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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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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津贴问题的通知

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所属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意见,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规定,全国各类企业在岗技术工人中,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50-80元;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其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150-300元(各省市补贴幅度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参照此规定,新职业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在岗人员应享受同等津贴待遇。

新职业包括职业指导人员、营销师、秘书、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物流师、采购师、电子商务师、企业培训师、物业管理员等职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业培训职业资格津贴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室2008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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