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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

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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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

民法基本理念是指民法所体现的深层次的人文价值追求和内在的人类基本精神意蕴,它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追求公平为最高理念诉求,调整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民法基本理念的形成和发达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它们从来没有成为社会政治和民众生活中的主流意识,因此,中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标签:民法基本理念;法律文化;立法

一、民法基本理念存在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一)民事主体平等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

民事主体平等的理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在封建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亦随之衰落。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自19世纪以来,平等原则对民法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世纪民法的支柱性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以及私法自治的法律思想,都是基于人人平等这一崇高理念而产生的。

(二)意思自治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

意思自治是传统民法的最高理念,并且早在罗马法中有关意思自治的思想就已经产生。众所周知,罗马法的主要创造是成熟的法治传统,法治理念对法治的设计可视为罗马法的灵魂和核心。而这两种理念集中到一点则是:有关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法通过创造私法观念完整地把握了法律的宽度,开阔地看到了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将私法问题提到了法治的重心。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它包含了罗马法对私权的呵护和对公权力的高度警惕。罗马法承认了一切私法主体的自由意志,即不受他人摆布而自愿地进行经济活动,此即为意思自治最早的思想渊源。但意思自治这一概念的正式产生是到了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完成,当时基于解决不同地区和国家商人之间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杜摩林提出了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从而正式提出了意思自治的概念。因此这一概念最初是在冲突法意义上适用的。但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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