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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一、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定义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保修期满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开始为非强制性缴纳,后来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首先是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由物业公司直接或是会同业主委员会(业主)一起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由专门的工程人员会同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一起去现场查勘,进行认证是否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一旦符合规定,马上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中心、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或是业主代表三方查勘验收。最后是维修费用的结算,由维修单位(一般是物业管理公司)造维修费用表,经业主委员会盖章认可,考虑业主委员会不具备专业知识,基金管理中心还将审定价格最终决定费用的多少,然后再从相关业主的公共维修金的账号中扣钱。其中一般公共部位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管签字,单户则由业主监管签字。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

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

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

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程序文件: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程序1、目的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2、范围适用于各管理处的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3、职责3.1品质管理部负责维... 物业程序文件: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程序 1、目的 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 2、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的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3、职责 3.1品质管理部负责维修基金使用细则的编写、修改、发布,并确定维修基金最终使用的判断。 3.2管理处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做好年度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在使用过程前做好维修基金使用已经管理区域内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工作。 3.3财务部做好维修基金费用的审定,并协助支取维修基金。 4、定义 维修基金: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缴存,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由物业公司依据业主要求或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方案,经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予以使用的专用款项。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房屋本体:房屋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等。 设备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更换主要部件或修理不合格的零部件,使设备基本恢复原有性能。更换率一般超过30%。 设备中修: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和更换少量磨损零部件,保证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使设备能正常运转到下一次修理。更换率一般在10%-30%。 房屋本体中修:房屋少量部位已损坏或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须进行局部修理,在修理中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房屋本体大修:房屋的主要结构部位损坏严重,房屋已不安全,需要进行全面的修理,在修理中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构件的修理工作。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应用范围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

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房屋漏水属小修,应包含在物业费里.维修基金属大修,极不容易申请.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部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法[资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19981109 建住房[1998]21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 建住房[1998]213号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223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标准版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

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阅读:23次 ?上传时间:2007-03-01 ?推荐人:(已传资料1195套) ? ? ?笔名:莎琪汶 ?年龄:24 ?专业:建筑 ?等级: ?性别:女 ?积分:3058 ?行业:房地产类 ?经验值:1195 ?注册时间:2006-05-19 ?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 12:07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 ?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 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 ?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

? ? ? ?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最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附件1: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小区现有如下需要维修项目:。由于小区目前已过保修期,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元(大写)(¥)对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未分账到户的,在小区维修资金总账中列支)。 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小区共有住户户,共缴存维修资金元(大写)(¥),现结余元(大写)(¥)。 投诉: 小区物管处: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城管局物管科:80680276 注:本公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7天。 附件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附件二:户同意签名业主联系单

附件三:维修项目预算 公示单位(盖章):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精修订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1 收缴标准: 多层50元/平米(含经济适用房)高层 65元/平米 别墅、公寓类住宅 45元/平米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2%、购房人按2%缴存维修基金 2 交存方式 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 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 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二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 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种: 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四种: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住房制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按以下标准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还房、联合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2.5元交纳。 第四条上述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联建、集资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房屋业主一次性收取并代其存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建设单位未收取或未足额收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交纳。 第五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沼气、供电线路、供气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过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 第六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该小区、大厦、楼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八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下列程序归集: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请示;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系统解决方案汇总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武汉丰普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

目录 1.前言 (4) 1.1 研发背景 (4) 1.2 系统设计概述 (4) 2. 系统介绍 (4) 2.1 系统简要需求说明 (4) 2.1.1 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 (5) 2.1.2 房屋维修基金账户的管理 (5) 2.1.3 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 (5) 2.1.4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 (5) 2.1.5 房屋维修基金计息 (6) 2.1.6 打印功能 (6) 2.1.7 报表功能 (6) 2.1.8 基金总账的管理 (7) 2.2 系统主要特点 (7) 2.2.1 丰富的功能 (7) 2.2.2 灵活性 (7) 2.2.3 易操作性 (8) 2.2.4 严谨性 (8) 2.2.5 扩展性 (9) 3. 系统架构和功能说明 (9) 3.1运行平台和系统架构 (9) 3.2 网络拓扑图 (9) 3.2.1 简易型网络方案 (9) 3.2.2 带银行接口的网络方案 (10) 3.3 系统主要功能主要模块详细模块 (11) 3.3.1、地址标准代码管理 (12) 3.3.2、单位标准代码管理 (12) 3.3.3、小区管理 (12) 3.3.4、基金缴存 (13) 3.3.5、基金查询 (14) 3.3.6、基金管理 (15) 3.3.7、系统管理 (15) 3.3.8、业务向导 (16) 3.3.9、新手操作流程 (17) 3.3.10、打印 (17) 11、异地数据导入导出 (18) 3.4 系统功能模块示意图 (18) 4. 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分析 (19) 4.1 维修基金归集渠道 (19) 4.2 收缴基金收缴方式 (1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维修资金审批流程 一、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 公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使用的范畴 公共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参考标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的小修以及日常维护、养护管理、更换小零件等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日常管理范畴,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所收的物业管理费里支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第1步:邀请社区(居委会)和镇(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调 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附相片及现场签名表)。 第2步:提交维修工程报价单(内容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列明清晰维修更换的零件及金额,需五位业委会代表签名审核),必须提供三个单 位的报价单(三选一)。(附报价公示相片) 第3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请示》,有业委会的需要业委会五位代表签名(并提交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社区(居委会)盖 章、镇(区)住建局盖章。(须注明:本次使用维修资金提交的所有资料 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4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附相片),告知全体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的公告。 第5步:全体业主调查咨询问卷(须注明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以及每户/每平方分摊的金额)需通过涉及维修区域的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附公示相片)第6步:提交公示调查咨询问卷的统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调查问卷结果需五个业委会代表签名确认(附公示相片)。 第7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社区、镇(区)住建局加具意见、盖章。 第8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提交在银行打印的单元账户对账单。 第9步: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的维修合同(内需双方约定保修期限、划款比例,工程维修后的验收标准)。 第10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11步:物业管理公司持以上申请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 第12步: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支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直接将资金划转至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 账户中列支。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 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 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 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资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资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 是指专项用于 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享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享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 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 市) 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 第六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 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 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 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 一)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二)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九条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 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 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 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维修资金, 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1 收缴标准: 多层50元/平米(含经济适用房)高层65元/平米 别墅、公寓类住宅45元/平米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5%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2%、购房人按2%缴存维修基金 2 交存方式 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二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种: 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四种: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一、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定义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保修期满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开始为非强制性缴纳,后来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业主报修 申请程序 审核程序 分摊拨款实施维修 社区、业委会向施工企业支 付维修工程款 房屋公共部位或公用设施损坏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及时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派人指导监督如下事项: 1、指导社区、业委会、物业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会议,以会议表决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获得2个3/2同意使用维修资金; 2、协助社区、业委会通过实地勘察,编制维修方案及工程决算书; 3、业委会领取《住宅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对工程决算所需金额进行预分摊到户,打印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表,并经涉及的业主签字确认; 4、业委会将维修方案、工程决算书及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确认表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将《住宅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加盖业委会、乡镇公章后报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科。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科接到申请后: 1、核查《申请表》提供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补充。 2、受理后,核对维修项目涉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资金不敷使用或业主漏交、未交的,退回,由社区、业委会编制续筹方案,并按时续筹到位)。 3、派人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维修项目是否符合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求,工程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现场勘察表》。 经审核批准后,将维修工程 金额进行核算分摊后每户 应摊金额进行公示。并向财 政申拨维修资金。 经审核批准后,社区、业委会对 维修工程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 单位,并将中标价格及时报维修 资金管理办公室。 获得维修资金后向社区、业 委会发放维修资金 施工企业实施维修,施工结束取 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款(预留10% 作为维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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