展 文章摘要:清代的隶书是继汉代后的又一高峰,三百年间涌现出一大批隶书名家,他们集古今书体之大成,且能敢于创新,大都有着强烈的个性和独特的风格。其中最有代表性者当推“清隶八家”:郑簠、金农、邓石如、伊秉绶、陈鸿寿、何绍基、赵之谦、吴昌硕。 从书法史的发展来看,隶书的产生、演变和发展经历了五个时期:产生期、成熟期、鼎盛期、衰微期和复兴期。 1、产生期 秦至汉初(大约在公元前——221—公元195年)为隶书的产生期,也称“隶变”期。此间的书体尚介于篆隶之间,称为“古隶”。我们从先后出土的秦简和马王堆帛书中的《五行》篇、《战国纵横家》等书迹中,清楚地看到了古隶书的书写风貌:形趋方正、字势变纵为横、改圆转为方折及点、横、波、磔等隶书的用笔特征。 2、成熟期 西汉中后期为隶书发展的成熟期。此间的传世书迹如简书中的《武威王杖诏令册》、帛书中的马王堆《相马经》等,字形已大都扁平方正,结构已较规范,用笔已有规律,笔势的左波右磔已相当成熟而固定,均已脱尽篆意,是完全成熟的隶书了。 3、鼎盛期 东汉是隶书艺术大放异彩的黄金时代。最能体现隶书艺术成就的当是东汉碑碣。 东汉初年起,“扬德书贤”的立碑刻石风气盛行,这时期的隶书作品笔法严谨,体势多变,艺术水平登峰造极。清人王澍有评:“隶法以汉为极,每碑备出一奇,莫有同者。”开阔者如《石门颂》,劲健者如《乙瑛碑》,方峻者如《礼器碑》,严整者如《衡方碑》,端庄都如《史晨碑》,秀润都如《曹全碑》古穆者如《张迁碑》等。处于黄金时代的东汉隶书作品有如琼山珍海,洋洋大观。 4、衰微期

隶书发展到东汉末年,由于过分追求规整严谨,越来越显得板滞,缺少生气,已表明隶书的发展走向了末路。如《熹平石经残字》和《白石神君碑》的风貌便清楚地体现了这一趋势:字形整齐,用笔拘束,空间的分布和线条的节奏都缺乏自然生动的气韵等。它们作为这一时期的代表作,预示着汉隶黄金岁月的逝去。 到了魏晋隋唐,隶书的正统地位被楷书所替代。此间虽有隶书作品,亦不过是汉末的流风余绪而忆,与汉隶不可比肩,完全失去往日的风采。即便是能给当时处于衰微的隶书艺术注入过少许新气息的唐玄宗李隆基也如是,其书作《石台孝经》虽于端庄典雅中颇有夺人之气势,然过于规整刻板,过于装饰而几近“馆阁”。 唐以后隶书每况逾下,只有到了书道中兴的清代,古老的隶书艺术才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恢复了汉代的气象。 5、复兴期 清代,由于秦汉金石的不断发现及朴学的兴起,使中断了一千多年的汉隶书法艺 得以延续,且成就之高“直逼汉人”。 清代的隶书是继汉代后的又一高峰,三百年间涌现出一大批隶书名家,他们集古今书体之大成,且能敢于创新,大都有着强烈的个性和独特的风格。其中最有代表性者当推“清隶八家”:郑簠、金农、邓石如、伊秉绶、陈鸿寿、何绍基、赵之谦、吴昌硕。

汉简书法居延汉简的发现与整理

汉简书法 汉代筒牍是研究我国汉代历史最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是研究两汉书体演变和书法艺术的第一手资料。敦煌地区的汉代遗址中先后出土了约17480多枚汉代简牍,在我国已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敦煌汉简的出土,把隶书的成熟期由过去人们公认的东汉晚期提前到了西汉中期,从中看出古隶向汉隶转化的剧变和成熟过程。汉简书法承上启下,开启了后世的楷、行、草书。 文字到了汉代,即由篆到隶这个阶段,在文字发展史上是一次革命,一次巨大的进化,在书法史上更是如此,它对 后来书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郭沫若说:“本来中国的文字,在殷代使便具有艺术风味。殷代的甲骨文和殷周金文,有好些作品都异常美观。留下这些字迹的人,毫无疑问,都是当时的书法家,虽然他们的姓名没有流传下来。但有意识地把文字作为艺术品,或者使文字本身艺术化和装饰化,是春秋时代末期开始的。这是文字向书法的发展,达到了有意识的阶段。”这就说明了在文字发展过程中,也同时发展了它的书法艺术。到了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已成为一门独特的艺术。简书中所表现出来的各具特色的书体,证明了两汉时期书法艺术之繁荣昌盛、同时文字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更为广泛,统治阶级加以提倡有关。在汉代的法律中规定选用吏官要“以六体试之”,可见书法在统治阶级政治生活中具有了法律的重要性。字写的好坏与知识分子们的升迁进退有很大关系。到了东汉灵帝刘宏更大为提倡书法艺术。历史记载,“灵帝好书。征天下工书者于鸿都门,至数百人。”可见书法在上层建筑领域界是何等的重要。另外,汉代立碑之风大兴,这也大大促进了书法艺术的发展,使书法家们英雄有用武之地。人们对书法艺术的欣赏和要求也愈来愈高了。西汉时的隶书和秦代的隶书是相因袭的。《居延汉简》中的大部分字,形态用笔变化很大。有的生辣雄动,属于古朴的隶书,有的草率急就,自由开放,成为章草的范畴,有的是篆意较浓的秦隶,有的是形态飘飘的分书,还有的开始向真书转化。综观诸类简书、形体纷繁,百花争艳,各具特色。其次简书中的书体、除部分尚工整外,多数由于使用的原因,和社会生活日趋繁杂,不得不追求简易速成,草率急就,这也是简书书写中的一大特点。正因为如此,反而在书法艺术上表现出一种自然生趣,落落大方,粗犷拙实,使转变化较速而不拘谨的古拙之风韵。 简书在笔法上,带有篆意者沿用圆笔书写,发展到隶书时则为方笔,藏起笔锋,中锋行笔。简书中的字绝大多数是小楷,《居廷汉简》中间或也有寸方大字,但为数较少。从随同汉简一起出土的毛笔来看,是属于狼毫小楷,弹性很大、制作精良,宜写小字。发掘中未发现写大字的笔,从简书大字分析,一定也是用硬毫书写的,可见当时的书写工具毛笔的制作已很发达。 文字的书法有粗有精,且必先粗而后精。规整的隶书、行书、草书(章草和今草)、楷书,就是从这种不规整的字体中产生的。这中间经过长期的琢磨、苦练、加工整理、世代因袭演化,形成了

隶书的演变过程

隶书又名佐书、分书、八分,因盛行于汉代,所以又叫汉隶,它是由篆书圆转婉通的笔演变成为方折的笔画,字形由修长变为扁方,上下收紧,左右舒展,运笔由缓慢变为短速,从而显示出生动活泼、风格多样的气息,给书写者带来很大的方便。隶书分为秦隶和汉隶,秦隶指战国、秦至西汉初期的隶书,又叫古隶。古隶的起源,说法颇多。从目前所发现的资料来看,秦隶产生于战国时期,从四川青川县出土的战国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的“木牍”上出现的隶书早期形迹看,减损大篆的繁琐笔画,字的形状由篆书的长方变为正方或扁方。虽然它的结构还带有篆味,但已出现隶书的雏型。到了战国末期,这种雏型隶书已普遍使用。从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昭襄王五十一年(公元前二五六年)的《秦简》图一看,这种似篆又似隶的字体,逐渐体现出了字形的简洁明了、线条的活泼规范。在出土的战国至秦的大量木牍、竹简和帛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由篆书演变成隶书的漫长过程。公元前二二一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便于统治,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其中的一项便是《书同文》。由秦朝宰相李斯、中书令赵高等在战国文字的基础上加以整理,统一了作为全国通行的官方文字,小篆。小篆比起前朝文字,在线条、结构、字形等方面是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在运笔方法上还是圆转悠长,仍未完全摆脱象形的意味,书写速度较慢。由于当时官狱繁多,军事、官府文件、公文往来频繁,经常需抄写大量的文书,省繁趋简便成了当时社会对文字改革的迫切要求,而隶书作为一种便捷的书体,在社会下层中广泛流

行。卫恒《四体书势》说:“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求人佐书,曰隶字……。隶书者,篆之捷也。”便是明证。这里暂且不去考证隶书的发明者是谁,因为一种字体的产生决非个人的力量所能创造,也绝非一个时期所能完成,它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实际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 从汉字几千年的发展史看,如果把象形文字至秦小篆划为古文字,那么我们把隶书和一直到今天使用的楷书,都归为今文字。因此,隶书上承篆书之规脉,下开楷行之基础,在我国文字和书法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无论从实用性或艺术性方面看,它的出现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转折,它是我国汉字演变中的一次重大变革。由于西汉初期的制度承袭秦制,在文字方面也不例外,因而西汉早期的隶书与秦代的隶书无较大差别。它既有秦代的书法特点,又为东汉时期的隶书形成奠定厂基础,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从西汉《长沙马王堆帛书》(图二)、《居延汉简》(图三)分析,笔画已有简化,篆书味也有减少,字体趋向于衡,而用笔的提按顿挫,线条的波磔变化,结体的纵横势态,比秦代的隶书更为明显。相对来说,较多地流露出书写者的天真和质朴,然而在书法技巧上还不够成熟,不是典理的隶书。西汉中期至东汉,隶书渐臻完美,尤其在东汉,由于统治阶级采取了一些较为明智的政策,整个社会经济繁荣,文化艺术也随之昌盛,树碑立传之风人兴,涌现出厂大量技艺精湛、风格鲜明的优秀碑刻,从而隶书发展成为正规而又富于艺术性的、具有高度审美价值的书体。

《肩水金关汉简(贰)》初读札记二十条

《肩水金關漢簡(貳)》初讀札記二十條 周豔濤①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重慶400715 摘要:近日閱讀新近出版之《肩水金關漢簡(貳)》,發現其中某些地方似值得商榷,隨即整理查證。這里從中擇取二十條試做討論。 關鍵詞:肩水金關漢簡釋文校讀 (1)73EJT11:30②張延水丞印/金關/十二月辛巳以來③ 此處“張”字疑當作“居”。原文圖版作“”,其字形與簡73EJT23:123中的“居”字“”頗爲相近。字形右下角爲一草寫“口”字。至於中間一豎畫上下貫穿的問題,後者中間豎畫同樣上下貫穿,此當爲書寫者個人書寫習慣所致,且“張延”用作地名不見于漢簡,傳世文獻亦未嘗見。但居延漢簡58.29有“□延水丞”一語,“延”字前一字整理者未釋,但據字形應釋爲“居”④。又,居延漢簡145.7A:“彊移居延。居延移延水丞書曰:”中,“延水丞”應爲“居延水丞”之減省。 (2)73EJT14:24A⑤□□□五八四十四六廿四 五十四四八卅二三六十八 九卌五三八廿四二六十二 ①作者簡介:周豔濤(1989—),男,漢族,河南安陽人,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爲簡帛語言文字。 ②本文中凡只標簡號,未標簡名的均出自《肩水金關漢簡(貳)》。 ③本文中凡遇原簡換行處,均以“/”表示。 ④《甲乙編》、《居延漢簡考釋·釋文之部》均持此說,但前者釋整句話為“居延丞印”,後者釋為“居延丞□”。細察圖版,很明顯最後一字為“丞”。王國維《觀堂集林·齊魯封泥集存序》:“郡縣屬官如水丞、平丞。”故整句話釋為“居延水丞”較為合適。 ⑤原文豎排,本文改為橫排。六、八、九下的下劃綫為作者所加。

卅六二八十六□ 由簡文內容可知此簡所記爲乘法口訣表。故原釋文“五八四十”前未釋出的三個字,據規律可推算出爲“六十三”。但六和八兩列之間爲何丟失了七尚不知原因。 (3)73EJT15:6 □葆會水延年里大□ 此簡末所缺字疑爲“奴”或“夫”。圖版字形爲“”,如該字爲“奴”,則“大”字下的筆劃應左移,不應居“大”字正下。據此,該殘字釋爲“夫”。“地名+爵位+人名”的格式爲漢簡常見。 (4)73EJT15:8A 迫關外毋禮物願少平因忍 “關”似當作“塞”字較爲合理。圖版該字作“”,輪廓清晰,尤其是下半部分,很明顯爲“塞”的下半部分丟失了“土”的“”。(5)73EJT15:17 ……/出麥一□……□□出麥七斗□國子 侯麥計 “□”據殘跡及上下文當定爲“石”字。此處殘跡“”似爲“石”字丟失一撇及右下角“”兩處而成。73EJT21:17:“出麥一石四斗以食喜山卒姚賜七月廿一日食”中“石”作“”;簡73EJT21:129中 的一行:“出糜廿六石大石”中“石”作“”,相應部分與此處殘跡極相似。 (6)73EJT21:31 □□□獄徵事當得取傳謁移過所縣道/苛留止以 律令從事敢言之 A.“毋官獄徵事”爲當時公文習語,漢簡多見,如: ①73EJT21:64:“本始二年七月庚子朔丁酉庫嗇夫毋患行尉事/

汉字手抄报:汉字的演变——隶书和楷书.doc

汉字手抄报:汉字的演变——隶书和楷 书 隶书隶书基本是由篆书演化来的,主要将篆书圆转的笔划改为方折,书写速度更快,在木简上用漆写字很难画出圆转的笔划。隶书也叫"隶字"、"古书"。是在篆书基础上,为适应书写便捷的需要产生的字体。就小篆加以简化,又把小篆匀圆的线条变成平直方正的笔画,便于书写。分"秦隶"(也叫"古隶")和"汉隶"(也叫"今隶"),隶书的出现,是古代文字与书法的一大变革。隶书是汉字中常见的一种庄重的字体,书写效果略微宽扁,横画长而直画短,讲究"蚕头燕尾"、"一波三折"。它起源于秦朝,在东汉时期达到顶峰,书法界有"汉隶唐楷"之称。也有说法称隶书起源于战国时期。隶书是相对于篆书而言的,隶书之名源于东汉。隶书的出现是中国文字的又一次大改革,使中国的书法艺术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是汉字演变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奠定了楷书的基础。隶书结体扁平、工整、精巧。到东汉时,撇、捺等点画美化为向上挑起,轻重顿挫富有变化,具有书法艺术美。风格也趋多样化,极具艺术欣赏的价值。隶书相传为秦未程邈在狱中所整理,去繁就简,字形变圆为方,笔划改曲为直。改"连笔"为"断笔",从线条向笔划,更便于书写。"隶人"不是囚犯,而指"胥吏",即掌管文书的小官吏,所以在

古代,隶书被叫做"佐书" 。隶书盛行于汉朝,成为主要书体。作为初创的秦隶,留有许多篆意,后不断发展加工。打破周秦以来的书写传统,逐步奠定了楷书的基础。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统一下,是汉代隶书逐步发展定型,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书体,同时,派生出草书、楷书、行书各书体,为艺术奠定基础。楷书楷书又称正书,或称真书。其特点是:形体方正,笔画平直,可作楷模,故名。始于东汉。楷书的名家很多,如"欧体"(唐-欧阳询)、"虞体"(唐-虞世南)、"颜体"(唐-颜真卿)、"柳体"(唐-柳公权)、"赵体"(宋元-赵孟頫)等。初期"楷书",仍残留极少的隶笔,结体略宽,横画长而直画短,在传世的魏晋帖中,如锺繇的《宣示表》(左图)、《荐季直表》、王羲之的《乐毅论》《黄庭经》等,可为代表作。观其特点,正如翁方纲所说:"变隶书之波画,加以点啄挑,仍存古隶之横直"。 东晋以后,南北分裂,书法亦分为南北两派。北派书体,带著汉隶的遗型,笔法古拙劲正,而风格质朴方严,长于榜书,这就是所说的魏碑。南派书法,多疏放妍妙,长于尺牍。南北朝,因为地域差别,个人习性、书风迥然不同。北书刚强,南书蕴藉,各臻其妙,无分上下,而包世臣与康有为,却极力推崇两朝书,尤重北魏碑体。康氏举十美,以强调魏碑的优点。唐代的楷书,亦如唐代国势的兴盛局面,真所谓空前。书体成熟,书家辈出,在楷书方面,唐初的虞世南、欧阳询、褚遂良、中唐的颜真卿、晚唐的柳公权,其楷书作品均为后世所重,奉为习字的模范。

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_朱凤瀚

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 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整理与研究”(10&ZD090)以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及其相关文物保护技术研究”课题“古代简牍保护与整理研究”(2010BAK67B14)的阶段性成果。北京大学藏秦简牍的入藏和整理得到冯燊均国学基金会的资助。 2010年初,北京大学得到香港冯燊均国学 基金会捐赠,入藏了一批从海外回归的珍贵秦 简牍。本所随即成立课题小组,对这批简牍进 行清理保护和整理研究。目前,全部简牍已经 作了饱水状态下的加固保护,并拍摄了彩色照 片,部分字迹模糊的简牍还摄取了红外影像。 简牍缀连与文字释读已初步完成,深入的整理 和研究工作尚待进行。为了尽快让学界了解这 批宝贵资料的内容和价值,现仅就目前所掌握 的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这批简牍初入藏时被淤泥包裹,黏为一 束,外覆黑色塑料膜。另有15枚竹简和2枚 木牍散落在外,置于另一容器中。经揭剥、清 理,共取得竹简762枚(其中约300枚为双面 书写)、木简21枚、木牍6枚、竹牍4枚、木觚1枚。同时清理出的还有骰子1枚、算筹61根以及竹简残片若干。在简牍和其他遗物堆积的上、下及外侧,发现有大小不一的竹篾编织物残片。推测这批简牍和算筹等物,原先可能合置于一个竹笥内。简牍残存的编绳中,还发现了人体寄生虫卵,表明它应是出自墓葬[1]。 这批简牍的字体都是秦隶,只有很小的一部分近于篆书。竹简中有两组表格形式的日历,即秦汉简牍中常见的“质日”,经考证应分别属于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和三十三年(前214年)[2]。此外,一枚竹简的背面发现了“卅一年十月乙卯朔庚寅”的纪年,虽然其中干支抄写有误,但这一年仍可判定为秦始皇三十一年[3]。根据以上情况,并参考简牍内容,可初步判断这批简牍的抄写年代大约在秦始皇时期。从竹简中《从政之经》及《道里书》之类的文献看来,这批简牍的主人应是秦的地方官吏。此批简牍的出土地点不详。竹简卷四中的《道里书》主要记述江汉地区的水陆交通路线和里程,其中所记水名,都是今湖北境内的河 流;所见地名则大多在秦南郡范围内,尤以安 陆、江陵出现最多。考虑到以往出土秦简的墓 葬主要集中在湖北云梦、荆州两地(即秦代的 安陆和江陵),我们推测这批简牍也很可能出 自今湖北省中部的江汉平原地区。 北大藏秦简在进行室内揭剥清理时还保 存着成卷的简册状态,共有10卷竹简。清理时65DOI:10.13619/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9506011.html,11-1532/k.2012.06.008

隶书概说

隶书概说 -- -李贺年 隶书是我国四大书体之一,它是篆书的变体,楷书的前身。上继周秦,下开魏晋,是我国文字形体和书法演变的重要标志。 隶书的出现是汉字型体的一大进化,也是书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它具有易写,易识,艺术性强的特点,所以在我国书法史上占有显著地位。它的出现不仅为草书、行书、楷书的繁衍不断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艺术的进步提供了重要条件。 隶书的起源、形成和发展 隶书,大体经历了战国至秦始皇时期的初级阶段。西汉时期的过渡阶段和东汉时的全盛阶段。 据史书记载,秦时狱吏程邈因罪入狱,删改篆书园转笔法为方折而成隶书。故一般认为隶书产生于秦代。一九八0年在四川青川出土两件木牍,为战国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早秦始皇统一中国(公元前221年)八十八年,加之其它地区文物出土的文字形体出现后,一致认为隶书早在战国时期就已形成。秦统一中国后,为了推行“书同文”,命李斯厘定小篆,作为主要字体流行于世。处于萌芽时期的隶书因其能“趋急速”。而在中下层社会中得以使用,成了与小篆并用于当时的非正规文字。初期草创的隶书,字形还保留着浓厚的篆意。(图1老子甲本约公元前206年至公元前195年),只起到辅助篆书所不逮的作用。尚未形成独立的体系,但在字型和笔法上已开始打破篆书的一些法则。变园转的弧线笔法为方折的直线笔法,变字形的长方纵势为正方或扁方的横势,并有了笔画的粗细变化,化繁为减,时有波磔和率意之笔。可见秦隶对篆书的改造,已突破了早期文字形体的界限,解决了早期古体字在书写上的不便。 谈了初创期,再来看一下隶书的形成。由于隶书便捷适用,因而迅速发展,到西汉时期,已成了官方及社会认可的通用文字,以隶书为主的时代从此开始。两汉隶书承秦隶之遗绪、字型、笔法尚未演变成熟,同后来的隶书进行比较,带有更多的“古拙质朴气息”。这从西汉帛书《马王堆老子乙本》(图2)和公元前56年所刻的《五凤刻石》(图3)看到,两汉早期的隶书字型和笔法,开始显露波势和挑法,两汉晚期与汉初期的古隶,则已经明显地向波磔俯仰的体势演化。再如西汉《武威仪礼简》(如图4)、《武威王仗诏册令》(图5),这时隶书的结体还不够方整,笔法上的新意由率意书写,尚不讲究,只具雏形。结体扁平,多为方笔,用笔提按分明、磔画外露伸展,具有了典型的隶书特点。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的隶书,已与秦隶有了很大不同,开始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时至东汉是隶书字体发展的全盛时期。由于西汉隶书演变的基础。它的实用性日益显示,加之刻石风气大兴,促使隶书得到极大的发展。这时的隶书型体最终确立,横向取势,成为基本准则,笔法逐步完善,点画日益考究,精严的提按使转成为书写的基本要求,字法结体舒张有致,完全摆脱了篆书遗意,基本

《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第壹、叁、伍卷出版

《 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第壹、叁、伍卷出版

北京大学于2009年获得捐赠,入藏了一批海外回归的珍贵竹简,共 有3346枚,包含17种抄写于西汉中期的古书。这批竹书由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组织专家整理和研究,按照《汉书·艺文志》对古书的分类顺序编为七卷,由上海古籍出版社陆续推出。其中,第贰卷收录了目前发现的简帛古本中最为完整的《老子》,已于2012年12月出版,受到学界关注和好评。此次集中面世的是第壹、叁、伍卷,包括10种古书,内容丰富多彩,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第一卷:迄今发现存字 最 多的《苍颉篇》第一卷为《苍颉篇》(朱凤瀚编撰),是一部失传已久而深受学界重视的重要小学类典籍。秦始皇兼并六国后,丞相李斯作《苍颉篇》七章,车府令赵高作《爰歴篇》六章,太史令胡母敬作《博学篇》七章,均以秦小篆书写,作为统

一文字的依据。西汉时期在民间教书的“闾里书师”将此三篇字书合一 ,断六十字为一章,共有五十五章,仍称《苍颉篇》。此书汉代以后不再流行,宋以后即已失传。20世纪初以来,我国先后于甘肃几处汉代遗址出土的简牍中发现了《苍颉篇》残文,但存字很少。1977年安徽阜阳双古堆西汉汝阴侯墓出土的汉简《苍颉篇》,也仅存500 余字。北大汉简《苍颉篇》经缀合后 ,有完整竹简63枚,残简18枚,每枚简写满为20字,现存1300余字,是迄今所见《苍颉篇》中存字最多的。此本书写年代约在汉武帝时期,字形略呈方形,笔道浑厚,字体具隶书笔意而又保留有小篆字形结构。与之前发现的诸简本相同,此本也是四字一句,每两句一押韵。特别重要的是,此前诸简本《苍颉篇》由于残甚 ,其如何分章,每章字数是多少,各章有无题目等均不能确知,而北大简本则有保存完整的章,每章末皆标明字数,其少者“百四”(即一百零四),

隶书的演变与发展

清代的隶书是继汉代后的又一高峰,三百年间涌现出一大批隶书名家,他们集古今书体之大成,且能敢于创新,大都有着强烈的个性和独特的风格。其中最有代表性者当推“清隶八家”:郑簠、金农、邓石如、伊秉绶、陈鸿寿、何绍基、赵之谦、吴昌硕。从书法史的发展来看,隶书的产生、演变和发展经历了五个时期:产生期、成熟期、鼎盛期、衰微期和复兴期。 从书法史的发展来看,隶书的产生、演变和发展经历了五个时期:产生期、成熟期、鼎盛期、衰微期和复兴期。 1、产生期 秦至汉初(大约在公元前——221—公元195年)为隶书的产生期,也称“隶变”期。此间的书体尚介于篆隶之间,称为“古隶”。我们从先后出土的秦简和马王堆帛书中的《五行》篇、《战国纵横家》等书迹中,清楚地看到了古隶书的书写风貌:形趋方正、字势变纵为横、改圆转为方折及点、横、波、磔等隶书的用笔特征。 2、成熟期 西汉中后期为隶书发展的成熟期。此间的传世书迹如简书中的《武威王杖诏令册》、帛书中的马王堆《相马经》等,字形已大都扁平方正,结构已较规范,用笔已有规律,笔势的左波右磔已相当成熟而固定,均已脱尽篆意,是完全成熟的隶书了。 3、鼎盛期 东汉是隶书艺术大放异彩的黄金时代。最能体现隶书艺术成就的当是东汉碑碣。 东汉初年起,“扬德书贤”的立碑刻石风气盛行,这时期的隶书作品笔法严谨,体势多变,艺术水平登峰造极。清人王澍有评:“隶法以汉为极,每碑备出一奇,莫有同者。”开阔者如《石门颂》,劲健者如《乙瑛碑》,方峻者如《礼器碑》,严整者如《衡方碑》,端庄都如《史晨碑》,秀润都如《曹全碑》古穆者如《张迁碑》等。处于黄金时代的东汉隶书作品有如琼山珍海,洋洋大观。 4,衰微期 隶书发展到东汉末年,由于过分追求规整严谨,越来越显得板滞,缺少生气,已表明隶书的发展走向了末路。如《熹平石经残字》和《白石神君碑》的风貌便清楚地体现了这一趋势:字形整齐,用笔拘束,空间的分布和线条的节奏都缺乏自然生动的气韵等。它们作为这一时期的代表作,预示着汉隶黄金岁月的逝去。 到了魏晋隋唐,隶书的正统地位被楷书所替代。此间虽有隶书作品,亦不过是汉末的流风余绪而忆,与汉隶不可比肩,完全失去往日的风采。即便是能给当时处于衰微的隶书艺术注入过少许新气息的唐玄宗李隆基也如是,其书作《石台孝经》虽于端庄典雅中颇有夺人之气势,然过于规整刻板,过于装饰而几近“馆阁”。 唐以后隶书每况逾下,只有到了书道中兴的清代,古老的隶书艺术才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恢复了汉代的气象。 5、复兴期 清代,由于秦汉金石的不断发现及朴学的兴起,使中断了一千多年的汉隶书法艺 得以延续,且成就之高“直逼汉人”。 清代的隶书是继汉代后的又一高峰,三百年间涌现出一大批隶书名家,他们集古今书体之大成,且能敢于创新,大都有着强烈的个性和独特的风格。其中最有代表性者当推“清隶八家”:郑簠、金农、邓石如、伊秉绶、陈鸿寿、何绍基、赵之谦、吴昌硕

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沈颂金 【英文标题】Chen Meng-jia and His Han Bamboc Documents Study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北京100088 沈颂金(1965—),男,安徽省怀远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史学与中国文化传统和法律古籍整理研究。【内容提要】陈梦家首次采用考古学的方法研究汉简,即把简牍作为烽燧遗址的出土物,全面进行考察,《汉简缀述》是其代表作。此外,他对简牍形制学的探讨,不仅拓宽了简牍研究的内容,而且为简牍学科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关键词】陈梦家《汉简缀述》考古学 从20世纪初年斯坦因(Aurel Stein)等人在中国西北地区的楼兰、尼雅、敦煌发现一批汉晋木简,到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6号汉墓出土的469枚竹木简,木简出土总数达一万余枚。其中,尤以1930年西北科学考察团在额济纳河流域发现的居延汉简最为重要。它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内容十分丰富,为后人研究汉代政治、经济、军事及史地,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引起了学者的高度重视。利用甲骨文字、敦煌文书、汉晋木简等新材料,结合文献记载进行研究,成为新史学建立的标志。罗振玉、王国维最先涉足这一领域,他们合著的《流沙坠简》开简牍研究之先河。劳继之,所著《居延汉简考释》堪称居延汉简研究集大成之作。但是,王国维、劳的简牍研究,仅局限于排比事类,与文献相比勘,或者考订某些字词,或者证实片断的历史事件,仍然没有摆脱把简牍新材料视做历史研究的工具的传统窠臼,停留在以简证史的层次。尽管沙畹(Edward Chavannes)已经认识到了简文笔迹的相似性,王国维在《流沙坠简》的附表中曾对敦煌诸燧相当于简上何等级的治所作过初步的推定,马衡也曾经

期刊丨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类简目(2017年12月所见)

期刊丨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类简目(2017年12月所见)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以刊名首字拼音为序: 《安徽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李刚:《太一生水》新探——论《太一生水》在老子和黄老之学之间的承前启后作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罗新慧:周代威仪辨析《草原文物》2017年第2期田小红:楼兰地区新发现“斗量封”小考《敦煌研究》2017年第6期孙幼莉:说“屈戌”孙其斌、何双全、张德红:敦煌、居延简牍中的丝路汉代戍边医学代国玺:从悬泉置壁书看新莽羲和、纳言的职掌及相关问题黄艳萍:《肩水金关汉简(肆)》中的纪年问题姚磊:《肩水金关汉简(肆)》缀合与释文补正《古代文明》2018年第1期邓国军:殷周时期“中”观 念的生成演变——兼论殷周制度文化的沿革《故宫博物院 院刊》2017年第6期郭军涛:商周青铜扁足鼎特点简析《考古》2017年第12期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永昌县水泉子汉墓群2012年发掘简报连劭名:殷墟卜辞与阴阳学说《考古与文物》2017年第6期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西安北 郊枣园南岭西汉墓发掘简报陈送文:汉代简帛零札(八则)谢翠萍、王保成:说三国吴简中的“茠粻”与“葌米”程燕:“集醢”考《汉字文化》2017年第6期杨蕾:“夭”字小考徐佳文:《肩水金关汉简(伍)》札记二则高卓:《苏秦

献书赵王章》对读研究《华夏考古》2017年第4期韦心滢:郑州地区商后期商人聚落研究牛清波:百年来刻画符号研究述评苏影:单叔鬲丁“器”字补说《民俗研究》2018年第1期高晋南:商周族氏铭文中鼗鼓形态与鼗族李一鸣:试论汉代的民间借贷习俗与官方秩序——兼论汉代民间借贷中的“契约精神” 《史学集刊》2018年第1期程浩:从出土文献看《尚书》的篇名与序次《史学月刊》2017年第12期杨振红、王安宇:秦汉诉讼制度中的“覆”及相关问题《文博》2017年第6期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咸阳市渭城区聂家沟西汉墓发掘简报韩金秋:试析台西铜匕及其相关问题雍际春:毕原与京考《文史》2017年第4期萧旭:《韩诗外传》解诂凌文超:走马楼吴简三乡户品出钱人名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八亿钱与波田的兴建连先用:试论吴简所见的“黄簿民”与“新占民”王振芬、孟彦弘:新发现旅顺博物馆藏吐鲁番经录——以《大唐内典录·入藏录》及其比定为中心何亦凡、朱月仁:武周大足元年西州高昌县籍拾遗复原研究段真子:旅顺博物馆藏吐鲁番出土“律吕书”考释《文物》2017年第12期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等:四川成都天回汉墓医简整理简报柳长华等:四川成都天回汉墓医简的命名与学术源流考徐畅:长沙出土简牍中的“丞掾” 《文献》2018年第1期方广锠:从敦煌遗书谈中国纸质写本的装帧樊波成:唐代佛教徒的《老子》讲说——国图藏敦

汉简《奏谳书

汉简《奏谳书 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 1983年末至198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掘的247号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包括重要的古代法律文献。1985年第1 期《文物》登载了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对这批汉简作了简要的介绍。经整理小组几年来的整理,现已分两次公布了汉简中属于《奏谳书》的释文。? 《奏谳书》是竹简原有的标题,共有简227支,计22件案例,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一些议罪案例的汇集,案例的编排次序,大体是年代较晚的汉代案例在前,年代较早的汉代以前的案例居后。《文物》杂志1993年第8期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第一部分,计有16件汉初案例,同时刊载了李学勤先生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上)》和彭浩先生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1995年第3期的《文物》又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的第二部分,计有6件案例,同期刊载了李学勤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下)》和彭浩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等研究文章。笔者感到高兴的是,出土已经十几年的文献经过整理小组的辛勤工作终于公开发表,从中可以感受到各位学者付出了相当的心血。李学勤和彭浩两位先生的研究文章也是非常出色的,他们的释读和分析,使古朴难懂、现存史料又缺乏记载的古代案例能够为其他研究者所初步理解,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不少方便和扫除了一些障碍。笔者不揣浅陋,在钦佩整理小组和李、彭二位先生总体整理和研究成果的同时,想再就总体分析和其他案例以及相关问题谈些看法。 关于《奏谳书》标题,《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着重诠释了“谳”字,文中说: 《说文》:“议罪也。”刑狱之事有疑上报称为“谳”,所以此字又训为请或疑。汉制,“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

《汉代戌卒家书中的家国情怀》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汉代戌卒家书中的家国情怀 姜洋 出土简牍中的书信多称为“记”,是秦汉时期最为常用的一种传递信息、交流情感的工具。 西北汉简中的戍卒书信是丝绸之路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研究汉代丝路沿线普通人的生活 和情感提供了宝贵材料。 1907年,匈牙利考古学家斯坦因在甘肃省敦煌县西北汉代长城烽燧遗址中发现705 枚简牍。1914年,王国维、罗振玉依据这些汉代简牍合撰出版《流沙坠简》一书,开启了利用出土 简牍与传世文献相结合研究汉代历史的先河。20世纪以来,随着敦煌汉简、居延汉简、悬 泉汉简、肩水金关汉简等不断出土,其中的戍卒书信揭开了很多尘封已久的丝路往事。 西北汉简中的戍卒书信往往以“甚苦事”、“甚苦侯望”、“甚苦官事”为习用语。如:“田子渊坐前:顷久不相见,闲致,独劳,久客关外,起居无它,甚善。致忧之,今接人来积三 日,粮食又欲乏,愿子渊留意,,”;“儿尚叩头白记:闲来,上日久食尽乏,愿贷谷一斛,, 杨掾坐前,数数哀怜,恩德甚厚甚厚,,大尹哀小姓贫人子久居塞外,当为发代。唯掾以时移视事盈岁名尹府,须以调代,代到,得归,叩头叩头。” 《汉书·王莽传》载“改郡太守曰大尹”,从简牍中“大尹”等称谓来看,这些书信当属新 莽时期,从书信可以得知,戍卒粮食得不到及时供应,戍守超期而替代者迟迟不到,从细微 处验证了新莽时期因政策失当而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局势紧张这一史实。尽管身处艰苦的战争环境,边地吏卒依然表现出建功边塞、报效国家的进取精神,“臣厶罪在西域,期于殄逆虏,平定诸国”,“恩德固可未报哉?臣子之职宁可废耶!”这些书信记录了汉代普通戍卒 为维护丝路畅通和边地安宁不畏艰险的事迹。 《盐铁论·徭役》云:“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 期。长子不还,父母愁忧,妻子咏叹。”在此背景下,当有不少以建功边塞、思乡怀远为题 材的作品产生,但很少见诸史书,丝路沿线出土的汉代戍卒书信恰可弥补传世文献在这方面 的空缺。 部分书信则表达了边塞戍卒的袍泽情谊,以居延烽燧遗址出土的两件书信为例,“二卿时时数寄记书,相问音声,意中快也”;“始春不和,愿子游谨衣强餐饭,子游幸赐尺记”。两 封书信虽寥寥数语,但情真意切、句意平远,与汉代五言诗《行行重行行》“弃捐勿复道, 努力加餐饭”、汉代乐府诗《饮马长城窟行》“长跪读素书,书中竟何如。上言加餐食,下 言长相忆”颇为相似。 学界利用大量简帛文书深化了丝绸之路研究,特别是在东段线路的考证、汉王朝与西域诸国的政治关系、使者往来和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对丝路沿线社会生活的 研究则相对单薄。戍卒书信中保留的请求他人代买物品、向家人索要衣物、与当地居民贸易往来等大量内容,为研究当时的社会生活、经济形态提供了丰富史料。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7年6月14日)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 A.1914年,王国维、罗振玉依据汉代简牍合撰出版《流沙坠简》一书,开启了利用出土简 牍研究汉代历史的先河。 B.西北汉简中的戌卒书信往往以“甚苦事”、“甚苦侯望”、“甚苦官事”为习用语。但在 写给“田子渊”的书信中,寄信人的生活状况比较悠闲、“甚善”。 C.应当有不少建功边塞、思乡怀远为题材的作品没有风诸史书,丝路沿线出土的汉代戌卒书 信恰可弥补传世文献在这方面的空缺。 D.大量简帛文书的出现,使得学界在东段线路的考证、汉王朝与西域诸国的政治关系、使者往来、文化交流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