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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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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天津市静海县地税局机关

河北省

河北省邯郸市国税局机关

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

河北省滦南县国税局

河北省南和县国税局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国税局

河北省承德市地税局机关

河北省唐山市地税局机关

河北省冀州市地税局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地税局

河北省内邱县地税局大孟税务所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稽查局

山西省阳泉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国税局

山西省永济市国税局虞乡税务分局

山西省太原市地税局直属二分局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地税局

山西省孝义市地税局

山西省霍州市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国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国税局文钟税务分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国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地税局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地税局

辽宁省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

辽宁省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

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国税局新工税务分局

辽宁省兴城市国税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税局大东分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地税局

辽宁省凤城市地税局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地税局

辽宁省大洼县地税局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国税局

吉林省长岭县国税局

吉林省敦化市国税局

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局

吉林省乾安县地税局

吉林省洮南市地税局万宝分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黑龙江省逊克县国税局

黑龙江省桦川县国税局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国税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地税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地税局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地税局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地税局

上海市

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第七税务所

上海市金山区国税局第四税务所

上海市地税局徐汇区分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税局崇明县分局第八税务所

江苏省

江苏省盐城市国税局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江苏省扬州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

江苏省启东市地税局

江苏省武进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江苏省盱眙县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江苏省高邮市地税局第八税务分局

浙江省

浙江省丽水市国税局机关

浙江省义乌市国税局

浙江省余姚市国税局泗门税务分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国税局

浙江省嘉善县国税局

浙江省慈溪市地税局城区税务分局

浙江省绍兴市地税局稽查局

浙江省嘉善县地税局西塘税务分局

浙江省玉环县地税局楚门税务分局

浙江省龙泉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安徽省

安徽省芜湖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安徽省凤台县国税局

安徽省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国税局

安徽省宁国市地税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地税局稽查局

安徽省铜陵市地税局狮子山区分局

福建省

福建省闽侯县国税局

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国税局

福建省沙县国税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地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直接征收分局

福建省龙海市地税局

福建省福鼎市地税局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国税局

江西省丰城市国税局

江西省婺源县国税局

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

江西省南昌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樟树市地税局临江税务分局

江西省德兴市地税局

江西省井冈山市地税局

山东省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山东省潍坊市国税局机关

山东省莱州市国税局

山东省郓城县国税局

山东省广饶县国税局

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历城分局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临淄分局

山东省莱州市地税局

山东省五莲县地税局

山东省新泰市地税局

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机关

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机关

河南省新乡县国税局

河南省滑县国税局

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河南省修武县地税局

河南省济源市地税局

河南省舞钢市地税局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国税局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国税局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国税局

湖北省孝感市国税局机关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国税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地税局

湖北省黄石市地税局机关

湖北省应城市地税局

湖北省武穴市地税局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税局清江分局湖南省

湖南省醴陵市国税局

湖南省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

湖南省双峰县国税局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

湖南省常德市地税局机关

湖南省汩罗市地税局

湖南省新邵县地税局

湖南省株洲市地税局稽查局

广东省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国税局

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国税局

广东省东莞市国税局虎门分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国税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地税局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地税局

广东省清新县地税局浸潭税务分局

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枫溪税务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国税局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国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国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地税局西山税务分局海南省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海南省洋浦地税局

重庆市

重庆市北碚区国税局

重庆市渝中区国税局金汤街税务所

重庆市黔江区地税局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地税局

四川省

四川省荣县国税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国税局

四川省绵竹市国税局

四川省长宁县国税局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国税局机关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地税局

四川省德阳市地税局稽查局

四川省达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隆昌县地税局

四川省乐至县地税局

贵州省

贵州省惠水县国税局

贵州省六盘水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地税局

贵州省台江县地税局

云南省

云南省昌宁县国税局

云南省江川县国税局

云南省永德县国税局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国税局

云南省腾冲县地税局

云南省墨江县地税局

云南省大姚县地税局

云南省德钦县地税局一分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国税局

陕西省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国税局

陕西省兴平市国税局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国税局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

陕西省商洛市地税局机关

陕西省西安市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陕西省咸阳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陕西省韩城市地税局

甘肃省

甘肃省榆中县国税局和平税务分局

甘肃省民勤县国税局

甘肃省金昌市地税局机关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地税局

青海省

青海省西宁市国税局机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地税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国税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区地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国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国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地税局

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曹忠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张瑞菊(女)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第二税务所所长

金燕齐(女)北京市地税局计划会计处处长

果素仿(女、满族)北京市密云县地税局第一税务所科员天津市

兰树强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科员

张凤瑜天津市大港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科员

时继祥天津市和平区地税局局长

唐红海天津市武清区地税局征收所所长

河北省

李彦玲(女)河北省保定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

叶楠河北省东光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副局长

陈切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

王培河北省霸州市国税局胜芳税务分局科员

王秀平河北省平山县地税局岗南税务所所长

王荣生河北省怀来县地税局局长

李海斌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局长

江明文河北省磁县地税局局长

山西省

李晓东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

张生勤山西省吕梁市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

李伟山西省阳城县国税局人事教育股股长

薛雷鸣(女)山西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王治宪山西省怀仁县地税局局长

李卫东山西省沁源县地税局副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乌力吉图(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张林东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国税局局长

王长青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国税局局长

王贵源(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地税局局长

牧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地税局局长

王国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局长

辽宁省

刘晓光(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

叶庆辽宁省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

金锡海(朝鲜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国税局局长

梁晓东辽宁省义县国税局局长

周传国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局长

李明校辽宁省本溪市地税局平山分局一洞桥税务所副所长

李玉华(女)辽宁省彰武县地税局税源监控科科员

赵振钧(蒙古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地税局局长

王晓杰辽宁省铁岭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魏国升辽宁省朝阳市地税局社保科科长

吉林省

陈树发吉林省桦甸市国税局夹皮沟税务所所长

佟延玲(女、满族)吉林省通化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副长贲颖(女)吉林省白城市国税局计划统计科副科长

权晓莉(女、朝鲜族)吉林省白山市地税局教育培训科科长

王春利吉林省和龙市地税局局长

李慧芬(女)吉林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计会科科员

黑龙江省

张历程黑龙江省加格达区国税局一分局局长

彭春瑛(女)黑龙江省大庆市国税局稽查局综合科科长

颜廷革黑龙江省宁安市国税局渤海税务分局局长

杨洪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口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刘忠君黑龙江省尚志市地税局局长

朴春花(女、朝鲜族)黑龙江省穆棱市地税局穆棱分局副局长

马宝莲黑龙江省大庆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一科科长

陈书勤(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地税局基层指导科科长

上海市

何业宏上海市国税局第五稽查局第三稽查所副主任科员

薛蓓红(女)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第五税务所科员

蒋薇虹(女)上海市地税局普陀区分局办公室主任

谢芳(女)上海市地税局闵行区分局稽征管理科科长

江苏省

宋志鹿江苏省丹阳市国税局局长

孙跃江苏省灌南县国税局局长

朱茂利江苏省涟水县国税局局长

薛卫飞江苏省启东市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科员

蒋培新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第一分局二科副科长

刘进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局长

赵继光江苏省沛县地税局局长

戴天果江苏省泗阳县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何柏连江苏省灌云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

蔡慰霞(女)江苏省泰州市地税局第二分局副局长

浙江省

岑曙晖浙江省慈溪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叶高祥浙江省永嘉县国税局监察室主任

钟鸣浙江省长兴县国税局局长

叶军福浙江省温岭市国税局大溪税务所副所长

毕韶峰(女)浙江省岱山县国税局局长

张瑾(女)浙江省杭州市地税局下城税务分局局长

蔡霞(女)浙江省温州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综合业务科科长刘小聪(女)浙江省衢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二科科长裘永强浙江省嵊泗县地税局洋山税务分局局长

卢金明浙江省金华市地税局江北税务分局局长

安徽省

侯培东安徽省阜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吴厚平安徽省六安市国税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主任

齐国萍(女)安徽省黟县国税局局长

丁常仓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局长

徐建华安徽省蚌埠市地税局局长

岳延辉安徽省凤台县地税局关店分局局长

福建省

叶志坚福建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洪永和福建省漳浦县国税局局长

林小群福建省惠安县国税局局长

卓主胜福建省古田县国税局局长

颜伟宏福建省泉州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林世英(女)福建省长乐市地税局城关分局局长

李萍(女)福建省上杭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副局长

李建功福建省南平市地税局调研员

江西省

黄晓东江西省崇义县国税局局长

吴蔚文江西省景德镇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许靖江西省萍乡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吴荣芳(女)江西省景德镇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

陈萍生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王继红(女)江西省贵溪市地税局稽查局副主任科员

山东省

张晶山东省胶南市国税局局长

赵改云(女)山东省冠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

孙雷春山东省新泰市国税局党组书记

李锋山东省滨州市市区国税局局长

崔源潮山东省威海市国税局局长

王娴梅(女)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征收局局长

庞洪亮山东省寿光市地税局孙家集分局局长

安晓刚山东省东营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于长青山东省陵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刘键山东省鄄城县地税局鄄城镇分局局长

河南省

杨贵勋河南省焦作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张爱霞(女)河南省襄城县国税局副局长

彭继革(女)河南省三门峡市国税局稽查局信息技术稽查科科长谢华丽(女)河南省确山县国税局局长

谢文朝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监察室主任

李勇河南省泌阳县地税局局长

李玉龙河南省新乡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

赵明亮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地税局局长

吴雪峰河南省夏邑县地税局车站税务所所长

汪艳红(女)河南省许昌市地税局直属局局长

湖北省

欧阳海奇湖北省国税局财务处处长

陈晓铃湖北省荆州市国税局局长

陈迪景湖北省阳新县国税局富池分局科员

靳檗军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科员

李义咸湖北省咸丰县国税局甲马池税务分局局长

胡静(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地税局征收分局局长

杨强湖北省洪湖市地税局峰口分局局长

林新强湖北省宜昌市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

吴笛(女)湖北省十堰市地税局信息中心工程师

胡先禄湖北省鄂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湖南省

康家锦(土家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局长

刘安清湖南省新邵县国税局坪上税务所副所长

汪玲宏(女)湖南省临湘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李雪辉(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科员

桂来上湖南省祁阳县地税局局长

王瑛(女)湖南省韶山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邹苏平(女)湖南省益阳市地税局高新开发区局二所所长

孙吉红(女)湖南省长沙市地税局岳麓区局出租车科科员

广东省

彭义勇广东省广州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陈图永广东省汕头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梁喜明广东省高州市国税局局长

吴德广东省雷州市国税局局长

邵秀勤(女)广东省四会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二股股长

简云海广东省佛山市地税局信息管理科主任科员

梁达宁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信息管理科科长

李茂兰(女)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万山税务分局职工

高维德广东省阳东县地税局局长

周景明广东省雷州市地税局局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刘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税局北区稽查局局长

刘幽宏(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何凤英(女、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国税局计划征收股股长唐亚林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地税局局长

刘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地税局局长

钟小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海南省

钟志雄海南省文昌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符和德海南省文昌地税局局长

重庆市

雷迅重庆市合川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副科长

操晓玲(女)重庆市南岸区地税局稽查一局主任科员

胡建重庆市永川区地税局稽查局主任科员

四川省

胡蓉(女)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服务中心主任

杨庆四川省国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

袁昌革四川省广安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科员

杨旭四川省广元市国税局征管科副科长

张海四川省南江县国税局纪检组长

徐琳(女)四川省成都市地税局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杨强(彝族)四川省雷波县地税局局长

魏建春(女)四川省攀枝花市地税局第二直属分局主任科员

李成贵四川省泸州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副主任科员

石珂四川省宜宾市地税局第二直属分局科员

贵州省

张卫东贵州省毕节地区国税局局长

杨荣华(女、侗族)贵州省麻江县国税局局长

钱晴岚(女)贵州省遵义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

安万彪(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地税局局长

云南省

鄢登麒云南省国税局办公室主任

沈琪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国税局局长

字绍礼(彝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刘红梅(女、傣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副科长陈都显云南省广南县地税局副局长

胡燕玲(女)云南省罗平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股长

许锦(女)云南省个旧市地税局税政股副股长

杨培高(傈僳族)云南省丽江市地税局局长

西藏自治区

关志刚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达娃次仁(藏族)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陕西省

苗亚莉(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国税局局长

严金录陕西省千阳县国税局局长

刘居昌陕西省吴起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

崔亮陕西省宝鸡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吴肖平陕西省铜川市地税局耀州分局局长

李秀杰陕西省榆林市地税局政治部副主任

甘肃省

张佩峰甘肃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徐玲玉(女)甘肃省康乐县国税局局长

钟东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任建团甘肃省地税局人事处调研员

青海省

毛茸保(藏族)青海省玉树县国税局局长

姚利文青海省冷湖行政委员会国税局综合业务科科长

杜天甫青海省玛多县地税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范新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国税局长城分局局长

孙琪(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局征管科科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热比亚˙吾布力卡斯木(女、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副科长

王月芳(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国税局三台税务分局局长

杨瑞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地税局局长

李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地税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郑小英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计划处调研员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曹福来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教研二部法学教研室副教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816011578.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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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成文日期:2011-0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

在国税局实习心得

---------------------------------------------------------------范文最新推荐------------------------------------------------------ 在国税局实习心得 实习就是我们检验自身所学知识的一个过程,通过实习让我们去学习提升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打下一个基础。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在国税局实习心得,欢迎阅读! 在国税局实习心得(1) 实习期间,我在国税局进行一个多月的实习,感受颇深。在实习期间,我严格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人员的安排,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学习,注意观察,独立思考,不耻下问,学问结合。我在税务局参与并圆满完成了纳税评估、普通发票检查、资料归档等工作任务,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法规,达到了预期实习目的。 一、实习目的 我家是西部一个重要城市,在深化西部大开发的双重历史机遇,需要招商引资,打造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加深对税收政策的领悟,了解税务机关与企业二者之间的关系,我来到了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挂职实习。 二、实习机构简介 本局税务征管机构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税务分局。即:..税务分局、..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 1 / 21

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并设立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本局所控管业户的管理服务、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成立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非正常户认定等税源管理以及定额核定、纳税评估、征收监控、待批文书、税收法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征收管理科负责征管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提供稽查案源;负责指导日常征收和管理、评税定税等工作;负责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及组织执行;负责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年审、换证;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和保管;负责受理偷税举报;负责缓缴税款的审批;负责普通发票的管理。 三、实习成果 主要工作是 1.税务登记; 2.税款计算和纳税审核; 3.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依法退税; 4.申请减、免税; 5.代理企业税收复议; 6.纳税评估; 7.普通发票检查; 8.档案资料整理。 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在国税局实习有两个星期,第一个星期我在征收厅学习“申报纳税”岗位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地区税务局

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操作手册 起草部门:社保项目组 管理部门: 撰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发布日期: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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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5) 第1章系统概述 (6) 1.1 系统简介 (6) 1.2 系统功能 (6) 第2章软件安装 (9) 2.1 软件下载 (9) 2.2 软件安装 (9) 2.3 软件修复 (10) 2.4 软件卸载 (11) 第3章功能操作 (13) 3.1 业务功能 (13) 3.1.1 注册登录 (13) 3.1.2 首页 (16) 3.1.3 通知公告 (17) 3.1.4 职工参保信息更新 (18) 3.1.5 缴费工资申报 (20) 3.1.6 社保费申报 (25) 3.1.7 费款缴纳 (28) 3.1.8 查询统计 (32) 3.2 系统维护功能 (35) 3.2.1 网络管理 (35)

3.2.2 备份恢复 (36) 3.2.3 单位信息 (38) 3.2.4 系统业务规则更新 (38) 3.2.5 申报密码设置 (39) 3.3 其他操作 (40) 3.3.1 日常升级 (40) 3.3.2 手工升级 (40) 前言 本手册用图文的方式介绍了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的安装和使用,业务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等。 本手册可用于用户培训,内部学习。

第1章系统概述 1.1 系统简介 根据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根据《国地税合并及接收社保征收权优化完善项目》的要求,将要实现税务部门据实征收社保费的功能,即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可以直接在税务部门进行缴费基数确定、社保费申报、征收开票等业务,缴费到账后直接可以在社保部门办理领取相关待遇手续。 为了给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工资申报、社保费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办理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基于税务端社保费征管系统配套开发了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参保单位可远程进行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1.2 系统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

财税字[1998]50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法规,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条款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税[2003]214号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 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解读: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24号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9]47号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2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 一、税收管理员与税收管理员制度 多项选择题 1.2010年前我国要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ABCD)的税收征管模式 A.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B.集中征收C.重点稽查D.强化管理 2.(AB)共同构成了税款征收的基本环节。 A.申报纳税B.优化服务C.集中征收D.强化管理 3.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衡量标准是(ABCD )。 A.执法规范B.征收率高C.成本降低D.社会满意 4.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ABCD)等工作。 A.税款征收B.税务稽查C.审批减免缓抵退税D.违章处罚 5.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AB )工作相结合。 A.案头分析B.下户实地调查C.催报催缴D.违章处罚 填空题 1、(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体现了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2、(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 3、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4、(强化管理)既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征管模式规定的各个管理环节,也是对应于征管查分工强调要加强税源管理。 5、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 6、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7、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 8、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9、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 10、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11、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 12、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办法。 13、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4、税收管理员应引入(能级管理)机制。 15、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制定本制度。 16、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简答题 1、简述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必要性。 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完善事前、事后监控机制,确保税源、税基管理有新突破;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可以全面掌握情况,有利于实行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可以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更好地开展“零距离”、贴近式、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可以及时充分了解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利于减少大案要案的发生,把大案要案消灭于萌芽状态;可以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2、简述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和网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1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均配备了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PC机、打印机、发票认证用IC卡读写器和扫描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机房空调等各类设备及附属的外转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调拨、验收,协调到货安装、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并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配备和自行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各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岗位,设备管理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地市级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管理员2人以上。 第五条设备管理员除了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维护,还要负责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及设备档案台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 第七条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拨的设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协调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认真核实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清晰的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和安装验收报告 第八条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设备和附属设备及总局调拨的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及试点情况简介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及试点情况简介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纳税人在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之前,经纳税申请,就交易的定性由税务机关做出正式的预处理决定;交易完成后,如果与预设条件一致,则税务机关根据预处理决定征税。简而言之,即由税务机关事后对交易定性并征税,变为事前对交易定性并确定税额。 一、税收裁定:研究和试点同步推进 税收事先裁定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在法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如34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已经有28个在施行“事先裁定”模式。在经合组织之外的国家,已经有76个在施行。而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总体上还处于摸索阶段。 201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海油、中国人寿、西门子三家大型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同时在起草相关试点管理办法,其中首次涉及了税收裁定内容。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一文中首次提及对大企业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2013年6月,《税收征管法修正案(送审稿)》四十九条,首次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最近几年,山东、山西、贵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对财务规范、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在

签署的《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中,包含了涉及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的条款。据了解,南京地税近期也草拟了《事先裁定试行办法(初稿)》,开始探索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新征管模式下管理和服务创新。 二、安徽国税:第一个吃螃蟹者 地方运用实现裁定的税务处理案例是在安徽国税。2013年4月,安徽省国税局和马钢集团、奇瑞汽车等4家企业签署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签约企业可就未来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省局申请事先裁定服务。2013年底,马钢集团准备资产重组,决定将下属马钢股份公司非钢产业进行剥离,经过与安徽省国税局进行沟通,马钢集团对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把调整后的方案正式向安徽省国税局申请事先裁定。安徽省国税局给出了“此次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意见。马钢集团顺利完成资产重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6亿元,大幅降低了重组成本。 三、税收事先裁定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优势。 作为一个前沿性的课题,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还是存在一些难点。如事先裁定和税务筹划的关系是什么,两者界限在哪里?很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是,财务中介机构找税务机关,前来咨询,转身就把敲定的方案作为税务筹划方案卖给企业。又如如果实际交易跟当时设计的模式不相符,是否还应该按照当时的裁定来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

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 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 问题1:国家是否开征房产税——我用自购50平方、原房产值50万元的门面做餐饮生意,每月依时交纳地税,近日地税局通知要另交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堤围费)共一万多元。我们很不理解,每月交纳地税里面就包括上述税种了。有几个问题敬请赐教,一、地税局通知另交这些税是否重交税,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二、如果我要交房产税需交多少才合法。三、国家有新的征收房产税法例吗?十多年前(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否还有用。我是韶关乐昌市人,绝大部分房主都不理解,不交税又怕违法,所以前来咨询。 答:您好,您提出的几个问题中:一、对地税局通知要另缴纳各项税费是否重交、合法,您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亦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咨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仍然有效。欢迎您再次提问。 问题2:关于企业铁路专线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国税地[1989]140号中的第十一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请问该条款现在是否有效。 答:您好,“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

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第十一条仍然有效。 问题3:关于建筑行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我想咨询关于建筑行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也包括建筑行业劳务税率。还有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相关税率问题的解释,最好有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材料!谢谢! 答: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发生租赁业务应按照“营业税税目表”里的“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但同时也会涉及到其他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具体适用税种视租赁业务的种类而言,您可在业务发生时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咨询。 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至于您需要的电子版材料您可在韶关地税网上查询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研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总则 上位法 《办法》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办法》第3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执行日期 《办法》第3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征收方式 《办法》第4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完工标准 《办法》第3条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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