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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语境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新媒体语境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新媒体语境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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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新媒体语境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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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一、公民生活的媒体环境变化

(1)

(一)新媒体的产生及其对传统媒体的冲击 (1)

(二)新媒体环境下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2)

(三)新媒体环境的弱势群体 (2)

二、“知沟的扩大”——弱势群体维权艰难 (3)

(一)知沟理论 (3)

(二)农民工维权艰难之路 (4)

三、全媒体时代的弱势群体维权之路

(6)

(一)大众互动时代的到来,全民关注弱势群体问题成为可能 (6)

(二)新媒体为权益保障提供新平台 (8)

(四)新媒体时代下舆论格局与维权意识 (10)

1.以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工具的新闻舆论监督 (10)

2.政府网站的建立,为权益维护开辟新道路 (11)

参考文献 (12)

Abstract (13)

新媒体语境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作者:指导教师:

摘要:新媒体自诞生之日起,我们就发现未来世界人们行为习惯必将有飞跃性的改变。在新媒体语境下,我们利用新媒体信息实时发布、表现形式多样、互动交流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让其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突显神威。在新媒体下实现了各个阶层的互动交流,促进了社会向平等社会迈进。通过新媒体,围绕热点事件形成强大网络舆情,表明事态的严重性,提醒政府必须纠正政策失效和管理失误,推动社会各界建立正常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

关键词:新媒体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新媒体产生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在传统媒体下传媒生态处于一种动态平衡。而数字新媒体下“全民写作”成为可能,使得公民与传媒实现零接触,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传媒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是密不可分的,新媒体的产生于发展正是得意于传播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弱势群体在接受科学技术的浪潮中处于最低端,他们在新媒体语境下,接受者与之身份相等的不平等待遇。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如何利用新媒体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更是我们传媒人所固有的职业道义。

一、公民生活的媒体环境变化

(一)新媒体的产生及其对传统媒体的冲击

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媒体(New media)。新媒体概念是1967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率先提出的。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报刊、

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1]。新媒体传播由于其传播便捷、传播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传输成本低以及传播过程中传播者与受众互动性强等特点,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成为主流。新媒体的诞生和发展潜移默化的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和精神面貌,人们重新认识了现代媒体,共享、互动交流成为人们对媒体新的定义,而传统媒体由于其固有的传播渠道单一且传播即时性互动性远低于新媒体,在新媒体时代下面临巨大的挑战。

(二)新媒体环境下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新媒体已经成为传播的主流,其快速、准确的传播方式获得了社会大众各个阶层的广泛认同。就目前而言网络是我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微博、BBS、MSN、QQ、人人等网络社交工具在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内容信息的含量上都占有重要地位,而这些社交工具影响着传播信息和传播习惯。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即“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新媒体容纳了众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即一个个体就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媒体”机构,他可以从网络的各种来源获得某一信息的内容,然后其对与此信息进行从新的解释定义再以新信息发出去,这样生活在新媒体时代的我们即是信息内容的接收者又是信息内容的发布者。

(三)新媒体环境的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一部分人比另一部人在智能、体能以及权能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又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它不仅是指在传统意义上的老弱病残群体,还指在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全球化浪潮中随时陷于失业、贫困、孤立、边缘化状态中的人群”[2]。新媒体虽然以其传输成本低和互动性强等特点迅速成为社会主流媒体,但是由于新媒体是基于数字技术发展产生的传播形态。当今新媒体的传播形态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更多的普通人成为新媒体时代下信息的传播者与接收者,而这类普通人他(她)们大多拥有者相应的互联网知识。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条件限制,学习和获得知识上要弱于普通人,从而导致了在新媒体时代下,弱势群体只能作为这个时代的看客、被动接收者而不是参与到新媒体时代的互动交流中,更谈不上弱势群体体可以利用新媒体渠道来合理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知沟的扩大”——弱势群体维权艰难

(一)知沟理论

在现代信息社会里,“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低者更快更有效地获得和利用信息,因而,大众传播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信息格差和知识格差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也就是说,现存的贫富分化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信息社会中必然存在两种人,一种是信息富有阶层,一种是信息贫困阶层。由于经济贫困者在已有知识的存储量上,在获得最新传播技术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随着时间推移他们

与富有者之间的信息格差必然越来越大,而信息格差必然会变成知识格差。知识格差最初表现为学龄前教育程度的差异,进而表现在校学习成绩的差异和高等教育升学率上的差异,最终会表现为职业,收入和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信息格差和经济格差理论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大众传播的内容和形式更有利于经济富有阶层,而不利于贫困阶层。因而大众传播越普及,传达的信息越多,两者之间的信息,知识和社会地位上的差距也就越大,而不是缩小这些差距[3]。

(二)农民工维权艰难之路

随着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蔓延在中国大地上的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就一直没有停下前进的步伐。由于工业生产与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在我国农村也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使得农村大量劳动力剩余,于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的推动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参与到城市建设与国家发展的道路上。而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制,生活在农村的人口从一开始就接受着与城市不一样的社会福利等待遇。他(她)们由于大多接受较低的教育,在参与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多数从事着较为辛苦且被市民“瞧不起”的职业。比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第一线的生产工人等。这些从事着最为劳苦工作的农民工在工作中虽然辛苦但却投入较高的热情。可是,在农民工的薪水、医疗保险、住房补助、子女教育、就业保障等方面却得不到该有的待遇。更是在建筑行业,众多建筑工人连最为基本的薪水发放都难以得到保障。近年来,关于农民工讨薪话题成为讨论的焦点。我们以农民工讨薪为例说明农民工维权

艰难之路。

我国农民工维权的关注始于温家宝总理就任总理之前,那时他正率领中国农民工向企业主追讨工资,也正是从那个时候起,关于农民工维权之事成为一个较敏感的话题。2009年河南新密县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因为振动公司和医院勾结,不仅没给出张海超尘肺病的工伤证明,甚至给出没有患尘肺病的诊断书,导致张海超无奈之下选择开胸验肺。这样悲剧让我们痛心,但在我国一类的事件却在不停的上演,所以对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和紧急。即使在国家开始关注农民工维权问题,但在切实的维权道路上走的又是如此的艰辛。2010年5月31日,位于北京市史家营乡最后一批煤矿被关停,四川人周兆德失业了。而让他更为焦虑的事却不是失业,却是在煤矿被关停的前夕,他被医院确诊为尘肺病二期。同时,他还有120多名工友也被确诊为尘肺病,其中有一些更是为尘肺病三期。他和工友们一起去矿上找老板,可是随着煤矿的关停,好些老板已经走了,就算是没走的他们也都不愿意赔偿。像周兆德这样的在矿上工作的人又许多,他们从事着高危工作,但是他们所在的单位不给他们上工伤保险且他们在就业之初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他们这群人在工作期间染上重病,是没有保障的,治病的钱还是自己用血与汗换来的。在这件事上,记者也关注了此事,可是就算是有了关注,他们拿不出劳动合同,又如何走上维权的道路上。

农民工维权从一开始就要下决心,国家建立健全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主导监督企业和工人签定就业保障合同,特别是那些高危行业;媒体舆论引导社会关注和帮助农民工;农民工个人应着实提高自

身的维权意识。这一系列的做法在新媒体时代可以借助新媒体技术逐一实现。

三、全媒体时代的弱势群体维权之路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个人的社会道义。在当今这个新媒体时代,全民参与成为了可能,这样通过全民的参与来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显得尤为可行和预见到可以成功解决当今弱势群体问题的曙光。

(一)大众互动时代的到来,全民关注弱势群体问题成为可能

传统媒体的传播是“一传众”的单向线性传播,而网络新媒体是全民互动式传播。尽管在传统媒体时代也有过一些互动活动,但在互动的形式上往往还是比较单一,不像网络新媒体时代下即时、便捷的交互方式。传统媒体与受众的活动主要通过热线电话、短信、来访、来信等,这样的互动玩玩是受限于信息的传播者,互动的意义与成果都掌握在传播者手中。新媒体时代下,由于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成本低廉,这种传播方式深受普通人欢迎,且在互联网传播下草根话语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网络互动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微博、BBS、MSN、QQ、人人等网络社交工具,又如在互联网上读新闻时都会在新闻结尾后看到有网民评论一栏,在这里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看多所有其他网民对新闻事件的看法和见解。在一些重大事件发生过程中,网民可以实时的收看新闻事件

的进展情况和在线的交流。新媒体互动性不仅体现在传播者与受众之间,还体现在信息在真个传播过程中。传统媒体在传播过程中,传播者与受众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而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已经打破原有的障碍,受众除了可以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还可以参与到信息背后的讨论与信息的传播。“表叔事件”、“房姐事件”、及近期比较火的“海天盛筵事件”等,都是由网民首先发布的。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网络传播下受众的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在这样互动交流的时代,全民参与成为了可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我国互联网使用人数的不断增加,互联网传播方式已经深入到全体人民当中。而近年来在关注弱势群体问题上,互联网的作用日益突显。许多网民通过互联网来发布自己身边弱势群体受伤后事件,然后通过各种新媒体时代下的传播工具来吸引全社会的目光和相关部门的关注。2010年“我爸是李刚”事件中,网友的力量成为帮助弱势群体的典型案列。事件回顾: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4]”在车祸发生后的第二天,有网友将此事发布的网上,在短短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吸引了超过一百万人的关注。在这件事当中网友们不仅关注李启铭本人飞扬跋扈背后权利的支撑更关注了案件后续的处理以及对受害人的赔偿处理等,在网友们的热心关注下,

案件得到了较为妥当的处理,受害者家属也收到了应有的赔偿。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新媒体时代下,网友们的热心关注成为促进事件解决的催化剂,也是对公平处理事件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事件中弱势群体的权益。现在,越来越多的事件被热心网友披露在网上,吸引了大量网民的关注,为事件公平公正的解决提供了保障。在网络新媒体迅速发展的这些年里,网民已经开始养成在网上讨论新闻事件的习惯,在讨论的涉及弱势群体事件中网民大多站在弱势群体一边,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帮助弱势群体解决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网民数量进一步增多和互联网产品的不断普及,在弱势群体问题上全民参与讨论解决成为可能。

(二)新媒体为权益保障提供新平台

我们都知道在新媒体的传播途径打破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格局。它具有超时空、超文本、开放性、互动性、多终端链接等特点。在国外维特、脸书等社交工具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上早已显出威力,而在我国一直在最近几年,微博等社交新工具的流行,在权益维护上也有所作为,并随着人们意识的转变在网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成为一种简单、便捷、低廉、有效的方式。在2010年9月,江西宜黄发生强拆自焚事件。在事件的后续发展中,记者都以微博形式“现场直播”事件。许多网民通过新媒体了解到此事,便直接打电话给当地政府,把线上行动变成线下活动,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2011年,“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仅4分钟,就有乘客通过微博发出信息。在随后

的一段时间内,微博成为民众了解事故现场的主要信息渠道。新媒体使得“把关人”失去了存在的技术基础、受众基础,其作用被极大地弱化。在新媒体刚出现的时期,民众利益聚合能力和社会情绪动员能力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快闪”活动风靡全球,表明原本分散的、素不相识的人们,在共同兴趣、利益诉求的推动下,通过新媒体手段进行联系,就可以在特定时间突然聚集在某个场所做事先在网络上商量好的事,有的时候甚至转化为群体活动。即使是原本从不关心集体活动的民众,也会因为其信息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且受其影响,最终也可能会参与到活动中来。2011年8月,在大连的反PX游行事件中,市民通过QQ群、微博、人人网、豆瓣、本地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立体化的传播和动员,信息覆盖本地的全部网民。在“乌坎事件”中,社交网站、微博等新媒体都得到充分运用。“乌坎事件”的早期组织者就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互通声音,匿名组织集体行动的。

新媒体的发展为人们利益的表达搭建了便捷、直接、充分的新平台。在“乌坎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防止自己的行动主旨被外媒歪曲、夸大,村民们不断通过微博向外界强调自己只是要求解决土地问题,请求政府和媒体不要曲解他们的行动,同时表达他们相信各级领导能够处理好此事的信念。这样,就为省工作组重新定性事件为“村内利益纠纷”留下了空间[5]。上述种种现象都直接表明了使用新媒体进行社会动员,不仅轻而易举,而且成本低廉、容易隐蔽和高效率,所以只要我们利用好新媒体就可以借助全网络的力量进行对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提供新平台。

(三)新媒体时代下舆论格局与维权意识

在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的核心权力把握在媒体工作者手中,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利益集团的干涉,传统媒体的监督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新媒体出现后,这样的局面得到了全面的改善,新媒体在信息传播的数量不在受媒体工作者的限制,传播的时间和空间都超越了传统媒体的定时定点的播放,舆论形成的主动权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因此,把握和利用好新媒体的传播工具,让它们在维护让弱势群体权益过程中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也是壮大舆论监督声势,增强新闻监督力度的必然要求。正确引导公民在新媒体舆论中行进方向,养成良好的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潜意识。同时,新媒体帮助民众低成本地宣泄情绪、表达诉求。在不破坏现有社会结构的前提下,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使心理失衡的民众恢复心理平衡,缓和社会矛盾。其次,新媒体扮演社会发展“把关人”的角色。

1.以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工具的新闻舆论监督

微博是汇聚网络言论最重要、最主要的场所之一,通过发布信息和转发、评论。受众可以对新闻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网络上形成一个有力的舆论群体,他们对新闻事件发表观点和意见的过程就是舆论监督的过程。在微博的舆论形式形成中是以意见领袖的转发和粉丝团的迅速围观产生的。意见领袖是活跃在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在传统人际传播中,意见领袖扮演着中介者的角色,被誉为“杀伤力最强的舆论载体”的微博

既为传统意见领袖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又为新兴意见领袖的生长提供了条件[6]。意见领袖其自身大多属于社会的精英人士,他(她)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民主都有一定的人士。在一些关乎弱势群体问题上,这些意见领袖大多会伸出援助之手,共同努力在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上关注问题的解决。在2011年微博热点事件“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就是有著名学者于建嵘发布的,随后韩红等众多明星开始转发关注解救行动,形成舆论局面,最终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众多乞讨儿童被从恶势力手中解救出来并找到了亲人。现如今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兴舆论平台的形成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一件好事,通过新媒体关注弱势群体问题更为有效的解决了以往在关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上的各种成本等因素。因此,新媒体的舆论监督下,使得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又多了一条途径。

2.政府网站的建立,为权益维护开辟新道路

当今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形成部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漏洞而产生的,所以推进民主化进程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在2009年,全国各地方、各部门进一步借助政府网站这一渠道,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了解舆情民意,推进决策与行政的民主化,有效拉近了政府与公众的距离。继2008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与网民在线交流之后,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前夕与网民“零距离”在线交谈,并明确指出“政府需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推进政务公开和决策的民主化”,再次激发了广大网民的参与热情。各级领导也纷纷走进访谈类栏目,就各类主题与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很多部委、省、地市和区县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领导留言板”,亲自处理和解答网民的

问题。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北京市、浙江省、青岛市等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领导干部与网民定期在线交流的制度,领导干部重视网民意愿,与网民的互动交流活动愈加频繁[7]。全国的政府网站建设,为弱势群体维权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多地政府网站开设了市长热线专栏、各局一把手专栏等,网民通过互联网与当地的政务一把手进行及时有效的反映情况。在2011年3月17日楚州市人民网站市长信箱中,“一个下岗工(IP:222.219.157.66)”通过给市长写信反映了由于拖欠工资导致家庭生活面临困境,请求政府关注并给予帮助。当天市长批示就在网站上公布“请杨云同志立即调查处理,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袁鹏3月17日”,这样简单、快捷的处理方式正逐渐应用到全国各地的政府网站中。网民通过政府网站反映弱势群体问题日益被大家接受,相信在以后随着政府网站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多了一把利剑,定能斩除弱势群体权益受危害问题。

在新媒体语境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应首先抓住新媒体发展机遇,通过努力构建出共同参与、平等交流的信息平台,及时地反映弱势群体现状,抛弃以往传统媒体带有歧视性色彩的报道。然后,对弱势群体的可持续教育,使得弱势群体可以参与到新媒体交流中,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在新媒体时代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石磊.新媒体概论.[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7).

[2] 郑艳.新媒体与弱势群体的话语表达.[J]新闻爱好者.2011(8).

[3]百度百科.知沟理论.[I].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9913690.html,/view/362493.htm。

[4] 百度百科.我爸是李刚.[I].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9913690.html,/view/4534118.htm。

[5] 刘建锋.长治久安:扩大公权还是还权于民.[N]北京,经济观察报.2012(6)。

[6] 钟瑛.刘利芳.微博传播的舆论影响力.[I].网络传播.2013.(2)

[7] 李岩.[R].新形势下政府网站建设的主要特征和背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1).

The context of the new media,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protection

ma yue

Abstract:As long as the new media got born, the developing of people’s habi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wotable. Under the ruler of new media, the great power of the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rights by ways of live news’wpdate, conviently communicating variety outing ways and cheap costs is becoming marked either. The new media has made a contribution to communicating all lerels of society and also helped government to adjust their did. After all, the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rights have been done.

Key words:the new media; vulnerable group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

辩题资料收集1-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

. 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平等对待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从语义学上,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主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他们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是收入。其次,从社会学上,弱势群体指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再次,从法学意义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是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概念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摘要:弱势群体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就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产生原因。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传统影响、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均等和法律体制的不完善等。我认为,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另一方面要改善既有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只有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特征原因对策 正文: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其实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交叉。我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 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其产生原因。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赵雪纲1,王雅琴2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2.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要】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须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机制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护体系。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体系;社会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8)17-0075-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渐渐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平等权、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保护弱者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走向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通过制度的建构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或得到补偿。“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以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以一种更大的总体善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进行辩护”。① 一、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法律体系即为弱势群体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和救济。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但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保障主体规定不明确;许多规定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数量不足,缺乏整体规划,且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不成体系,造成了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状况。针对性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具有基础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首先应当完善宪法的保护,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使宪法首先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宪法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具体内容由相关的部门法具体化: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及其权利诉求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在改善其基本生存状况的前提下,重点放在如何使其“由弱变强”,即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为根本性保护措施,使他们接受较多的教育并掌握现代技术,从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以落实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与就业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以法律手段健全综合性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就业促进和劳动保障立法、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从主体方面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福利性、服务性、公益性的活动都是由政府负责和推行,几乎所有的资源都由政府提供,这种情况在最近10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团体及社会服务机构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②就内容而言:一要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将对劳动 【收稿日期】2007-01-23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廷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第16页。 ②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作者简介】赵雪纲(1973-),男,河北人,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王雅琴(1971-),女,山西人,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輫輳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毕业论文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目录 一、我国弱势群体分析 (2)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2) 1.弱势群体的含义 (2) 2.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2) 1.社会原因 (2) 2.个人原因 (3) (三)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3)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3) 2. 救助对象存在不公平性 (3) 3. 救灾救济面还存在很大局限性 (3) 4. 救助水准偏低 (3)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 (3) (一)就业保障机制 (3) 1.政府推动:积极预防失业 (4) 2.社会保障:失业补救 (4) 3. 提高个人素质:积极寻找再就业途径 (4) (二)医疗保障机制 (4) 1.应建立对危、急、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4) 2.健全适用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的社区卫生保健制度 (5) (三)完善教育机制 (5) (四)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5) 1. 正确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5) 2.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 (5)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王育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三是社

会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三是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四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

关于弱势群体保护

一、提出“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背景 首先,“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说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贫穷基础上低水平地实现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的话,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则是贫富差别加速扩大的十年。在这十年中,市场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越来越快,致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有的阶层、群体从改革开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损。在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为改革开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以下岗职工、失业者、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目前,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大比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要从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刻不容缓。 其次,“弱势群体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目标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于是,经济目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时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而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突出,等待。发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其实,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都是硬道理。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应当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并重。为适应目标体系的这种高速,必然要强调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次,“弱势群体保护”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可持续发是一种协调的发展观,它要求保持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各阶层之间达成一种适当的平衡。历史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多数的社会下层处于贫困状态,就不可能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重要。应当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 最后,“弱势群体保护”也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机制

略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容提要: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 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

论文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开放本(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分校:北京电视广播大学平谷分校 年级:12春行政管理(专科) 学号:1211001405474 姓名:宋宝玉 指导教师:张鹏娟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2)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2)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2) (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响 (2) (二)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3) (三)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公正原则产生的影响 (3) 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3) (一)推进农村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3) (二)城镇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4) 四结语 (4) 参考文献 (5)

【摘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随之社会相应出现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大,贫困成为了现代大多数人面临的问题,那些生活还没有步入小康社会的群体、家庭被称为弱势群体.引起国内外对弱势群体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我国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哪里需要改善以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什么深远的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弱势群体一词最早出现在2002年3月,时任中国总理朱镕基在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这是中国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弱势群体,从而引起的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此前,中国官方长期以来并没有承认弱势群体这一概念,采用的类似词汇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例如独居长者、性工作者、失业工人、上访民众、露宿者、农民与农民工、低收入者、残障(身心障碍)着等。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差异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解决遇到的困难,生活能力低下的人群或团体。 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弱势群体天生因受各种因素制约,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因素,如社会制度,生理健康,先天疾病或后天疾病残疾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对农民工的歧视。贫困是由于我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念让这个社会贫富差距悬殊越来越大,贫困性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面临的共同困难,弱势群体这个概念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上等号,但至少他们属于一类。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工作繁重劳累,得到的回报较低。它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弱,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很难表达心声。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的存在,对于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政治发展影响、社会发展影响和公正发展影响。(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的贫困人口和潜在贫困人口组成的群体,其生活能力严重低下。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大,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不断得到增强,他们最强烈地感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从现在看来,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群众闹事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弱势群体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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