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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

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参保人员

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

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鉴定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检查医院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随机抽取。检查结束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

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时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购药发票所记载的药品,须与治疗所申报的慢性病相对症,购药量与药品所规定使用剂量相符,一次门诊治疗处方给药量或购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的剂量。

特殊慢性病所购药品必须为《甘肃省城镇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10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物,目录外药品由患者自负。

第十三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基金管理科支付医疗待遇。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结算报销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结算,剩余部分不结转,未及时申请支付的,跨结算年度不予报销。

单位或个人年度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当年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的病情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出具虚假购药发票的零售药店,取消该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确定的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一:

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

说明:专家审核意见栏主要填写鉴定结果以及参保人员申报的病种是否与资料相符、是否需要补充资料或需做进一步检查,并列出应提供的资料和检查项目。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

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 (一)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1)具有冠心病引起的临床表现如心绞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或猝死; (2)心图检查有心肌梗塞表现; (3)冠状造影提示有≥50%狭窄。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史; (2)有咳嗽、咳痰、喘息、尿少、下肢浮肿等症状及右心功能不全体征; (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 胸部X线现:①右下肺动脉干扩张,横经≥15mm,右下肺动脉横经与气管横经比值≥1.07; ②右心室增大。 心电图:①右心室肥厚; ②肺型P波:Ⅱ、Ⅲ、aVF导联中p>0.25mv。 (4)血气分析:动脉血氧分压<60mmHg,二氧化碳分压>50mmHg。 3、原发性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1)高血压Ⅱ期 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具备下列四项中之一者。 ①脑血管意外(不包括腔隙性脑梗塞未遗留肢体、语言障碍者) 或高血压脑病;

②左心衰竭; ③肾功能衰竭; ④眼底出血,渗出或视乳头水肿。 (2)高血压Ⅲ期 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有脑出血(有CT报告)。 4、脑血管病恢复期 (1)既往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临床表现有肢体瘫痪或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 (2)颅CT检查阳性结果。 5、肝硬化失代偿期 (1)有慢性肝脏病史及脾大、脾功能亢进、侧支循环形成、腹水等门脉高压征象; (2)血浆蛋白≤35g/L,ALF>2倍正常值,总胆红素>34.2umol/L; (3)B超、CT等影像学证实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1)有糖尿病3年以上病史; (2)有慢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相应慢性并发症的检查资料;(3)近1—2月内空腹血糖及餐后血糖检测结果,非同一天检测两次以上。 7、慢性肾小球肾炎和肾病综合症 慢性肾小球肾炎

2018年慢性病管理方案

2018年度慢性病管理 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治网络。城 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的发现、患者管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降低居民慢病主要危险因素水平,提高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患病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水平,进而减低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 所造成的巨大经济、健康和生命损失,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病患者。 三、服务内容 (一)高血压管理 1、高血压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2、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①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②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③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④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⑤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3、分类干预 ①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②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③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④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4、健康体检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二)、糖尿病管理 1、筛查 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 2、随访评估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①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L 或血糖≤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有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

门诊医保规定

门诊医保培训资料 目录:一、首先明确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三、关于门急诊就医的处方用药(详见我院医保办发3号文件); 四、关于门诊委托代配药; 五、门诊大病医疗。 一、首先明确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三十条: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门诊换药、注射等项目收费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118号】: A、凡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门诊换药、理疗、针炙、推拿、血透、 放疗等,按每疗程(5次治疗)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疗费。 B、对注射、静脉注射、补液等一律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 2、关于重申加强医保门急诊就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4〕83号] 关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1)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急诊或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2)经治医师应当按照《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和卫生行政部门门急诊病历书写规定,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记录本次就医内容,做到用药处方、检查单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记录相符。 三、关于门急诊就医的处方用药 (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4〕15号),不得采用限制每张处方金额(主要发生在公立医院,院内规定一

门诊慢性病医保办理 流程

慢性病门诊医保办理流程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28种: 序号病种最高限额 报销比例 一档缴费二档缴费 1 恶性肿瘤放化疗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65% 75% 2 尿毒症透析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65% 75% 3 器官移植抗排异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65% 75% 4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65% 75% 5 血友病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65% 75% 6 高血压3期3000 63%(一级) 57%(二级) 73%(一级) 67%(二级) 7 I型糖尿病4000 60% 70% 8 II型糖尿病3000 63%(一级) 57%(二级) 73%(一级) 67%(二级) 9 活动性肺结核4000 60% 70% 10 结核性胸膜炎4000 60% 70% 11 慢性活动性肝炎4000 60% 70% 12 支气管哮喘3000 60% 70% 13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3000 60% 70% 14 银屑病4000 60% 70% 15 冠心病(心功能3级)3000 60% 70% 16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3000 60% 70% 17 类风湿性关节炎4000 60% 70% 18 慢性肾功能衰竭4000 60% 70% 19 重症肌无力4000 60% 70% 20 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4000 60% 70% 21 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 60% 70%

22 多发性肌炎4000 60% 70% 23 垂体瘤(催乳素瘤)4000 60% 70% 24 帕金森氏病4000 60% 70% 25 癫痫4000 60% 70% 26 风湿热4000 60% 70% 27 肝硬化4000 60% 70% 28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60% 70% 办理流程 1.持参保人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2.二级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 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3.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持以上材料到高新区政务大厅(健康街惠贤路)一楼4号窗口领 取《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并办理。 通过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医院 门诊新农合慢性病病人管理办法 为做好门诊新农合慢性病治疗与用药,方便慢性病病人门诊开药,特对我院门诊制定本管理及处罚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门诊新农合一般慢性病服务、用药和费用管理要求 1、要求门诊医生在接待门诊新农合慢性病病人时态度和蔼、热情服务、耐心解答。 2、被认定为慢性病的病人,在门诊就诊时门诊医生依照慢病卡上的信息,进行身份和慢性病病种核实,要求使用与该病种有关的药品(依照慢性病用药手册开药),不准使用新特药、中草药与本病种无关的药品,不准言语暗示患者做相关辅助检查(患者自己要求除外)。 3、门诊医生在用药及诊查时应遵循:单一病种口服药原则上为同类药品不超过三种,诊查项目占医疗总费用额度不超过10%。原则上对门诊医保、新农合慢性病病人每次购买量不超过一个月的用药量。 二、违规处理办法 1、每月定期抽查门诊医保、新农合慢性病病人处方购药量,发现违规有药或开具大处方者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2、门诊慢性病医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接门诊慢病病人,如果因服务态度问题被投诉者给予100元/次的处罚。 3、门诊慢性病医生如果全年连续被门诊慢病患者投诉达三次者,立即停止其门诊慢性病医生的资格。 附件:1、新农合慢性病患者慢性病用药手册 ****** *年*月*日

新农合慢性病患者慢性病用药指南 1、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 方案一:复方降压片(1-2#T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依那普利(5-20mg Bid)吲哒帕胺片(2.5mg Qd) 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利血平(1-2#Tid) 倍他乐克(12.5-25mg Bid) 以上药物任选一种 方案二:吲哒帕胺(2.5mg Qd)+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适合各类人群高血压 方案三:吲哒帕胺(2.5mg Qd)+ 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适合中老年人群高血压方案四: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适合各类人群高血压方案五: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倍他乐克(12.5-25mg Bid)适合中青年人群高血压合并快心律者 方案六:吲哒帕胺(2.5mg Qd)+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 适合使用1-2种药物降压后效果不佳者 方案七:吲哒帕胺(2.5mg Qd)+ 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倍他乐克(12.5-25mg Bid)适合使用1-2种药物降压后 效果不佳者 方案八: 辛伐他汀(20mg QN)或非诺贝尔(0.2g QN)+ 血脂康胶囊(2# Tid)或脂必妥(2# Tid )适合血脂异常症 2、脑血管疾病合并肢体语言障碍 尼莫地平(40mg Tid)或倍他司汀(1#Tid)+ 吡拉西坦(0.8g Tid)+ 阿斯匹林(75-150mg QN )必要时配合高血压用药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7]191号《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64号《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1、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高职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适用本《办法》。 2、新生在取得学籍、经学校采集参保信息并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 3、大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医疗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财务处、后勤集团及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学生医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学生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2、后勤集团财务科负责学生医疗费的报销结算,每半年同财务处结算一次。 3、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医疗补贴凭证 1、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否则按自费处理。 2、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第五条登记和注册 1、各学籍管理部门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将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按院、系、专业同时交财务处和校医院。 2、学生工作处、高职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组织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3、校医院应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集中办理登记手续。 4、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办理入学、转学或退学、复学的,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在每月的月初到青岛市有关部门办理补登记手续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投保及待遇

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

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病种为:乙型肝炎、肝硬化、恶性肿瘤、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60岁以上的人群)、冠心病、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病、痛风、类风湿关节炎、椎间盘突出、甲状腺增生、乳腺增生、癫痫等16种病种。 一、申报范围 1.凡患有文件规定的慢性病之一的参合人员,均可提出鉴定申请。 2.患两种以上慢性病者需同时申报其它病种的,申请人必须向县合管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 二、申报要求 1.原则上申请人须亲自携带合疗证、户口本、身份证、所需鉴定疾病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出鉴定申请。 2.初审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建立慢性病人台帐。 三、鉴定程序 1.县合管办委托县级医院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

审核,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鉴定和确认。 2.对于通过鉴定的,发放《慢性病门诊医疗卡》,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3.县合管办以文件形式将通过鉴定的参合患者基础资料下发各乡镇经办机构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用于患者报销时身份认定。 4.县合管办每年组织鉴定时须对上年度通过鉴定的人员进行复审,对于所鉴定疾病康复、死亡的参合患者或退出合疗的患者取消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 四、报销程序 1.患者就医诊疗必须在当年统筹期限内及指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处方所开药物必须是所鉴定疾病的治疗用药。对于所鉴定疾病的外购用药必须另开处方。 2.患者就诊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参合农民患有慢性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药费用按每一疗程(三个月为一疗程)实行单病种报销,属报销病种的病例,凭门诊病历、新农合专用处方、门诊发票、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予以审定,每3个月凭门诊报销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管科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县外公立医院就诊者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报销费用由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管理制度

白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7-11-16 14:52:29 阅读:1786次 白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管理制度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是目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为预防和控制肿瘤、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和糖尿病等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为了加强我镇慢性病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组织:成立由中心主任、预防保健部和医疗服务部人员组成的慢性病管理小组,负责全中心慢性病管理工作。 组长:童世杰 副组长:张国安胡磊 组员:陆勇毅乐明伟史旭东虞锋华郑康军周科位张金伦 二、报告对象 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三、报告单位 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报告内容: 1、糖尿病确诊为糖尿病的病例; 2、高血压病例(单指原发性高血压); 3、冠心病急性发作病例(非致死性); 4、脑卒中发作指非致死性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及慢性脑动脉硬化。 5、肿瘤确诊为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 五、病例个案收集方法 1、医疗机构报告 ①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现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高血压病例。 ②在区外医疗保健机构已经确诊,但在我区医疗机构为初次就诊的五种慢性病病例。 2、漏报调查

通过医院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及时填写发病报告卡补报。 3、主动搜索与体检发现 结合我区三年为一周期的参保农民健康体检,发现病例及可疑病例,应做好报告登记或劝其及时诊治。 六、报告程序及报告要求 1、门诊医生发现糖尿病病例、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作、肿瘤(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四种病例,由接诊医生填写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并在门诊病卡上签上相应的慢性病已报印章,在24小时内向疾病防制科报告。 疾病防制科收集报告卡,检查填写质量,于7个工作日内输入到相应的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发病报告卡输入后10天内报送区疾控中心。将不在本辖区的病例从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中筛选出来,每周用Email发送到患者现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对收到的Email内的有关慢性病信息及时整合到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每月末5日前将当月的电子表分辖区打印装订成册。 高血压病例由接诊医生在24小时内登记到高血压发病登记册,由疾病防制科收集发病登记册,检查填写质量,每月5日前输入到高血压电子管理录入表。 2、医院漏报病例由医院防保人员负责查漏,由接诊医生补填发病报告卡和高血压发病登记册。补卡后及时输入到相应的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报告卡及时报送区疾控中心。 3、疾病防制科于每月、季、年末5天前向区疾控中心上报本辖区内上述慢性病的发病报告统计表,并将当月电子表发送至中心gfkingdom@https://www.wendangku.net/doc/2812639247.html,备份 七、发病报告有关注意要点 1、急性心肌梗死(非致死性)、脑卒中 急性心肌梗死及脑卒中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二次急性发作均不作登记;如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登记一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后无新的发作即算作慢性冠心病,脑卒中急性发作28天后无新的发作,但留有后遗症者均算作慢性脑血管病)。 2、恶性肿瘤 2.1填报对象 ①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他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他疾病)确诊的; ②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复发和转移病例; 填报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

医保管理制度

吴亚萍口腔诊所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医保就诊急方案 为确保医保病人在门请能享受高质量的服务,及时解决在就诊过程中可能遇到 的问题题,特制定医保就诊应急方案。 一、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人员,由信息工作人 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医保中心汇报。 二、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工作人员,由信息工作人员来查账,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账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三、信息机房做好医保前置机构的数据备份,同时准备好备用服务器,如果医保前置机宕机,马上手工把备用服务器联上网络。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并做好天 天杀工作。 四、如果通信线路故障,由信息人员及时通知医务人员中心和电信公司。同时, 窗口工作作人员做好工收费工作。 吴亚萍口腔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报损制度 1. 药品有霉变、裂片、过期失效等质量不符要求的,不用于临床的应办理报损手续,年报损金额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2. 药品质量不合要求必须报损时,填写《药品报损单》,一式2 份,并有报损人及主任审批,签名、记帐后,方可实施。

3.《药品报损单》应包括品种、产地、批号、规格、数量、金额、原因和日期,并且妥善保存备查。 4. 凡经批准报损的药品,必须作好销毁、掩埋工作。 (二)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 凡进货、领用药品时都要检查药品有效期,所有药品在有效期不到六个月时,药库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须经主任批准。 2. 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药品有效期,每月盘点时应对药品有效期进行清理,并要求登记备案。 3. 药房凡发现有效期近半年的药品,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加紧使用,同时报主任备案。 4. 门诊药房对于滞销,近期药品应及时与主任联系,及时做好退货手续,同时做好记录并报主任备案。 5.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内服药,药品性能相互影响,容易串位,名称易搞错的品种应分开存放。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诚信自律服务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倡导诚信经营,建设和谐医保,提高 自律意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现公开承诺如下: 一、遵章守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力社保、卫生、物价是、药监等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续深入推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完善慢性病管理流程,切实做好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服务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桓台县妇幼保健院内科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相关要求 第一条主任 1.负责制定《内科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2.负责督导所有内科慢性病管理工作; 3.负责与相关科室协调慢性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护士长 1.负责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的统计、记录、存档工作; 2.负责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的信息保密工作; 3.负责协调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的即时联网结算工作; 4.负责协调内科慢性病病人就诊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主任助理

1.负责内科门诊慢性病患者《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 2.负责内科慢性病病人用药及就诊情况的统计。 第四条内科工作人员 1.负责内科住院病人慢性病管理的介绍和解释工作; 2.负责为内科病人中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慢性病申请的工作;3.负责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建立慢性病病历档案; 4.负责为内科慢性病就诊病人提供购药、就诊、健康指导等服务;5.负责慢性病患者就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一条成立内科慢性病管理小组 组长:于光禄 组员:王园园,许爱华,沈威海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签约时间 1.持有慢性病证,并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患者,在2012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县医院医保处服务大厅进行信息登记并与选择的协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2.2012年新申请慢性病的患者,在本年度10月15日至县医院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1)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1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制度(优.选)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制度 各科室: 为更加规范我院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维护新农合病人合法权益,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及河南省新农合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即日起执行。 一管理制度 (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就诊的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人员,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慢病卡、身份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审核慢病卡显示病种指征,遵守诊疗常规。非持卡者本人就诊不得开具处方。 (五)合理用药:参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首选甲类药品),发挥中医药简、便、廉、效的优势,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主治功效相近药物不宜合用)。 (六)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处方上注明理由。杜绝大处方,每日药品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

(七)合理检查:病人病情变化时应注意完善相关检查项目或收入院治疗;严格控制大型检查,杜绝重复检查; (八)不得向病人开具与慢病卡标注疾病主要症状无关的药品。(九)因经治医生解释不清或在诊疗活动中未按上述第5、6、7、8条规定执行,造成的医疗费用纠纷,由主治医生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十)特殊病种、因病情需要的大处方(每日费用大于15元)、特殊治疗必须实施审批制度。写出书面申请,事先报请农合办赵自涛审批,未审批不予报销。 (十一)新农合病人其它管理制度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考核办法 (十二)接诊医生严格审核慢病卡、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上所填写内容的一致性,如有冒名顶替事件发生,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500-2000元。由此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十三)农合办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义务监管,对违规者退回或拒付“农合补助金”。 (十四)在为参合病人支付“农合补助金”时,农合办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病种、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证、慢病卡,确认无误方可报销。由于审核不严或不仔细造成错报,由当事人承担 80%的经济责任,科主任承担20%。 (十五)限制性药品 : 暂定非本病种诊疗规范或临床路径中所列的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品为限制性药品(主要限制新特药、中成药、中药

门诊大病服务指南

门诊大病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0-12-21 1、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门诊大病证? 参保人员申办门诊大病证,根据自己的病情,应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资格审批表》,并携带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不少于两家医保定点医院或一家三级医院的相关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其中,申办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的患者,需同时提交不少于近两年的门诊病历或其他与申请病种有关的检查治疗资料)、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社会保障卡等,到区市医保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办理。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患者请提供:因诊治患相应病种住院的出院小结、病理报告单、申请人一寸照片,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审批表》,报综合业务窗口初审。 2、申办门诊大病证需要多长时间? 申办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精神病、结核病、儿童血友病、儿童糖尿病、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和心、脑血管内支架植入术这17种大病和需要增加病种的,可以即时办理;其余病种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办理门诊大门选择定点医院机构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门诊大病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患者应根据本人 病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精神病患者定点需在第七人民医院、广济心理医院、麦岛精神病院、胶州心理康复医院中任选一所;肝炎后肝硬化患者定点需在传染病院或401医院任选一所;结核病患者定点需大胸科医院、市中心医院、胸科医院临邑路门诊部任选一所;此外,老年居民、重残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门诊大病定点除办理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白血病和上述特殊病种外,定点必须是其签约定点社区。 4、什么是医疗年度?如何界定医疗年度的开始日? 医疗年度是指从参保患者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与住院等其它治疗方式的医疗年度合并计算。办证前一年内住过院的,门诊大病医疗年度从住院之日起算;办理门诊大病证前,未住过院的,医疗年度自门诊大病证批准之日起计算。 5、如何申请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除按正常申办门诊大病证的要求提供增加病种的材料外,还需携带原《门诊大病证》、专用病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审批表》,报综合业务窗口初审。 6、持《门诊大病证》的人员,如何就诊及报销? 门诊大病的医疗费不是患者每次看完门诊后直接给予报销。目前,主要采取两种结算报销方式: 一是办理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和白血病四种大病的参保患者实行记帐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每月在定点医院结算一次。结算时,患者只须支付个人应负担费用即可。二是除实行记帐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外,其余门诊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一个医疗年度期满后,患者携带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双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发票等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窗口报销。如果患者医疗费花费较大,资金周转困难,医疗年度又不到期,按我市医保规定,医疗费达到3000元以上,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以中途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一次。 7、《门诊大病证》如何年审? 患者门诊大病证医疗年度期满,报销门诊大病医疗费同时,将门诊大病证交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予以网上年审。 个人办理年审的,请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结算单(未结算的携带报销回执单)到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8、办理门诊大病业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参保人应按回执表约定的时间,持回执表到综合业务窗口领取办证材料及门诊大病证。 (2)参保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变更,医疗年度期满需变更的,应在年审同时填写《变更申请表》。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政策与补贴你需要了解一下

2018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政策与补贴,你需要了解一下! 目前我国的慢性病患者已超过3亿人,慢性病致死人数已占到我国因病死亡人数的80%,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到总疾病负担的70%。同时,以糖尿病为例的慢性病已呈现年轻化发展趋势,严重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提起糖尿病,相信各位都不陌生。“糖尿病第一大国”的帽子,中国戴了很多年。据2017年国际糖尿病联盟公布的第八版《全球糖尿病地图》报告显示,我国成年糖尿病(20-79岁)患病人数达到1.14亿,患病率(2型糖尿病)为9.7%~11.6%,这意味着大约每10个成年人里,就有一名2型糖尿病患者。千禧年以来加速的城市化,除了成就经济繁荣,也影响着城市人群的生活节奏和身体状况。缺乏运动的生活方式、变化的饮食习惯以及日益增加的肥胖度,加剧了慢性病的上升趋势,日益增长的趋势让提高慢病管理水平势在必行。为此,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从家庭医生签约、医疗支付方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角度,着力控制我国慢病患病率,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则对我国慢病防控进行了长期规划,明确了2020年和2025年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慢性病防控环境显着改善,降低因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10%。到2025年,慢性病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20%。逐步提高居民健康

期望寿命,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2017年我国慢病管理相关政策及解读2018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政策也有了新的变化,一起来看一下。 1、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分类及病种目录有哪些?答: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分两类:Ι类特殊慢性病病种有:(1)尿毒症三期肾透析;(2)恶性肿瘤放、化疗;(3)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4)白血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血友病;(7)Ⅲ期尘肺病。Ⅱ类特殊慢性病病种有:(1)重性精神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系统性红斑狼疮;(4)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治疗(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总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类);(5)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6)糖尿病(并发症);(7)冠心病;(8)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以上);(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耐药性肺结核辅助用药;(13)肾病综合症;(14)心肌病;(15)癫痫;(16)Ι 或Ⅱ期尘肺病。2、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是如何确定和报销的?答:实行慢性病专家组集体鉴定。Ⅰ类凭近期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申报,Ⅱ类原则上凭近期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未住院的可凭门诊病历、诊断证明、阳性检查报告单申报。申请一次保留三年有效,但每年须进行参合身份审查。符合病种规定的参合患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合管办建立档案,在新农合“一卡通”卡中登记注册,患者持卡即可在定点医院刷卡报销。在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凭年度就诊发票等资料在户籍所在地卫生院申报。3、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的报销范围有哪些?答: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的报销范围:新农合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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